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发(作者:)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报告行为,

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及其成

员。

第三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提

交市国资委。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

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要求企业予以

核实。工作报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涉密事项需做好

保密工作。

第五条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统一受理。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

况作为监事会及其成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于季度满后15日前提

交,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

第七条季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情况,包括投资、资产处

置、对外担保、资金变化、招标及诉讼等情况;

(三)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分析及其评价;(四)企业重大风

险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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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决策的情

况;

(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三)从监管角度,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

价,提出奖惩建议;

(四)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专项报告

第九条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

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条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开展专项

调查、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四)监事会对

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

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

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四)因证券、期

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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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六)未按

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

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处理。监事会工作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并进行审核,

报市国资委领导阅示。

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处理。监事会工作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并提出处理意

见,送市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根据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

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监事会工作处,并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的专项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十五条监事会工作处和相关处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需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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