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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
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1.22
• 【字 号】北政办〔2020〕7号
• 【施行日期】2020.01.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
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
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22日
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医疗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改
革工作,创新人事编制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用
人制度,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7〕56号)、《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公立医院人员
总量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编办发〔2018〕16号)和《北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
〔2016〕19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强化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为目标,以转换用人机制、创新编制管理为核
心,以完善岗位管理、创新人才引进、健全人员聘用和激励保障制度为重点,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改革,探索建立权责清晰、机制灵活、激励有效、监管
有力的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制度。通过创新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优化
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
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标准核定、总量控制
按照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合理核定城市公立医院床
位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发展规划等指标,
确定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包括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和聘用医务人员控制数
(以下简称控制数)。即在现有事业编制基础上,按标准测算人员总量的不足部分
核定使用控制数,专用于聘用医院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核定标准为:300张床位以下的按1:1.3的比例核
定;300-500张床位的按1:1.4的比例核定;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的比例核
定。教学医院另核增12%-15%的人员总量。对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高于该标
准的,从其规定。
领导职数根据城市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配备,院级行政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
100张床位以下的配2-3名,100-499张床位的配4-5名,500-999张床位的配5-6
名,1000-1499张床位的配6-7名,1500-2000张床位的配7-8名,2000张床位以
上的配8-9名。教学医院院级行政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
同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有关
规定,选优配强我市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备案管理、同等对待
城市公立医院使用控制数新进人员,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
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19年6月30日前城市公立医院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
员,在预留一定比例控制数作为人才招聘使用的前提下,可采取一次性过渡考试考
核的方式择优聘用,不受招聘岗位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限制,具体实施方案由
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并报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使用控制数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报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相关人员信息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备案管理。使用控制数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聘期内与编制内人员实行同工同酬(指聘用人员收入分配与编制内人员执行相同的
内部薪酬管理分配办法,在同等考核条件下享受相同的薪酬待遇),在岗位聘用、
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城市公立医院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人
员总量内聘用工作人员,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按照合同管理。聘用
合同是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公立医院应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变
更、续订、解除或终止等,健全医院与工作人员的人事聘用关系。人员聘用及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相
关规定执行。
(四)充分放权、加强监管
按照备案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充分保障城市公立
医院在备案制人员公开招聘、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的
权限。城市公立医院可根据需要在市委编委下达的编制控制数总量内自行确定控制
数的使用计划和用人计划,根据核定的人员总量确定岗位总量,按照自治区有关规
定自主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控制数使用计划、公开招聘结果、岗位设置
方案和岗位聘用等,按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相应报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备案。强化
各级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事中
事后监管,确保各城市公立医院依规用权、接受监督,实现权责一致。
(五)稳妥有序、平稳实施
正确处理好各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各级
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政策的衔
接配套,稳妥有序推进各城市公立医院备案制改革工作,确保各城市公立医院职工
队伍稳定。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市所有市直公立医院及市辖区公立医院均列入改革范围,包括北海市人民医
院,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海市中医医院、北海市妇幼保健院、北海市结核病防
治院、北海市皮肤病防治院、北海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铁山港区人民医院、铁山
港区妇幼保健院、银海区人民医院。本方案自正式批准之日起实施。
四、改革内容和形式
城市公立医院备案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医院现行“编制总量核定、人员实名登
记、使用编制审批”的管理模式改变为“人员总量核定、新进人员备案、单位总量
控制”的管理模式,完善人员总量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创新编制管理
1.提出核定申请。城市公立医院及主管部门根据医院床位数,填报《北海市城
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申报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编制床位核定文件及医院近
两年平均床位使用率情况证明材料,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2.核定人员总量。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自治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相
关规定,对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核定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后予以书面批复,并在
《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将审批结果抄
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3.总量动态调整。各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实行“核定总量、动态调整”,各
城市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两年提出一次人员总量调整申
请,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4.编制总量管理。城市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聘用工作人
员,其中:使用控制数新聘人员实行备案制管理;已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实
行“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的管理方式,空余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
收回管理,主要用于本单位引进医学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城市公立医院应于每
年1月填写《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年度人员变化情况备案表》(附件2),将上年
度人员变化情况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保实有人员数量严格控制在核定的人员总
量之内。
(二)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1.精简机构设置。城市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提
出城市公立医院内设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权
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2.依规严格审批。城市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科级领导职数以自治区医疗卫生事
业机构编制标准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医院实际按程序进行严格审批。
(三)创新人事管理
1.创新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城市公立医院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按照自治区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制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
能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人社部门核准。城市公立医院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
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桂人社发
〔2011〕185号)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城
市公立医院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
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聘
期考核,对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工作表现优秀且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报经
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后,可聘任至相应层级的最高等级。为解决城市公立医院高层次
人才评聘矛盾,在常设岗位无法满足聘用需要时,可按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
术岗位总量的5%-10%用于特设岗位聘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
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聘用。
2.创新用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以岗定薪”的用人机制,岗位聘
任一般三年一聘,岗位聘任到期应当进行重新竞聘上岗。重新竞聘方案由城市公立
医院按规定自主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在重新竞聘中竞聘不上相应岗位人员,采取高
职低聘,工资待遇按新聘任的岗位兑现。要畅通“出口”,对工作不负责任、庸懒
散拖,医德医风差,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
核不合格的人员,城市公立医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创新人才招聘方式。落实城市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强化对医疗卫生高层次
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积极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名医专家工作
室、人才小高地建设,大力资助柔性引进院士、省级以上专家等人才团队,带动医
院人才的培养和专家的成长,弥补人才短板。为解决城市公立医院医学人才供给总
量不足问题,对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通过直接考核的
方式进行招聘;对符合急需紧缺专业要求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硕士学位、中级职称
以及完成规培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通过面谈、考
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对符合急需紧缺专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医学
类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通过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以上不需通过笔试方
式进行公开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城市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审核
并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原则上不受招聘岗位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限制。
4.创新人员流动管理。使用控制数人员可在同一层级或医联体的城市公立医院
内流动;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流入单位公开招聘,按事业单位新聘
人员确定岗位等级。紧密型医联体内的在编医务人员可在维持编制关系不变的情况
下,由牵头医院在医联体内统筹使用。
(四)健全各类保障机制
1.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城市公立医院原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现行统一政策和标准。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
资总量核定办法,根据医疗行业特点和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原则,探索
城市公立医院工资水平和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的合理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绩
效工资水平与绩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的要求,合理核定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
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城市公立医院各主管部门要健全对医院的绩效目标考核办
法,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
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
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
能力、业绩为重点的医务人员评价体系。各城市公立医院要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
办法,建立备案制人员与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相统一的绩效考评及分配制度,通过
科学的绩效考评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
距。
2.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城市公立医院现已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
员,以及通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聘用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
式聘用的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和职业年金。
3.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是举办城市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全
面落实政府对城市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科学发展、人才
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
急救治、支农、支边等投入政策。对城市公立医院的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工作所需人
员经费,由各城市公立医院在财政原有的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新核增控制数只作
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
对各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科学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金额。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北海市城市公立医
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改革工作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部门意
见,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形成改革合力。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项,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二)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分工负责。市及辖区组织部门负责各城市公立医院
领导人员管理政策的衔接与指导;市及辖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各城市公立医院编制
控制数总量、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核定工作,指导各城市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制
定和完善编制、控制数使用和管理制度;市及辖区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对各城市公立
医院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落实政府对各城市公立医院的相关投入政策。市及辖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城市公立医院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岗位聘用、
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指导,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城市公立医院各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和稳定工作。市及辖区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各城市公立医院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
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和医院职工队伍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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