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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发(作者:concussion)FATF新40条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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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成立于1 9 8 9年,是由成员国
部长发起设立的政府间组织。FATF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
促进有关法律、监管、行政措施的有效实施,关雎古诗朗读 以打击洗钱、恐怖
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扩散融资)等危害国际金融
体系的活动。FATF还与其他国际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识别国
家层面的薄弱环节,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遭滥用。
FATF建议为各国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设定了全
面、完整的措施框架。各国的法律体系、行政管理、执行框架以
及金融体系各不相同,难以采取相同的威胁应对措施。因此,各
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措施执行FATF建议。FATF建
议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的基本措施:*识别风险、制定政策和国
内协调;*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在金融领域和其他
特定领域实施预防措施;*规定主管部门(如:调查、执法和监
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及其他制度性措施;*提高法人和
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得性;*推动国际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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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最初的4 0项建议颁布于199 0年,旨在打击滥用金融
体系清洗毒品资金。1996年,为应对不断变化更新的洗钱趋势和
手段,FATF第一次对建议进行了修订,将打击范围扩大到清洗
毒资外的其它犯罪领域。2001年10月,FATF进一步将其职责
扩大到打击恐怖融资领域,并制定了反恐怖融资8项特别建议
(之后扩充为9项)。2003年,FATF建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些建议共同组成了国际公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
得到全球180多个国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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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对成员的第三轮互评估后,FATF与区域性反洗钱组
织、以及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在内的观察
员密切合作,共同对FATF建议进行了修订及更新。修订后的建
议在保持稳定和严谨的同时,致力于应对新出现的威胁,也明确
并强化了许多现有义务。FATF标准也进行了相应修订,以加强
对高风险情况的要求,允许各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加有针对性
的措施,或强化有关标准的实施。各国首先应识别、评估、了解
面临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然后制定降低风险的适当措施。风
险为本的原则允许各国在FATF要求的框架下,采取更加灵活的
措施,以有效地分配资源、实施与风险相适应的预防措施,最大
限度地提高有效性。打击恐怖融资是一项严峻的挑战。有效的反
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对于打击恐怖融资十分重要,之前针对恐
怖融资的大多数措施已经在建议中进行了整合,不再需要专门制
定特别建议。但是,在FATF建议第C节,还是规定了一些专门
针对恐怖融资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议5(恐怖融资刑罚化)、
建议6(与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建议8
(防止滥用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措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是我们关注的另一个严重威胁, 2008年,FATF将职责范围扩
大到防范扩散融资。为应对这一威胁, FATF通过了一条新建议
(建议7),旨在确保有效实施定向金融制裁,与联合国安理会
有关要求保持一致。FATF标准包括建议本身、释义以及术语表
中的定义。所有FATF成员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必须执行
FATF标准规定的措施,并按照FATF通用的评估方法,通过
FATF互评估程序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评估程序,
对各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评估。释义及术语表中的定义包括
如何实施标准的举例。这些举例不是强制性要求,只起到指引作
用。举例无意包罗万象,尽管可作为参考指标,但并非适用所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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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还制定了指引、最佳实践文件等,以帮助各国执行
FATF标准。但上述文件并不是评估一国标准执行情况的强制性
依据,仅供各国在考虑如何有效执行FATF标准时参考。FATF
现行指引和最佳实践文件含在FATF建议附录里,也可在FATF
网站上查询。FATF致力于与私营部门、社会团体及其它感兴趣
各方保持密切的、建设性的对话,他们是维护金融体系完整的重
要伙伴。建议的修订进行了广泛咨询,并且从这些利益相关方的
评论和意见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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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FATF会继续根据其职责,以及全球金融系统面临的
威胁及薄弱环节,在适当时候对标准进行再次修订。FATF呼吁
各成员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新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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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政策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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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风险与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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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和了解本国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并
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指定某一部门或建立相关机制协调行动以评
估风险,配臵资源,确保有效降低风险。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各
国应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确保防范或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的措施与已识别出的风险相适应。该方法应当作为在反洗钱与反
恐怖融资体制内有效配臵资源,实施FATF建议要求的风险为本
措施的必要基础。如发现风险较高,各国应确保其反洗钱与反恐
怖融资体系能充分解决这些风险。如发现风险较低,各国可以决
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对某些FATF建议采取简化的措施。各国
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识别、评估,并采
取有效措施降低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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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层面的合作与协调(原建议31)
各国应当根据已经识别出的风险,制定并定期审查本国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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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反恐怖融资政策,指定某一部门,或者建立协调机制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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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负责该政策的实施。各国应当确保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中
