2024年8月20日发(作者:)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以

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提高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

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

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

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负责确定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承担

硕士生课程教学、指导硕士生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关心硕士生思想政治教

育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者申报导师资格的学科专业类别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

个,在满足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各自遴选条件的情况下,可同

时申报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但同一系列(学术学位或专业学

位)的学科专业方向数不超过2个。

第二章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

良好学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担

负实际指导工作。?

第五条 目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

上职称在职人员(遴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或具有博士学位的

青年讲师(遴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科

研业绩特别突出者,未达到规定条件,经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参与

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

第三章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的科研业绩要求

第六条 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较强

的应用研究水平和开发能力,能开设本学科专业学位硕士生相关课程;或

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

出过较大成绩,具有明显的企(行)业背景,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

实践类课程或指导实践教学。近5年,科研业绩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科研项目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

1.申请者须主持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有较强的工程应用

背景或人文社科应用类市级以上纵向项目至少1项,主持的科研项目(含

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工程硕士至少20万元,其他专业学位硕士至少

5万元;

2.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主持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厅

级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主持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

工程硕士至少30万元,其他专业学位硕士至少万元。

(二)科研成果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

应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以上论文;

2.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3.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如制

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为厅级以上实际工作部门

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

主要完成者之一(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4.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

机构的奖励(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5.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主要参加

者:国家级一等奖以上计前15名,国家级二等奖计前10名,国家级三等

奖计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计前8名,省部级二等奖计前5名,省部级三

等奖计前3名)。

6.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大学生学科与科技文化活动创新类竞赛,获得

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省级一等奖(获奖级别按教务处相关文件规定执

行)。

第七条 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兼职导师要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从与我校共建有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的学校、企事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中遴选。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兼职导师

一般只担任第二导师。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了解专业学位研

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二)在政府部门、基础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大中型企业、上市公

司、行业协会等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领域相关的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请学院认可、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三)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能够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教学实践或学位

论文工作;

(四)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兼职导师的选聘,应重点突出实践水平和

业务成绩,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成果的要求。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八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组织机构由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处、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其职

责分别如下: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

选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该项工作;研究决定该项工作中的重

大事项,审定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导师推荐(认定)名

单,裁决有关申诉。

(二)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硕士点导师遴选的组织实施

工作。研究制定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确定新增导师名额,审议申请人

资格,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硕士点新增导师推荐(认定)名单。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2年进行1次,时间一般在下半年。

具体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每一批次的硕士生导师遴选,只遴选已获

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如下:

(一)制定硕士点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硕士点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须在硕士点

所涉及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各硕士点新增导师名额确定。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

该硕士点的硕士生教育规模、硕士生培养要求以及该硕士点导师队伍建设

与发展需求自行确定新增硕士生导师名额。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

导师资格申请表》(专业学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所发表的

论文、获奖成果证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经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

份),由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科研处、研究生处及教务处等相关

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签章,并由二级学院(部、所、中

心)负责人核准签字盖公章后交相应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初评。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材料进行

评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者,视

为同意推荐(认定)为硕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推荐(认定)名单及个人

申报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硕士点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将材料交研究生处。

(五)学校评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硕士点推荐(认

定)新增导师的材料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应

到会委员二分之一者,视为通过。审议通过的名单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期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由学校公布

导师资格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对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结果有异议的教师或学

生,应在公示阶段向相应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逐级申

诉,不得越级申诉。

(一)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教师或学生的申诉应及时研究

并予以答复,并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

不受影响。各硕士点公示阶段结束后,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受理教师

或学生的申诉。

(二)如教师或学生对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

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裁决。对教师或学生

的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

公示名单不受影响。

(三)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经查存在不宜担任导师者,取消评选资格;

新增硕士生导师经查存在不宜继续担任导师者,取消导师资格。涉及学术

不端行为者,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

关规定处理。

(四)经查实,申诉教师或学生属诬告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具有外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调入我校后,其研究生

导师资格须重新确认。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认

定表》(专业学位),并提交研究生导师资格证书、聘书等材料给拟申请

认定学科专业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

会议初审并签署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公布硕士生导师

资格认定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各硕士点可根据硕士生培养的导师组制度、校内外导师制

工作的需要,和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事业

单位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原

则须有利于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

资源,有利于形成“平台共建、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产教融合(科教结

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机制。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与我校

建有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的学校、企事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中

遴选。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专业学

位),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所发表的论文、获奖成果证书、科研项

目立项审批书、经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并提交到所申报学科

专业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推荐,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聘任与资格取消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聘任制,任期为4年。聘期届满须进行考

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续聘。

第十四条 凡在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

核实,取消申请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者永久取消申请资

格。

第十五条 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由于硕士生导师原因,硕士生培养任务完成不好,或者对其招

收的硕士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与指导,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二)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广东省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

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2篇以上者;

(三)4年内未招收硕士生者,或无故不承担硕士生教学任务者;

(四)经学校发文,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原学校于2008年3月28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

于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年龄的规定》(广师院〔2008〕66号)、于2015年

4月20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

格审核暂行办法》(广师院〔2015〕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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