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共1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计划生育公开信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阅读我们的来信!
根据胶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6月20日胶州市卫生局、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正式合并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我局以不断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机构整合为契机,在机构设置上做减法,在为居民服务上做加法,开创了“1+1>2”的工作新局面。
机构整合贴民需。卫生计生局积极推动公共卫生、优生优育、预防接种、计生奖励、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等服务项目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通过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搭建起人口素质提升、优生优育、疾病预防控制一体化工作平台,保证了医疗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两项核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单独二孩审批、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等惠民政策的有效实施,全年发放计生优抚资金5400多万元。
医改工作让民利。以来,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全面推进。至20,市人民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民医院、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完成医改,上述医院药品全部零利润销售,每年可为市民节省医药费3000多万元。此外,为改善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我市的疾控体系建设、120调度指挥系统、医疗联合体、国医馆建设等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环境也焕然一新,仪器设备已处于全省领先水平,81个村的中心卫生室已配备“全科医生诊断仪”,城区医院改造正在进行中。
公共卫生惠民生。至年,凡我市常住居民每年均可免费享受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12种疫苗接种、0-6岁儿童生长发育查体、65岁以上老年人全身查体、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用药指导及每年4次常规查体等12类4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孕产妇“三筛”补助384元/人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优化服务赢民赞。我市“看病就医”连续两年获青岛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满意度第一名。今年,我们再接再厉,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大力开展“创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万人电话满意度回访”、 拒收红包、便民服务十举措、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改善服务活动,印发《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提升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全市医护人员服务礼仪进行统一培训;出台《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彻底改善服务面貌;出台《服务效能督查实施意见》,明察暗访就医感受,严管重罚违规行为,努力做到让居民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满意就医!
卫生计生情系千家万户,您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荣誉,您的意见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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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
篇2:市计划生育检查调查内容
一、人口出生率控制在千分13以内,统计准确率92.5%,符合政策生育率90.5%,出生性别比趋于平衡,避孕措施落实率95.5,独生子女领证率10%,流动人口管理率91.5.
二、调查时点11月1日至11月1日
三、检查时间月23日,24日
四、检查方式:以入户调查为准,要求证件齐全(身份证,康检本,结婚证,生育证,四术证明,免检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光荣本,存折)
五、每个调查组要求一名村干部陪调,发现问题随时记录下来,及时与现场指挥领导联系,就地解决。
六、要求行政村计划生育专职掌握本村基本情况,四清五及时,(四清:全村育龄群众生育状况清、避孕节育情况清、生殖健康情况清、流动人口情况清。五及时: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时、各种台帐记录整理上报及时。)
七、政务公开栏内容要完善。
篇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
将第三款中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七、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篇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八、将第十九条中的.“子女死亡”删除。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十、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删除第三款。
十一、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四十一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十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十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六、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十七、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十八、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十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二十、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删除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二十二、删除第六十七条。
二十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十四、《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生育服务证》”修改为“《生育服务卡》”,“《再生一胎生育证》”修改为“《生育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篇5: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学校概况
固镇县后曹小学位于固镇县刘集镇邵桥村,始建于1985年2月。东与五河县交界,北与垓下镇接壤,是一所比较偏远的农村小学,学校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校舍面积666平方米,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全校共有学生132多人、教职员工6名,学校现有1—6年级,共6个教学班,充满生机,教学气氛非常活跃。学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校长陈取亮的带领下,教学条件不断得到完善。学校领导团结协作,从规范管理入手,努力创办特色学校,形成了“文明、勤奋、开拓、进取”的良好校风。学校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思想和政策,以素质教育为主导,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宗旨,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为此,学校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绩,全体教师抓住改革的机遇,不断深造学习、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
