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医药政策趋势分析报告会议通知,本文共16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中国医药政策趋势分析报告会议通知
中国医药政策趋势分析报告会议通知
医保改革·招标政策·十三五规划与医改新动向
至12月底,在国办发“7号文”、卫计委“70号文”的指引下,部分省份药品招标已在开始不断上演,政策火力大、市场竞争烈、企业应对忙,甚至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刻!
但仍然有很多省份不但仍未开标,甚至尚未开始或推进缓慢,各省招标怎么搞、企业怎样应对?落标后的市场该怎样绝地反攻?辅助用药目录不断涌现,大品种如何应对?
与此同时,国家要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的确立也在牵引着药企紧张的神经,这将直接和药价挂钩。但过去按服务项目收费,未来则探索总额控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门诊)、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医保付费机制改革已全面推开。
医保控费机制改革后,医疗服务效率、现代医疗体系、现代医院制度将很快形成,这对将于未来药价市场化形成起到关键性作用,医保对传统“医”与“药”的商业运营模式形成巨大冲击,药企怎么办?
在当前中国经济三期叠加效应下,第四期叠加效应正在形成,医药行业环境的三期叠加也带来了行业结构性的变化,行业呈现多变、不定、放开、覆盖、拐点、分水岭等新特征,面对未来,政策是延续还是覆盖?行业的巨变下,药企面临多达18项的不利环境。
涉及医改的卫计委、社保部、工信部、发改委、药监总局、财务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都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治理环境、推动改革。企业该如何明辨时局,把控方向,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十二五期间,四省医改试点中,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提价、推行药品采购成为了公立医院改革的主旋律。在相关部委十三五规划酝酿制定、不久即将推出的背景下,未来的医改还将趋势怎么走?药企如何在医改政策的复杂、多变、不确定性中,寻找到自己的突围之路?
应广大医药企业的强烈需求,在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指导下,定于1月9日-10日在北京举办第五届中国医药政策趋势分析报告会--医保改革·招标政策·十三五规划与医改新趋势。
本次报告会邀请人社部、工信部、卫计委等相关部委政府官员出席演讲;邀请有关招标、医保、药价课题组成员及行业协会负责人等权威专家演讲;邀请对政策有深入研究的实战派嘉宾演讲。透露梳理新政要点、研究判断新政趋势、分析透视新政影响,指导辅助企业应对。
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主办单位:赛柏蓝微信公众平台
中国医药企业高峰论坛组委会
承办单位:北京赛柏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采育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地点:201月9日-10日
北京(具体酒店会前10天另行通知)
报告会议题
模块一:十三五规划与医改新动向
1、《中国制造2025》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提出的“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基本原则将对医药工业制造带来怎样的新革命?
2、在《中国制造2025》总体部署下,由工信部牵头的《医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规划重点突出了怎样的产业导向?在工业4.0智能制造背景下,医药工业将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
3、资金短缺、研发薄弱、缺乏产业化机制、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等制约行业发展,规划将生物医药、医疗信息化和高性能医疗器械确定为重点突破领域,具体的目标的要求是什么?
4、药品审评注册改革、药监市场飞检严管、临床数据自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将对制药工业带来怎样的格局变化?
5、与医药相关的七大国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包括分级诊疗、大病保险、社会办医、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等等政策文件,将对市场和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如何有效应对?
6、新医改与医药相关政策梳理及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政策、药价改革、招标采购。
7、“十二五”深化医改的规划与实施进展回顾:三大重点、七个领域、五大保障。
8、国家整体“十三五”专家中,北京大学李玲教授领衔参与医改“十三五”规划,这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预期与前瞻?
9、20医改工作重点、卫计委工作重点、全国工作报告等,涉及医药工作内容解读、回顾与未来趋势研判。
10、-年,涉及医药的十大政策分析;八大部委涉及医药政策改革方向、动向。
11、各类医药政策中,以降价为核心诉求的政策梳理,未来的药品价格趋势。
模块二:医保改革前瞻及企业应对策略
1、医保问题为何牵住总理的心?多地医保已经挺不住,必然的改革大思路是什么?
2、全面掌握2016年医保政策顶层动向: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衔接,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扩容及支付方式调整,对医保用药市场将起到怎样的促进推动作用?
4、全国医保重点工作中,原计划7部委制订的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何在?9月底之前制订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订的程序、依据、办法等规则。进展如何了?这将给药企带来怎样的影响?原计划的4部委11月底之前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的完善市级统筹、省内异地结算、鼓励省级统筹和跨省结算,目前进展如何了?这给用药市场带来怎样的机遇?
5、2014、2015年国务院数次发文强调,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成为了医改工作重点之一,大量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并且管办分开,这将对企业市场竞争规则产生怎样的颠覆?
6、目前,全国已有10省左右,以及10省之外的35个城市都已经实现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三保合一”,未来的趋势如何?
7、当前国家卫计委以及上海、重庆、青岛等地,都从单病种付费、医保结算价以及放开自费药的价格三个方面对医保进行改革,这三种以价格为基础的医保改革将分别对药企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
8、医保改革中的“单病种付费”势在必行,重庆市出台了《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安徽、江苏等地都已在推行。这种模式下,医疗机构会在控制成本目标下选择疗效可靠价廉药品,无疑将加大药企间的竞争程度,药品必须进治疗方案才有销售,大部分进不了方案的药品何去何从?
9、医保支付基准价是目前医保改革又一个重点,国家卫计委也曾多次推广“三明模式”,未来极有可能被全国效仿,这种以接近全国最低价甚至更低价作为支付基准价,这对普药企业、原研药企业将带来怎样的巨大冲击?
10、在全国药价放开大背景下,包括上海在内将放开自费药价格。这意味着政府只控制医保支付的药品价格,对自费药的价格交给市场决定。这对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等各类药企产生怎样的影响?
11、人社部官员近期表示,今年我国要全面推进大病医保制度,大病医保改革现状与进展?不同类型药品在改革中的利弊分析。国家人社部今年4月初调整了医保目录中的部分品种,为什么?
12、天津市12项医保政策解读;福建省、湖南省在医保付费改革上的`探索、进展与趋势分析;上海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专业化大病医保改革与探索,在报销服务上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具体怎样的改革意义?西藏探索以总额控制为主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分析。
13、地方典型医保改革样本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医保支付政策的制度?医保价格谈判是否将蔓延?医保支付谈判机制政策分析。不同的主管部门代表了怎样的利益诉求?对药企将产生怎样的冲击?
14、医保支付制度的重要性及其通常的演变过程,医保支付基准价到底该如何制定?国际上有哪些模式值得参考借鉴,各种模式对药企的影响分析。
15、医保支付价格是和医保的支付制度、支付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究竟能不能推行下去?最终如何传导到药品价格上去?在未来的制度依然只能以省为单位可能性大,碎片化地影响着各省价?
16、什么样的企业产品将在医保改革之后获得优势?现有的医保目录内的优势产品,是否仍然能够保持优势?
17、香港、台湾、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医保付费经验,将如何影响我国医保政策?
18、国家医保支付改革的未来预判:付费机制改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商业保险介入带来的格局调整,竞争性的医保体系能否形成?是否会倒逼招标管制作废?
19、当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已进入窗口期,出台在即。目录将迎来史上最大规模的品种调整,结构不合理是否将得到调整?更新调整周期是否还是漫长的五年?
20、新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遴选机制是否会更为科学合理?是否会扩大目录覆盖范围,保证临床必需药品的报销资格,提高患者临床必需的创新药品可及性?
24、《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操作实务: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关键因素分析;国家医保目录调整风险管控重点内容;目录医保基金限定支付范围解读;企业医保目录战略实施模式;企业医保目录工作六原则;企业医保资料撰写要点。
模块三:重磅解读医药招标政策现状与趋势
1、国务院《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7号文)、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70号文)深度解读与分析:十大关系、十八大政策导向和关键词;未来招标七大预判。
2、未来药品招标如何在卫计、发改物价和医保部门中实现平衡发展?全国非基药招标政策及各省进展分析,“7号文”后,将产生怎样的改变?
3、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解读与分析:全国再增加700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对招标的影响?
4、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国家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搭建进展,对企业投标报价影响,企业如何制定科学的投标价格策略。
5、医药企业在当前招标环境日益恶劣背景下的战略发展思考;药品分类招标带来机遇与挑战,从历史与现状分析招标管制的废除问题争论。招标配送现在问题与未来趋势。
6、全国基药招标政策与各省进展分析,从全国基药招标中的非基药配比,看未来基药非基药“两标合一”的可能性。
7、医改综合试点安徽省、江苏省、青海省的医改动向、模式及药品招标解读分析。北京、广西等近期启动或即将启动招标的省、区解读分析。
8、药品招标中,五条永久核心的规则解读,如何把握“不变中的变化?”药品招标三大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综合评标法与性价比法”,企业如何有针对性制作标书积极投标?
