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登记发证主要做法和措施,本文共1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登记发证主要做法和措施

登记发证主要做法和措施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统一思想,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新突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新事物,在以前我市集体土地地籍管理和土地调查中,只进行实地调查确权,建档建库,没有登记发证,因此,对于开展登记发证存在不同的认识。为统一思想,局领导亲自研究协调:一是认真调研。加大调研力度,认真总结梳理分析几年来集体土地管理的工作实际,发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存在农民对其所有的土地权属不清,征地补偿主体不清处造成重复补偿时有发生,征地与登记衔接不顺畅不连贯,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容易出现土地权属纠纷,也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的动态化管理。同时针对区县普遍存在的担心登记发证会影响征地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认为主要是习惯做法在作怪,只要运作规范,登记发证利大于弊;二是统一思想。针对上述不同认识,局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帮助部分部门和区县克服畏难情绪,将有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土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上来,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既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需要,又是“一张图”工程建设,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需要,势在必行。三是抓督促落实。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后,部分区县仍然顾虑重重,证打出来了,但不想发。局领导又多最全最热最专业的文档类资源,文库一网打尽次召开动员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农民维护集体所有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一定要要严格按程序发到农民手里,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市统一的登记发证簿上签字盖章,作为农民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登记发证率的考核标准,同时指出只有将证发出去,才能证明工作没问题,将此项工作列入局重点督办工作,督察室定期督办通报。通过上述措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

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二)完善制度,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规范运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政策性强,风险性大,为了确保登记发证依法合规,避免发生土地权属纠纷,陆续制定出台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进行规范。一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网上办理。从收件、审核、审批到证书打印,全部要在统一的房地产权产籍网上办理,统一了操作平台,既要录入属性数据,又要录入图形数据,避免了重复发证、图形占压等问题,实现通过系统管人管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和工作失误;二是规范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权利主体、调查指界公告程序、宗地划分原则、证书附图标准、国有集体边界衔接原则以及领证程序等关键性问题,为开展登记发证奠定了可操作性的政策基础;三是统一地籍编号。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严格按照国家《地籍调查规程》“街-坊-宗”的宗地编码规则,对全市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编制了统一的数字化地籍编号,近期国土部试行新的地籍编号规则,我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从系统上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按照新的地籍编号规则预编了新地籍编号,且与原地籍编号进行了有效衔接。四是加强检查验收。为确保登记发证质量,实行了调查全程监理制度,建立登记发证档案抽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刻通报整改,确保登记发证规范有序,共检查登记发证卷5000件,整改246件。

(三)狠抓落实,全面提高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历史遗留纠纷多、情况复杂,解决调处难度大。为调动区县登记发证的积极性,采取多项措施:一是落实责任。从到,连续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调处率和登记发证率作为考核区县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评选标兵和先进单位的主要考核依据,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任务分解指标,要求落实到科室和责任人,市局设专人负责;二是跟踪指导。市局定期深入区县,及时了解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定期通报;针对区县存在的问题,分类指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介绍先进经验;以调查资金的拨付为抓手,多干多拨,形成了“比、学、赶、帮”的'工作氛围,为完成登记发证任务目标提供了机制保证;三是不断加大纠纷调处力度。近几年来,随着**新区的开发开放,各区县对建设用地需求增强,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以集体土地征转为契机,主动协调区县政府,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作用,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主动宣传有关政策、()互相把关会审、加大经济补偿力度、解决纠纷予以奖励等综合措施,各区县分局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加大纠纷协调力度,全面提高土地登记率。

(四)创新思路,实现集体土地征收和所有权变更登记动态管理。随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深入进展和登记发证率的不断提高,如何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的现势性,实现集体土地征收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动态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对用地审批各环节全面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现凭证征地。按照国土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59号)“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但因登记率低,多年来一直未落实到位,在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后,已具备了凭证征地的条件,局领导力排众议,最终决策,于20初坚决启动了凭证征地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发证和征地的有效衔接,通过该制度既促进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的进一步提高,同时,也保证了集体土地征收时权属清晰,不留后遗症。二是实现集体土地征收转用与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同步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转用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又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避免出现增加征地环节,不增加农民负担,确保各管理环节的严密规范,同时又认真分析梳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所有权变更登记审批管理的衔接点和关键点,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同时收取所有权证书,变更登记与集体土地征收一并公告、一并申请、一并测绘、一并指界,实现了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在实现凭证征地的同时,实现了地变证变,系统变,保证集体土地管理的动态和现势。三是实行供地前登记把关。要求在供地前发证环节严格把关,涉及征收的,必须考核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否变更,避免出现国有土地已供应,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还在农民手里的问题发生。

篇2:深圳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深圳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区内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到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国土局审核无误后,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条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

土地证书的外形规格、尺寸、颜色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式样由市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村镇居民、农民、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

(一)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讯、电讯等公共设施)用地分别为该用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公产房用地为同级房产管理部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为该企业。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为各该业主。

(五)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

第九条《临时用地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经批准的临时需要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批准临时用地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临时用地者需要延期的,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续用手续。期满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的,由临时用地者清理好场地,恢复原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用地证。用地证被收回后仍继续使用土地的,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第十条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义务配合市或区国土局做好土地的登记工作。登记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如有隐瞒或虚报,由市或区国土局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参与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这个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个人使用的土地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确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登记时,土地所有者除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盖有公章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登记表》外,还必须提交当时的有关文件、图件资料(一九五二年宝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等)。如无文件、图件资料的,一般以一九七八年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耕地、鱼塘、园地、旱地、林地的统计资料为准。所有资料都无法提供或界线未划清的,由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根据毗邻单位申请登记的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有关的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规划设计图;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深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规划的农村新村个人住宅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管理区批准的报建文件;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和个人用地分配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和个人用地分配图。

第十五条允许留用的违法、违章占用的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市或区国土局准许留用的处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内的私屋用地,凭下列文件、资料办理登记: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深圳市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的处理文件。