后曹小学全体教师正在以崭新的风貌和奋进的思想,带领全体学生以全新的姿态走向明天。
二、自查情况
1、教学装备
我校配备一个科学实验室,教学仪器符合省要求,图书达标,每一个班级均配有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音体美器材,达到国颁标准。
2、学校建设
我校现有学生154人,平均班额26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批准,教学用房能满足需求,运动场地和设备符合标准,厕所能满足学生需要。
3、师资配备
校长符合任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现有教师6人。
4、学校管理
学校有健全的图书、仪器器材管理制度,并有使用记录,使用率较高。办学行为规范,各项制度齐全,财务管理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不规范办学行为。
三、自评结果
通过自评,各项得分如下:
1、教学装备40分。
2、学校建设20分。
3、师资配备15分。
4、学校管理25分。
能过自评,我们认为:后曹小学已经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是一所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敬请县、市复评验收组的领导、专家评估、验收。
后曹小学
xx年x月x日
篇6: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开展“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自查报告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开展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我镇范围内开展了双文明活动,具体措施汇报如下:
一、 明确思想
按照“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广泛开展婚育文化进农家、健康服务进农家、法律政策进农家、科技致富进农家的“四进”活动。从20xx年开始,规划了“7%”的村达到“婚育文明村”的标准,对其中1%的村重点做了规划,塑造成高标准的示范村,利用5年的时间,使“婚育文明村”达到全镇农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使我镇农村50%的计划生育户达到“婚育文明家庭”标准。
二、 制定了“婚育文明家庭”的基本标准
1、计划生育好: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注重生殖健康,自愿接受计划生育生育生殖健康知识教育和保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熟知与自己相关的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家庭和谐好:作风民主,男女平等,夫妻恩爱,注重子女成才,礼貌待人,诚实守信,邻里和睦。
3、科技致富好:崇尚科学,学习科学,运用科技知识发展经济,走科技致富之路;是少生快富的典范,在本村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
4、道德风尚好:知荣明辱,遵守社会公德,乐于助人,爱国守法,移风易俗,不迷信,不,遵守村规民约,精神充实,积极参加乡村娱乐活动,有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
5、卫生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生殖健康,搞好住宅内外环境卫生,屋内干净,院落整洁,环境优美,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三、制定了保障措施
1、切实提高干部群众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我镇各村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群众自觉参与到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中来。
2、要加强对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指导。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我镇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要将创建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自觉主动参与“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
3、要为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政策保障。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要加强创建工作的政策保障,并认真抓好落实。
4、及时督促与引导创建工作。我镇各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发展。树立了典型、打造这点,及时组织了文明户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充分发挥了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命名的“婚育文明村”和“婚育文明家庭”建立健全了动态管理机制。
篇7: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调整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履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县总工会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充实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副主席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备一名兼职人员负责人口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二是抓好工作结合。XX年,县总工会把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和检查。为增强机关干部的国策意识,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理论学习纳入机关学习内容,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工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三是加强组织协调。为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县总工会在开展企业工会工作时,把指导企业工会落实企业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督促工会组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制度也作为了一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指导,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和制度措施。并要求全县各工会组织要协助同级行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四是严格否决制度。县总工会在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授予劳动模范等先进荣誉称号时,始终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今年的县级劳模评选和省劳模推荐工作中,都严格审核并征求计生部门意见,凡是计划生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均不能参加评选和推荐。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进生育文明建设
