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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

「摘 要」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广,优惠房成了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同时,有关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尚待细化或是缺乏规范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优惠房纠纷也是一个有待商榷的焦点。以下是笔者对此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广,优惠房成了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同时,有关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尚待细化或是缺乏规范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优惠房纠纷也是一个有待商榷的焦点。以下是笔者对此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

一、优惠售房的性质

优惠售房一般是指标准价售房和成本价售房。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策、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按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投入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标准价售房的产权性质应是有限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的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买卖、租用权。原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买卖、租用权。售、租房屋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成本价售房的产权性质是全部产权,但其买卖也有一定条件。“职工按标准价或19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职工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94%.”(北京市房改办《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有限产权与按份共有之间的区别

1有限产权优惠房购买人有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按份共有必须经协调一致,才能对整个房屋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

2有限产权优惠房购买人申请的是私人产权证,只是产权证上注明“部分产权”字样,而按份共有人是共有产权凭证。

3有限产权优惠房购买人可以不经补贴单位同意,由其继承人继承优惠房,五年后补足差价还可流通;而按份共有继承人不能就整个房屋继承,更不能未经其他人同意将公有房屋出售给他人。

4有限产权优惠房购买人自行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自理;而按份共有人不需对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其他公有人也有义务承担。

三、处理纠纷的原则

1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平等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优惠房产权的均平等受法律保护。优惠房产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继承、离婚等。产权人通过买卖合同交清了房款,依法取得了产权证,补贴单位“一房卖两户”应支持产权人合法权益。产权人取得优惠房产权,同等受法律保护。补贴单位以居住方非单位职工为由主张全部产权,不予支持。

(2)平等保护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户、补贴单位各自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同等受法律保护。如补贴单位将已承租给甲的房屋卖给乙,则侵犯了原承租户甲的优先购买权,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如产权人未征得补贴单位同意,将优惠房投入市场出售,则侵犯了补贴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对该买卖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二)自愿原则

房屋买卖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经成立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条款,自愿接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纠纷首先依照合同处理,其他人不得予以限制。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工龄优惠购房的,应视为自愿“投资”.由于职工的工龄优惠只可使用一次,这种“投资”是有风险的。在离婚时,未计入全部工龄的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全部工龄要求补偿,不应予以支持。

篇2: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

(一)调离:职工以优惠政策购买单位住房,在其调离单位时,单位要求职工返还以优惠房时,应首先尊重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对单位之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如某电器公司诉王某腾房一案。王某是该电器公司职员。1991年3月,该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住房困难开始在职工集资建房。王某自同月25日至1992年8月20日分三次向公司支付了八千元住房集资款。1992年底王某入住争诉之房。1993年5月,公司所建住房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双方于同月25日签订职工购房协议书,其中约定:“如王某调离公司,需在三个月内完整无损交回住房,由公司另行处理。电器公司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退给王某房款,不付利息。”协议签订后,王某以标准价一万三千六百四十九点八元的'价格购得该房。同年6月28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王某颁发了印有“优惠出售住宅”字样的房产所有证。4月,王某向电器公司申请调离。同年8月电器公司进行以标准价过渡成本价房改,王某未办理。2月王某正式调出电器公司。电器公司多次通知王某

腾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腾退房屋,由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此案,电器公司职工王某按优惠售房政策购买单位住房,依约交足房款,取得了房产所有证。王某依法对争议房享有“部分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单位住房,取得了部分产权,虽然只有有限的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享有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单位不能随意侵犯职工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然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自由是合同的价值所在。双方签有购房合同的应从合同。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了职工在调离该单位时,应腾退房屋。王某在购房后,未参加标准价过渡成本价的房改。购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王某正式提出调离电气公司时,应遵从合同,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腾退争议房。

(二)离婚:职工取得产权后发生离婚的法律事实,引起优惠房分割,属合法民事行为。补贴单位不得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利益。在诉讼中,审判机关不用征得补贴单位同意即可将优惠房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有残疾的一方,照顾无房方的原则处理。审判实践中有如下几种分房方案可供参考:

(1)一方得房、一方得钱:

由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将优惠房作价,按商品房市场价分割。得房一方给予对方市场价之百分之九十四的一半价格。如双方均愿出资的,可由法院主持对房屋进行竞价,出价高者得房。如双方均不愿出资的,可采取如下方案――(2)换房:一方得房,并为另一方提供一套住房。这套住房可以是私房,由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可以是承租房,在一定时期内由无房方享有居住权,并由得房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3)合居:在双方就住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且单位亦不能另解决住房的情况下,只能由双方合居争议房,维持共有状态,直至双方能够解决为止。

李某,男,六十四岁,汉族,退休干部。刘某,女,五十五岁,汉族,无业。李某与刘某再婚前,已在本单位取得一套优惠房。再婚后,李某单位进行标准价过渡成本价房改,刘某自愿使用自己的工龄与李某参加房改,使李某少花1150元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再婚四年后,李某起诉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以居住房取得全部产权使用了自己的工龄,且自己无其他正式住房为由,要求取得房产权。有意见认为,李某购房使用了刘某的工龄优惠,应视争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又无其他正式住房,因此应将房屋所有权平均分割。也有意见认为,李某再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只购买了单位享有的有限处分权及收益权,故应将争议房判归李某所有。法院认为,李某再婚前已取得部分房产权,即百分之九十四的房产权。再婚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剩余的百分之六的产权。使用了刘某的工龄后,李某购房虽只少付1150元房款,但却使刘某无法再次享受这部分工龄之优惠。故判决争议房归李某所有;刘某暂住该房二年;李某一次性给付刘某房屋补偿费5千元。胡某,女,四十二岁,汉族,某设计院工程师。解某,男,四十五岁,汉族,某金属材料公司工人。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后生一女,现年十六岁。现住房由胡某单位分得。1995年,胡某花费12572.86元以标准价购得此房产权。初,胡某起诉离婚。解某同意离婚及子女由胡某抚养,但要求继续居住现住房。经多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中,胡某曾表示愿出10万元房屋补偿费。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方便双方生活的目的出发,判处争议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解某10万元房屋补偿费,解某搬出争议房居住。

(三)继承、析产案件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这种优惠房产权分割之难点在于,评估房价无实际标准,竞价售房操作不便,有关工龄优惠难以作价衡量。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多以调解解决此类案件,或酌情给予经济补偿。我们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使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使当事人的权益最大限度的得以保护。

篇3:税收优惠问题理论探析

税收优惠问题理论探析

一、产品和劳务方面的税收优惠

1.先分析一下对产品(或劳务)进行税收优惠的超额负担问题。在图1中,S、ST[,1]、ST[,2]是税前、税后以及税收优惠以后的供给曲线,三角形ABC是正常征税形成的超额负担,而三角形CEF是税收优惠以后形成的超额税收负担(因为征税所决定的资源配置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福利损失),两者之差AEFB是因为税收优惠而减少的超额负担,由此可见税收优惠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

附图

图1 超额负担分析

2.在图2中,AB是正常课税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而AC是对产品(或劳务)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正常课税条件下,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0,而在对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1。可见消费者的效用在税收优惠以后得以提高。图2中,IE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收入效应,SE则是替代效应,两者合计TE则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总效应。

附图

3.由上分析可知,对产品(或劳务)予以税收优惠能减轻超额负担,因此对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是无效率的,但是否就需要对它进行税收优惠呢?并非如此。由图1只能得出对产品(或劳务)应征低税的结论;由图2可知在对产品(或劳务)课税时,若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必然会产生税收的替代效应,正因为税收的替代效应妨碍消费者的选择,所以它导致经济的无效率。因此,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现行增值税对居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率就没有必要。

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对于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如居民日用品)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会较少。如图3所示:弹性小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CD,弹性大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BD。可见,对居民日用品征高税也合理,但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效率原则,却有悖公平原则。