市规划局已核发用地红线图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

第十七条通过协议、招标、公开拍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进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土地使用合同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八条本细则颁发前行政划拨的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市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和征地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表》、《用地申请登记表》均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刷。

第二十条申请登记手续完备,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者,发给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擅自转让,如有违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吊销土地证书。

第二十一条土地证书必须附有关土地范围、面积、座标、地形等要素的图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积的多少而不同,经注册登记的土地,其地籍数据列入地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公布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滩涂使用证、地产证等关于土地权属的证书,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经查对核实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公布前行政划拨的土地,土地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当时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为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由市国土局根据其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予以确定,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前的用地,土地使用期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的用地,土地使用计算期日由市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国土局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转让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

(五)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第二十五条办理变更登记,除应提交原土地证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外,还必须分别提交下列有关的文件、资料: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的,提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副本,或有关补偿决定书、裁决书。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议文件、土地使用补充合同副本。需要补交地价的,还须提交补交地价款的凭据。

(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转让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副本。

(四)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没有遗嘱的,应提交继承人关于房产分割协议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五)赠与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

(六)交换的,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副本。

(七)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续约的,提交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副本。

(八)私人房屋买卖的,提交房产证副本。

第二十六条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二年内。

(二)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接到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三)农村新村住宅用地在接到管理区批准报建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的,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三十天内。

(五)本细则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二年内。

(六)协议、招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

(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

(八)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九)续约的,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

(十)临时用地,从获准之日起十天内。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按规定由市国土局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合同副本。

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处十元逾期金。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者须向市国土局办理注销手续,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证书,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可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土地证书、土地测量查丈和绘图等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市国土局拟定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的程序

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具体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价,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物类型等。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具体程序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篇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篇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5: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

◆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篇6: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于“滴水”和“夹巷”的问题如何解决?

按照我们苏北地区约定俗成的建房习惯,房前屋后普遍留有“滴水”,东西存在“夹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权属界线,邻里双方各执一词;二是双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无法准确界定“滴水”和“夹巷”的尺寸。确权登记过程中参照其他地区及我市其他市县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权。

篇7: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36号)、《XX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水函〔〕89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证原则。

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防止污染、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施目标与证件用途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1. 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

2. 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3. 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

4. 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5. 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6. 促进水产养殖的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

(二)证件用途。

1. 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法律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 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或发生纠纷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政部门以养殖证为基础受理调查处理渔业纠纷案件。

3. 养殖证是养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行为准则。养殖者从事养殖生产时,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核发的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科学投饵,合理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养殖者持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发证机关与范围

(一)发证机关。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水域滩涂在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的,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核发,也可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发证范围。

1. 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 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的应尽快申请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 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优先考虑因渔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民、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毗邻国有水域滩涂的`专业渔民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四、发证程序与内容

(一)发证程序。

1. 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 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并完成审核工作。涉及航道、港口的,应在受理前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3. 批准。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4. 公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发证内容。

1. 养殖证应当使用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内容及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凡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2. 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临时养殖区2年。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在江河、水库、湖泊水域的航道、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水域、滩涂,不得核发养殖证。

3. 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持证人应在相关事项变动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在期满前60日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实施步骤

(一)规划编制阶段(5月20日至6月15日)。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将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送市水务局。

(二)宣传动员阶段(20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核发养殖证的依据和原则、法律地位和发放主体、发证范围和办法,提高养殖生产者自觉申办养殖证的认识,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发放证书阶段(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按照有关发证范围、办法和程序的规定,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工作,并将养殖证发放登记情况及时录入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

(四)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市县渔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证核发的情况,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开展全面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各区市县认真自查总结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与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表一并在2011年12月16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gasc0826@163)。在各区市县自查基础上,市上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成效好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务、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环保、督查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责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摆上议事日程,细化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联系会议制度,切实解决养殖证发放中的问题。水务部门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水域滩涂的调查登记,养殖证申请的审核。财政部门把发放养殖证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资金;农业、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部门把好农业土地承包建池养鱼、水上航道养殖和环境承载能力审查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督查工作。

(三)强化督查。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区市县在完善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市县定期填写统计登记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政府派出督查小组,对区市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市县也要抽调力量,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统筹兼顾。各地要把贯彻养殖业发展政策与实施养殖证制度结合起来,凡涉及养殖业发展的政府支持项目或投资计划,如渔民转产转业、原良种工程、病害防治中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中心、重大科技推广、科技示范场、出口基地县建设等的报批,一律审查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凡良种补贴、水产救灾资金等受益对象,一律是持养殖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篇8: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房管理,保护公房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67号“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全民、集体所有的房屋(以下简称城镇公房),均属登记发证范围。

第三条 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司法、公安、城建规划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城镇公房所有权单位须在****年底以前,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房产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单位,必须由产权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时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全称公章。

第五条 凡由国家、地方财政拨款建造的公房,用房单位均以代理人名义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须如实填报各级财政拨款额。

第六条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单位)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时须提交房屋共有协议书、有关批准文件、产权证件,其中若有弃权者,须出具经公证的弃权书。

第七条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给单位的公房,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 无单位申请登记的公房,经市、县级以上房管机关批准代管后,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代为登记。

第九条 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房产,也按本暂行办法登记。

第十条 新建的公房,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改换单位名称的,应在改换名称后三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当公房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等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现状变更时,产权单位必须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单位,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证件:

(一)新建、扩建、翻改建的房屋,须提交有关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筑许可证、竣工图纸。

(二)调拨的房屋,须提交产权证件、调拨批文、调拨移交清单。

(三)购买私人的房屋,须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买卖契证。

(四)购买的商品房,须提交购房凭证、购房报告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

(五)接管的房屋,须提交接管情况的书面说明、产权产籍资料和上级主管机关证明。

(六)征用的房屋(征而未拆),须提交征用计划批准文件、原房主的产权证件、征用估价单。

(七)单位之间价拨的房屋,须提交双方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产权证件。

(八)单位合并后带入的房产,须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文、并入情况的证明及产权证件。