9、招标9大关键、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企业招投标的管理模型、产品招标特征分析模型;如何建立6大招标内控系统?药企应对当前招标的4大管理策略。
10、药企如何有效与被医院欺压的医药配送企业展开良好合作,以防止商业成本转移到工业的问题?招标配送现在问题与未来趋势。
11、全国非基药招标政策及各省进展分析,“7号文”后,将产生怎样的改变?
12、招标“二次议价”“带量采购”现存的重大问题与隐患,对医药企业的伤害,如何在医疗机构强势要求让利而无量的承诺情况下,做好企业的应对策略?
13、未来药品招标如何在卫计系统、发改物价系统和医保部门中实现平衡发展?
14、医疗反腐、CFDA“黑名单”、卫计委“九不准”、国家工商总局严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招标形成怎样的影响?
15、医药政府事务的新状态与新思维,如何从思想认识、工作流程、目标路径等角度科学开展政府事务?
16、药品招投标法律风险之案例分析:奥吉娜状告山东卫生厅招标不公案;重庆天圣状告重庆卫生局招标案件;江苏高值耗材招标造假案;广东基药招标腐朽案。企业在招投标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腐朽风险。在遇到不公平竞争时,应当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什么情况下妥协、保市场,什么情况下申诉、举报、投诉、乃至诉诸法律?
参会对象
医药工业、商业、医疗器械企业等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营销副总,营销总监、市场总监、政府事务总监、市场准入部总监,以及以上部门工作人员等。
会议费用
出席会议代表学习费、资料费、中餐费共计3580元/人;住宿可协助预订,费用自理。1月2日前报名并汇款可享受3200元/人优惠价格;会议前汇款者,可享受3400元/人优惠价,现场缴费无优惠)。
开户名:北京赛柏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富丰路支行;账 号:9132 0154 80000 6549
联络方式
北京市丰台科技园航丰路8号1幢335室邮编:100070电话:010-56541102 400-1000-198传真:010-56541103QQ:252657928邮件:252657928@qq:赛柏蓝、中国医疗器械于淼13810289793石伟13810713971尤尤13810736873刘翔13810344596
篇2:部分政策介绍及会议通知
部分政策介绍及会议通知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但是很多人连补贴的影子都看不到,拿补贴一直是很多干农业人心中的“痛”?想知道如何拿农业补贴吗?9月18日-20日,到省会郑州天河大酒店听听吧!
部分优惠政策介绍:
1、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优惠
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
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用电用水优惠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
1、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万-100万元
申报时间:7月-8月
2、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200万元
申报时间:6月-8月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补助资金额度:合作社50万-150万元,龙头企业100万-300万元
申报时间:8月份
。。。
3、专项扶持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专项扶持比较多,比如:
1.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万-160万。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万-80万。
4.“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
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4、补贴究竟该如何拿?
1.查条文,筛信息。及时关注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把控最符合自己产业的政府补贴,结合自身情况筛选出合适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
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
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高申报成功率。
新型农业经营体申报中央财政涉农资金预报会
篇3:虫害趋势的分析报告
我公司3个车间和1个包装间共16个灭蝇灯,捕鼠站25个,灭小飞虫285只,鼠0只,从下表看出灭蚊虫数量呈上升趋势。
一、虫害种类分析
二.虫害捕获分析图
1. 每周虫害捕获分析表
2.第三季度月份虫害捕获表
备注:每月当灭蚊数量大于100只时,我们将进行专业的清理工作。
以上图表显示虫害中,无鼠疫危害,危害主要来源于小飞虫。由于当季正值夏季多雨湿润环境下,蚊虫数量较多。蚊虫数量一定程度的增加是因为当季正值夏季,气候适宜蚊虫生长。灭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
三、捕获地点分析
3各部位虫害捕获数量分析图
备注:每月当灭蚊数量大于100只时,我们将进行专业的清理工作。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车间蚊虫数量多于包装车间,原因在于车间通风性好队蚊虫空间移动面积较大,而包装车间环境相对密闭,影响飞虫进入主要是人员流动,货物搬运周转过程。七月中旬对所有的灭蝇灯进行清扫,更换故障灯管,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小飞虫的数量有了明显的下降。也随着季节的推移和气温的降低,小飞虫数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季度是虫害最多的季节,当然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避免包装车间与外界相通,减少开门的频率和时间,来保证虫害绝对数量的减少。同时加大清扫力度确,保持环境卫生及时维修故障设备,最大程度的消灭蚊虫于萌芽之中。
篇4:手机木马分析趋势报告
手机木马分析趋势报告
日前,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了《201x年末最流行手机木马分析趋势报告》,报告中公布了201x年感染量最高的100款手机木马。其中,最为猖獗的色情类恶意应用在今年只占3%,而伪装成系统类应用的木马则占比高达54%。此外,报告还将这100款手机木马的七大恶意行为详细列举,以便网民小心提防。
图1:201x年末感染量Top100手机木马伪装类型分布
据报告显示,在感染量最高的100款木马中,安卓补丁和下载服务两款恶意木马占比高达11%,位列榜首,Setting Provider(设置服务程序)紧随其后,占比10%,更为猖獗的是,以Security Plugin(安全插件)为名隐藏在手机中的木马占比也高达8%。360手机安全专家分析,致使伪装成系统程序的木马增多的'原因是以此方法更容易进入手机,感染成功率更高,并且被卸载的几率更低。
此外,报告中还列出了该100款木马的七大恶意行为,包括私自下载、私自窃取隐私、释放恶意程序到系统目录、隐藏图标、恶意广告、阻止正常卸载、私发短信。其中私自下载、隐私窃取、释放恶意程序到系统目录的恶意行为位居前三,分别占比57%、37%和36%。
图2:201xTop100木马恶意行为统计
1、私自下载
手机木马伪装成系统应用私自下载的恶意行为占总体的57%,排名第一。其通过下载恶意插件、下载安装程序、下载推广应用,可以执行更多恶意行为,更主要的是,私自下载插件或APP,将直接威胁到用户的流量安全。
2、隐私窃取
隐私窃取占恶意行为总体的37%,手机木马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会窃取手机型号、IMEI号、手机短信、通讯录、照片甚至是支付宝账号密码、网银账号密码等,极易造成手机用户隐私外泄,财产受损。
3、释放恶意程序到系统目录
手机木马获取Root权限后会释放恶意程序到系统目录,甚至替换掉正常系统文件,破坏手机系统,甚至能远程控制用户手机,直接威胁到手机的系统安全。
4、隐藏图标
同样会威胁到系统安全的还有“隐藏图标”的恶意行为。手机木马会刻意将图标隐藏,使恶意行为执行更为隐蔽,手机用户无法直接从桌面或应用程序中找到该应用,增加手动卸载难度。
5、恶意广告
恶意广告会通过插屏等方式强制弹出,遮挡手机屏幕,甚至无法关闭,严重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
6、阻止正常卸载
“阻止正常卸载行为”是木马先诱导手机用户激活设备管理器,而后用户如果想卸载恶意程序,必须先手动取消激活设备管理器,但一般人并不了解如何操作,通过正常卸载APP方式无法删除恶意程序。
7、私发短信
私法短信是用户极为憎恶的一种恶意行为,虽然其占总行为的10%,但其会转发手机用户已有短信,或私自订制扣费业务,导致手机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私外泄、话费被扣,造成动辄几百,甚至上千元的经济损失。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201x年手机木马逐渐向系统类应用伪装,这无疑会使用户更容易遭受木马们私自下载、隐私窃取、释放恶意程序等恶意行为。在此提醒广大手机用户,需时刻堤防手机有何异常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对手机进行查杀,以防后患。
篇5:虫害趋势的分析报告
鼠害和虫害是我们企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之一,因为保持一个整洁、干净、卫生的生产环境是我们企业加工生产的必要的条件。在原料库和成品库中,鼠害和虫害都无可避免地会让我们企业多多少少有些损失,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消费者的危害。加强质量管理,与世界要求接轨,提高企业形象,成为当前我公司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虫害控制是食品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虫害的概念
食品行业所指的.虫害(Pest)通常包括的有害昆虫、鼠类和其他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的控制简称为虫害控制(Pest control)。
二、虫害带来的危害
1、虫害的直接危害
虫害严重影响原料和产品的感官,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虫害尸体或排泄物可造成产品的微生物污染,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鼠类等可破坏房屋、材料,造成直接的损失;鼠类咬噬电线,可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的火灾;蟑螂也称为电脑害虫,可咬断电脑内的线路造成电脑故障;身边的虫害携带危险微生物,可传播鼠疫、痢疾等疾病。
2、虫害的间接影响
虫害可造成企业形象和品牌的损害;虫害可导致企业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三、解决办法
1、加强内部员工的宣传、培训,增进虫害控制意识。虫害控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各个流程,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专业知识。。
2、积极配合虫害控制人员,合理的建议及时考虑并尽量采纳。
3、安排公司人员对虫害控制进行抽查。公司应定期、不定期对虫害控制的质量进行调查,督促公司内部人员虫害控制的工作。
篇6:述职报告会议通知
根据医院总体工作安排,我中心“xxx4年度述职报告会”定于xxx4年12月27日(周六)召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xxx4年12月27日(周六)9:00—12:00 13:00—16:00
二、会议地点:公卫楼三层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院领导、科主任、站长、业务主管,职工代表和xxx4年新员工(具体名单附后)。
四、会议内容:各位副院长、科主任、站长做xxx4年度分管工作述职报告。
五、述职要求:
1、请述职人员预先提炼发言内容,要求以PPT(幻灯片)形式汇报。
2、科主任、站长发言限时10分钟,副院长15分钟。
3、报告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部分:
①xxx4年工作完成情况;
②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
③xxx5年度工作计划。
4、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各部门均需汇报人均工作量(同比去年增长情况)、员工培养、科室建设、新业务/新技术、质量互查情况;
②医疗科、中医科、各卫生站需汇报xxx4年药占比情况。
5、“xxx5年度工作计划”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的措施;
②xxx5年工作重点;
③员工培养计划。
六、会议流程:
08:30 工作人员到场;
08:45 参会人员开始签到,地点在会议室门口;
09:00 会议正式开始;
09:00-12:00 科主任、站长述职,顺序为:
12:00-13:00 午餐、休息;
13:00-13:40 站长述职,顺序为:
13:40-14:40 副院长、工会主席述职,顺序为:
14:45-15:45 院长、执行董事讲话。
七、温馨提示:
1、参会人员请统一着工作服(白大衣)。
2、请发言人员于12月26日(周五)中午12:00之前将PPT用U盘拷贝交至办公室,可发送至办公室邮箱,会议所用OFFICE为xxx7版,注意制作PPT版本不可高于xxx7版。
3、如各科室实际参会人员与通知中《名单》不符,请负责人于26日(周五)下午17:00之前通知办公室。
4、会议现场发放《科室互评表》,各科室认真填写后于1月9日(周五)之前交至办公室收集箱。
5、会议当天中午午餐由中心统一预定,中心各科室在科室内就餐,卫生站在二楼宣教室就餐。
篇7:述职报告会议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全面掌握xxx0年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廉洁自律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召开xxx0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1月14日上午8:30,市博物馆2楼学术报告厅。会期1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局领导,局属各单位的部门副职以上人员(含频率频道正副总监),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三、述职述廉人员: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名单附后)。
四、几点要求:
1、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事项逐一通知参会人员准时到会,并于1月12日前将参会人员的姓名、职务报局办公室。
2、述职述廉人员要对照市局下发《关于xxx0年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赣市文广字〔xxx0〕7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阶段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本人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情况,提出xxx1年的工作思路和打算,要做到坦诚汇报,不说套话、假话、空话,向局党组交一份明白帐、负责帐、满意帐。请将述职述廉报告(电子版)材料于xxx1年1月10日前报局办公室汇编成册。
3、述职述廉之后,将对述职述廉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与会人员要用心思考,客观公正地测评述职述廉人员的情况。
