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发(作者:)

崔丙江、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山区任

圩街道办事处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皖06行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袁涛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袁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丙江;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崔丙江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崔丙江

【当事人-公司】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窦宝峰安徽安港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窦宝峰安徽安港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擎陈允节窦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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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崔丙江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崔丙江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

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丙江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

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崔丙江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崔丙江撤回一审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崔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江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1 05:59:19

崔丙江、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等二审行政裁

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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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20)皖06行终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丙江。

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

山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3T。

法定代表人赵飞,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

区任圩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9F。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窦宝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梁永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丙江因诉被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相

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

0603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丙江于2020

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丙江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是其

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崔丙江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崔丙江撤回一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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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崔丙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永广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源

书记员王燕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

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条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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