县总工会以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为抓手,会同计生部门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宣传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大力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引导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一是积极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根据秭计生字[]38号文件要求,县总工会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工会宣传工作计划,广泛宣传职工中传承家庭美德、弘扬婚育新风、优生优育典型,坚持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宣传家庭人口文化,倡导婚育新风。
二是着力提高女职工生殖健康意识。结合纪念“三八”妇女节活动,今年3月,县总工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和企业工会女干部近200人,开展了一次女职工生殖健康知识的培训,邀请全国健康素质教育工程公益讲座团专家关淑嫦教授为妇女同胞就中医养生保健和妇科疾病知识进行了专场讲座,得到了女同胞们的热烈响应。关教授还特地为有疑问的女同胞提供免费咨询时间,为他们理清疑惑,解决难题。
三是充分发挥职工书屋的载体作用,将计划生育政策条例和相关政策解读读本列入职工书屋书籍供广大职工日常借阅学习。
三、结合实际,全力关心女职工
一是开展女职工帮扶,营造良好氛围。全县各基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为计划生育工作献计出力。在实施送温暖工程帮助特困职工度难关,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实行优先照顾,帮助计划生育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XX年,开展临时救助29人次资金29800元;开展金秋助学131人次资金107000元;开展送清凉活动3000人次资金7万余元,其中女职工1400多名;联合县人社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风行动”现场招聘会14场次,达成就业意向3000余人;在开展的这些救助帮扶活动中,均将计划生育对象户作为了工作重点,让他们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光荣,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生育观念,带动更多的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篇8: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半年来,在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宣传和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严格依法行政,力求在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时不走样,以计生“双诚信双承诺”、“三按月”为抓手,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切实以整顿生育秩序为根本,以转变生育观念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优质服务理念,加强基层网络建设,以宣传教育为主,强化利益导向,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以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为抓手,狠抓出生人口清理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通过乡村干部共同努力,全乡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1、全乡基本情况:全乡总人口21540人,育龄妇女5274人,己婚育龄妇女4467人。全乡共清理出生人口167人(补报往年出生44人),当年常住人口出生率为5.43‰。当年出生的123人中(男孩70人,女孩53人)。其中出生一孩60人,二孩59人,多孩4人,政策外7人。按照考核口径分常住人口出生147人,其中多孩4人,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7.9%,流动人口出生20人,其主体指标全部达到县局下达我乡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要求。
2、手术完成情况:完成结扎手术144例;上环72例;
补救16例。
二、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宣传教育:建立了两个大型固定宣传牌,书写固定性宣传标语14副,完成了**村的宣传文化院落建设。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加强孕期管理,确保全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稳。
(三)流动人口管理:对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进行了认真清理登记,督促流动对象兑现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建立了流动人口全民维权服务工作机制。
(四)依法行政:完成了依法行政村村动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的事件发生。
(五)协会工作:完成了乡村两级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完善了协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两个层面六个抓手”要求规范协会工作,完成了10个计生协会合格村创建工作任务。
(六)利益导向工作:完成享受“四项制度”对象的建档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三结合帮扶任务。
(七)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启动了17个村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完善了对马村、联营村双诚信双承诺示范村建设,主动协调,争取到了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建立了一证先行、无证缓办、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机制,查验诚信证明1000余份,为抓好我乡人口计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八)“三按月”工作:扎实推动计划生育“三按月”工作,严格兑现奖惩。
三、主要工作措施
半年来,乡党委、政府对全乡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照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狠抓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千方百计降低多孩率、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认真搞好全员信息核查和创优服务工作;加大妇检工作力度,大力消化手术库存,解决历史遗留。杜绝人口漏报、错报,提高手术落实率,加大阶段性工作督查力度,严格过程监督,将出生、手术、妇检、信息采集和帮扶联系工作责任到人,严格兑现奖惩,具体抓了如下几项工作:
1、坚持人口计划主线不动摇。以妇检、优质服务为突破口,以协会组织为载体,以广大育龄群众为依托,以服务为桥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和接受人口计生工作,实现工作方式方法得以根本转变。
2、精心组织,继续开展以“一把手”负总责,乡领导班长子联系村制度,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调配合抓,年初集中力量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治理活动及春季计生集中宣传活动,为20xx年各项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3、认真探索计生工作“三结合”帮扶思路,引导群众走致富之路,带动广大计生户实现少生快富,群众生育观念得到明显改变。
4、建立了较为合理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向纵深推进,实现计生工作重心真正下移,做到管理到位、到边,不留死角。
5.严格兑现“三按月”奖惩制度。
四、廉洁奉公方面
一是严格按照党章党纪的要求,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打紧开支,杜绝以少报多,大吃大喝现象,办公支出严格把关,将经费用在刀刃上。二是要秉公办事,杜绝吃、拿、卡、要不廉洁的行为。三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
