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6日发(作者:)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解释细则 篇一

附件5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解释细则

为贯彻落实《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特制定本解释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办法按照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条

直博生、本硕博及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可以申请学费缓交,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须在入学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办理“绿色通道”时,应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各学院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研究生人数不应超过学院研究生新生总人数的5%。

第四条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入学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当年的12月20日之前缴清学费。

第五条

研究生正式入学以后退学者,入学30天以内,退还全部学费;入学60天以内,退还50%学费;入学超过60天,学费不退。入学后因个人原因被取消学籍者不退学费。

第六条

因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正式入学后,按照入学当年标准缴纳学费;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学制内正常交纳学费;休学研究生复学后按照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实际学习阶段缴纳学费;直博生按照博士标准缴纳学费并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七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发放12个月。各学院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送计财处,计财处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

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诚实守信,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欠缴学费、住宿费的;

(三)在读期间必修课有不及格记录的;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六)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由学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缓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的申请方式及评审办法:

(一)特困补助:由本人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方式:研究生可在遇突发临时性困难后,由本人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六条

延期博士生资助申请方式及评审办法:

延期博士生在应毕业当年的6月份提出延期申请并向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同时应保持校园卡以及和校园卡关联的银行卡在可使用状态。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名单后会同计财处按月发放延期博士资助津贴。延期博士答辩通过的次月开始停发资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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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工业大学MBAMPA经费管理办法 篇二

AA工业大学MBAMPA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MBA MPA教育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费收缴

第二条 MBA MPA研究生学费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收取。

第三条 学费按学制分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交纳。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按时交费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入学报到一个月内未交纳学费,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二、论文开题前未交清学费,论文开题工作延期半年。

第四条 为吸引优质生源,促进学校与用人单位联合培养人才,第一志愿考生学费奖励10%、合作单位考生学费奖励15%(合作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学费标准由MBA MPA管理中心在报送录取名单时设置(合作单位考生附合作协议),经研究生院、财务部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学费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收取学费。在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

二、课程学习时间按照两年、四学期计算,每学期4个月,合计时间为16个月(脱产班学生课程学习时间按照一年、两学期、8个月计算)。

三、学校实际应收学费=学费总额÷16×实际在读时间。

四、结算学费=学生已缴纳学费-学校实际应收学费。

五、因勒令退学或开除的,不退还已交学费。

六、学生要求退还学费时,应提供原缴费的收据联。对于不能提供原缴费收据联的, 不予退还。

第六条 学生开学后因故休学的,已交学费不退,留至复学学年使用。对于不能复学就读的,按第五条规定退还。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在收费时应出具正式收费收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收据的收据联,以备核对查证。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经费支出范围:招生录取、教学成本、课程建设、学生活动、教学条件建设和日常管理等。

一、招生录取经费主要包括招生材料印制、媒体广告、联考阅卷、复试酬金等支出。

二、教学成本经费主要包括课时酬金、学术报告、论文指导,论文评审和答辩等支出。

三、课程建设经费主要包括授课教师培训、课程和案例开发等支出。

四、学生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入学拓展、社会实践、班级建设、案例大赛和MBA MPA联盟活动等支出。

五、教学条件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实习基地建设,教室、电脑、投影仪等教学条件建设与维护,图书资料更新等支出。

六、日常管理经费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及助教的工资、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种会议、日常办公等支出。

第九条 经费审批程序。

一、招生宣传、教学条件建设所需物资按学校相关规定购置。

二、教学酬金标准由MBA MPA管理中心提出方案,报经管理学院教授会议审议,并经学院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三、单笔经费支出金额3000元以下,由MBA MPA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单笔经费支出金额3000-50000元(含3000元),填写《经费申请》由MBA MPA管理中心主任审核后,报管理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执行;金额超过50000元的,按“三重一大”原则,需经过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条 MBA MPA管理中心各类酬金标准见下表。

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篇三

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杂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收费收缴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强化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学杂费是指按有关规定向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自费来华等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委培费、继续教育学费、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统称学费)。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我校的学费标准,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按学年度收取。

第五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计划财务处是学费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学生处)、研究生院(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研究生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等部门及各学院协同下,共同完成学费收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学费综合管理和收缴工作(以下部门职责主要指与收费有关职责):

(一)收费统筹和指导工作;

(二)年度学费收取工作;

(三)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提供的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及时更新财务收费系统数据;

(四)定期(每两个月)与不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学生欠费明细信息;

(五)向学生提供交费信息。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主要负责本科新生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和核对新生数据工作:

(一)将新生录取数据信息按要求传送至“数字东林平台”;

(二)将各学院核对准确且已报到入学的新生信息在“数字东林平台”上及时更新。 第八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本科生学籍异动和学籍注册工作:

