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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

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

• 【公布日期】2013.10.29

• 【字 号】宁教人[2013]17号

• 【施行日期】2013.10.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

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教人[2013]17号)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南京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人事人才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机制,强化责任,

严肃纪律,确保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报人员资格审查

第一条 申报参加有关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的人员必须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如

实提交规定的各项评审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现任何弄虚作

假行为。

第二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材料

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

真实可靠、准确齐全。

二、评委(专家)、考官的遴选

第四条 评委(专家)、考官(以下简称评委)的产生,要根据评优表彰、

评审考核工作的需要,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人选。评委库成员由综合素

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的专业人士组成。没有评委库的,牵头部

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严格审查、认真挑选出相应的人员担任评委。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委如与参评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师徒

(生)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或提醒回避。

第六条 参加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的评委须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职业道

德,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禁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与申报参评人

员私下接触,向外界透露评委名单、评审考核工作内容、评审意见以及其他应予保

密的情况。不得接受申报参评人员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得为申报参评人员游

说,不得干扰其他评委正常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参评人

员。

三、规范评审、考核过程

第七条 评审项目涉及考试的,命题、审题及阅卷工作参照中考命题模式进

行管理。命题人员须事先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严格遵守命题、审题工作纪律,不得

泄题、漏题及参与相关的考前培训活动。对阅卷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挑选工作责

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为人正直、公道的教师担任阅卷工作。评卷标准要经命题组

集体审定,确保评卷工作的科学性。

第八条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必须认真审阅申报参评人员的各项材料;如参评

项目涉及民主测评的,要认真组织开展测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参

评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

改申报参评人员的材料和评审小组的评议结果。

第九条 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在学校(单位)推荐、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的

基础上,先由评审小组(可按学科、按类型分组)初审,然后提交评审委员会会

审,会审结果再报市教育局、教育工委办公会审定。在评审委员会会审时,评委要

按照评选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通报评审情况,严禁拉票、串票;对有疑惑的问

题,应提出来交由评委会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采取集体投票的方

式确定人选。

四、公示程序

第十条 申报参加评优表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的人员名单,应在正式

推荐上报前,在规定的范围、时间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所有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结果应按规定程序在南京教育信息网、

有关新闻媒体以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的来信来访及举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纪检监

察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

五、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对象如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科研项

目、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在考试中作弊等情况,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

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如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考评组成员,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等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四条 推荐学校(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如有弄虚作假或包庇纵容作

假、审查不严或集体舞弊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逐级追究经办人员及有关领导

的党纪政纪责任。如推荐学校(单位)审查不严的,减少其在次年各项人事人才评

优表彰工作中所分配的名额;如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不严密、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

响的,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及相关区教育局的,视情节

轻重,可对该区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区教育局的相关审核权限,交由

其他区教育局代为审核。

第十五条 评委如有违纪违规,泄密、泄题、该回避而未回避、擅自参与培

训辅导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不再聘请其担任任

何项目的评审评委;并限制其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项评优表彰的参评资格。所

在学校或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造成后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等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程序取消该评委已经获得的相关荣

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南京市“陶行知奖”、“斯霞

奖”、“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江苏省特级教师”、“南京市学科(专业)带头

人”、“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表彰、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

术职务考核评审,以及其他重要的全市性教育人事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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