五、存在问题:
1、计生队伍薄弱,人员流失较大,干部兼职等严重制约了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2、流动人口范围广、流动量大、流动性强、外出特别是举家外出逐年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
3、因计生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收集违法生育对象事实难以及时完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多、时间久,计划生育执法没有一定的连续性,对违法生育对象没有震摄力。
六、下步工作思路
1、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切实围绕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从婚姻、怀孕、生育、节育、随访全程管理开展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逐步完善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思想顾虑,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抓好“双诚信双诚诺”、“三按月”为抓手,严格按照“三按月”兑现奖惩制度,激发计生干部的工作动力,严格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继续深化部门联动机制,加大“三结合”帮扶力度,帮助贫困计生户走致富之路,加快广大育龄群众实现“少生快富”步伐,使计生家庭率先进入小康。
篇9: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今年我乡计划组织18个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学习“一法四法规”及各项业务,重点学习了生育政策、统计口径、统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生育政策,全面精通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各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利用每个月统计员例会的机会,分析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畅谈相应的对策和办法。例会注重业务知识灌输与加强政治教育并举,提高村专干的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使命感。力争她们树立“三个观念”,即:服务于人口计生工作全局,用新的事实和数据反映真实情况,为领导决策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全局观念;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为最高目标,不断改进和完善统计数据收集整理的手段和方式,为领导决策和基层以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观念;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解决好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度问题的质量观念。
二、加强生育指标审批管理工作
多胎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的管理力度,对已满两年以上未孕未育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因户籍变化或其它情况,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其已经领取的生育指标,该废止的要向本人宣布作废,并张榜公布。符合再生育条件,本人又有生育要求的,要对原审批的生育指标确认有效。生育证发放准确率100%。
三、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各村计生专干要加强对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生育登记手续、统计报表等各种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要按年度、按类别、按使用情况进行分类,当年的统计资料暂用档案盒保管,历年的统计资料要按类别装订成册。必须送交档案室,平时工作又常需要查阅的,要备份一套。要保证做到村(居委会)不漏户,户不漏人;在育龄妇女管理上,要做到每个育龄妇女一张卡片,信息全面;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综合台账的使用上,要做到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信息,实现“月月清”,达到“五清两相符”。即:人口变动情况清,初婚情况清,生育指标落实与《生育登记单》发放情况清,孕情和生育情况清,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与补救措施情况清;帐卡册与台账相符,台账与实际相符,确保wis数据准确无误。
四、加强日常工作管理
我乡要求每个村的计生专干每月3号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到办公室,做到科学统计无水分。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定期深入各村指导计划生育卡、表、册等要案资料的建立。
篇10: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办结合实际工作,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对计生工作认识
我办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初及时调整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指派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科室责任人协同抓,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量始终坚强有力。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目标管理责任,确保计生工作不挂空档。
二、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推进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办领导坚持带头学习贯彻计生政策法规,并将计生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集体学习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精神,以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不断强化对国策的理解和认识。采取座谈交流、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持续搞好学习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一是深化优质服务。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进行公布。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工作。努力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针对不同人员的要求,依法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工作,让广大育龄人员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开展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定期组织抽查,及时采集、补充和完善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育龄妇女数据库,使育龄妇女信息核查覆盖面达到100%。三是加强管理与服务。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孕检、查验,并提供宣传品、避孕药具等服务,做到常态化管理、均等化服务。四是严格考核,将人口计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等安排,同检查,同考核,与实绩工作考核奖励挂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上半年无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纪现象发生,较好地完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
