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发(作者:)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体检程序,明

确体检项目与标准,我们已对《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进行了

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印发的《湖南省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湘人发[2003]31号)中所附的《湖南省国家公

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停止执行。

二O0四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 体检 修正 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修正)

常规项目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

外、内、妇、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

第二条 公务员身高: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女性150 cm(含150 cm)

以上为合格。但对有特殊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以上政府人

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

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其中,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

第三条 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

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

(三)有精神病、癫痫病、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的;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 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患有麻

风及其他有传染性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的;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的;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的(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

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的: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

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的;

(七)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

疣等性传播疾病的。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

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现症结核病

及其他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电图或其他

特殊检查确认有心脏器质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

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

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

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

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肠等消化性疾病,不能坚持正

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

硬度以上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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