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发(作者:)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

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9.02.01

• 【字 号】渝人发[2009]32号

• 【施行日期】2009.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

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发〔200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公

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

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

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

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

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市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

(三)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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