(九)单位接受赠与的房产,须提交赠与书、上级主管机关批文及产权证件。

(十)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联建的房屋,须提交联建协议书、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十一)退还宗教团体的房屋,须提交“退还产权通知单”及移交清册。

第三章 发证

第十三条 已申请登记的公房,经审理确定所有权后,原则上按幢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由共同推举的单位收执,其他共有单位(人)分别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凡房屋所有权明确、又无纠纷,但无建房批准手续者,发给其《房屋临时营业证》。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凭证管业、出租;凭证办理房屋买卖、分析、受赠、交换、调拨等转移手续;凭证申请办理扩建、翻建和拆迁补偿手续。

第四章 违章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登记费一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房屋产权情况,不得伪造、冒领、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件。违者,予以扣留、吊销证件并处以必要经济制裁;伪造产权证件、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遗失产权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严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违者,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阻碍发征工作,侮辱、围攻、殴打登记发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领证单位,须按规定缴纳下列费用:

一、登记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角计算。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减半缴纳。

二、勘丈、绘图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分计算。有能力自行勘丈、绘图并符合要求的单位,按勘丈、绘图费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复核费,不符合要求的,由房产登证发证单位重新勘丈、绘图。

三、权证工本费:每件收费六元。

四、登记费,勘丈、绘图费在登记时按申请面积预收,发证时按确认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五、登记发证所收的上述费用,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由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如当事人对调解裁定不服,可在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篇9:基于ArcGISEngine的土地登记发证综合查询系统研究

基于ArcGISEngine的土地登记发证综合查询系统研究

在简要介绍土地登记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化需求及功能设计需求分析,使用PowerDesigner数据库建模工具,基于SQL Server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设计和创建.系统实现采用数据字典技术、动态数据模型技术和数据更新技术,基于ArcEngine平台实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系统.

作 者:韩琼 HAN Qiong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湖北,武汉,430074 刊 名:测绘通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BULLETI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年,卷(期): ”"(10) 分类号:P2 关键词:土地登记   动态数据模型   RDBMS   ADO   数据字典  

篇10: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平台设计分析论文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平台设计分析论文

摘要:以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平台为例,重点探讨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系统基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在集成海量GIS数据库的基础上,引入WebGIS、多源异构数据库管理、工作流(Workflow)、分布式网络架构等关键技术,实现了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题查询与统计、档案管理与利用等功能,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业务的自动化、规范化,为地籍信息化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流;分布式网络架构

1引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阶段各地正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发证工作,面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手续较为烦琐,历史遗留问题多,任务量大等困难,很多地方并未建立一套集成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工作效率较低,总体效果不尽如人意[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97号)指出“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信息化”。广州市作为华南地区枢纽型网络中心城市,高度重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从开始陆续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农村地籍调查(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等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地籍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撑。为避免传统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管理过程中主要依靠手工作业造成的工作量大、环节多、质量和效率低等弊端,本文在广州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平台建设中引入WebGIS、多源异构数据库管理、工作流(Workflow)、分布式网络架构等关键技术,在集成海量GIS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多项平台组件,实现了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题查询与统计、登记档案管理与利用等功能,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业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

2总体架构

系统总体架构采用多层结构模型,分为数据层、平台层、服务层、用户层,采用C/S(客户机/服务器)和B/S(浏览器/服务器)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总体技术架构,其中数据层是系统的数据支撑层,依据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地籍数据库建库标准规范,涵盖了基础底图数据、权属调查数据、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其他红线数据、登记档案数据、历史注销数据等;平台层为系统的运行支撑层,通过数据库管理、工作流中间件、数据交互、地图服务、GIS功能服务、后台管理等平台组件实现服务层相应功能;服务层主要包括GIS基本操作、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题查询与统计、档案管理与利用等功能;用户层主要包括市级地籍管理部门、区级地籍管理部门、技术服务单位等[2,3]。

3数据库建设

本系统数据包括基础底图数据、权属调查数据、集体土地发证数据、其他红线数据、登记档案数据、历史注销数据。其中基础底图数据包括线划地形图、正射影像、土地利用现状、行政区划、地籍区(子区)等数据;权属调查数据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集体所有权确权调查、农村地籍调查等数据;集体土地发证数据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发证数据;其他红线数据包括国有土地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争议地等数据;登记档案数据包括电子登记簿、登记发证信息、办理过程信息等数据;历史注销数据包括已注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数据。

4功能设计

本系统除具备一般GIS系统基本操作功能(图层管理、定位查询、地图标注、地图浏览、鹰眼、数据编辑、空间分析、打印输出)外,另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需求,还具备以下功能[4,5]:

4.1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

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功能采用C/S架构,主要流程有:(1)宗地界线导入:可将外业调查的宗地红线导入,系统将其与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其他红线等数据库进行叠加分析,依据拓扑规则告知是否存在有压盖或有缝隙等情况,并且根据国家规定的宗地编号规则进行宗地代码的自动生成。(2)地籍调查信息调入:系统根据统一的'地籍调查表格式提供属性录入界面,并可直接基于GIS服务组件从权属调查数据库中读取相应宗地属性信息,(3)数据审核:录入的宗地界线与已登记发证集体土地红线、国有使用权红线、批准书红线进行叠加分析并显示可供修改的分析结果,对录入的地籍调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未填的必填属性进行警示,如图3所示。(4)成果输出及结案:经审核通过后的宗地界址及调查信息,由业务人员利用系统提供的打印输出功能进行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等相关表格的制图打印输出,调查成果数据将同时被锁定结案,由“工作库”自动迁移至“成果库”,提供给土地登记业务

4.2土地登记发证

针对集体土地三种权利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系统支持国家规定的土地总登记、初始、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异议、更正、换证等不同登记方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流程,系统提供从案件受理、调查成果调入、初审、公告审批、公告、审核、审批、缮证、发证等全流程的办理功能模块,基于工作流(Workflow)中间件支持各环节业务人员在系统进行流程办理和发送,将已登记发证的宗地实时更新到集体土地发证数据库中,并将已注销或已变更的宗地移至历史注销数据库,系统同时提供了灵活的自定义工具以满足日后业务扩展的需要.

