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发(作者:)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资金统一管理体系,完善一级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全行资金调度和内控管理,降低资金经营风险,提高全行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 、《银行章程》、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行资金运营实际情
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
行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名义挤占、挪
用和平调。 对侵占商业银行资金的行为,各支行均有 权拒绝和抵制。
禁止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中弄虚作假,否则,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系统内资金管理的原则为统一管理、分别经营、自求平衡、
有偿调剂。
统一管理是指总部用计划和市场等办法对全辖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和
分类管理,总部拥有全辖资金的管理权、配置权和调剂权。总部对 资
本金、对外投资、内外拆借、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帐户、利率、 准
备金、二级准备金、现金等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经营是指总部、各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各自组织的资金进行经
营,并对自营的资金负全部责任。
自求平衡是指各支行不得长期占用总部资金、各支行之间不得长期
占用对方资金,要大力组织存款,确保支行负债与资产在总量上、在
期限上的合理配置,以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有偿调剂是指总部与各支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发生价格,发
生往来关系。
第五条总部与各支行要加强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管理,承担保证支
付到期债务的责任, 严防发生支付困难。 各支行要加强备付金和头寸
的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必须提前向总部计划财务部
报告,由计划财务部组织调度资金,适时调剂,以确保稳健经营。
第二章存款准备金管理
1
第六条一般存款准备金管理 各支行旬末按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规
定比例和一般存款的缴存 范围划缴总部,再由总部统一缴存到人民银
行。每旬调整一次,于旬 后次日调整完毕。
第七条二级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为提高总部资金调度力度,规定各支
行按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
7%
向总部缴存二级存款准备金, 存款余额
每旬调整一次, 旬后次日调整 完毕。
第八条总部对各支行上缴一、二级存款准备金实行按季结算。各支
行须在规定时间
(
每月的
1
号、
11
号、
21
号
)
内足额缴存,对欠
缴部 分每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二收取罚息。
第九条对存贷款超比例、欠缴二级准备金的各支行,要分别做出增
加存款和压缩贷款的计划,限期交足二级准备金。
第三章资金的统一计划管理 第十条全行及各支行的资金管理要严格
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 规定。
1
、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 于
10%
。
2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0%
, 已超比例的,不得再增加新贷款,并做出限期压回到比例之内
的计划, 纳入考核指标。
3
、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借款余额 的
30%
。
4
、单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总 额
的
10%
。
5
、贷款质量指标:不良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2%
。
6
、债券投资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的情况,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
以上
1
、
6
项比例指标,由计划财务部按月负责落实。
以上
2
、
3
、
4
、
5
项比例指标,由授信部作出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并负责按月、按季进行考核和落实。
7
、拆借:各支行由于存款不足造成资金头寸不足,而向总部进行 拆
借的,要作出增存计划,并列入年度考核之中。
8
、备付金比例:存放总部款项、存放商业银行款项和库存现金之 和
2
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5%
。
9
、经营收益率指标: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1.5%
,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15%
,成本收入比不高于
35%
,以该项指标为依据,总部每年下达人
均利润指标,列入考核的经营指标之内。
第十一条对外融资和投资业务的管理。对外融资、投资管理主要是
本行从事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债券投资、同业存放、再贴现、再
贷款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各类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存大于贷并缴足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后的剩余头寸, 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存大于贷剩余资金中较
稳定的部分资金, 融入的资金主要满足票据清算头寸不足或因先支后
收等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需要, 不得以融资扩大信贷资产或用于中长期
投资。
第十三条拆入拆出资金业务、证券回购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和向人
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均由总部统一对外办理。 具体操作细则另行规
定。
第十四条各支行按存款的
70%
发放贷款,按人行要求足额缴存一、
二级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后的剩余资金, 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总部计划
财务部办理资金上存,上存利率和期限按总部的统一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总部计划财务部所属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我行资金情况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增加我行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各支行如考虑债券收益较高,可委托总部计划财务部代购
第十七条各支行如资金头寸紧张,可用购买的债券,委托金融市场
部代为回购;如没有购买债券,可直接向总部拆借,拆借利率按总部
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严禁各支行自行购买专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自行到专业银
行办理开户结算业务,如有违犯将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内部资金的统一调剂使用
(
一
)
各支行在缴足一、 二级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后的宽
余资金, 可上存总部。 上存资金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上存
资金期限分 为:十四天、一个月、三个月三个档次,上存利率按总部
3
统一规定执 行。
(
二
)
上存资金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提前支取,须经行长同
意,并 备案,利率按活期计算。
(
三
)
各支行从总部拆入资金的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允许相互拆
借, 各支行由于同城清算、 汇划款项未达、 存款季节性下降等引起
的临时 性资金不足可向总部申请拆入资金。 总部向各支行拆出资金期
限为一 个月以内和一个月以上两个档次, 利率按总部规定统一执行,
各支行 办理资金拆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天数。
(
四
)
计划财务部对拆借给各支行的资金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
不办 展期。对到期不能归还的, 按月利率万分之二计收罚息。支行可
提前 予以归还,但约定的拆借利率不变。
第二十条加强对支行备付金的管理和总部集中资金的管理。
1
、加强
对备付金的管理。各支行备付金原则上不低于存款余额的
5%
,对影响
头寸变动的主要因素做好预测, 根据预测对不能保证支付 的资金缺
口,要提前三天向总部报告,以便及早组织资金予以应对。
2
、加强总部集中资金的经营管理。总部统一管理的资金包括: ①、
全辖所有者权益部分: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本年利
润和税后利润分配;
② 、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缴存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③ 、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拆入和拆出资金;
④ 、各支行上存资金和借用总部的资金;
⑤ 、代理财政信用资金;
⑥ 、经批准代理发行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买卖等; ⑦、各支行
交存的二级准备金。
第四章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要在总部统一开立备
付金帐户,按总部规定统一 清算、统一交换。 各支行通过备付金帐户
主要办理现金收付、资金划 转、电子汇兑、联行往来、票据清算等业
务。
第五章利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利率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存、贷款利率、同业往来
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等。
4
总部电子银行部负责本行存款利率的管理,授信管理部负责本行贷
款利率的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往来利率和内部资金利率的
管理。
第二十三条存、贷款利率的管理
(
一
)
各支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存款、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文
件, 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存、贷款利率;
(
二
)
对一户企业单位的贷款利率
(
包括上、下浮动比例
)
要
全行统 一,对质押贷款、 门店抵押贷款、消费性贷款等实行优惠利率
政策的 贷款,利率由总部统一规定。
(
三
)
各支行一律不得减收贷款本息, 不得挂帐停息, 不得擅自
提高、 降低或豁免逾期贷款罚息。
第二十四条内部资金上存利率和拆借利率的管理。
(
一
)
利率制定原则:分期限实行差别利率,总部拆出利率高于
支行 上存利率,利率水平贴近市场化利率;
(
二
)
内部资金上存、总部拆出到各支行的资金利率,由总部制
定, 各支行及总部有关部室落实执行;
(
三
)
备付金帐户透支按日万分之二罚息;
(
四
)
现行内部资金上存利率、拆借利率见附表;
(
五
)
制订内部往来资金利率,是强化资金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措
施, 对往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支,单独计算、专项管理。
第六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我行现金营运中心专门办理各支行的现
金提取、现金交 存业务。
第二十六条总部要及时核定和调整各支行的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
部分各支行应及时上存。
第二十七条现金营运中心及各支行要遵守出入库款的复核制度,具
体规定将由现金营运中心制定,各支行遵照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银行计划财务部制定、修改。解释权归计划财
务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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