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发(作者:)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体检程序,明
确体检项目与标准,我们已对《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进行了
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印发的《湖南省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湘人发[2003]31号)中所附的《湖南省国家公
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停止执行。
二O0四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 体检 修正 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修正)
常规项目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
外、内、妇、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
第二条 公务员身高: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女性150 cm(含150 cm)
以上为合格。但对有特殊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以上政府人
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
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其中,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
第三条 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
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
(三)有精神病、癫痫病、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的;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 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患有麻
风及其他有传染性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的;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的;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的(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
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的: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
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的;
(七)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
疣等性传播疾病的。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
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现症结核病
及其他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电图或其他
特殊检查确认有心脏器质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
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
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
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
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肠等消化性疾病,不能坚持正
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
硬度以上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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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疾病,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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