4.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争议调处方法和流程,系统提供了涵盖从地籍调查到窗口收件、业务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处理、送达、归档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整个流程的办理模块。在通过外业地籍调查获取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位置、面积、判断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类型、性质的基础上,将土地权属争议缘由书、指界书、权属界线套图等外业调查成果汇总整理后调入系统数据库,通过GIS服务和工作流(Workflow)中间件,实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业务案件在各环节的电子办文、流程审批及相关调处资料输出打印等功能。

4.4专题查询与统计

(1)专题查询功能:包括案件信息查询、案件进度查询、历史回溯查询、自定义查询等方式,并支持查询信息以工作报表形式输出,其中案件信息查询和进度查询可按相关条件查询案件地籍调查信息、办理意见、办理环节等;历史回溯查询支持以空间位置为轴,以变更时间为序列,回溯查询某一宗地或区域内的一系列变更情况;自定义查询可供用户自定义选择土地登记业务数据和权属数据的重要字段(如地号、坐落、权利人名称、图号等)的某个或多个字段自由组合查询。(2)专题统计分析功能:根据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项目管理和监管的需要,针对登记发证不同环节提供了挂起案件、注销案、业务量、缮证量、入库档案、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业务进展情况等多类专题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进行梳理形成各类工作台账。(3)自定义统计功能:将土地登记业务数据及权属数据中可分类字段(例如登记种类、行政区划等),数字字段(发证面积等)提取出来,用户可对分类字段进行自定义过滤条件设定,对数字字段进行数量统计项设定,统计出用户所需的统计内容。

4.5档案管理与利用

在业务办理完成后,系统支持对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意见信息、收件材料、打印输出的图表等中间成果及结论性信息按标准目录进行归档,实时生成电子登记簿、归户卡等,并支持档案扫描件上传。通过配置不同角色权限,提供差别化档案利用方式。

5关键技术研究

5.1基于ArcSDE空间引擎的多源异构数据库管理

本系统数据分为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其中空间数据包括线划地形图、行政区划、地籍区(子区)、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影像、不同类型权属调查、集体土地发证、历史注销等矢量及栅格数据,非空间数据包括宗地属性信息、档案文件、扫描文件等,数据呈现出空间对象的多语义性、数据存储结构的多样性、获取的多途径性、时空多尺度性等特点。针对多源异构数据的组织与管理,本系统基于ArcSDE空间数据库引擎,结合Oracle关系数据库的方式来管理多源异构海量数据库,ArcSDE将客户端对空间数据、属性数据、拓扑数据的查询、添加、修改等相关操作转换成关系操作,以面向对象的空间数据模型Geodatabase存储空间数据[6,7],大大节省了空间与属性两类数据库间不断重复的连接操作,在提升农村集体土地海量数据库存储效率的同时,也有效保证了众多用户同时进行的日常数据访问、处理等并行操作,确保了系统在数据存储、访问、交互等方面的高效及统一。

5.2基于工作流(Workflow)技术的一体化业务办理

工作流(Workflow)技术作为工作流管理系统(WFMS)的核心技术,对整个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进行监督、控制、协调及跟踪。其中,工作流指的是一类能完全或部分按照设定规则自动执行的业务过程,在业务过程中,信息数据按指定的规则进行流动,实现不同组织间的协调工作,以达到业务的总体目标[8,9]。本系统通过工作流技术实现了集体土地登记案件在不同职能岗位间的传递,使登记发证信息在系统设定的环节中无缝衔接,案件受理、任务分配、信息录入、图形辅助审查、办证初审、公告、审核、审批、缮证发证、归档管理等每一项业务办理即是一个工作流的实现,由系统实现设定的节点构成,每一个工作节点与不同业务功能模块相关联,由节点通过中间组件实现对所关联业务功能模块的调用,实现了把相对独立的业务功能模块进行集成一体化办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特点,以工作流技术服务于业务流程管理为主线,以GIS组件实现数据库管理及图形操作为技术基础,实现了工作流与GIS的有机集成,大大提高了系统的灵活性和效率。

5.3基于分布式网络架构的数据交互

分布式是以网络上分散分布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库操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理论计算模型,其技术核心内容在于运行在不同主机、不同地址空间上的对象能够实现相互数据通信和交互[10]。本系统作为全广州市的集体土地发证系统,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类型的不同登记种类发证,具有业务流程复杂、数据访问量大且频繁、涉及部门人员众多等特点,为保障登记发证业务的顺利开展,系统采取中心城区服务器集中部署在市局,外围区局基于分布式网络架构分别增设分服务器,系统通过消息中间件提供的队列机制方便地实现市、区两级服务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互,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交换、网上审批等业务提供支持,有效减轻了网络负载,确保了系统高效运行。

6小结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工作,在国家大力推进地籍管理信息化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环境下,将WebGIS、多源异构数据库管理、工作流(Workflow)、分布式网络架构等技术应用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通过图形辅助管理及应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题查询和统计、档案管理及利用等功能,在高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业务工作的同时,也有效实现了农村地籍的图属一体化管理,推动了农村产权登记发证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为土地管理各项业务提供了准确、实时的登记数据支撑。

参考文献

[1]李晓静,赵卫平.浅谈面向“城乡一体化”的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39(7):173~175.

[2]张荣,刘洋.广州亚运地图网站设计及关键技术研究[J].测绘通报,(7):77~81.

[3]陈士城,刘晓春,刘旭等.基于Flex和ArcGISServer的WebGIS框架设计与应用[J].地理空间信息,,66(2):109~110.

[4]唐军.基于WebGIS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38(6):116~118.

[5]邓明兰.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5,38(7):145~148.

