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张大春、被告芦山县龙门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
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川18行终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华刘茉陆竞颖
【审理法官】秦华刘茉陆竞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大春;芦山县龙门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大春芦山县龙门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大春
【当事人-公司】芦山县龙门镇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大春
【被告】芦山县龙门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为:张大春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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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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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张大春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
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
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起诉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法定条件,
属于事关起诉人的起诉能否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性事项。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主要目的
在于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同时依法维护行政效率和公法秩序。
起诉人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自知道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便开始计算。案涉行政行为发生2013年“4.20\"地震后的夏天,
一审、二审询问时张大春均自认,拆除行为发生时其在现场。据此可以认为,张大春在2013
年夏天已经知道涉案行政行为。张大春2019年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
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大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5:21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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