4、请各单位、各科室届时通知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会,原则上不得请假。请电视台安排好记者和摄像,全程录制述职述廉汇报会的情景,以便备存资料。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做细做实会务有关工作。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篇8:述职报告会议通知
根据医院总体工作安排,我中心“xxx5年度述职报告会”定于xxx6年1月9日(周六)召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xxx6年1月9日(周六)9:00—12:00 13:00—16:00
二、会议地点:公卫楼三层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院领导、科主任、站长、业务主管,职工代表和xxx5年新员工(具体名单附后)。
四、会议内容:各位副院长、科主任、站长做xxx5年度分管工作述职报告。
五、述职要求:
1、请述职人员预先提炼发言内容,要求以PPT(幻灯片)形式汇报。
2、科主任、站长发言限时10分钟,副院长15分钟。
3、报告需采用医院统一模板。
六、会议流程:
08:30 工作人员到场;
08:45 参会人员开始签到,地点在会议室门口;
09:00 会议正式开始;
09:00-12:00 站长、科主任述职,顺序为:
12:00-13:00 午餐、休息;
13:00-13:30 科主任述职,顺序为:
13:30-14:45 副院长、工会主席、院长助理述职,顺序为:
14:45-15:45 院长、执行董事讲话。
七、温馨提示:
1、参会人员请统一着工作服(白大衣)。
2、请发言人员于1月8日(周五)中午12:00之前将PPT及WORD版汇报材料用U盘拷贝交至办公室,可发送至办公室邮箱xxxxxxx@126。
3、如各科室实际参会人员与通知中《名单》不符,请负责人于8日(周五)下午17:00之前通知办公室。
4、会议现场发放《科室互评表》,各科室认真填写后于1月15日(周五)之前交至办公室收集箱。
5、会议当天中午午餐由中心统一预定,中心各科室在科室内就餐,卫生站在二楼宣教室就餐。
篇9:第一季度工作分析会议通知
第一季度工作分析会议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中小企业局、节能监察大队:
为总结____年第一季度全市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分解落实全年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审核等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召开____年第一季度全市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分析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各县(区)_____年一季度节能减排、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二)传达自治区工信委第一季度节能减排分析会精神;
(三)分析通报第一季度全市工业节能减排完成情况,研究部署全年工作;
(四)与各县(区)签订工业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清洁生产审核目标责任书;
(五)与重点能耗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六)统计局讲解节能统计工作业务培训;
(七)节能监察中心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和节能监察监测培训;
(八)市工信委副主任进行工作部署。
二、汇报材料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季度工业节能情况分析,包括:本县(区)今年上半年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分析预测形势以及如何做好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计划;拟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实施自治区节能、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循环经济、节能监察、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进展情况;
(三)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业节能减排、节能监察等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时间
_____年5月27日(星期二)上午,会期半天。
四、参会人员
各县(区)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分管领导、业务股长、节能监察大队领导、重点能耗企业负责人各1名。
五、会议地点及相关事项
_____大酒店(_______)多功能厅,5月27日上午8:30开始签到,9:00准时开会,签到时请将汇报材料一式二份交会务组。请各县(区)通知所辖参会企业(名单附后),并将参会人员名单于5月26日上午下班前反馈到市工信委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联系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 真: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
xxx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___年__月__日
篇10:面对入世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政策趋势的分析
面对入世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政策趋势的分析
面对入世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政策趋势的分析李信忠我国通信业务收入完成2803亿元,比上年增长24.6%;实现利税321亿元,同比增长38%;通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18亿元,同比下降7.8%。全年固定电话用户新增用户2139万户,达到1.1亿户,局用电话交换机新增2300万门,达到1.6亿门;移动通信用户新增1796万户,达到4324万户。全国电话普及率达到13%,城市电话普及率达到28.4%。电信产业的宏观发展指导目标已经确定:全年通信业务收入完成3000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邮政业务收入420亿元,增长15%,电信业务收入2600亿元,增长21%;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新增固定电话交换机2000万门,发展固定电话用户1850万户,移动通信用户2500万户,数据和多媒体通信用户710万户;全国电话普及率达到16%,城市电话普及率达到29%,通电话行政村比例达到85%。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销售收入4900亿元,增长15%;工业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增长22%;利税总额366亿元,增长11%;出口总额450亿美元,增长15%。生产微机600万台,程控交换机2100万线,移动通信交换机2500万线,彩电3600万台,手机3700万部,集成电路35亿只。(98、99对比分析数据来源:信息产业部98、99公布数据;20数据来源: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有关文件)
随着我国电信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面对我国加入WTO后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政策将会全面转型落实创新。面对入世,从技术层面分析,随着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我国电信业在技术应用上与国外相比差距并不太大。从市场供求分析,在运营方面除了中国电信几大集团以外已有了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吉通等还有发展迅猛的一大批ISP,可以说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正在形成;在设备制造方面市场开放较早企业已习惯了市场竞争。可以说我国加入WTO,最大的挑战或者说最不适应的是我国的行业管理机制与政策。因为在电信业整体改革过程中,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政策始终滞后于市场与技术发展的需要,目前已成为了约束整体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我国电信行业管理可谓任重道远,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政策将呈现以下趋势:
1.电信行业管理法制建设将加强
随着技术与市场的变化,我国以原有垄断经营为重点而制定的行业管制政策必须创新转型。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进行信息产业“十五”规划的制订工作,预计信息产业“十五”规划和远景目标纲要(草案)起草工作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WTO市场管理的透明度原则,出于电信市场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各项法律与法规将陆续出台。目前《电信管理条例》正在报批,《电信法》的起草工作也正进行中。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将出台《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管理规定》、《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了逐步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业务竞争,建立起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方面的法规,将包括普遍服务金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互联互通规则、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码号资源管理、资费价格政策、仲裁机制等。
2.产业布局战略将会改组
目前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卫星、中国联通等四个集团公司已开始运营,正确处理与其下属公司的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形成多渠道融资格局,是其2000年的重头戏。对于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来说,目前尚存在着产品结构趋同、没有规模、技术储备和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生产成本过高等问题。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克服投资分散,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出发,政府将会鼓励和引导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实施联合兼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不断扩大规模,建立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发展一批重点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一批产业带,建立若干个面向电子产品的“大协作区”,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在产品方向上,目前集成电路和软件是整个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系列。信息产业部将继续组织实施数字移动通信产品国产化专项,会同国家计委抓紧做好CDMA移动通信技贸结合方案的实施工作。网络产品、数字化消费类产品、第三代移动通信产品、大容量波分复用系统、IP实用化综合接入系统等也是国家产业扶持导向的产业。
2000年中国联通CDMA建设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联通CDMA建设原则将坚持小容量、大覆盖起步,规模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沿海和长江经济带为龙头,成片建设,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覆盖。从国内行业政策出发,中国联通CDMA建设应该会坚持以运营业的发展带动和促进制造业发展的原则,在CDMA网络启动初期,会考虑国内设备制造企业对外商的专利技术转让、设计和制造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要求,以中国联通巨大的市场为条件,为国内设备制造企业在谈判中争取有利的结果,真正实现国家技贸结合,以市场换技术的目标。围绕入世CDMA建设在我国一直有较大的变数,可以说对设备企业来说有影响其采购的前提,关键是设备制造企业有没有作好相应的准备、有无相应的供货能力。
3.市场消费需求将向多样化、边缘化发展
通信消费需求趋于多层次、多样化,针对这一特点,运用新技术集成和开发新业务,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不仅变得越来越快,越来越庞大,而且大部分网络也变得越来越智能化,这些导致网络智能化的因素很大一部分已经从网络的核心转移到了网络的边缘位置和接入点,核心网络功能将不断由集中向边缘扩散,核心网络成本在不断降低。一旦网络的核心部分建好,那么所有的增长都将发生在网络的边缘部分。新的用户将在此联入网络;新的应用将在此构建;网络向智能化的过渡也将在此发生。尤其是在已经建起了非常好的核心架构之后,并已经可以进一步拓展用户数量之后,情况更是如此。这些用户中包括企业集团用户也包括迄今为止仍只占到极小部分的个人消费者。网络在逐步从中心向边缘扩展。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检索、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等业务将得到快速发展,将推动政府、企业、学校、家庭及社区上网。
4.西部大开发将为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中央已提出了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抓好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刺激和增加社会对电信业务与产品的消费需求,为信息产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的通信将有大的发展。西部地区的通信建设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适度超前,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四川、陕西等省将有较大的发展。国家将逐步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从机制上保证各个地区通信协调发展。
5.出口外部环境将进一步改善
电信产品的出口近几年呈现上升的势头,但总体比例还很低。在扩大内需