心、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
行层面,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合作和必要的协调,打击洗钱、恐
怖融资和扩散融资。
B.洗钱与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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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洗钱犯罪(原建议1、2)
各国应当根据《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将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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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犯罪。各国应当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的严重罪行,以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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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广泛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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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收与临时措施(原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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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采取类似于《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和《反
恐怖融资公约》规定的措施,包括立法,使主管部城南旧事简介 门能够在不损
害无过错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冻结、扣押或没收以下财产:
(a)被清洗的财产;(b)世外桃源人间仙境图片 来自洗钱或上游犯罪的收益,用于或企图用
于洗钱或上游犯罪的工具;(c)属于犯罪收益的财产,或用于、企
图用于、调拨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的财产;
或者(d)同等价值的财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授权有关部门:(a)
识别、追查和评估应予没收的财产;(b)采取冻结、扣押等临时措
施,防止该财产被出售、转移或处臵;(c)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
可能有损国家追回应被没收、冻结或扣押财产的能力的行为;(d)
采取其他适当的调查措施。各国应当考虑采取措施,允许不经过
刑事定罪判决即可没收此类财产或工具(不以刑事判决为基础的
没收),或者在符合本国法律原则的范围内,要求违法者证明应
被没收财产的合法来源。
C.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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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恐怖融资犯罪(原特别建议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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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根据《反恐怖融资公约》,将恐怖融资行为规定为
犯罪,不仅应当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也应当
将资助恐怖组织和单个恐怖分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
并未与特定的恐怖活动相联系。各国应当确保将这些犯罪规定为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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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原特别建议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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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建立定向金融制裁机制,以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
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决议。这些决议要求各国毫不
迟延地冻结被指定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并确保没有任
何资金或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
或者使其受益,包括:(i)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联合国
安理会指定,或者由其授权指定的个人或实体,包括第1267(1999)
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ii)根据第1373(2001)号决议由该国指定的
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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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扩散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新建议)
各国应当执行定向金融制裁,以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防
范、制止、瓦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及扩散融资的决议。这些
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被指定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
资产,并确保没有任何资金或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被
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者使其受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这些个人或实体由联合国安理会指定或由其授权指定。
8.非营利性组织(原特别建议VIII)
对于可能被恐怖融资滥用的实体,各国应当审查有关法律法
规是否完备。非营利性组织尤其容易被滥用,各国应当确保非营
利性组织不会以下列方式被滥用:(a)恐怖组织利用非营利性组织
的合法身份;(b)利用合法实体作为恐怖融资的渠道,包括以逃避
资产冻结措施为目的;以及(c)利用非营利性组织,将合法用途的
资金秘密转移至恐怖组织予以掩饰或混淆。
D.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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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融机构保密法(原建议4)
各国应当确保金融机构保密法不妨碍FATF建议的实施。客
户尽职调查与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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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客户尽职调查(原建议5)
各国应当禁止金融机构保持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的
账户。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出现下列情形时,采取客户尽职
调查( CDD)措施:(i)建立业务关系;(ii)进行一次性交易:(1)超过
适用的规定限额(15,0 00美元/欧元);或者(2)建议1 6释义规定
的特定情况下的电汇;(iii)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或者(iv)金融
机构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数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金融机构
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原则应由法律做出规定。各国可以决定如何
通过法律或强制性措施设定具体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可采取的
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如下:(a)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
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b)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以使金融机构确信了解其
