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在职期间发生两次工伤,离职时如何处理?,本文共10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在职期间发生两次工伤,离职时如何处理?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杨加放律师

案情介绍:

位于广东某市的甲工厂之职工王某,1995年入厂,1月因工厂“部门重组之需要”被辞退,工厂按其12个月平均工资3000元给付了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该工人在职期间两次遭受工伤,第一次是在12月,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第二次是在10月,伤残等级为十级。在被辞退时,因工伤辞退费及/或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加班费的给付问题与工厂发生争议。工厂提出,按照粤劳社85号文,“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只同意按照20时有关七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办法,给予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市平工资乘以25个月)。

同时,因甲工厂为了减少社保缴费,只按照社平工资给王某缴纳社保费,致使王某在20的十级伤残所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减少。

于是,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工厂支付:1、加班费;2、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二○○五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3、两次伤残的社保差额。4、仲裁费。

仲裁裁决的结果是: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由甲工厂支付王某25个月的社平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至于加班费的要求因超过法定追溯时效而不支持,两次伤残的社保差额因欠缺劳动法律依据而不支持。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则判决甲工厂应支付王某七级伤残的待遇为:以社平工资的三倍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王某认为可以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数额,因此没有上诉;但甲工厂提起上诉称:王某的七级伤残发生在年,不应适用新的工伤条例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院的判决让工厂无所适从。但认为可以给王某补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二审进行了书面审理,基本采用了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又改判由甲工厂支付王某25个月的社平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只不过同时判决甲工厂给王某补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矣。

王某拿到这样的二审判决真是欲哭无泪发生两次工伤,却只能获得一次补助,而且还是按照旧法规计算,比新法规足足低了三倍还多。于是找到律师帮他申请再审。

下面就是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

……

请求事项:

一、请求再审改判甲工厂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并支付如下工伤待遇:

1、因甲工厂没有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差额;

2、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以社平工资的三倍为基数)

二、由甲工厂承担全部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甲工厂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历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却都没有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反而倾向于从保护用人单位的角度去适用法律法规,因而导致错误的判决。

一、有关加班费的追溯时效问题

在本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施行,该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而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劳动争议发生日”的主张权: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所以,申请人对于加班费的请求,不能认定为超过追溯时效而不予支持。即使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没有上诉,二审时也应该对此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只字不提,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申请人不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当然导致二审可以不审查。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该对于如何适用法律阐述意见,然后才能够以申请人没有上诉为由不予改判,否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既然二审对于申请人追讨加班费的问题适用法律错误,在此申请人就有权对此问题提出再审申请。

二、因甲工厂没有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差额。

一审错误地认为此项请求是有关补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而不予支持;好在二审对此予以纠正,正确地改判了甲工厂应该承担此项工伤待遇的差额,但计算有误。

三、申请人在职期间发生两次工伤,在被甲工厂强行辞退后,到底应如何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费用,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仲裁裁决到人民法院的两审判决,都援引了粤劳社(2004)85号文的规定。但这个文件既不是法律、司法解释,也不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只不过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一个倾向性意见而矣,怎么能把它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呢?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并没有对于两次工伤的职工在被辞退时只能给予一次补偿的明文规定,广东劳社厅如果有这样的远见卓识关心此问题,也应该先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请示,在劳社部没有作出具体回复之前,广东劳社厅这种既不成熟也不严谨的意见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性规定确定的福利、待遇等标准较高的可适用地方性规定;地方性规定确定的福利、待遇等标准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的,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二审法院援引粤劳社(2004)85号文的规定只给申请人一次工伤补偿,却又是按照旧法关于工伤辞退费的方式计算,完全不符合上述省高院的精神,也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法理念。

更令申请人迷惑不解的是,同是两次工伤有关辞退时补偿费的另外一单案件,同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号判决书,却采用了两次工伤待遇简单相加的计算方法,而置粤劳社(2004)85号文于不顾。显然,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了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这不能不令人感觉到法院的判案标准飘忽不定,让人无所适从!

退一万步讲,就算把粤劳社(2004)85号文认定为具有指导意义的规章,也应该忠实于该条文的原意,而不能任意扩大解释或者曲解。

1、粤劳社(2004)85号文中关于处理两次工伤的原文是这样的:“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从字面意思来看,该文件仅针对两次工伤都发生在2004年以后的情形,因为只有2004年以后的工伤才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说,而申请人的两次工伤一次发生在2002年,一次发生在2004年,怎能简单套用粤劳社(2004)85号文呢?