的同时,政府部门将积极为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企业要积极寻找机会,加大一般贸易的出口比重,加强系统配套工程和“交钥匙”工程的出口;面对世界经济产业带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可成为OEM和ODM加工制造中心;积极加强与跨国公司进行代理合作成为有国际水平的代理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左右的时间,把我国建设成亚洲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加工中心,使70%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使我国成为一流或者二流的技术开发市场。涌现一批著名的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电子企业和在国际市场上叫得响的名牌产品,形成20个出口额超过10亿美元的电子企业,形成10个以上国际著名品牌。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招标,使10年内有百家左右企业能够以“交钥匙”方式参与系统工程承包,以带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的逐步形成,随着我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应认识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认识到市场法制和竞争规则,国家对通信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在发生明显的变化,我国的行业管理政策必须同国际接轨。随着我国电信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的发展,优惠政策的逐步减少直至最终取消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企业要学会在市场中竞争而不是等靠要政策,要转变观念转换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与市场开发,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那些技术创新能力弱、管理水平落后、难以形成生产规模和效益的企业,快速的优胜劣汰将在所难免。
篇11:美国商业无人机行业趋势分析报告
美国商业无人机行业趋势分析报告
DroneDeploy发现,商业无人机产业在越发成熟,其中无人机绘图成为盈利最高的业务。在未来一年里,会有更多涉及建筑、农业、采矿、测绘的大型公司会在无人机绘图服务领域投资。
DroneDeploy创立于,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无人机软件解决方案,包括自动飞行安全检查、工作流程、实时测绘和数据处理等。DroneDeploy 与大疆进行合作,将它的软件解决方案提供给不同行业的终端用户,包括农业、房地产、矿山、建筑及一些商业和消费领域。该公司的服务现在已经遍及全球160个国家的各个领域。
DroneDeploy用户绘图面积以及高达1000万英亩,为商业无人机产业创造大约1.5亿美元的经济价值。
DroneDeploy表示,商业无人机产业在20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去年8月,该公司用户绘图面积已经超过500万英亩,成为公司平台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而今年2月,该公司又达到了另一个里程碑:1000万英亩的绘图面积。随着1000万英亩的绘图面积的实现,该公司发布了第三个商业无人机行业趋势报告,该报告重点强调了空中数据不断地为世界各地的公司提供可操作的见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看到不断发展的产业,并从DroneDeploy160多个国家1000万英亩土地的用户那里得到无人机行业的发展趋势。
主要产业转向使用无人机获取航空数据
无论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商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将无人机融入到日常工作流中,而是开始依赖无人机提供的数据。上次发布的报告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毋庸置疑的先驱者,它们已经普遍采用无人机提供的数据,这些行业认为无人机要比传统的数据采集方法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因此早已为无人机集成做好准备。
消费级硬件的不断创新使得无人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获得,新型的无人机可以提供商业需求所要求的性能,减少成本的同时提高利润率。
越来越多的公司依赖于无人机绘图,其价值得到证明
DroneDeploy公司超过60%的活跃用户随着业务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无人机数据,尤其是土地绘图。很明显,无人机绘图在提供航空数据的过程中,已经迅速找到其工作中的角色,帮助重要的商业利益相关者做出更快、更准确的决定。无人机通过DroneDeploy平台轻松捕获的数据已经成为分析师、顾问、管理者和飞行员的一种资源。
消费级无人机硬件对峙商业应用
虽然老牌制造商大疆仍然是领跑者,但一些新兴的公司,如Autel也在产生影响。这主要因为有越来越多的无人机飞行员操作多种无人机来满足不断扩张的使用需求。目前,DroneDeploy有20%的用户在飞行多种多样的无人机,而这一数量未来还会不断增加。
现如今,用于绘图的无人机中,有84%的飞机价值1500美元甚至更少。此外,固定翼无人机的使用已经下降到3%,主要应用在农业、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长距离、线性飞行计划中。如果未来联邦的视线法规有所改变,那么固定翼无人机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虽然对一些专业的无人机需求巨大,但是大多数绘图使用的.无人机都是人们可以负担得起的四轴飞行器。这主要是因为多旋翼无人机的硬件和电池寿命在不断发展,而以前只能使用昂贵的无人机。
无人机绘图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发展
自从FAA通过了Part 107规则,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大量的飞行员获得了飞行证书。根据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截止到年12月已经有近29000名商业无人机飞行员获得证书,每天约有2000人在官方网注册。照此速度,FAA预计在 将授权商业无人机飞行员420000多个。
可以想象,这将对当地和国家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通过强化现有产业,创建全新的业务--无人机将为企业和企业家产生大量的经济价值。虽然很难判断出创造的具体价值,DroneDeploy保守估计该公司用户1000万英亩的绘图将创造超过1.5亿美元的经济价值。
无人机绘图服务供应商将成为主要行业的大使和受益者
无人机服务供应商(DSPs)通常与大型企业签署合同来提供无人机数据,这些企业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现如今,他们作为行业大使,成为DroneDeploy最大的一组用户,他们所从事的行业很好地展示了无人机可以向企业提供的力量。
通过DroneDeploy和Airstoc的数据进行定价研究,我们发现专供绘图服务的供应商要比那些只提供照片/视频的供应商多盈利16% 。无人机绘图节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企业通过寻求创新改进或更换无效率的过程,无人机让这一切成为可能。与传统的地面和空中方法相比,无人机可以节省三倍的时间和成本。以前需要几天甚至几周才能获取的数据,现在只需要几个小时就可以有效地获得并分析,让企业获得前所未有的洞察力。
建立创新的生态系统
去年11月,DroneDeploy推出了APP Market,允许第三方访问DroneDeploy API和无人机数据集,这一举措旨在通过提供平台统一商业无人机行业,为开发人员、硬件合作伙伴、飞行员提供强大的工具,将航空数据集成到商业工作流中。仅仅几个月后,应用市场蓬勃发展,我们看到成千上万的用户与第三方集成放大了无人机数据的力量,促进生态系统的合作创新。
利用世界上最大的无人机应用市场
DroneDeploy App Market为各个方面的云计算无人机数据分析创建了一站式服务。现在可以使用的APP超过30个,DroneDeploy用户可以访问行业领先的工具,如Autodesk、MyJohnDeere、Box等。
用户可以通过电脑和移动设备上的DroneDeploy界面,利用第三方应用程序扩展空中数据的力量,在他们业务范围内集成、分析和共享空中无人机数据变得非常简单。这为企业提供更高的效率并改善通信,进一步提升无人机投资回报率。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开始使用无人机绘图和建模,App Market将成为一个宝贵的工具,在无需投入额外的软件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也能进行合作。
结论:空中的限制
无人机在企业中迅速找到自己的位置,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法规不断成型,商业无人机也找到了清晰的路径,普及率已经飙升,大公司将航空数据集成到工作流中简化操作、提高效率。虽然法规的遵从性、安全和培训仍然是普及的障碍,但商业无人机产业已经达到了临界点。无人机的影响不容忽视。无人机不仅是爱好者的玩具,它们还是可以改变企业运作方式的强大的数据捕捉设备,提供无与伦比的洞察力,为各种公司提供回报率。
在过去的一年里,无人机行业以及爆发,出现了成千上万的被认证的商业无人机飞行员和无人机服务领域中数亿美元的投资。无人机绘图专业化为各个行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在未来一年里,会有更多涉及建筑、农业、采矿、测绘的大型公司会在无人机绘图服务领域大举投资。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推出无人机项目,我们希望像大疆这样的主要制造商可以继续投资于高端硬件产品。虽然这将影响低端消费级无人机,但最终会改善基本技术并为整个产品线提供一个动态特性范围和功能。
一个健壮的商业无人机生态系统已经出现,随着无人机应用的增加还将继续蓬勃发展。我们希望在未来的一年看到更多的硬件和软件厂商进入该行业。第三方开发人员已经利用无人机应用市场产生了影响,为成千上万次的应用下载和平台特性和功能的扩展做出了贡献,这一趋势将与商业无人机行业中的创新推动力共同发展下去。
可以确定地说无人机和航空数据正在重新定义商业操作,与比比皆是的无人机相比之下,天空真的是十分有限,无人机服务企业应该继续推动创新,在未来的几年里,将无人机数据和使用案例带到新的行业中。
篇12:美英加澳留学趋势分析报告
美英加澳留学趋势分析报告
07月14日讯《美英加澳留学趋势分析报告》由出国报道。根据出国目前的统计数据,年留学市场整体状况与往年相比是呈上升态势。与去年同期相比,申请人数有明显的增加。
从目前情况来看,英语系的留学项目相对更加火爆。根据出国目前的统计数据,美国留学项目是目前申请量最大的,增长幅度大约为40%。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各方面留学政策有利于中国学生赴美国留学,同时,美国无与伦比的教育质量、无出其右的奖学金机会、多元化的文化氛围以及4000多所大学的留学选择等众多优势使之成为中国学生的首选留学目的国。美国
今年赴英国留学稳中有升,目前的增长幅度大约为10%,英国今年留学政策的变动导致今年英国留学的上升幅度不是很大。英国具有悠久的教育历史及完善的.教育体制,加之英国名校云集,其所处的欧洲大陆也是大家向往的留学地,因此一直受到中国学生的青睐。英国
今年赴澳洲留学快速回暖,目前的增长幅度大约为20%。随着今年澳洲移民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开始将目光再次投向澳洲。同时,澳洲政府及澳洲的诸多院校今年都多次来华招生,显示出澳洲对中国留学生市场的重视。此外,以澳洲“八大”为代表的澳洲名校不仅在澳洲享有盛名,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排在前列,这也吸引了不少中国学生前往求学。澳大利亚
11年美英加澳留学趋势分析报告
今年赴加拿大留学人数有较大提高,目前的增长幅度大约为40%。这是因为,加拿大留学也不断出台利好留学新政,继7月SPP(中加学生合作计划)实施后,再次放宽签证要求,向优秀学子敞开大门,加拿大目前留学、就业,移民一体化的留学发展之路已经收到越来越多学生的追捧。
篇13: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内容提要】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关乎股东利益的大问题,但我国公司法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亦极为简略,存在颇多缺陷。故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通知期限、通知方式、通知对象、通知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技术问题。受制于这一理念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规定极为简略。实质上,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法定“干预权”的前提,在经营者和控股股东合二为一的情况下,股东会已成为少数股东要求大股东解释其政策并提出微弱反对意见的惟一场所。在我国实践中,因公司未遵守通知程序而产生的纠纷已偶有发生,研究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会会议通知人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各国(地区)立法一般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区分为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和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前者是指拥有实质通知权,即有权决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后者是指仅拥有形式通知权,即对股东会会议召集无决定权,但可协助召集权人发布通知的人。司法惯例一般认为,惟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方可在会议通知上署名,以其自身名义发布会议通知,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仅在得到召集权人的特别授权时,方能发布会议通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可视为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的代理人,在得到授权时,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发布会议通知。一般情形下,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不得以自己名义自主决定发布会议通知,否则,若非得到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追认,该通知不会产生预期的效力。例如:在我国香港,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亦以董事会名义发布,董事会系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虽然董事会通常指令公司秘书发布这些通知,但公司秘书不得自行主动发布通知,亦不得依个别董事的指令发布通知。[1](P573)在Hooper v. Kerr Stuart and CoLimited 一案中,法官严格坚持了这一规则,认为“除非获得董事会集体追认,公司秘书未经董事会授权而擅自发布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无效”[1](P573)。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谁为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但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似可推导,通知人应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系法定的实质意义上的会议通知人。因此,股东会会议通知应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然而,在《公司法》出台以后,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又有将该通知权赋予“公司”的歧义表述,这些前后矛盾的规定极易产生操作歧解。在实践中,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署名很不一致。