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安排,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有权
和控制权结构;(c)了解并在适当情形下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目的和
意图的信息;(d)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对整个业务关
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进行的交易符合金
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必要时,包括资金来源)等
方面的认识。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上述(a)至(b)项规定的每项客户尽
职调查措施,但应当根据本条建议和建议1的释义,通过风险为
本的方法,决定采取这些措施的程度。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
建立业务关系之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与临时客户进行交易
时,核实客户和受益所有人身份。在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得到有
效管理,并且为不打断正常交易所必需的情况下,各国可以允许
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如果金融机
构不能遵循上述(a)至(b)项规定的措施(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调整
所采取措施的程度),则不应当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
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相关客户的可疑
交易报告。这些要求应当适用于所有新客户,但金融机构还应当
根据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将本建议适用于现有客户,并在适当时
候对现有业务关系开展尽职调查。
11.记录保存(原建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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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将所有必要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记录
至少保存五年,以使其能迅速提供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这些
信息必须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实际情况(包括所涉金额和币
种),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起诉犯罪活动的证据。各国应当要求金
融机构在业务关系终止后,或者一次性交易之日起至少五年内,
继续保留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得的所有记录(如护照、身份
证、驾驶执照等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的副本或记录),
账户档案和业务往来信函,以及分析结论(如关于复杂的异常大
额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的调查函)。法律应当要求金融机构保存交
易记录和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记录。在职权范围
内,本国主管部门可以查阅、使用交易记录和通过客户尽职调查
措施获取的信息记录。针对特定客户和活动的额外措施。
1 2.政治公众人物(原建议6)
对于外国的政治公众人物(作为客户或受益所有人),除采
取正傕怎么读 常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外,各国还应当要求金融机构:(a)
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以确定客户或受益所有人是否为政治
公众人物;(b)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方可建立(或维持现有)业
务关系;(c)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其财产和资金来源;(d)对业务关系
进行强化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客户或
受益所有人是否为本国的政治公众人物,或者在国际组织担任或
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如果与这些人的业务关系出现较高风
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b)至(d)项规定的措施。对所有类型的政治
公众人物的要求,也应当适用于其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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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代理行(原建议7)
对于跨境代理行及其他类似的业务关系,除采取正常的客户
尽职调查措施外,各国还应当要求金融机构:(a)收集代理机构的
充分信息,以全面了解代理机构的业务性质,并通过公开信息判
断代理机构的信誉和监管质量,包括是否因洗钱或恐怖融资遭受
调查或监管;(b)评估代理机构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控制制度;
(c)在建立新的代理业务关系之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d)
明确规定每个机构的相应职责;(e)关于“过路账户”“,确信代
理行已对可以直接使用委托行账户的客户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
信代理行能够应委托行要求提供其通过客户尽职调获取的有关
信息。各国应当禁止金融机构与空壳银行建立或维持代理行关
系。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确信代理机构不允许空壳银行使用其
账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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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原特别建议VI)
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国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自
然人或法人获得许可或进行注册,并受到有效系统的监测,以符
合FATF建议要求的相关措施。各国应当采取行动,发现未经许
可或登记注册而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并给
予适当处罚。在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及其代理商开展业务
的国家,任何作为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代理商的自然人、法人必
须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或登记注册;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
必须保存一份可以随时被相关主管机构获得的代理商名单。各国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将其代理商纳入
自身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计划,并对其合规情况进行监测。
15.新技术(原建议8)
各国和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可能由下列情形带来的洗钱
与恐怖融资风险:(a)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交割机制的发展;(b)
新产品、现有产品中新技术或研发中技术的应用;金融机构应当
在发布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研发中的技术)前
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此类风险。
16.电汇(原特别建议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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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在办理电汇和处理相关报文时,填写
规定的、准确的汇款人信息,以及规定的受益人信息,并确保这
些信息保留在支付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各国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对
电汇进行监控,以发现电汇交易中是否缺乏汇款人和受益人信
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各国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在处理电汇过程
中,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和第
1373(2001)号决议中有关防范、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规定,
采取冻结措施,禁止与指定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依托第三方的
尽职调查、内控和金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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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托第三方的尽职调查(原建议9)