附图

图3 超额负担和价格弹性

4.结论:(1)流转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零税率,另外还有6%、4%的征收率,甚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还涉及10%、7%的扣除率,众多的人为规定的税率必然导致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世界各国的增值税税率都远没有我国复杂,因此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而仅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税率。(2)对产品(或劳务)实行单一税率,减少税收优惠,会降低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评价各种税的经济效率时,超额负担并不是唯一的标准,还应该考虑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税务行政费用包括税务机关的各种设备和物料,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但不用支付的各种劳务。纳税费用则包括用于会计师和税收指导方面的货币支出,以及纳税人用于完成纳税申报的时间。复杂的税率必然使上述两项费用增加。

二、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

因为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不改变商品之间的价格比,因此不会发生税收的替代效应,从而不会出现如图1所示的超额负担问题。

附图

图4 对所得优惠前后的无差异曲线

在图4中,DE为税收优惠以前的消费者或生产者的预算线,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1];当消费者或生产者享受到税收优惠以后,其预算线上移到AB,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2]。因此,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将增加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附图

图5 劳动供给曲线

1.个人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

图5中,在工资率达到W[,3]以前,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实际工资率,从而增加社会劳动的供给;而工资率超过W[,3]以后,税收优惠虽仍可提高实际工资率(单位日引司内的工资),但由于休闲的边际效用大于工作的边际效用,反而减少了社会劳动的供给。因此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而对高收入者则不应有税收优惠。

也有人会认为,“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会打击富人(通常是能力较强的人)的工作积极性,果真如此吗?布雷克1956年对英格兰306个自营律师和会计师作过调查,得出结论:“所调查的这些人异口同声地抱怨‘惩罚’性的税收,但令人惊奇的是,这些抱怨都很少表现为行为。他们几乎一致认为税收压抑了他们的全部工作积极性,但实际上因此而减少工作努力的人和增加努力工作的人,数量差不多。”所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工作努力没有严重的妨碍影响;相反,税收的激励影响和妨碍影响都很小,且可以相互抵消,纯效应很小。

通过以上对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的效率分析,笔者认为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则显得毫无意义。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否公平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税收既要满足横向公平,还要满足纵向公平,税收优惠不能破坏这个原则,而个人所得税更应该突出公平原则。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的变化趋势是: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较快,而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的收入都增幅较小,贫富差距拉大。因此,从税收要满足结果公平的角度而言,不仅要维持累进税率,而且应该增加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削减对高收入者的优惠。

就公平原则而言,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有不足,以下略举几例:(1)农民未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现在城市居民可以享受每月800元的税前扣除,而同样收入的农民却要缴纳农业税且无抵免,显然不公平。(2)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较低。800元的扣除限额是90年代初制订的,由于物价的原因,现在的800元就显得太低了。(3)现行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一个单身汉的支付能力与一个有同样收入的'、但已结婚而且需要赡养父母的人的支付能力会一样吗?显然,后者的实际支付能力要低。

结论:(1)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2)将农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农业税。此方案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农民的个人所得,因为农民取得收益的成本和费用难以界定。可以考虑将农民的收入划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类,对于非农业收入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农业收入则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中增加一个“农业收入”,直接以农民的收益为计税依据,适用较低的税率,征收办法实行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应该提高。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对扣除限额实行指数化,即确定一个与通货膨胀率保持一致的宽免自动指数,以修正扣除限额。(4)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细化扣除限额标准,对实际支付能力不同的个人适用不同的扣除限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微观主体,其经济效率直接影响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功能主要是进行再分配,体现结果公平,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体现经济效率,体现规则公平与起点公平,所以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

对于某类企业所得(利润)给予税收优惠,意味着该类企业可能获得税法认同的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只要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收益,企业就要关闭,而享受税收优惠后,不仅不要关闭,甚至还可能赢利。资本是追逐利润的。从长期来看,当预期收入上升时,社会资本必然流向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地区或产业