就上市公司而言,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署名为公司。例如: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年会的公告即直接以其公司的名义发布。其二,署名为董事会。例如潍坊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即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其三,署名为获得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会秘书。例如: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9股东年会即以董事会秘书名义发布,署名为“承董事会命邵敬扬董事会秘书”。令人欣慰的是,12月颁布的具有“准法”性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47条、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19《规范意见》)第2条以及 年5月1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第5 条明确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的通知人为董事会,从而部分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但对于非上市公司,上述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此外,现行《公司法》对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规则尚乏明文。例如:若系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代理发布会议通知,其合法性如何?代理人是否必须在该通知中明示代理关系?如系无权代理,能否适用一般无权代理规则进行处理?等等,均待明确。笔者认为,一概否定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行为的效力并不恰当,关键是应对其进行适当规范。这些规范大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代理人代为发布通知时,应取得合法授权,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示代理关系;其二,若代理人系无权代理,原则上应得到董事会追认,通知行为方能生效。在未获追认而又符合表见代理规定时,若通知事由事实上存在,则构成表见代理,通知行为对股东和董事会有效;反之,若通知事由纯系虚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该通知对股东和董事会均无约束力,因代理人之欺诈通知而给善意股东造成损害的,由通知人自负其责。 对此, 我国台湾法院1984年度台再98号判决亦采类似做法,即如“股东会之召集经董事会决议,纵其公司公告之报纸上未刊载董事会名义,然已足供一般人了解系依董事会意旨召集;且其召集未侵犯董事会职权,更不危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则其召集自属合法。从而该次股东会决议难认为无效。”[2](P322)
二、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各国概有两种立法例:其一,强制主义立法例,即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此为韩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等多数国家所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发布,惟英国的规定较为灵活,即该通知可采取委派专人递送、邮寄、刊登广告或其他方法送达[3 ](P182)。此外,在采取强制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往往针对股东和公司类别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书面通知方式。对记名股东和闭锁性公司(如有限公司)通常要求以专人递送或信函寄送的方式通知,对无记名股东和公开性公司(如上市公司)则大多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二,任意主义立法例,即未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具体方式,而是将其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此为美国、瑞士、瑞典等少数国家(地区)立法所采。但在实践中,对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东通常亦采区别对待原则处理。并且,为预防纯粹的章程自治主义的缺陷,采此立法例的国家普遍对章程自治进行了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部分国家(如美国)建立了“法律候补适用规则”,即在公司章程未有规定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法律规定的通知方式;第二,部分国家(如瑞典)建立了“特定决议通知方式法定规则”,即通知方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特定决议则须依法律确定的方式送交通知。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各国许可或实际采纳的通知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即口头送递、专人送递、邮寄送递、公告送递和现代传媒送递。其中,前四种方式是传统的送递方式,后一种方式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较为新颖的送递方式。无论采取何种送递方式,应以能送达各股东为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这几种不同送递
方式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对此,有些国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规定:口头传达通知时,只要通知是能令人理解的即为有效;书面通知如能令人理解,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生效:其一,专人送递采“签收主义”,以收到为生效。为提高送达效率,该“签收”可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亦可由其注册代理人、主要办事处的秘书签收,其效果视同本人签收。其二,邮寄送递一般采“推定到信主义”,如果付清邮资并正确写明地址,则在通知投入邮局的五天后便生效,投入时间可以邮戳证明。但特拉华州对邮寄送递采“发信主义”或“投邮主义”,发出通知的时间以已支付邮资,并按公司记录上的地址将通知投进美国邮箱的时间为准。[4](P65)其三,特殊邮寄送递采“签收主义”,如果以挂号信或证明信件邮寄,并要求有收条,且该收条是由收件人本人或其代表收件人签字的,则以收条上的签字日为收件日。无论采取何种生效主义,对于寄达开会通知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或通知人承担。在我国台湾,此一举证责任亦由公司负担。[5](P431)此外, 对于公告送递各国一般采“发信主义”,通知公告一经发出,即视为到达生效。如在韩国,会议通知公告后,无须过问到达与否,因未送达而导致的.损失由股东而非通知人承担[6](P356)。
我国现行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除对无记名股东明确限制为“公告通知”外,对其他股东的通知方式并无明确规定。1994年证券委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57条第1款、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对内资股股东的通知也可用公告方式进行。其后,证监会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 条第2款、3款中又规定,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采取公告方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这些规定实际上将公告通知的范围扩大了,即在上市公司中,无论对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均应采取公告的方式传递股东会会议通知,但对内资股东与外资股东的通知方式仍有所区别。《指引》第161 条采取了类似于《条款》的灵活规定,即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邮件、公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年《意见》第2条和20《意见》第5条基本重申了《通知》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依此规定,无论是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无论是内资股股东还是外资股股东均应以公告方式通知。这一规定实质上简化和统一了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但其与《公司法》的不协调之处亦较明显,按《公司法》规定至少并未否定对记名股东采取非公告方式通知的合法性。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对公司而言可能是成本最小的一种通知方式,公司可以省去同时采取其他通知方式而产生的不便和麻烦。例如:公司无须对记名股东一一单独送达通知,亦可避免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而面临的举证困难等等。但笔者认为,尽量简化通知的方式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向股东告知开会事宜。一种通知方式应否被通知人选用,关键在于该种方式能否实现上述目的。与此同时,通知方式的选用应尽可能地给通知人提供便利,降低通知成本。但成功通知股东始终应是通知制度意欲实现的首位目标,而提高通知效率、节约通知成本只能是附属性目标。就此而言,立法应给通知人提供尽可能多的通知渠道,以方便通知人根据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将通知方式压缩为单一的“公告通知”,不利于实现设计通知制度的本旨。因为,“通知公告”发布以后,并非即如法律推定的那样,所有权利人都会看到公告。而且,个别权利人未看到公告可能完全是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此时其获得通知的权利事实上将被不公正的制度设计所剥夺。例如:对已知名址的记名股东而言,公告即不是最佳的通知方式,若强令采取此种通知方式,无非给通知人创造了懒惰的机会,股东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抛弃目前流行的“压缩主义”立法思维,维持《公司法》所确定的“多元主义”通知方式,但应对“通知”一词的含义予以细化。尤其应当明确对于口头通知(含电话通知)以及特殊的书面通知如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传媒送递方式的态度。
此外,对不同通知方式的生效时间,我国《公司法》和《意见》(1998年、2000年)并无明确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仅有零星规定,很不完整。如《条款》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以公告通知时,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第 3条第3款亦有类似规定。惟《指引》第166条的规定相对较为全面,即“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这些规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其一,仅适用于特定的公司类型,即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对于大量存在的非上市公司并不适用;其二,仅适用于对特定股东的通知,即仅规定了对内资股股东的通知生效的时间,未规定对外资股股东(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中的外资股股东)的通知生效的时间;其三,仅适用于特定的通知方式,即专人递送、邮寄送达和公告通知方式,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通知方式(尤其是现代传媒送递等通知方式)的生效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而且,对于专人送递强调以被送达人本人签章为确认送达效力的惟一依据,未明确规定相关权利人(如代理人、法人之收信员、自然人之家属等)接受通知亦视为送达,显然不利于提高送达效率。而将邮寄送达的到达时间交由当事人自治,必然人为地造成适用标准繁杂的现象,很不恰当。这些缺陷,有必要在修改《公司法》时予以克服。
三、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少数国家(地区)采取统一主义立法例,仅规定一个统一的通知期限,如奥地利规定至少为14天,瑞士规定至少为10天,卢森堡规定不得少于8天。 多数国家(地区)采区别主义立法例,区别公司类型、股东会议或决议的类型、股东类型、通知方式等分别设置不同的期限要求,但仍有以下共同之处:其一,多数国家(地区)要求通知人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应遵守一个最低时限,而且,对开放性公司股东的通知期限一般长于非开放性公司股东的通知期限,对公告通知的期限大多长于其他通知的期限,对无记名股东的通知期限大多长于记名股东的通知期限。其二,多数国家(地区)不允许以公司章程压缩法定的通知期限,但对公司章程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却并不禁止。公司法要求维持最低的通知期限旨在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裕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会议。因此,有些国家(地区)规定,在全体或绝大多数股东出席或同意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期限可以缩短。
