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发(作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9]12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2009年7月28日 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
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
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序号
1 / 2
年经营收入 收费标准
1.1
1.2
1.3
1.4
1.5
50万元以下
51万-100万元
101万-500万元
501万-1000万元
1001万-5000万元
2500元
5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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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收费,涉税,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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