[6]许朋朋,黄路平.基于ArcSDE的水土流失评价数据库的设计与实现[J].微型机与应用,2015,34(4):90~92.

[7]王雷.基于GIS的数字绿化系统设计与开发[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5,38(5):120~121.

[8]冉慧敏,潘伯鸣,郭云嫣.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建设及其关键技术研究[J].现代测绘,2015,38(4):34~36.

[9]阮柏林,王晶,刘蕊等.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业务信息一体化关键技术与应用[J].应用科学学报,2015,33(4):429~437.

[10]叶晓卿.分布式动态监管系统关键技术探讨[J].地理空间信息,2015,13(3):100~103.

篇11: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情况汇报

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情况汇报

一、当前现状

我区林业用地面积107.287万亩,范围包括全区33个乡镇、5个区属农林场,20余万农户,林地40万宗左右。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区自开始在我区沧山乡10个村民小组实行林地林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以来,共计发放林权证面积9.1475万亩,占全区林业用地总面积107.287万亩的8.5%。

1、加强了领导。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于相继下发了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文件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积极向区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区委政府于20成立了***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林业的区委常委挂帅,分管林业的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林业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计划、法制、建设、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林业局,专门负责组织全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具体业务;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配备技术力量,认真搞好宣传发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及其登记换发证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2、搞好了宣传。我局为搞好此项工作,专门召开了多次各乡镇林业站的动员大会,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要求各乡镇林业站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好报,争取支持,要将此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村到组到户,要讲清此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目的不是重新分山,而是对未发证的,重新登记;对已发证的,换发新证,完善法律手续,要求要阐明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部署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3、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对全区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原则,即:①先急后缓,稳步推进的原则;②依法登记的原则;③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④自愿申请登记的原则;⑤一地一证的原则;⑥公开、公正登记发证的原则;⑦统一规范的原则。

4、开展了业务培训。组织全区林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全市举办的业务培训,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

5、进行了试点。全区从乡镇抽调了技术骨干20余人,对我区沧山乡进行了为期40余天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涉及了沧山乡10个村10村民小组。

6、组织了工作经费。为搞好此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我局筹措经费10万余元购买证书,印制表册,添置设备等,基本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存在的问题

我区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截止到目前为止,登记发放退耕还林5.1万亩、泰格林纸集团、白杨林纸集团造林4万亩、鸿图公司林权变更0.0475万亩,其他换发证工作均还没有开展,与省市要求底完成总面积80%的换发证进度相差甚远。

1、各级领导的认识不统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各级都没有将其提到一定的高度,摆到一定的位置。此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只是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部门行文,各级政府都没有明确行文要求,导致部分领导误认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林业局一个部门的事情,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

2、林农不理解。误以为此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重新分山,是违反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而不理解不支持。

3、山林纠纷多。我省目前林地林权证的法律现状是,土改时期发的土地证,林业“三定”时期发的林权证,1989年国有林发的林权证。其他时期均没有颁发法律认可的法律文书,而我区目前的山林纠纷根源大都产生于“四固定”与林业“三定”这一没有颁发任何法律证书的时间段。现在一提出重新登记换发新证,将以前没有暴露的许多纠纷、矛盾都暴露了出来,常常是为山林纠纷忙得焦头乱额,不好处理,极易诱发农村的不稳定因素。

4、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自我区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林业站的人、财、物、事权力全部下放到各乡镇管理,林业局只在业务上起指导作用,导致了许多林业站的林业业务技术骨干下岗或离岗,各乡镇林业技术人才欠缺。

5、经费不够。按照我们的预算,全区107.287万亩林业用地,涉及农户约有20余万户,总资金预算将达300多万元(按每证的发证成本15元计算,包括证书成本、现场核实、制图建档等),按上级文件精神,仅能收取工本费50余万元(扣除证书购置成本),而区财政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到现在还没有安排一分钱的经费,林业局与各乡镇根本没有能力开展此项工作。公务员之家

三、几点建议

1、明确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是稳定责任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责任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稳定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责任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准扩大范围。

2、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三是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解决四个问题

一是林地权属的确认问题。按照国土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而我省的村级农民集体土地权属却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确认土地所有权属于组(原小队)。因此在此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林地权属究竟应发给村集体还是组集体(现有的体制,组不是一级法人机构。)?

二是发证依据问题。原在三定时确认已经发证,但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已经遗失,档案馆也没有资料可查。换发证时凭什么依据申请?乡村证明能否作为发证的原始依据?

三是原有关文件的时效性问题。公务员之家

⑴我省林地林权的法律依据是“三定”时的林权证和1989年的国有林林权证,四固定时期没有发证,也没有依据。目前很多山林纠纷的起源却在四固定与三定期间,特别是70年代后消灭荒山兴办的集体林场,在“三定”时没有确权,其权属任何一方都拿不出依据(除了土改时期农民个人持有的土地证外)。此种情况下,权属应发给谁?是按土改时期的土地证确权给农民还是确权给集体林场?

⑵水库移民区的权属问题。我区有许多水库建于80年代,移民没有任何生产生活资料,生产生活资料全部实行调剂后(包括山林)一直经营到现在,而当时被调剂的山林已经发放了林权证,国家对被调剂的农户没有补偿或补偿低、又没到位(当时没有补偿的文件规定)。此种情况下,林地权属是确权给原农户还是按现状确认?移民在原移出地持有的林权证是否继续享有权利?