四、注重建章立制,规范计生日常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台账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档案,规范登记、备案和反馈等工作环节,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计生管理和药具使用等制度,完善人口出生、育龄妇女、独生子女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人口异动和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保证新婚妇女及时入档,独生子女办证率为100%,按要求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巩固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对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经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金,保证了女职工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下一步我办将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质量与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终评先创优相挂钩。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三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严格药具使用、育龄妇女管理和独生子女登记,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四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综合治理,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杜绝工作盲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篇11: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按照市区计生委要求,10月19日计生委在全区启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自查活动。为了切实完成好此次自查活动,我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回顾、总结过去几年来的流动人口工作情况,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便民措施落实情况、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截止到20xx年10月份,我镇共有流动人口3200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500人。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婚育证明1488本。发证率达99.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避孕节育1430人,占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95.33%。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镇计生办及各相关部门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服务力度,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宗旨,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政策推动、群众参与、居民自治”的工作格局。
1.领导重视,服务管理机制日趋健全。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容纳入本镇“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各村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广泛宣传,舆论导向逐步转变。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月、培训班等活动的基础上,我镇计生办抓住春节、农忙等返乡高峰期,采取发放慰问信、广场咨询、知识竞猜、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法律、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和《条例》的宣传活动,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自《条例》颁布以来,全镇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6场,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使流动人口对《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我镇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据统计,落实率为100%。截止到9月底,我镇充分利用PADIS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00条,协查反馈1200条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基本健全了全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库。从20xx年1-8月份PADIS报表来看,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达到90%,重点信息通报率、接收率均达80%。PADIS平台的有效应用极大的方便和简化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明办理等事宜的办理手续,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4.以人为本,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流出人口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逐项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对于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做到了严格保密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我旗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将越发突出,主要表现在:
1.流动人口流动频繁,服务和管理有难度。我镇是农业重镇,外出务工人口流动相对频繁,镇村两级计生管理员服务和管理的难度较大,行政成本较高。
2.流动人口主观配合不力,增加了管理和服务的难度。虽然我镇不断加大宣传投入和力度,但是由于流出人口多,返乡时节少,造成宣传覆盖面窄,部分流动人口还是缺乏对《条例》和其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了解,流出时不能主动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到当地计生部门时也不主动提交自己的婚育证明情况,无形中脱离了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从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办理服务证,既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又增加了计生部门的工作难度。
3.共管部门协作力度较差,信息共享程度低。《条例》规定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沟通较少,双方缺乏信任,导致各部门掌握的婚育信息少,不能充分发挥共管部门的“共管”作用。从信息化协作来看,婚姻登记、分娩、学生入学、户籍管理登记等都没有实现全旗联网,各部门信息不能真正实现互通互享。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要在之前的宣传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大部分流动人口转变观念,主动与计生部门联系,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其切实从主观上意识到怎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实现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工作平台。要和共管部门加强信息协作,共同构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使各部门间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
