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黔南州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

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

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

用单位)的职员。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

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职员职务等级分为六

级.具体设置为:一级职员(正、副)、二级职员(正、副)、三

级职员(正、副);四级职员(正、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州实际,不设一级、二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

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

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

因事设岗,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七条 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作风正

派;(三)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四)具

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一)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

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二)三级职

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

上;(三)四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

职员(副)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四)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

员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工作试用期满;(五)

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

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六)六级职员应

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第九条 职员职务的等级,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

及职员现任职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确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单位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职员聘任、

考核、奖励、晋升的依据.

第十一条 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管理工作的职员,应

按现任行政职务确定职员等级。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职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

到企业的,其原职员身份和职务等级不再保留;职员从本单位调

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职员职务等级。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聘任制。某些性质特殊的事业单

位和特殊岗位上的职员的任用方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聘任的基本程序按照《黔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聘任职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职责

和任职条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新聘人员的职务等级,按照

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人相应的资格条件确定。

第十六条 聘任职员要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要求,坚持能上能

下、能进能出的原则,采用多种聘任方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任职员应发聘任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聘(含转岗)职员上岗应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

方可聘任。因特殊情况未经培训聘任上岗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

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

和法定程序确定其职员职务等级。

第四章 工资与福利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在聘

用期间,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第职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从其职务

变动之次月起,选择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工资。具体办法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未被聘任职务的职员,应聘其它工作岗位后,按其

新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被解聘的职员,

按《黔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按人事聘用合同规定随意解聘职员

或职员不辞而别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单位的职员聘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职员管理工

作,对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职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

为,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职员的年度考核要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我州的

有关规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量化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黔南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意见》的规定,建立职员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对职

员的奖励和行政处分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职员培训制度。事业单位职员必

须按要求接受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并以此

作为任职和上岗的依据之一。未参加有关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

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员不能聘任上岗.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职员聘用期满,按

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考核,并结合个人述职、民主

评议、年度考核等情况,决定对其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三十条 职员一般不得越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

的,可以破格晋升,但须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

议,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

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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