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撤消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撤消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消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3月为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经财政部、审计署联合检查组检查,该事务所在其所从事的验资、查帐、资产评估等业务中,存在着不少严重问题。鉴于该事务所玩忽职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研究决定,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从即日起生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消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篇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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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等24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等24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等24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4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

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审计师事务所

山东会计师事务所

苏州资产评估公司

德阳市资产评估公司

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公司

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宁波市资产评估中心

天津市中环财务咨询服务公司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河南审计事务所

甘肃第三会计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

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

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

贵阳会计师事务所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审计事务所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惠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等24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篇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等2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等21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适应股份制改造试点和证券公开发行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规定,现批准确认以下评估机构从事股份制试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立达建筑审计事务所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资产评估公司

天津审计事务所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等21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篇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07.03

为了规范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必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及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按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证券承销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主承销商必须聘请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的有关规定出具验证笔录。

证券主承销商在从事配股承销业务中,应当聘请律师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的规定制作验证笔录。

同一项目的证券发行人、证券主承销商不得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必须聘请律师,对所申请设立的基金是否具备发行与上市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发起人协议;

2、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3、招募说明书;

4、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申报材料;

5、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办理。

可转换债券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的规定制作验证笔录。

五、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21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境外或香港等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等提出需要境内或者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提供,其他未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为在境外或者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对《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把握不准、尤其对有关境外发行和上市是否需要履行国内审批手续的问题,应当书面向中国证监会咨询,不得在没有掌握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误导客户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

六、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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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将审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由审计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一式2份,经主管审计机关审查属实签章,报审计署和证监会审查批准。符合条件者,审计署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及其注册审计师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均比照《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下简称《资格确认的规定》)执行。申报所用的具体表格由审计署、证监会制发。

四、审计事务所在对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应按照《资格确认的规定》和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五、从事证券业务时,注册审计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称会计事务所。有关事宜由审计署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六、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事务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证监会反映。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7: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通知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关于确认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3号〕,下列26家评估机构获得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各有关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速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联系,办理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事宜。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编号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57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58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59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0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1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2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3

重庆审计事务所              No.  0000064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5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6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7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8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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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国资办发〔1993〕17号、20号、28号文确认,下列56家评估机构获得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现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编号如下: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01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2

北京立达建筑审计事务所      No:0000003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4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No:0000005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6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7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No:0000008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9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0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1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2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3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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