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发(作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9]12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2009年7月28日 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

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

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序号

1 / 2

年经营收入 收费标准

1.1

1.2

1.3

1.4

1.5

50万元以下

51万-100万元

101万-500万元

501万-1000万元

1001万-5000万元

2500元

5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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