此外,亦有个别国家同时限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最长期限,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7.05条(a)规定, 公司应在会议召开日前不少于10天不多于60天的时期内通知股东。加拿大及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规定,该通知期限为会前21日―50日。此立法意旨在于,防止公司规定过长的通知期限,致使领受通知的股东产生遗忘,间接损害其利益。其三,多数国家(地区)规定通知期限的计算以“净天数”为准。如在英国和香港,通知期限不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的当天和会议召开的当天。我国台湾“经济部”在1971年2月以“商6804 号文”对“公司法”的通知期限进行解释时,亦指出:对股东之通知期限不“包括开会本日在内”。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亦采区别主义立法例。该法第44条第1款、第105条第1款、2款规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作出公告。《通知》基本上维持了这一规定。然而,有关上市公司的其他一些特殊规范,如《指引》第47条、1998年《意见》第 3条和2000年《意见》第5条、《条款》第53 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20条第1款却修改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这些规范性文件将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统一规定为30日,而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统一规定为45日,这一修改并非完全吻合《公司法》之精神。因为,就境外上市公司而言,我国目前仅允许其发行记名股份,故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均为记名股东,将通知期限定在会前45日尚无违反《公司法》之处。而境内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之分,将会议通知期限统一压缩为30日,难言妥当。至少,对无记名股东而言,依《公司法》所定之45日期限而能获得的期限利益已告丧失。此外,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通知期限过长。其他国家所规定的通知期限一般未超过30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最短为30日和45日,似嫌过长。并且,现行立法对于最长通知期限未予限制,显得过于宽松,这对股东权之维护有害无利。过长的领受通知期限对股东而言反而是一种负担,这可能是有关规范性文件压缩通知期限的原因之一,似宜在修改《公司法》时采压缩主义,再行缩短通知期限。其二,未明确规定通知期限的计算方法。即该期限是否系指“净天数”,并不明确。惟《通知》将其界定为“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少于”30日和45日,似采“净天数”计算规则。《指引》第47条注释部分也强调,公司在计算30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从目前上市公司的做法来看亦多采用此解释,如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19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00年6月30日召开,其会议公告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但亦有个别上市公司未完全遵守这一规则,如江西昌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00年6月29日召开,其会议通知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其间净天数仅29天。因此,笔者认为,修改《公司法》时应明确规定这一计算规则。而且,《公司法》还应对该净天数的计算始期予以明确。因为,就公告方式而言,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会议公告上所载明的发布日期与该公告实际刊登的日期并不一致,应明确规定以后一日期为计算始期,以防个别不道德的通知人与媒体串通,埋伏通知期限,损害股东利益。对于非公告方式而言,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例如邮寄送达时,是以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还是以股东实际收到或推定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对股东权利影响较大,亦应明确。其三,未明确规定通知期限能否以公司章程压缩。笔者认为,为确保少数股东不受压榨,应采否定主义立法例,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不得以公司章程缩短。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对象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否必须发给每位股东,各国(地区)亦有两种立法例:其一,限制主义立法例,即股东会会议通知无须对全体股东发布,仅部分股东(通常指有表决权的股东)享有获得通知权。此为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所采。其二,无限制主义立法例,即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对全体股东发布,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获得通知。此以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最为典型。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如何确定有权获得通知的股东之资格?这在证券市场流动性日趋增强、股东变动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更显重要。对此,香港采取了“关闭股东名册”的办法确定通知对象,股东名册一旦关闭,公司就不再接受股份的注册转移。《公司条例》规定,股东名册可以多次不定期关闭,但一年不能超过30天。这一制度遭到了学者猛烈批评,何美欢教授认为:这是“一个笨拙、不方便的措施”[1](P580)。因为, 对股东名册的强行关闭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注册迟延,将会影响到希望注册的人的交易。随着公众持股比例的不断提高,总有一天股东权利的不确定会变得无法容忍。与香港的做法不同,在一些公众股东为数众多、股份交易十分活跃的国家,不是采取关闭股东名册的消极办法解决上述冲突,而是以一种更为合理的股权登记日制度取而代之,以避免为确定与会股东资格而影响公司股份交易的正常进行。例如:加拿大和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规定,为确定有权收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可以预先确定一日作为决定股东名册的登记日。但该登记日不得早于会前50天,亦不得短于21天。在登记日那天,其名称或姓名未登载于公司或其过户代理人的记录上的股东无须给予会议通知。但这些股东的表决权并不因未获通知而受到影响。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和《特拉华州公司法》亦采取了登记日规则,惟其具体规定的登记期间有所不同,前者规定“股东登记日不得确定在会议召开的70日以前”;后者规定,该日期要定在会议召开前10―60天以内。从加拿大、美国的规定来看,法律对通知人选定的股东登记日通常有下限和上限的要求,这是因为,时间过短,不利于公司对已确定的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时间过长,难保已登记的股东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如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多数已登记之股东已转让其股权,获得通知的该等股东大多将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这会使股东登记日制度变得毫无意义。此外,个别国家(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德国以及我国香港还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发给股东以外对公司业务经营活动拥有特定监督权的人(如审计师、查账员、监事等),其立法意图有二:其一,使监督人员了解股东大会的会议计划,促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其二,在监督人员和股东大会之间架设沟通渠道,使股东大会能及时了解公司运作中的不正常状况,及时调整经营方针。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股东会会议通知对象亦采无限制主义立法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将有关事项通知全体(各)股东。这些规定较为合理。因为,无表决权之股东尽管没有表决权
,但其出席股东会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否则其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诸项权利(如知情权、质询建议权等等)将会受到侵犯。我国台湾学者武忆舟先生亦持这一观点,他认为:“无表决权之股东,并无剥夺其出席权之必要。以无表决权为已足。故似宜通知列席。故董事会召开股东会时,如不通知出席者,自非适法。因其仅不得加入表决而已,非谓董事会有不通知其出席之权限也。”[2](P325)
至于如何确定获得通知的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45条第3款系采“关闭股东名册”的办法进行处理,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指引》第34条系采登记日制度,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并且,第47条要求,登记通知应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发出。《条款》则兼采“关闭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日两种规则确定接受通知的股东名单。其第38、39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30日以前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至于股权确定日的具体期间,《条款》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设置股权登记日(或确定日)旨在确定“股东身份”暨有权收取“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股东范围”,因此,从逻辑上而言,股权登记日应在公司会议通知发出之前确定。然而,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关于股权登记日的确定几乎完全背离上述逻辑。如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00年6月9日召开,其会议通知于2000年5月9日公告,股权登记日确定在2000年6月2日,即于该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具体登记事宜于2000年6月3日―6月7日办理。这一通知显然并未完全遵守上述逻辑。因为,在5月9日―6月2日之间,公司股东仍处于变换之中,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范围仅在6月2日方能确定,在此之前,通知对象并不确定,无法对其发送通知。并且,将股权登记日通知与会议通知合并发布,还会产生两个问题:其一,可能致使通知期限违反法定要求。假如某股东系于6月1日购买公司股份,则其获得会议通知的期限显然短于法定要求的30日。其二,可能诱发道德危机。由于登记日和具体登记的办理往往确定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很短的一段时间内,难以防止个别道德危险者利用此点谋取非法利益。在实践中,为吸引股东与会,上市公司往往于登记股权时向股东发放价值不菲的纪念品,因此,在上海等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城市产生了一批“开会专业户”。该等人士专门在公司登记股权之前购进少量股票,待办妥股权登记,领取了纪念品之后即抛出股票。据说,如此操作,在年会集中期间,每天均有100余元纪念品入囊。 虽然不能将此种情形的产生完全归咎于股权登记日,但显然不合理的股权登记日对该种现象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采取“关闭股东名册”的办法确定出席或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资格,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公司股份交易的正常进行,应予放弃。而同时采纳“关闭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日规则确定股东名单亦无必要,实际上单采股权登记日规则已足以应付,关键是要完善现行规则。具体可从三方面来操作:首先,修改《公司法》,废止“关闭股东名册”制度,改采股权登记日规则,并将其统一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以避免其目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弊端;其次,明确规定董事会可选择的股权登记日的法定区间,即应如加拿大及安大略省、美国特拉华州一样明确规定该登记日只能确定于会议召开以前“××日―××日”之间,以防止董事会规定过长的登记日,从而使与会股东丧失真正的代表性;其三,对股权登记日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及登记的具体办理日期采分离主义,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必须确定在会议通知之前的某个区间,而登记的具体办理日期则确定在会议召开前的某个很短的日期内,以防止出现前述违反法定通知期限和衍生“开会专业户”的道德危机现象。此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监事等其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获得会议通知,此与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赋予该等人员出席股东会的权利有关,实际上赋予监事股东会会议出席权对于强化监督刚性,加强股东会和监督机构之间的沟通无疑大有裨益。在实践中已有大量上市公司采取了类似做法。例如: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即将公司监事列为出席会议的对象予以通知。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亦将监事列为了通知对象。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国、加拿大、德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明确将监事列为股东会会议通知对象。
五、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各国(地区)几无例外,均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将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告知被通知人,这是确保股东出席会议的起码条件,正如何美欢教授所言:“这些细节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1]( P577)惟对于会议议决的内容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信息是否须在通知时言明,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态度有较大差异。但概括而言,基本上有两种立法思路:其一,有的国家(地区)根据股东会会议的类别来确定是否需作详细通知,年度股东会因其议决的事项相对较为稳定和常规,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大多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均为股东所了解,故无须就其内容作详细罗列。而除此以外的特别股东会议则大多要求详细通知。此以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为代表;其二,有的国家(地区)则根据股东会所要议决的具体事项来确定是否需作详细通知,一般性的事务无须作详细通知,而对股东利益或公司业务经营有较大影响的特别事务大多要求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告之。此以加拿大及安大略省为代表。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思路,其基本立足点均在于方便股东对是否与会以及如何表决进行充分决策。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未作任何要求,仅在第105条第1款、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将会议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或公告)。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这一规定既未区分股东会议类型,亦未区分会议议决事项的性质而对通知内容作不同要求,过于笼统和简略。而且,《公司法》甚至并未强制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其缺陷十分明显。