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

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4

【发文字号】中组发[1981]19号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1981.09.01

【实施日期】198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1年9月1日 中组发〔1981〕19号)

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政策的落实,国际交往的增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

中的共产党员,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也相继增加,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对

于党员因私事出境的审查批准工作,1957年1月23日中央组织部虽曾作过规定,但因时

隔多年,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有些内容需要作相应的改变。关于申请出境的审批问题,

1978年6月29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放宽和改进归

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1980年2月25日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又发

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境审批工作的通知》。共产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境,除按照上述两

个文件中的规定,进行办理外,对党员的审批手续和出境后党籍的处理等问题,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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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一、审批手续。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

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

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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