⑶在70年代消灭荒山,绿化祖国的文件精神下由农户的责任山、承包山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是否继续维持集体经营现状?如农户要求收回,原组建集体林场及后来维持林场权属现状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⑷在农村消赤减债过程中,有的乡村集体组织重新划分农民自留山,收回了农民的承包山、责任山进行统一拍卖,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农户依法要求收回其权属,是否违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是工作经费的问题。上级必须出台相关政策,是上级解决坚决解决,是地方配套的一定要配套到位,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但是也要考虑个别确有困难的县(区),地方政府拿不出工作经费,林业部门无法开展工作,建议由该县(区)向上报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重点倾斜解决。

篇12: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 片

(一寸)

学历

毕业时 间

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从事土地代理登

记相关工作年限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报考级别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上一年档案号

科 目

通 过 年 度

报考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主 要 简 历

起 止 年 月

在何学校毕业(最高学历)和在何单位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说明: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直接在线打印。贴上照片,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单位审核”栏由单位填写。单位对报考者所填内容,提交的材料(含照片)等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即可。

3、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二、报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此表一式一份。

2、提交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毕业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其中,1张贴在报名表上,另外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4、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月18日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已参加上一年度考试的老考生,“上一年档案号”栏为必填栏。

所有附件材料须用a4纸。

三、考生声明:我保证:本表信息与网上数据一致。 报考者(本人签名):来源:

年 月 日

篇13: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CORS技术论文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CORS技术论文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工作的开展有着多方面的价值作用,比如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等。为了使该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顺利,便需要融入相关技术。其中,CORS技术融合计算机技术、测绘技术以及现代通讯技术等多项技术,能够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依据。鉴于此,本文对“CORS技术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1CORS技术相关内容概述

CORS技术是顺应GPS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型技术,该技术在测绘领域有着非常广泛的价值作用。与此同时,CORS技术也是一类全解析机助测图系统,将地籍测量的内业与外业充分让那个和,从而使地籍的测量更具完整性及系统性。由于CORS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非常高,从而使得测定区域改正参数的精准度得到有效保障。在对区域中的CORS系统相关站点稳定性的基础上,便可以获取真实、可靠的GPS数据,进一步使站点误差得到有效改进,最终为用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从整体层面而言,要想使CORS系统的稳定性得到有效保证,需对基站基线进行详细分析,保证各基线间的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继而确保基线数据的准确度,这样才能够使CORS系统的稳定性得到有效保证,进而使CORS技术在相关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

2CORS技术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的应用分析

2.1基于集体土地确权中CORS技术的应用优点

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CORS技术的应用展现多方面的'优点,具体表现如下。

(1)测绘范围广泛,精度水平高。在土地确权测绘中,对点位的误差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即其误差需<5厘米。而CORS技术的测量精准度特别高,已经达到“mm”等级,这样便能够充分满足点位误差的要求。而且在测量过程中利用CORS技术,虽然会使各点间产生一定的误差,但是这些误差是独立存在的,不会引发误差叠加情况。另外与传统测量方法比较,CORS测量范围更加广泛,借助1台RTK便能够将超过一千平米公里的土地测量出来。

(2)操作简单方便,效率高。在操作方面,CORS技术体现出来的优势是简单方便,同时效率非常高。利用CORS技术进行测量,不需要分配多个工作人员,通常由1人便能够按要求完成,显然与传统测量以及全站仪测量需多人完成相比,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

(3)可使实时动态测量得到充分实现。在集体土地测量过程中,倘若采取传统的测量技术,则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如测量的地形地貌、天气以及季节等。但是,利用CORS技术进行测量,则不会受到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我们知道,传统模式下利用全站仪测量的时候,需确保已知点存在通达的视线,而利用CORS技术进行测量,同时在融合RTK的基础上,便能够将“确保已知点存在通达的视线”这一要素忽略,从而使测量时搬站时间得到有效缩短,进而使测量的效率得到大大提升。

2.2基于集体土地测量中CORS技术的应用缺点

CORS技术在集体土地测量中虽有诸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下。

(1)应用CORS技术进行测量会结合RTK进行,期间一般对基准站与流动站间的互相通视不作要求。但针对高层建筑物以及树木密集地测量的时候,会出现CORS信号受到干扰的状况,进而使测量的精准度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在这样的情况下,便需利用传统测量仪器,如全站仪进行测量,这样便大大延长了测量的时间,不利于测量效率的提升。

(2)基准站位置的不同,其信号覆盖区的精度也有所不同;距离基准站位置从近到远,其信号覆盖区的精度则表现为由强到弱。这一特点主要受到信号的影响,在距离基准站越远的地方,信号便越弱,从而倒置信号覆盖区的精度便越低。因此,解决这类问题便显得极为重要。主要解决方式为:在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对各时间段的信号强度进行预测,尽量避免信号弱的时间段,从而使应用CORS技术测量过程中,信号强度得到有效维持,进而使测量的精度得到有效提升。

3CORS技术在集体土地确权中应用需注重的关键要素

将CORS技术融入到集体土地确权中,不但需要注重其中的关键技术的发挥,而且还需要充分注意一些基本事项,如此才能够使土地确权工作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具体内容如下:

3.1关键技术的确立

CORS具备多项关键技术,如主辅站技术、虚拟参考站技术以及FKP技术等。其中,虚拟参考站技术应用非常滚规范,在实际工作期间,各大参考站均不会以直接的方式将改正信息传输至移动用户,主要是以数据通讯线为依据,进而把全部的原始数据向控制中心发送。在工作过程中,移动用户以GPRS或CDMA的方式将一个坐标发送至控制中心,这样控制中心便能够以此坐标为依据,对用户的方位进行定位,进而实现信息的发送及传输。在整个传输流程中,会自动生成一个精度费高的差分信号,此信号能够使PTK在运作过程中受到距离的限制的状况得到有效解除,进而使用户的精度得到有效提升。总之,将CORS技术应用到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当中,需对其中的关键技术加以掌握及充分利用。

3.2需注意的基本事项

在集体土地确权中应用CORS技术还需要充分注意一些基本事项:

(1)观测前期,需设置好平面收敛阈值,一般≤2厘米;进而对垂直收敛阈值进行合理设置,一般≤3厘米。

(2)完成仪器的初始化工作,将固定解求解出来,并保证收敛稳定的条件下,再进行记录工作。

(3)每进行一次CORS测量,则需完成一次记录,一般将前后两次记录的间隔时间维持在≥1min;与此同时,当卫星高度>15°时,其卫星个数需确保>5个。

(4)取各个测回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的观测结果,以此使观测结果的误差降至最低化,从而保证观测结果的精准性。