。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作用所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将资源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的。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绝大多数是基于这种目的制定的,但问题在于这些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由于这些税收优惠太多太滥,其在效率方面的缺陷是明显的,表现在:(1)产业导向不明显,激励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2)不少地方为了营造当地的投资环境,滥用税收优惠,反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3)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一般民众甚至税务人员也根本无法深入了解,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也明显增加。以上缺陷说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的效率下降。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1)过多的税收优惠结企业提供了活动空间,个别内资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以逃避税收,而其他企业则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这不仅不公平,还助长了腐败之风。(2)同样都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相差很大。表面上看,法定税率都是33%,但实际享受的税率却不一样。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国民待遇”不能只是外资企业享受,内资企业也得享受。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为竞争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规则环境。通常而言,外资企业大多是跨国性的大公司,他们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再加上税收优惠的特别待遇,使相对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无法与之平等竞争。(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诱使个别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违背了政府以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本意。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美国税制自里根政府以来大量削减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从谋求绝对平等转向追求效率,重申机会均等的重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该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限的税收优惠不可能让一个好企业有多大的满足感,也不可能救活一个差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则公平比结果公平更重要。当然,有些税收优惠还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对年度收入总额未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适用低税率。就我国现状而言,应该保持并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虽然赢利水平欠佳,但却容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税收政策应该向他们倾斜,而税收优惠则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结论:(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快消除税收优惠的差别。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和引进外资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但应该明确规定该期限。(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除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税收优惠适当保持以外,其它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

【参考文献】

[1] 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夫・诺布斯.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2] 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 王书瑶,等.赋税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篇4:优惠怎么造句

1.首先,此“住房联建”制度是一种政策上的优惠,它是以震后灾区颁行的多份文件构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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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一条对农业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奖励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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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优惠怎么造句

1.通过多哈回合谈判,多边贸易自由化或许会消除地区性贸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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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售房启事

售房启示怎么写?

撰写售房启示,一般要写清楚本人出售某地,某小区,几居室一套,房屋性质,面积,朝向,楼型及楼层,年代,房产证年代,装修情况,有无家具,何时可来看房,准备卖多少钱,是否可议,姓名,联系电话等

例:本人现欲出售矿中教师楼楼房一套,面积57平方米,两室一厅,三层,新装修,证件齐全。房屋采光良好,周围环境适宜,临近学校,交通便利。价格可看房后面谈。如有需求,请联系:******(电话号码)

出售房屋启事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不一样的,具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如下:

卖房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房子位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_____)的价格出售于乙方。同时,乙方也自愿以上述价格购买该房屋。

二、甲方向乙方承诺以下条款:

(一)本合同签订后,产权属乙方。

(二)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处房屋的使用、出租、担保、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如果房屋因拆迁、征用等不可避免情况发生时,补偿款为乙方。以保证乙方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

(五)房屋建房许可证由甲方负责在签订本协议时免费提供给乙方。

三、乙方自愿向甲方承诺以下条款:

(一)乙方应按约定价格付清费用,不得拖欠。

(二)乙方保证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等各项物业费用。与甲方无关。

(三)遵守政府、日新小区管理规定。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反悔,需向对方支付房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关直接损失。

五、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都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的条款。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补充内容:

出售房屋启事要注意一些补充内容

1、双方身份证明或户籍资料复印件交相对方留存。

2、甲方向乙方给的房屋相关资料如下:

甲 方(签字):_____ 乙 方(签字): _____

地 址: _____ 地 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见证人(在场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8:售房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房屋出卖给乙方,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住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三、乙方在XX年XX月XX日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元整,即小写¥:元。(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无转让,无抵押。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六、甲方应在年月交房给乙方,并将甲方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

七、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移动的物体,如有改变,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屋内所带的物品及厨房设施(油烟机、炉盘),卫生间(太阳能)一律齐全,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不得带走。

九、xxx年7月1日前,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宽带费、闭路费等)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XX年XX月XX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XX年XX月XX日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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