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发(作者:)

教师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小学、高等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幼儿

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及为其聘用的非在编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行

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教师应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国家

和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宏观

调控,促进教师队伍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

师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保障教师队伍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

适度。

第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聘任

制度、合同制度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从事教师职业。

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工作,

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接受学术研究和理

论研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章 教师专业行为

第十条 教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教唆、怂恿学生参与违法活动,不得以任何

方式侮辱、虐待学生,不得有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严把教材关、讲台关,不得使用违法禁书和不

符合课程要求的教材。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和意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

全和教育隐私,不得干涉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积极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不良学生行为,

教育学生遵守纪律,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具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身学科知识和教

学能力,精心备课,讲一堂精彩有效的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有关教职工纪律的规定的;

(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三)有欺诈、贪污、侵占学校财物的行为;

(四)以及其他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教师有犯罪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追

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师专业行为监督制度,加

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督检查,保障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具体

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师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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