各国可允许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实施建议10中规定的(a)至
(c)项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或引荐业务,但应确保满足以下四项标
准。如允许由第三方实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的最终责
任仍由依托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承担。(a)依托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应
可以立即获得建议1 0中(a)至(b)项措施取得的必要信息;(b)金融
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信可在需要时立即获得第三方实施客
户尽职调查时取得的身份证明和其他资料复印件;(c)金融机构应
当确信第三方机构受到监督、管理或监测,并根据建议10和11
的要求,在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方面采取措施;(d)当决定哪
些国家的第三方机构可依托时,各国应当参考可以获得的国家风
险等级等信息。如果金融机构与所依托的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
融集团,同时,( i)该集团已按照建议10、11、12的要求采取客
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措施,按照建议18采取反洗钱与反恐怖
融资措施;( ii)当主管部门在集团层面上对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
资相关措施有效性进行监管时,主管部门可以认为金融机构已通
过其集团开展上述(b)、(c)项措施;当该集团采取的反洗钱与反恐
怖融’资措施已显著降低原本较高的国家风险时,则(d)项可以不
作为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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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原建议1 5和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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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同
时,各国应当要求金融集团在集团层面执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
措施,包括在集团内部共享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信息的政策和程
序。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
通过金融集团整体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执行与母国落实
FATF建议相一致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要求。
19.高风险国家(原建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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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FATF呼吁,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与特定国家的自然
人、法人、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时,采取强化的客户尽
职调查措施。所采取的强化措施应有效并与风险相适应。应FATF
呼吁,各国应当有能力采取适当的反制措施。FATF未做呼吁,
各国也应当有能力采取反制措施。所采取的反制措施应有效并与
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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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可疑交易报告(原建议13和特别建议IV)
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
恐怖融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中
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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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泄密与保密(原建议14)
金融机构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和雇员应当:(a)在依法报告可
疑交易时,即便无法确定是何种犯罪以及犯罪活动是否实际发
生,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因未遵守合同、法律、法规或行政
性规定关于信息披露的限制,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b)依法严
禁向外界泄露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或相关信息的事实。
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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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客户尽职调查(原建议12)
建议10,11,12,15,17中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记
录保存要求适用于以下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a)赌场——当客
户从事规定金额及以上的交易时;(b)不动产中介——为其客户从
事不动产买卖交易;(C)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当客户从事规
定金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时;(d)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
业人士及会计师——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相关的交
易时:o买卖不动产;o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o管
理银行账户、储蓄或证券账户;o为公司设立、运营或管理进行
出资安排;o法人或法律安排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以及经营性
实体买卖。(e)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
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时:o担任法人设立的代理人;o担任(或
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单
位中同级别的职务时;o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
供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或办公场所、通信方式或办公地址的;o
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或在其他法律安排中
承担同样职能的;o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他人的名义持股人。
23.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其他措施(原建议16)
建议18-21规定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
(a)各国应当要求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
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建议2 2中(d)项所列的交易时,报
告可疑交易。强烈鼓励各国将报告要求扩展到包括审计在内的会
计师的其他专业活动。(b)当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从事规定金额及
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报告可疑交易。(c)当信托与公司服务提
供商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建议22中(e)项所列的交易时,
应当报告可疑交易。E:透明度、法人和法人安排的受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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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透明度和法人的受益所有权(原建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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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法人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滥用,应
当确保主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或获取法人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
