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发(作者:)
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
集团性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互拆资金已是企业
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管理风险。特别是
跨地域集团性企业,合理管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企业良
性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资金业务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产生的
资金使用价值(利息)等。
增值税处理
1.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
(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
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
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
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
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
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
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
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
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
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
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
更多推荐
企业,资金,集团,关联,使用,收取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