正基于此,在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在其会议通知中埋伏会议地点。如上海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其“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即表明“会议地点另行通知”。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亦采取了类似做法,其股东会会议通知系于2000年3月29日公告,而会议地点却在2000年5月9日以另一公告通知。 如此“补丁通知”,势必给准备与会的股东徒然增添了许多麻烦。《特别规定》部分地弥补了《公司法》的上述缺陷,该规定第20条第1 款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之所有在册股东。《通知》第3 条对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进行了类似补充,即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应当将拟审议的事项、开会的时间、地点等通知股东。《指引》和《条款》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和不足:其一,区别公司类型(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分别规定不同的通知内容,严格来说,这一分类标准并无多大的科学性;其二,对会议的一般要件(日期、地点、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具体开会时间的措辞而言,《条款》的规定比《指引》更为合理,因为前者使用“时间”的概念,要求具体到时点,更为精确,后者使用“期限”的概念,易使人误解为可仅具体到日,无须具体到时点,不甚精确;其三,都要求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或审议的所有事项,这对公司而言可能是一种负担,并且,《指引》对于该类事项的通知应披露到何种程度并无原则性和具体性的要求,这显然易使该种披露流于形式。在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披露过于简略,根本起不到帮助股东决策是否与会以及如何表决的作用。例如: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其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该次年会将“审议公司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然而,对于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却无片语言及,显然披露极不充分。此种差强人意的披露与前述规范的缺陷不无关系。相较而言,《条款》对某些重要的特别事务(如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的披露作了列举,并要求该披露必须达到“使股东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程度,对于特别决议强调必须披露全文,这些规定更为科学、合理;其四,都要求载明股东代理事宜,但《指引》未规定应载明投票委托书的具体送达时间和地点,不利于具体操作。而且这些要求在实务操作中均不同程度地走样了。如各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未在其会议通知中言明“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五,《条款》要求会议通知披露议决事项与特定人员的利害关系,《指引》对此无特别要求,此亦其缺陷。1998年和2000年《意见》与前述文件相比既有进步,又有退步。进步之处表现在,它确立了充分披露的原则。如1998《意见》第3条指出:“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 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披露的内容不足以使股东和其他投资人了解该事项的实质的,有权要求公司在作出补充后公告。”2000年《意见》第10条指出:“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退步之处表现在,《意见》对会议通知中必须具备的一些共性规则(如会议的日期、地点、时间和代理表决等规则)未予规定,这或许不会影响实务操作,因为《指引》和《条款》仍在生效,但作为一个系统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官方文件,因此而产生的缺憾是十分明显的。
收稿日期:20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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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乡镇召开述职报告会议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
为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召开荷尧镇党(总)支部书记述职述廉报告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9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议地点:政府四楼会议室;
三、参加对象:全体班子成员,机关各办主任,各村(社区)、中心校、卫生院、敬老院等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
四、工作要求:
(一)汇报对象:各村(社区)、中心校、卫生院、敬老院等单位党(总)支部书记。
(二)汇报内容:述职述廉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汇报以下工作:
1、今年以来本职工作情况;
2、落实各项民生工程进展情况(包括油茶种植、清洁工程等);
3、财务情况,包括财务管理、重要收支情况、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农资代理和保险代理);
4、班子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落实作风制度的情况;
5、落实镇党委、政府其他中心工作情况;
6、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材料初审:汇报材料要求在1500字以内,于8月底前将打印稿上交镇党建办。镇主要领导将对所有汇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一律返回修改。
(四)会议程序:
1、各党(总)支部书记汇报;
2、驻村班子成员对所驻村的工作进行点评;
3、xxxx同志对汇报单位党建工作进行点评和指导;
4、xxxx同志对汇报单位财经纪律方面进行点评;
5、xxxx同志对汇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点评;
6、xxxx同志对汇报单位进行综合点评并提工作要求;
7、xxxx同志对汇报单位的.工作进行总结。
(五)评分考核应用:本次述职述廉报告会评分结果,将作为今年评比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书记要亲自把好材料关。
篇15:乡镇召开述职报告会议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工委、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县经信委党委,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部署,经研究,决定召开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xxx5年1月11日(星期日)在县行政办公中心二楼多功能厅召开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上午9:00准时开会,会期1天。
二、参会人员
县委常委;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详见附件1);各乡镇党委书记、组织委员;30名熟悉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 “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请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工委、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县经信委党委、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于1月11日(星期天)上午8:45前入场,准时参会。会议期间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会务工作由县委办会县委组织部落实,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到会报道。
附件:1.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
2.参会的“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名单
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
xxx4年1月 日
篇16: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效应分析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是国家重点扶持领域。近年来,国家针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本文选取近三年安徽省相关减免税数据为样本,并结合合肥、蚌埠、滁州等地的实地调查情况,研究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其效应,梳理查找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此探寻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特征分析
(一)减免税力度不断加大。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各项税收优惠30.1亿元、42.8亿元和51.9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2.8%、14.4%和14.1%,年均增长31.3%。三年间,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户数由2011年的984户增加到2013年的1659户,累计达3804户。
(二)企业所得税是主要减免税种。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26.5亿元、37.2亿元和48.4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7.9%、86.9%和84.6%。增值税减免税额占比居于第二,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7%、10.9%和15.3%。
(三)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分别享受减免税额24.1亿元、30.2亿元和38.5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9.8%、70.7%和74.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减免税额占比增长较快,由2011年的5.3%增加到2013年的8.9%。
(四)股份公司是税收减免主力军。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股份公司分别享受减免税额19.3亿元、26.9亿元和33.5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4.2%、62.9%和64.5%。私营企业减免税占比呈下降趋势,由2011年的13.9%下滑到2013年的9.8%。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占比均呈上升趋势,分别由2011年的8.2%、8.6%增加到2013年的8.9%、10.5%。
(五)征前减免是主要减免方式。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从减免方式看,2011年至2013年,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这里包括欠税抵顶)占比分别为94.8%、94.4%和94.7%,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和其他退库减免)占比分别为5.2%、5.6%和5.3%,征前减免是减免主要方式。其原因主要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主要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效应分析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徽的落地实施,减免税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积极效应不断显现。
(一)促进了产业发展。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户数由1335家增加到2018家,其中营业总收入在亿元以上的由551家增加到731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由2011年的8330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2053亿元;实现增加值由2143亿元增加到3013亿元,占GDP的比重由14.2%增加到15.8%。
(二)促进了技术进步。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累计申请专利56817项,授权专利37371项,分别占全省专利申请总数和专利授权总数的26.2%和29.9%。与之相关的是,科技活动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占企业当年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3.7%上升到4%。
(三)促进了税收增长。从产业领域分布情况看,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汽车及装备制造业,2012年该领域企业户数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户数的比重为61%。2011年至2013年,汽车及装备制造业税收由188亿元增加到225亿元,年均增长9.4%,增幅高于全部制造业税收0.8个百分点。
(四)促进了劳动就业。根据2010年至2012年参与调查的高新技术企业调查数据(调查面分别为94.7%、98.7%、98.6%),安徽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分别达到49万人、51万人和58.3万人。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从安徽省的情况来看,税收减免无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通过调研发现,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在制定及实践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较窄。2008年,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进行了设定。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目前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虽然较当初规定有所扩大,但仍只允许对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等8个项目进行加计扣除,而研发人员的“三险一金”、研发成果的检测、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都不允许加计扣除,《工作指引》扣除范围显得过窄。