的完整准确信息。特别是在允许法人发行不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
权证,以及允许名义股东和名义董事存雪中送炭的意思 在的国家,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此类法人不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滥用。各国应当考
虑采取措施,使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可以便利地获
取建议10、建议22要求的受益所有权及控制权信息。
25.透明度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原建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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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法律安排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滥
用。特别是,各国应当确保主管部门能及时掌握或获取关于书面
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完整准确信息。各国应
当考虑采取措施,使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可以便利
地获取建议10、建议22要求的受益所有权及控制权信息。主管
部门的权力、职责及其他制度性措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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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原建议23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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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受到充分的监督和管理,并且有效地
执行FATF建议。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
或监管措施,防止犯罪分子或其同伙持有金融机构的重要或多数
股权,或成为金融机构重要或多数股权的受益所有人,或掌握金
融机构实际管理权。各国不应当批准空壳银行的设立或允许空壳
银行的继续运营。对遵守核心原则的金融机构,在实施与洗钱和
恐怖融资相关的审慎监管措施时,应当采用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监管相类似的措施。对并表集团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
同样适用以上方法。各国应当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许可、登记注
册和充分管理,要考虑本行业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而进行监
管。至少应当要求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或货币兑换服务的金融机
构进行许可或注册,并要受到有效监测,以确保符合国家反洗钱
与反恐怖融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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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监管机构的权力(原建议29)
监管机构应当拥有足够的权力,监督、监测、包括检查金融
机构,确保金融机构遵守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要求。监管机构
应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交所有与合规监管相关的信息,并有权
按照建议35要求,对不遵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管机构应
当有实施一系列惩戒和经济处罚的权力,包括吊销执照、限制或
中止金融机构业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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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监管(原建议24)
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应当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a)
对赌博业应当采取全面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必要的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至少应做到:o赌场应当经过许可;
o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或监管措施,防止犯罪分子或同
伙持有重要或多数股权,或成为重要或多数股权的受益所有人,
或担任管理职务,或成为运营者;并且,o主管部门应当确保赌
场受到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b)各国应当根据行业和
职业风险敏感性,对其他类型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建立有效
的监测体系,并确保其符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合规要求。监测
可由:(a)监管机构执行;或(b)如行业自律机构能确保其成员履行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也可由适当的行业自律机构执行。监
管机构或行业自律机构我吃西红柿新书 还应该:(a)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分子
及其同伙获得专业认证,或持有重要或多数股权,或成为重要或
多数股权的受益所有人,或担任管理职务,例如通过“适宜和恰
当”测试来评价人员;(b)如未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要求,应
按照建议35要求,实施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处罚。操作与执
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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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金融情报中心(原建议26)
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中心(FIU),作为全国性中心,负责
接受和分析(a)可疑交易报告;(b)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和恐怖
融资相关的信息,并负责分发分析结果。金融情报中心应当能够
从报告实体获取额外信息,并能够及时获得其恰当履职所需要的
金融、管理和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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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执法和调查部门职责(原建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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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确保赋予指定的执法部门在国家反洗钱与反恐怖
融资政策框架内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职责。至少在所有主要涉
及产生收益的犯罪案件中,这些被指定的执法部门应主动开展并
行的金融调查,以追查洗钱、恐怖融资或上游犯罪。调查范围应
当包括上游犯罪发生在执法部门所属司法辖区以外的案件。各国
应当确保主管部门有责任立即识别、追踪并采取行动冻结和扣押
应被没收资产、或可能属于没收范围的资产,或被怀疑为犯罪所
得的资产。各国还应当在必要时利用专门从事金融或资产调查的
常设或临时性多领域专家小组来开展调查。各国应当确保必要时
能够与其他国家相应主管部门开展合作调查。
31.执法和调查部门权力(原建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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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洗钱、相关上游犯罪和恐怖融资调查的过程中,主管部
门应当拥有为实施调查、起诉和相关行动获取所有必要文件和信
息的权力。这些权力应包括采取强制措施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
融行业和职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获取相关记录,搜查个人和场
所,采集证人证言,以及搜集证据。各国应当确保主管部门有心情失落伤感的句子 能
力运用一系列适用于洗钱、相关上游犯罪和恐怖融资的调查方
法。这些调查方法包括:卧底行动、通讯窃听、侵入计算机系统
和控制下交付。此外,各国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以及时确定是
否是自然人或法人持有或控制账户。各国还应当建立相应机制,
确保主管部门拥有在不预先告知所有人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识
别的程序。在针对洗钱、相关上游犯罪和恐怖融资开展调查时,
