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发(作者:)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
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9.02.01
• 【字 号】渝人发[2009]32号
• 【施行日期】2009.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
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发〔200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公
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
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
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
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
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市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
(三)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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