篇12: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的相继出台,给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崇义县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计划生育执罚监督机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新路子。现将我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主体,为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一是明确了执法主体。根据省《条例》规定,明确县人口计生委和乡镇人民政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主体。二是明确了执法权限。县人口计生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二孩生育证审批,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等权限;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注册登记,独生子女光荣证审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等权限,做到了权限明晰。三是明确了执法职责。规定县人口计生委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落实,县人口计生委各股室按照业务特点,将依法行政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做到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规范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一是健全规章体系。根据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和
其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制定了执收执罚财务监督和审计、错案追究、检查、公示等制度,修订完善了《计划生育基层管理工作规范》等业务工作规范,明确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监督办法。二是统一执法文书。全县统一印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多种执法文书,实行了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对备案发现的不规范或涉有违法、侵权内容的文件、制度、合同及时进行了纠正或废止。三是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对领取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坚持做到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政策界限,及时免费发放。对不严格执法或在工作中失职、渎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四是依法落实各项政策。完善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保障体系。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处理处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依法按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个别行政处罚难以落实的,坚决纳入司法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把人大、政协、行政、司法、社会监督和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狠抓了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了综合监督体系。一是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激发内部监督活力。在县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服务部门内部,制定了完善的执收执罚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领导、执法人员、财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监督办法,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维护人民权益,突出人大监督作用。县人大每年都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组织人员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把依法执收执罚和“三乱”治理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各级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人大代表经常到计生部门了解情况,始终抓住老百姓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监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帮助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三是实施民主监督,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职能优势。县政协充分发挥监督覆盖面宽、掌握情况多、方式灵活、职能专业的监督优势,不定期对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技术服务免费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服务手册》发放、《生育证》审批等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协每年都专门进行视察,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工作议案。四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司法监督职能。县人口计生委每年都将开展计划生育执收执罚的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向司法部门通报,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五是严明党纪党风,实施党内和行政监督。对县计生委、服务站和各乡镇计生办、服务所进行督查评估,重点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廉洁奉公等方面进行检查,把检查结果纳入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比之中。六是广泛发动群众,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在全县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群众评议制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社会公示、新闻发布、村村设立政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将计划生育工作的办事依据、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结果、纪律以及监督办法等,全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服务群众,体现行政执法作用。