主管部门应当能够要求金融情报中心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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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现金跨境运送(原特别建议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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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当采取措施,包括通过申报和/或披露制度,发现现
金和不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的跨境携带活动。如果怀疑现金或不
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与恐怖融资、洗钱或上游犯罪有关,或者查
出属于虚假申报或披露,各国应当确保主管部门拥有阻止或限制
这些现金或不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跨境携带的法定权力。各国应
当确保能对虚假申报或披露的个人采取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处
罚措施。对查处的与恐怖融资、洗钱或上游犯罪有关的现金或不
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各国应当采取措施,包括建议4规定的法
律措施,没收相关现金或不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
33.数据统计(原建议32)
00
各国应当保存与本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有效性相关
的全面数据。其中应包括接受与分发的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洗钱
与恐怖融资调查数据,起诉与判决数据,资产冻结、扣押和没收
数据,以及双边司法协助或其它国际合作请求的数据。
00
34.指引与反馈(原建议2 5)
00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指引、并提供
反馈,以帮助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落实国家有关打
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措施,特别是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35.处罚(原建议17)
00
各国应当确保对建议6和建议8-23中涵盖的、未能遵守反
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要求的自然人和法人,实施一系列有效、适当
和劝诫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处罚应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
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也应适用于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00
G.国际合作
00
36.国际公约(原建议35和特别建议II)
各国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加入并全面实施《维也纳公约》
( 1988),《巴勒莫公约》(200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和《反
恐怖融资公约》(1999)。在适当情况下,鼓励各国批准并实施其
他有关国际公约,比如《欧洲理事会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2001),
《泛美反恐公约》(2002),《欧洲理事会关于打击洗钱,调查、扣
押和没收犯罪收益及打击恐怖融资公约》(2005)。37.双边司法
协助(原建议36、37和特别建议V)在涉及洗钱、相关上游犯
罪以及恐怖融资调查、起诉和有关诉讼过程中,各国应当迅速、
有效、并富有建设性地提供最大可能范围的司法协助。各国还应
当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以提供协助,并在适当情况下,签订公约、
协定或其他机制强化合作。各国尤其:(a)不应禁止提供司法协助、
或者为提供司法协助设臵不合理或过分的限制条件。(b)应当确保
具有明确有效的程序,以及时优先考虑和处理双边司法协助请
求。应当通过某一中央机关或现有其他官方机制有效传递和处理
这些请求。应当建立一套案件管理系统,以跟踪请求处理的进展
情况。(c)不应仅以犯罪涉及财政问题为由拒绝执行协助请求。(d)
不应以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料保密为由拒绝执行协助请
求。(e)对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及其所包含的信息,应当按照本国
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保密,以保护调查不受干扰。如果被请
求国无法遵守保密要求,应当及时告知请求国。如果协助不涉及
强制行动,即使不构成双重犯罪,各国也应当提供司法协助。各
国应当考虑采取必要措施,在不构成双重犯罪时,尽可能提供广
泛的协助。如果一国将双重犯罪作为提供协助的必要条件,则不
论两国是否将此犯罪纳入同一类罪,或规定为同一罪名,只要两
国均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可视为满足该条件。各国应当确保
主管部门拥有建议31所要求的权力和调查手段,以及任何其他
权力和调查手段:(a)所有向金融机构和其他个人获取、搜查和扣
押信息、资料或证据(包括财务记录),以及与采取证人证言相
关的权力和调查手段;(b)范围广泛的其他权力和调查手段;上述
权力和调查手段同样适用于对双边司法协助请求的回应。并且,
如不违背本国法律框架,上述权力和调查手段也可适用于外国司
法或执法机关向本国对应部门的直接调查请求。如果被告面临被
多国起诉,为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应当考虑设计和适用相应的机
制,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选择最佳起诉地点。各国在发起
协助调查请求时,应当尽最大可能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信息,
以帮助协查请求快速有效地处理。如有紧急需求,应当通过快捷
方式发送请求。在发送请求前,各国应当尽最大努力了解对方的
法律要求和正式手续。各国应当为负责协助调查的部门(例如:
中央机关)提供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支持。应当采取措施确
保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密、诚信、廉洁、专业等方面具有较
高的水准。38.双边司法协助:冻结和没收各国应当确保有权应
外国请求采取迅速行动,对清洗的资产、洗钱、上游犯罪及恐怖
融资收益、实施或计划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
以识别、冻结、扣押和没收。该权力应该包括接受不以刑事判决
为基础的收益没收请求,和其他临时措施基础上做出的请求,除
非这与被请求国国内法律基本原则不一致。各国还应当建立管理
上述财产、工具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有效机制;应当做出协调查封
和没收资产的制度安排,其中应当包括分享没收资产的安排。
00
39.引渡(原建议39以及特别建议1部分内容)
各国应当无不当延迟、有效和富有建设性地处理与洗钱和恐
怖融资相关的引渡请求。各国还应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确保
不为被指控参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或恐怖组织的个人提供庇护
所。各国尤其:(a)应当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是可引渡的犯罪行为;
(b)应当确保拥有及时处理引渡请求的明确、有效程序,包括适当
时候优先处理程序。应当设立一套案件管理系统,以跟踪请求的
处理进展情况。(c)不应当对引渡请求设臵不合理或过分严格的条
件;(d)应当确保建立实施引渡的充分法律框架。各国应当允许引
渡本国国民;如果仅出于国籍原因而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则应当
应请求国要求将案件无不当延迟地移交本国主管部门,以便对请
求中阐明的罪行做出检控。有关当局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
与处理其他严重犯罪相同的方式做出决定和进行诉讼程序。相关
国家应当互相合农家春事 作,特别是应当在司法程序和证据方面互相配
合,确保此类检控的效率。如果一国将双重犯罪作为引渡的必要
条件,则不论两国是否将此犯罪纳入同一类罪,或规定为同一罪
名,只要两国均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可视为满足该条件。在
符合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国应当制定简化的引渡机
制,例如,允许在对口部门之间直接提交临时逮捕请求,仅凭逮
捕或判决文书便可执行引渡,或在当事人自愿放弃正式引渡时执
行简化引渡程序。各国应当为负责引渡的部门提供充分的财政、
人力和技术支持。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
密、诚信、廉洁、专业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
40.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原建议40)
00
各国应当确保其主管部门在洗钱、有关上游犯罪和恐怖融资
方面能够迅速、有效和富有建设性地提供最广泛的国际合作,不
管是自发地还是应别国请求,并且应当具备提供合作的法律基
础。各国应当授权其主管部门通过最有效的方式开展合作。如果
主管部门需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双边或多边协议或约定,各国则应
当及时与最广泛的国外对口部门协商并签订这些协议或约定。主
管部门应当通过明确的渠道或机制有效传递并执行有关信息或
其他方面的协助请求。应当制定明确有效的程序,优先并及时处
理协助请求,以及保护所接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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