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发(作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12.01
• 【字 号】云政发[2006]196号
• 【施行日期】2006.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
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9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
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调整退休费比例计发工作涉及机关事
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今后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务
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并根据本实
施办法,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也不得扩大实施范围,
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特别要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
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
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
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前,暂按照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照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
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
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
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
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
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
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
年的,按80%计发。
4.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5.自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只能
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各地、各部门过去未经国家同意,自行出台实施的各种提高
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对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
员,退休费 (退职生活费)按照以下办法计发: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
工资之和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
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岗
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
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照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
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
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
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
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
1.离休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处级670元,副处
级490元,科级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990元,副教授 540元,讲师350
元。
2.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
数。
(二)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
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
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18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340元标准增
加退休费,并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退职人员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照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
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170元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
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
制定。
四、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其基本养老金
的调整,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省直及中央驻我省各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费,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或单位
组织发放。
各州、市、县(市、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及发
放,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
决。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更多推荐
人员,计发,事业单位,退休,机关,规定,工作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