(二)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工作指引》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践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相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以安徽地税为例,2012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572户,当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13户;2013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678户,当年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14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优惠政策并未充分发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展高科技产业的作用。
(三)亏损企业及创业期企业等不能享受相应优惠。就零利润或亏损类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由于没有经营盈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企业投资会造成一定影响,如滁州市地税部门管辖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有21家因常年亏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占比达61.8%。就创业型企业来说,当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在研发成果转化前很难产生销售收入,也就不会有盈利,因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就稳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之比未必会连续三年都能达到规定标准,若因此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产业扶持的初衷。
(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应用不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4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此政策,蚌埠市地税部门管辖的38家高新技术企业在2013年可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83万元,然而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17万元,仅占工薪薪金总额的1.01%,其中有19家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创新动力。
(五)优惠税率有下调的空间。近年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在优惠税率20%基础上实行减半征收,大大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更低优惠税率是必要的。另外,在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也是15%,其优惠幅度超过了50%。因此,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2.5%或10%的优惠税率,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六)基于企业而不是基于项目的税收优惠容易导致滥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已取得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这样的税收政策,一方面缺乏针对性,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科技投资、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对技术创新的巨大风险未能给予有效补偿。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滥用优惠的现象,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产品)技术收入(如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也享受科技优惠政策,造成优惠的滥用。
(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没有显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5号文件专门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但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数据显示,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减免额均为零,没有企业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财企函〔2011〕30号文件精神,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然而截至2013年底,蚌埠市地税部门管辖的企业中有18家办理了股权激励试点备案,却没有一户办理个人所得税缓缴备案手续,这说明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尚未得到有效利用。
四、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强与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管理是充分发挥国家税收政策效应的两个重要环节,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与税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要在政策层次上加以完善,同时还必须在认定与税收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与深化。
(一)切实加强减免税政策宣传。减免税是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方式,是税务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作为肩负组织税收收入和落实税收优惠“双重职责”的税务机关,既要宣传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不懈努力,更要大力宣传税收减免在让利社会、扶持经济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要树立和落实问题导向,特别是要针对优惠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诸如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以及技术转让、股权奖励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等,认真查找问题成因,分类采取应对措施,对于企业不熟悉的,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让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好相关政策;属于政策本身问题的,重新进行综合评估后加以完善,实现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预期目标。
(二)形成有利于研发的税收激励导向。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期集中体现了高投入、高风险的显著特征,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进配合,以保护企业扩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建议国家建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该项资金专门用于一定时期内的技术研发工作,这样可以让那些尚处于创业期、暂时没有盈利的企业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建议国家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将《工作指引》设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作为企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使税法与《工作指引》在研发费用的口径上统一起来,尽量减少税企争议。此外,对于超过上年研发费的增加部分,可以给予直接抵免税额等更大优惠。
(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核心地位。一是从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条文明晰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营业务无关或关联度不高,政策的模糊容易给弄虚作假提供空间。二是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新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或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备案。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专利让与方可能恶意与多方签订“全球独占协议”,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单纯为获得高新认定资格,签署虚假的协议而故意不备案,造成“全球独占协议”泛滥。三是一些企业在申报时拥有的知识产权在高企资质有效期内失效,同时企业又在有效期内拥有了新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此类行为应予以明确。
(四)统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一是规范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对于会计科目而言,企业可以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下增设“研发费用”科目并按照企业的具体研发项目进行辅助核算。通过这些明细科目的设置,可以保证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相关指标内容应保持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所涉及到的“研发费用”,其包括项目、内容、标准应保持一致,且以财务上核算“研发费用”发生额为基准,对于不符合“研发费用”的项目、内容、标准,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和专项审计时应予以扣除。若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一时无法过渡到会计口径或税收法规的口径,则尽快明确和完善工作指引中关于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其中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部分,要尽量明晰和准确。
(五)统一产品收入归集口径。一是单独建立明细核算。为了便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确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目录以及认定办法,对申报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认定,中介机构可以据此来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此同时,申报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单独建立明细账目核算。二是明确收入指标口径的统一。保持收入统计指标的口径和方法一致,如对销售收入、总收入等企业财务指标应明确口径,原则上保持一致,既便于实际操作,也便于会计口径统一归集计算。同时,高新产品收入归集口径应与税法口径一致,避免出现在汇算清缴时出现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或调减,有利于外部使用者直观理解,提高收入指标口径的使用效果。
(六)更好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一是构建明确的研发项目界定标准。美国对其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中“合格的研发活动”制定了四方面的标准,但并未规定具体的研发项目范围。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扩大研发活动范围,建立通用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使企业能够对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进行准确认定。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指标体系。从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原点出发,对高新技术企业各项认定指标的科学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提出不适宜指标值的调整建议。比如,受经济运行环境和企业成长阶段影响,销售增长率有时很难做到逐年递增;研发人员以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的比例问题,与企业能否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指标没有正相关关系,宜降低该指标值。三是全面加强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具备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应暂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及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七)企业要高度重视创新能力的塑造。一是领导及管理层要正确决策企业的科研投入配比,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二是要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自身特点的健全的科研活动管理办法,形成科研投入产出测评体系。三是要营造科研活动氛围,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员工的持续技术创新工作,还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企业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研课题及科研活动经费,获取政府的科研活动资助。四是要重视自身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积累,注重科技产品的市场化应用,持之以恒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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