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发(作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人社发〔2009〕132号
文件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卫生局、
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共青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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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
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
社部发〔2009〕3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
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地
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云
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印
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
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州市于6月底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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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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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
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
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
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
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 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3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
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
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2009年,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任务见附
件1、附件2。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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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
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
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3 ),并附单位营业执照
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
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2.州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
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
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申报。
3.驻滇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
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同)申
报。
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云南省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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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
经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
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各州市可参照确定州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组织参加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
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
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
高校云南籍拟回滇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
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习报名表》(附件4),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
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
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
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
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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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云南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附件5),明确期限与岗位,津贴
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出具见习证明。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
生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6),并向对其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五、提供见习服务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
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
动。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
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
计算。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
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
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
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六、见习生活补助
(一)补助的标准。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
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见习基地
不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各州市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
间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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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省级补助的申请。州市级(含县级)认定的见习基地
向所在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
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附件7),并提供
以下材料:1.《云南省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
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
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
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
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补助资金核拨各州市。当年内,省级财
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预拨补贴资
金,首次预拨部分不低于60%。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人事、劳动
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并附审核完毕的《云南
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
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
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
多退少补。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七、职责分工
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
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会同省
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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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个私协)、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
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见习
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
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
务。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承
担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
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见习生
活补助经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
局、省工商联、团省委分别负责动员、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
效益和信誉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并完成省级授牌的就
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地
见习和加强对见习基地日常管理。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
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团省委要继续做好“青年
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将高校毕业生见习纳入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当地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经委、卫生、国资、工商、工商联和共
青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本地毕业生见习工作任务的
完成。各州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基
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各级人才
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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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和有关部门已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纳入
本地区和本部门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
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
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八、宣传表彰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
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
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
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 树立
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
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
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
要定期、不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
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
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以及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州市和有关部门予以
表彰和奖励。
附件 :1.2009年省级授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任
务分配表(略)
2. 2009年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分配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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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4.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5.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6.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7.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高校毕业生△ 就业 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6月8日印发
(共印 6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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