(一)每学期第1-4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时,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末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本学期学籍异动情况;

(二)每学期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学生交费信息,给予学生学籍注册。

第九条 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并和学院一同进行本科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一)将学生助学贷款信息按要求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至毕业前,每月初接收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信息;毕业前一个月,不定期接收计划财务处转送的毕业生欠费信息;

(三)学生欠费催缴;

(四)将学生应征入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信息按要求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入学、学籍异动和欠费催缴工作:

(一)将新生入学录取数据按要求提交计划财务处; (二)将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提交计划财务处;

(三)定期和不定期接收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欠费研究生信息;

(四)研究生欠费催缴。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主要负责安排学生宿舍工作:

(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住宿安排信息;

(二)将学生退宿信息及时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三)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学生住宿信息。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学费催缴工作:

(一)将在校本部就读的新生入学录取数据及时提交给计划财务处;

(二)按学年催缴继续教育学生学费;

(三)催缴与学校有办学协议的函授站分成学费;

(四)催缴第二学历学生学费。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缴工作,负责催缴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籍异动信息和后勤服务总公司提供的住宿安排信息,通过财务收费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学生收费应交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核对本部门管理的在册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一)本科学生学籍异动

各学院与学生处、教务处每学期至少核对一次本学院学生变动情况,如有需要更正或处理的学生异动数据,由教务处以文件形式转至计划财务处。

(二)研究生学籍异动

各学院应与后勤服务总公司密切联系,定期将研究生在册情况和住宿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各学院上报的异动数据处理后以文件形式转至计划财务处。

(三)继续教育和自费来华留学生学籍异动

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定期将在校本部学习的继续教育学生和自费来华留学生变动情况定期以文件形式转至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计划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学生处负责助学(生源地)贷款统计、审核、放贷工作。研究生院协助学生处做好研究生助学(生源地)贷款统计和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中旬,计划财务处将本科生未交费数据信息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将申请助学贷款和未申请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并做标识;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申请和未申请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更新财务收费信息系统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据此更新学籍注册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完善学籍注册联动机制,即先缴费后学籍注册。在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基础上,对于无故不交费或恶意欠费学生,相关部门不给予学籍注册。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完善学费查询方式,提高学费管理服务水平,学生通过“数字东林平台”能够实时同步查询本人学费的缴纳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及退宿等情况,应补齐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交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每学年以十二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二十二条 复学或降级转回的学生,应按复学或降级转回后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交费,未交清学费暂不予复学或降级转回。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毕业仍欠费的学生,学生处及各学院应当努力与其本人及工作单位联系,向其寄送欠费催缴通知书,必要时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缴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学校预算能否完成。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与学校的学费管理、学生资助等政策,既要确保学校的学费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又要在学费收缴工作中体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学费收缴工作按权限和职责划分,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要求落实到人。若出现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该为不为等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至10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至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 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学分。

第六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学分,军事理论、1学时折合32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

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 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第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等形式,一般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注册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代扣。未交清的,开学后根据财务部门通知,由学院负责催缴。

第十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及预收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费用的,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 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缺修1-10学分的应当离校,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缺修11一19学分的,可选择在校或延期离校;缺修20学分以上的,应当在校延期修读;离校延期只收取学分学费,在校延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提前月数计退专业注册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缴纳。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超出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应补交差额。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考核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亦可申请重修;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 重修。重修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后重修学分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加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免听课程减半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退还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已预缴学费,在开学两周内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学费。

第二十一条 对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基本基学分学费标专业注册学费具体专专业分学科门

准(生·学年(业年学学分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41601001000

英中公安学类克思主义理论类外文史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文史

教育学类历史学类语言文学类4160100400

其他专哲学经济学、经济统计学、金融学

41601001100

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国际经济与贸理工经济与贸易经管41601001000

财政学、金融工程、保险学 类1000

100 160 4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

公共管理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营销、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工业工程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物流管理、工工程、电子商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

41601001100

会计体育学4160100900

体育教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地41601001000

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科学类、生物科学类、心理学类理学、工学

应用统计统计学4160100900

地理科学、物理学、应用心理学

理工农机械类、仪器类、材料类、能源动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200 100 160 4

理学、工学类 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 类

化类、计算机类、化工与制药类工业设计、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测纺织类轻工类环境科学与工技术与仪器、材料物理、高分子材料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能源与动力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光电4

1601001000 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物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智能科学与术、化学工程与工艺、服装设计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食品科学与工4160100900纺织工程、轻化工临床医学、口腔医公共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医学医学1600

100

220

5

医学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

41601002300术类、护理学药2000

4

100

160

医学检验技术、护理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41601004800

论、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动画、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艺术艺术画、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类、美术学类、设计学41601005000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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