一是维护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内共查处各类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9人,并按照政策规定已全部处理到位(其中开除工职16人,开除留用4人,无业人员9人)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立案的26起,现正在处理中;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20xx年征收总额已突破百万元;加大非诉执行力度和出生性别比整治力度,目前已突破2例“两非”案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合同管理和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二是兑现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截止目前,全县二女户共3537例,其中20xx年137例,办理了1000元的保险,投保率100%, 为3478例独生子女办理了计划生育爱心保险,为5677例城镇独生子女和7123户农村独生子女兑现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县“一卡通”累计发放1.96万份,其中121人享受了就业优惠,减免11500元;114户计生个体户享受了工商管理优惠,减免35000元;1413户计生家庭享受宅基地审批优惠,减免7.8万元;600人享受就学“二免一补”优惠,减免70万元;2100人享受“三免四减半”就医优惠,减免10.8万元;1613人享受中考加分优惠(其中20xx年159人)。三是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服务内涵、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手段、方式多样化,服务质量逐步提升,群众满意率达92%以上。每年县站均对全县所有的行政村进行2次生殖健康巡回服务,在今年6月的巡回服务中,足迹走遍123个行政村,服务人数达3万余人。孕情跟踪、术后随访、普查普治、流动服务车24小时接诊等服务深受广大育龄群众欢迎。
五、存在问题
1、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2、行政监督机制有待健全,政务公开要在内容、形式上进行规范,对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要充分维护好;
3、对“一法三规”的宣传力度要加强,要通过培训、咨询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4、要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工作,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力度;
5、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素质提升,打造一支过硬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崇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xx年9月6日
篇13: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我市地处平原腹地,与省会城市成都相邻。辖18个乡镇,183个行政村,47个社区,总人口60.3万。其交通发达,经济发展较快,改革较早,思想解放。我市的计生奖励扶助制度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坚持基本条件,做到零误差;坚持工作程序,做好公示透明;坚持材料齐全,做好审核复查。年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三种责任”和“五必须”,确保两“项制度”任务完成。三种责任:干部引咎辞职制、错案责任倒查追究制和调查质量终生负责制。五必须:一是坚持原则,必须按条件申报录入;二是调查取证,必须弄清目标人群的情况;三是宣传规范,必须向目标人群发放三个“告知单”;四是注重细节,必须把握好五个环节;五是质量保证,必须完成质量抽查任务。我市对“两项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印发“宣传告知单”10000份,实行“窗口”申报受理,乡(镇)、村认真作好调查核实,弄清“婚姻、生育、节育、收养”四史,做好公示、评议和审查,市人口计生局实行科室分片负责制,作好指导、督察和复查工作,近期人口计生局又组织人员,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对各乡镇进行了质量抽查,前期工作已基本就绪,现已进入网上年审和发送阶段。据初步统计今年新增享受国家奖励扶助3968人,为国家奖励扶助宣传对象的52.69%。针对省上指出我市奖励人数相对较多,受奖比例偏大的情况,我市于近期又分片区对各乡镇认真进行了自查,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市为农业县级市
是以农业为主要经济的县级市,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年,分别为90.29%、84.93%、81.86%、75.96%,故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数比例偏高。
二、计划生育抓得早
原县委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在60年代就成立了“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大张齐鼓地抓计划生育工作,这立足于一个早“字”。年起全县的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就实行一把抓。年卫生局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落实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县委常委具体分管负责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生工作力度大
领导对计划生育认识高,坚持把人口工作摆到与经济工作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在60、70年代结合“农业学大寨”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要层层起带头作用,认真实行计划生育。在行政机构上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队伍,在节育手术上建计生技术队伍,在资金费用上加大财政投入,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每年要开展1―2次“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宣传推行“一个有了、两个够了、三个多了”的政策,严格实行晚婚晚育,男25岁、女23岁才能办结婚手续。大力开展“一安二扎”的计划生育手术,前来受术者排班站队,安环率达90%以上,保证了计划生育率、一孩出生率有较高水平。不论是生育一孩或二孩都必须有生育计划和指标,发给“准生证”,凡无“准生证”者均要作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落实了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在70、80年代因而就较早地出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阶段。每年,县还要召开计划生育先进代表大会,对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全县计生工作深入发展。70年代和80年代初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温江地区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县,时任温江地区书记李宁同志经常到视察,对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表扬。
四、人口控制效果好
的计划生育工作抓得早,力度大,措施得力,控制人口增长效果显著。人口自然增长率从60年代年均27.94‰下降到70、80年代年均7.15‰左右,70、80年代全县晚婚率、计划生育率、一孩出生率、节育措施率分别保持在80%、98%、90%、92%以上。50年代出生的男女到70、80年代虽然正值生育旺盛时期,但由于的计划生育抓得早,抓得紧,抓得好,计生率和一孩出生率也相对较高,故现在到60岁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也相对较多。市曾12次获得国家级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先后被评为省“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期间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从年开始连续呈现人口负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历史性转变,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一孩妇女家庭达89%,连续多年获市人口计生目标考核一等奖。
