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发(作者:)

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委局《关于印发<2015年政法

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

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

伍建设,认真做好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

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 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

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 合

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

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

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 供人才保障和

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

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

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

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

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

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

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

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后一

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

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

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

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有

序进行,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

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

在省政府大院五号楼13层省公务员局1310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

机制,切实加强对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

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招录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

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有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

三、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职位类别为C)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县

(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

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

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

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职位类别为B)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

要为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本科

层次(含双语二学位)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

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

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

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职位类别为A)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我省政法机关培

养研究生层次(含双语法律硕士)的政法人才。

采 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

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 和

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

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 硕士研究生毕

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法

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

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

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

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

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5年我省计划招录351人,其中,法院系统31人;

检察院系统7人;公安系统62人;司法系统251人。面向

已退役士兵招录85人、2015届应届毕业生招录175人;面

向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招录35人、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

56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26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

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40人,专科试点班85人。

各系统(单位)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

录计划职位表》(附件1)。

承担我省培养任务的院校为华东政法大学(院校代码:

10276)、西南民族大学(院校代码:10656)、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院校代码:1004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校代

码:10175)、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校代码:11903)、上

海政法学院(院校代码:11835)、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

校代码:12869)、山东政法学院(院校代码:14100)江西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929)等9所院校。

五、考区设置及考务安排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贵州省政法

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生源地或兵源地在贵州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

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2.本省户籍(截止2015年8月户籍在贵州)或本省生

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2015届应届毕业生(不

含委培生),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15

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

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

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简称“四

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7日及

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即

1987年8月27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27周

岁以下(1987年8月27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毕业或具有同

等毕业学历;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

教育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

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本科及以上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⑷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教

育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

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

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

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方可

报考。

6.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

“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含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5年8月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

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的职位,限截止2015年8月期满一届(三年服务期为一届)

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

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

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7. 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

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

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

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公综函〔2014〕24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

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2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

度计算,如参加2012年招录的公务员,2013年办理录用手

续的,招录年度为2012年)。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5年

9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

满的。

4.截止2015年8月仍服现役的军人。

5.截止2015年8月27日仍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

业生。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

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

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公务员法》第

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

党纪、政纪处分或近3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

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

七、招录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本次招录的政策和有关内容(如定向单位名称、培养计

划、培养院校、培养专业、培养层次、招录对象等)由贵州

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室通过“贵州省委组织部网”、“贵州

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贵州省公务员局网”统一面向社会

发布。

(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1.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

息网”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5年8月27日9:00至8月30日16:00

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录公告》并签署网上报名诚信

报考承诺书。如实填写《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网上

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以下简称《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

附件2),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

式、20KB以下)。报名申请提交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

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

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

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应及时登录查看

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

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

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

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上公布职位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

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特别提醒:报名过程中若职位缴

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超过30:1,系统会自动提示。报名

结束后,于2015年9月中旬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

位报名人数。

2.网上资格初审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9:00至9月2

日12:00。

(1)资格初审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

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的

报名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

资格。招录单位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

报考人员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

应详细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

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8月

30日16:00前)可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因 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

缴费环节的,在资格初审期间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

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核同意后, 由

考务部门进行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

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初审有

关人员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

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

须本人到招录单位申请,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经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后,由考务部门修改。

(3)截止2015年8月30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

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相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

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5年9月1日16:00前进行

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必须在9月2

日12:00前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

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保持

通畅并及时与招录单位联系。网上初审咨询电话见《贵州省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

(附件3)。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5

年8月27日9:00至9月2日16: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

网”上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考务费。报考法律硕士研究

生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74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

教育入学考试费74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专科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37元(公

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37元)。未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符合少

数民族加分条件的人员,应打印两份《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

表》供加分审查等环节使用。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

3:1比例职位(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辖区职位可放

宽到2:1,名单见附件4),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

消。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改报其他职

位;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政法

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

他职位。

本人自愿放弃改报需要退费的,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同

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

2015年9月10日18:00。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

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农 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报名费,在办理

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

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城市低保 人

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应

届毕业生可由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特困生证明)和网上提交

报名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网上报 名暨加分信息

表》,于2015年9月2日16: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

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考需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职位的,在笔试前还需进

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

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

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的通知。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

9:00至9月17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打印笔试准考证。

3.加分

⑴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法

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少数

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2)加分审查。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

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时

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经审查符合加分

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

予以加分。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

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

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

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

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

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

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

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笔试时间

为2015年9月19日、20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19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0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

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少数民族加

分)÷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

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50。

(四)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5年10月进行。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政

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

施。具体实施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

务员局网”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

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

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

场资格复审人员。

资 格复审的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 明材料

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此外,在职人员还须

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

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的证明);退役士

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持《退伍证》;“四项目”人员持

“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

身份证明。

各 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

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

名暨加分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考人员 是

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

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人员签

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

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环节。该职位空缺人数

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

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

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

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

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

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贵州省公务

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

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向社会公示。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

复审合格人员。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总成绩占60%,

面试成绩占4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的考生

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机关

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

州省公务员局网”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

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

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

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

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

督员提出,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公务员职位面试结束、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结束后即

进入体检环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

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 确

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

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

试总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总成绩 相同的,以《行

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行政职

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相同,以《申论》科目成绩高的列为

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

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

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

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八)考察

时间:拟在2015年12月进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

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

办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标准、程

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

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录取和入学

1、公示

①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

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

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贵州省公务员

局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专业

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原则上按职位

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

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

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进行为期七天

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

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

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考生合格人

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对应减少。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将拟录取人

员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

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层次试点班录取考生将在2016

年2月底前入学。

八、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 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

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

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 案。

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

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

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 部门、公务员主

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

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

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

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

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

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

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

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

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

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

续。试点班学员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

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 方可

交流,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异地安置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需

要交流的,需报经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和省级政法部门 审批同意,未经

同意擅自异地安置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交流的,要严肃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坚决予以纠正。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

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 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

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

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

费用和补助费(包 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

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

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

其他党 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

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

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

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

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 定向到我省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

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

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地方院校经费后,省级 部

门所属院校经费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

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省级

政法部门要在2016年3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

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学历层

次等情况,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

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

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

录信息(如成绩排名、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

都将在 “贵州省公务员局网”和“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

网”上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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