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发(作者:)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房服[2009]36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9]361号)

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及我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列收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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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本条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

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前提下下浮10%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未列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九条 规定内容及其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四、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和在

省级国税机关备案的外籍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六、涉税业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各级物价、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共同配合做好收费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

服务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八、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

年度审验。

九、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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