篇14: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镇党委、政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点,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配齐配强计生分管领导和计生队干部;加大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镇、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使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基本杜绝了计划外生育现象,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然而,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为找准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各村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座谈会,与兄弟乡镇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执行生育政策不到位,计划外生育反弹.
据调查,去年全镇计划生育率为98.9%,与目标值相差
1.1个百分点。分析原因:
一是计划生育“七不准”和依法行政给计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那种强制措施不能用,面对计划生育对象、不参加环、孕检的对象、不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和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即不能动手搬东西,也不能收押金、罚款,只能反复做思想工作,而大多数群众对只动嘴不动手而无动于衷,计生工作人员对此兴叹束手无策。座谈中,许多计生干部坦言“不是我们无能干,而是不能干(因为没有强制措施);不是我们干不好,而是无法干好(因为要依法行政);不是我们不想干,而怕干(因为怕承担责任)”。由于法律法规要求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而群众又不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致使干部群众普遍认为计划生育松了,许多生育一男孩的对象,小孩都10多岁,还要超生。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失控。由于经济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而外省很多地方对流动人口不查验《婚育证明》,致使外出人口办证率低,许多外出人口流向不明;再则,我镇流出人口111人,95.49%以上是生育旺盛的青壮年,对庞大的流出人口,从人员、精力、经费等方面都无法管理,给外出人口管理造成很大困难。流出人口钻管理上的空子,躲在外地超生。据调查,流动人口超生占计划外出生总数的90%以上。
三是环、孕检率低,全镇环孕检率在98%左右,由于2%育龄妇女不参加环孕检没有任何约束措施,只能靠计生干部上门做工作,凭群众的自觉性参加环孕检,所以环、孕检率难以提高;对外出打工人员,不得强求其返回户籍所在地做环孕检,她们在外地寄回的环、孕检证明相对较少。四是地下婚姻造成计划外生育,据调查,不少地方出现先生小孩后结婚的现象,去年全镇有2个对象都是到了法定婚龄未领结婚证生育的非婚生育对象。
二、出生婴儿性别比仍然居高不下。
据调查,全镇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9:100,超出正常值9个点,分析原因:
一是群众生育男孩的意愿仍然强烈;
二是受到利益驱动,不少卫生技术人员仍然隐蔽地进行性别鉴定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是缺乏有效的打击力度,一方面非法性别鉴定人员行动诡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四是性别比整治责任不清,从部门配合的角度上面,公安、卫生部门不予配合,就计生部门一家抓性别整治,实质上就是一句空话。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
据调查,上半年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仅为70%。究其原因:
一是调查取证难,由于第五次人口普查规定已作象征性处理的不作追究,许多计划外对象,暂时不给小孩上户口,等到第六次人口普查再上户口,计生部门很难取到计划外生育的证据。
二是依法行政成本高,时间长,收效慢,虽然法院强制执行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成本高,按照法律程序时间长,加上法院人力有限,见效慢。
三是由于征收标准高,很多对象与计生队谈条件,交二三千就了结,超过这个标准,分文不交,就是搞强制执行,让他们坐牢也分文不交,法院也无可奈何。
四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基层干部求稳怕乱,害怕自己犯错误,缺乏应有的工作力度。
四、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据调查,由于镇财政增收困难安排计划生育人均事业经费有限,由于经费投入不到位,致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独生子女奖励费、二女户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奖励优惠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五、基层计生队伍不稳定
据调查,镇计生工作人员任务重、压力大。由于计生工作作为“天下第一难”的局面并未改变,从上到下层层下达考核指标,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省下达的考核指标大多脱离工作实际,面对过多过滥的考核指标,镇计生干部疲于应付。出于“七不准”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上级业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搞好工作要挨批评,稳定出了问题又要追究责任,在双重标准的要求下,他们基于“自己想招自己用”、“自己做事自己兜”、“自已有苦自己吞”的境地,上级机关和社会缺乏对他们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工作往往是吃力不讨好,两头受气。村级计生专干变动快,造成“村梗阻”,有的村只能是靠镇计生干部越俎代疱,难以做好工作。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将计划生育真正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跟踪追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作用,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紧绷计生这根“弦”,具体抓落实。
二、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要通过各种筹资渠道,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对计划投入经费专账管理,不济占挪用,防止各村克扣和挪作他用。对各村挤占、挪用计生经费的,要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投入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提高计生干部待遇,
稳定计生队伍。针对计生干部岗位特殊,要落实计生岗位津贴,调动基层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针对计生技术人员缺乏的现状,建议统一招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充实到镇服务站,编制统一在在县局,用丰厚的待遇吸引人,解决目前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三是村级计生专干不参村上的日常工作,由镇计生办定期考核聘用,享受村级副主任待遇,工资由镇计生办统一发放。
四、全面推行村民自治,以村为单位制定村规民约,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不按期上环、结扎、环孕检、外出流动人员不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拟定处罚条款,由政府、计生办督促、指导依村规民约章程处罚。从而制约不遵守、不服从镇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五、经常开展“清查清理”活动。通过清查清理,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生育政策、技术政策和处罚措施,消灭计划生育死角,堵住管理漏洞,全面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底子,健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和管理制度,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坚决防止滑坡和反弹,为确保完成人口控制任务夯实基础。活动中,要把整治性别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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