4结语

综上,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应用CORS技术有诸多优势,如测绘范围更加广泛,精度水平更高、可实现实时动态测量等。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特别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虚拟参考站技术、FKP技术等关键技术的应用。相信随着CORS技术日趋完善,其在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项目工作中作用将更加明显。

篇1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意义论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意义论文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推进各级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提升地籍管理现代化技术水平的需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0号)和《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为满足各级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各类土地,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具体一般由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地籍测量;地籍调查

1土地调查的主要目的

(1)逐步摸清各村庄土地权属状况,核准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及其利用状况。为地方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及政府土地收益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地方政府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证。(2)管好、用好存量土地,为实现土地动态管理提供有力保障。(3)建立地方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土地动态情况,分析研究变动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4)完善土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利用成熟的地籍管理软件建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发证签收簿、土地使用证等,具体可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证,网上变更等操作,真正实现地籍管理的办公自动化,彻底改变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靠人工操作,劳动强度大、效率低的状况,为地方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一流的服务和保障。(5)加快地方地籍管理步伐,为土地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准确、详实的各类地籍图件和权属、地形数据资料。

2任务

土地调查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在此基础上,主要任务如下。2.1权属调查由地方政府划定的调查范围,一般为一个完整的行政区域。对范围内村庄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查清每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2.2地形测量、地籍测量(1)在已有的C,D等级GPS控制网的基础上利用RTK等技术加密图根控制点,为土地调查及今后开展日常地籍管理工作提供足够数量的测量控制点。(2)地形图的测量及编绘。(3)界址点测量。(4)地籍图绘制。2.3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并完善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各类属性信息的录入;编绘1:500比例尺地籍图和按纸张缩放比例尺的宗地图,以县、街道(建制镇)、村等为单位生成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分类面积统计表,实现地籍管理的数字化和现代化。

3组织形式与工作步骤

(1)摸清任务区总体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历史人文、气候,以往组织实施过的测绘任务情况等。(2)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实施方案。(3)根据现有资料和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等制定该调查区村庄地籍调查实施方案。(4)对参加权属调查的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确权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准备所需的各种表格、用品。(5)进行宣传发动,一般由县国土资源局将相关行文送达政府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土地调查的目的.和重要性,争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理解与配合。同时,在调查区域内,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发放纸质宣传资料,通知到每一位村民及驻村企事业单位,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6)由负责调查任务的各县国土局在各调查区内发布通告,让调查区内群众知道即将开始的地籍调查工作,要求土地使用者在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时予以配合。通告内容包括:地籍调查的范围、时间、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如:调查时土地使用者应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等证件),需要现场指界,设置界桩、界标等。(7)图根点控制测量。(8)进行权属调查。确定每宗地的界址点、线位置及土地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9)进行地籍图的野外数据采集,包括各地物点的坐标数据,界址点的坐标数据等。(10)利用相关软件进行基本地籍图的编辑,形成地籍图图形数据文件。(11)利用已定的相关软件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地籍数据入库。(12)图件生成与输出,面积汇总,报表统计等。(13)编写技术工作总结及检查报告,进行成果整理。(14)成果提交。

4村庄调查的工作经验

(1)加强业务培训,起用认真负责、具有强烈事业心的技术人员,是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关键,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是做好地籍调查的基本原则。(2)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工作的核心。搜集已有资料成果是加快地籍调查工作的有效途径。依法、正确确定权属界线,设置明显的界桩(标)是获得准确测绘成果的前提。(3)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是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5社会意义

地籍调查所形成的大量成果资料,将在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广泛应用,创造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地籍调查,结束了长期以来各村庄驻地建设用地家底不清的状况,结束了土地权属混乱、界址不清、面积不实以及土地利用不尽合理等问题。有效地清除了因土地权属不清而出现的侵权现象,或因界址纠纷而影响社会安定等不利因素。(2)通过地籍调查,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法律依据,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土地政策。(3)通过调查对发现的违法占地和土地私下交易的处理,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地防止了政府资产流失,同时对规范土地市场起到积极作用。(4)通过调查,查清了各级驻地住户、企事业单位等分布情况。(5)通过地籍调查,摸清了各镇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的分等定级、土地估价、集体土地流转,以及引导各单位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直观、可靠、准确的基础数据资料。

6结语

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测绘工作,其完成后的测绘成果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历史遗留问题繁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新要求,更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挥政治智慧,确保如期实现“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为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夯实制度根基。

篇15: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土地勘测技术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土地勘测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实现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还提高了我国的土地开发水平。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运用土地勘测技术,实现了勘测技术的信息化,解决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面对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地勘测技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不断改革,为了明确农村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土地所有权证的确认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通过组织村民小组以及经济合作社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已经覆盖到了全部的农村集体土地。太湖县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自开始,全县15个乡镇。晋熙镇位于县城所在地,面积165平方公里,辖15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人口15.2万。由于发证工作的不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也运用而生,实现了发证的一体化管理和数字资源的高度共享。

1土地勘测技术的运用要点

1.1确定合理的比例

土地勘测技术在运用的过程中,在勘测之前首先要拥有一个具有合理比例的测图,只有确定了这个测图比例的合理性,才能在勘测工作中保证勘测工作的高质量,保证勘测结果数据的准确性。尤其在一些地势较差的地区,由于地势的起伏情况比较大,在确定勘测网点的时候应该在高处设置,保障不同的高程点之间的距离小于1米。而对于一些地势较好的地区,土地的起伏情况也较小,那么在设立网点的时候可以固定一个合理的值,通常情况下这个值的确定为1米,在这个距离下土地勘测工作可以较好的展开。

1.2提高关键点的精确度

在土地勘测的过程中,关键点一般是指坎顶线、标高等方面的地理位置,土地勘测在实际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关键点,在绘制勘测图的时候就应该保证绘制图中的农田、居民点、沟壑以及园地等详细的信息,除此之外,还应该保证可以详细的标注出农村的复垦地区以及城市改造方面的住房面积的信息和林地信息。在完成土地勘测的工作之后还应该标注高程坐标,保证后面的工作可以顺利展开[1]。

2运用土地勘测技术的优势

2.1精准的信息采集和处理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农民的知识水平以及文化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是因为这样,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发证中,农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必须对土地的权属调查的精确度提出更高的重视。土地勘测技术主要包括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其中,全球定位系统具有非常强的定位功能,在土地的相关调查方面的工作中,如果合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的定位技术,就可以及时,准确的对具体的土地区域进行定位。不仅如此,在准确定位之后,就可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和统计,从而完成信息的输出和输入[2]。科学合理的搭配使用土地勘测技术中的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就可以轻轻松松的调查土地权属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并且可以保证数据处理的精准性和可靠性,从而满足农民的高要求。

2.2快捷的数据管理

近年来,我国各方面的规章制度都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也是一样,在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时候,如果充分利用土地勘测技术,将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充分利用起来,遥感技术包括侧视雷达遥感、热红外遥感以及航空遥感,具有准确性高、重复性好等优点,将其运用到地质勘测中,可以快速的获得准确的地质结构等信息,但是需要的成本较大,此种技术在一般的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中用得并不多,却可以使数据信息的管理变得更加敏捷,还可以使整个登记工作变得更加规范,从而保证登记工作的严谨性[3]。

2.3高效完成工程进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规模比较大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除了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各项土地勘测技术的支持。为了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保证工作的进度,在登记发证工作期间,只有充分利用土地勘测技术,为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提供更加可靠的技术依据,保证等级发证工作的一体化,从而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不断强化信息化水平,保证等级发证工作的高效完成。

篇16: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土地勘测技术论文

3.1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需要使用到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同时融入地理信息系统,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所以在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时候,就需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了,同时依据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来完成土地的报批和审核。在实际的土地报批和审核过程中,将土地归户卡或者土地登记卡输出之后,就可以打出土地所有权的证书。在这个过程中,使用地理信息系统还可以将土地的报批以及审核的流程控制在一个完整的流程中,这样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流程了,使工作更加简化,便于管理,最终提升地籍办公的效率[4]。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原则上应该保证数据库的多功能性,除了最简单的数据浏览功能和查询功能之外,还应该建立数据分析统计功能,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就可以对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和统计了,使数据库可以更好的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服务。

3.2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简称GPS,是一种通过人造卫星对地面的物体进行定位的技术,由于其定位范围较广,并且精确度较高,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的各个控制点进行定位确定,并且非常精确和快速,最高的时候精确度甚至可以达到厘米级别。通过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地形图以及地籍测量的控制点和界址点进行确定,使我国的数据采集和数据监管更加快捷。全球定位系统的使用具有非常高的自动化程度,大大减少了监测工作中需要使用到的人力和时间。如果农村的环境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将遥感影像应用到土地的调查中,不仅可以将图斑的界限直接判读出来,同样可以精准的识别权属的的界址点和线状地物的方位[5]。另外,如果农村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特别是新产生了一些地物的时候,采用遥感影像来读取图斑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困难,这时候就可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来进行定位了。在外界的调查工作中,在实地指界的时候,如果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来进行定位的话,不仅可以快速的确定具体的位置,并且还可以保证点位坐标的准确性,这样,外界调查工作的效率就大大提升了,并且还可以保证成果的质量。

3.3遥感技术的应用

遥感技术包括侧视雷达遥感、热红外遥感以及航空遥感,具有准确性高、重复性好等优点,将一定比例缩小的地表景观的综合影像的特征和原理进行完善的记录,由于土地开发工作的不断发展,而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首先要对地表物体的成像规律以及影像的特征进行研究,同时要明确地面相关物质的大小、所在的方位以及性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遥感技术可以对外业的`调查工作的底图进行制作,可以利用航摄影像,这是一种分辨率极高的技术,分辨率高达0.4m,在制作正摄影像图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是DEM数据,DEM数据具有很高的精度。在这个底图制作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是ArcGIS软件,在合理运用ArcGIS软件的前提下,还可以结合最新的现状图数据来代替村权限界限和现状地物,以行政村为一个单位,从而制作出规范符合规定的套合图。工作底图和实际距离的比例应该保持在1:5×103[6]。在得出了影像套合图之后,就可以将其看成为外业权属的调查工作底图,从而进一步完成权属调查工作。

3.4综合技术的运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整合在一起,就是一种全新的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果只是单纯的使用土地勘测技术中的一种,是很难全面的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现在在实际工作中单纯运用的例子也比较少,一般是将三种技术整合起来。在3S技术中,遥感技术获得的影像一般是作为参考,而全球定位系统就是数据采集的主要方法,最后再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描述最终的监测结果,最终完成土地的调查[7]。在这个过程中,将三种不同的技术有效融合在一起进行使用,每种技术都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使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高效、系统、规范的完成。

4结束语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规模大、程序多的工作,并且涉及的内容非常广,合理选择使用使用土地勘测技术,利用遥感技术来制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完成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使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构建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从而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高效完成,为农村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

参考文献:

[1]王飞飞,郭庆丰,宋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地籍测量中测绘新技术的运用[J].中外企业家,,23(25):66-68.

[2]张红宇.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J].农村经营管理,,16(02):08.

[3]李黎.GPS技术在变形监测中的应用及发展趋势[J].勘察科学技术,,23(62):132-133.

[4]刘善彬.COR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的应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52(11):159-160.

[5]王玉柱,郭增长,胡华宗.COR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应用[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3,36(11):100-103.

[6]杜会石,孙艳楠,陈智文,于国强.“3S”技术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J].江苏农业科学,2014,52(12):25.

[7]陈建东.浅谈“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13,16(03):15.

篇17:浙江省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三、切实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坚决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组织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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