而再退一步讲,就算可以套用该文件,也应该在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该文件的字面意思,以最高的工伤等级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能够一方面套用该较新的文件精神只补偿一次,另一方面却又扩大解释成要按照旧的工伤条例去计算所谓的工伤辞退费呢?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连最起码的法律的正义和公平都不能体现,只能让人看到法院对用人单位的偏袒!

2、二审法院为了使自己的判决看起来合法,只能进一步对粤劳社(2004)85号文进行曲解。因为若完全按照粤劳社的原文,对于多次工伤的,是简单地以最高级别的工伤等级为准补偿一次,而假如申请人在2002年的工伤是九级的话,那么,按照文件规定简单以九级为准去补偿,就一定会闹笑话,请看:

2004年前的九级伤残,如果按照旧的工伤法规,只能以社平工资×8月来计算工伤辞退费;而2004年后的十级伤残,如果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则应给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3×4月+社平工资×3×1月,也即补偿总额达到了15个月的社平工资,十级的补偿比九级还多!这就是说,法院也注意到了不能简单地“以最高级别的工伤等级为准”,因而就煞费苦心,“创造性地”把粤劳社(2004)85号文曲解成“劳动者多次工伤,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按照就高原则,赔偿多次工伤中应赔偿金额较多的一次”--这种解释和粤劳社的原文大相径庭,人们不禁要问,法院这样判案到底是以所谓的粤劳社文件为依据,还是以自创的解释为依据?到底是要让劳动者享受新法带来的益处,还是一心一意只让用人单位受益?!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再审。而本案的原生效判决,在判定申请人追讨加班费是否超过法定时效的问题上,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却不适用,属于违反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在计算因甲工厂没有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差额时,发生数学计算错误;在两次工伤如何补偿的问题上,适用一个省级文件,而且还毫无理由地进行曲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作出

篇2:发生工伤时如何申请工伤待遇?

在我们工作中,意外是无法避免的,那当我们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时,怎么申请工伤待遇呢?下面CN人才网给大家收集了相关案件和分析说明,还不懂这方面的小伙伴赶快来看看。

【案例】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为不了解申请工伤待遇的程序,导致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职工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11月,李先生进入湖州一家汽车部件公司从事弯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12月30日,李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操作的机器出现故障,手臂受伤。治疗一个多月后,伤情基本稳定,但李先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处理,于是来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法律服务窗口进行咨询。

【分析】

《工伤保险条列》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李先生首先应当询问单位是否给予申报了工伤,如果单位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之内未给李先生申报工伤,李先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由本人直接向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待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达到等级的,可以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

【工会提示】

关于职工工伤问题,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三是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拓展阅读: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一.调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工伤鉴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鉴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鉴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鉴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

篇3: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处理方法

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处理方法:

承包经营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8年2月27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农业部1990年4月13日发布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实行承包经营制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投标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应当确定企业经营者,承包方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有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拓展阅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二)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_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四)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一)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二)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三)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四)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篇4:列车发生火灾时应如何处理

列车中车辆或所装货物有冒烟、冒火或夜间有异常光亮等,应使列车立即停于易于抢救的地点,要尽力避开桥梁、隧道及其他建筑物或设备。

把着火车辆与未着火的车辆立即进行摘解隔离。在区间摘解列车时应做好防溜措施。对着火车辆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使用铁鞋等铁制器件,不应使用木止轮器,以免被火引燃后失去止轮作用。如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内,应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或电力调度员报告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停电的请求。

应迅速通过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着火车辆所装载货物的品名,根据货物性质,采用正确方法,组织扑救。如:对易燃液体、铝铁溶剂,不准用水扑救;对爆炸品,不准用沙土覆盖;剧毒品、腐蚀性物品或燃烧时会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抢救人员应采取防毒、防腐蚀措施。在未确知危险货物性质前,不应冒然用水或沙土扑救。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应首先迅速疏散旅客。

如火势危及邻线列车安全时,应及时派人防护,停止邻线行车。必要时,可利用邻线机车共同灭火。

接到列车发生火灾通报的车站,要迅速通知消防和医疗部门出动人员救援,并将救援情况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对一时难以扑灭的火灾,列车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部运行。

对发生火灾的车辆,必须彻底扑灭,特别是对棉花、麻、毛等类物品,要彻底检查,消灭潜伏火种。

对着火车辆,应根据车辆技术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挂运。着火严重,引起车体变形、轮轴润滑油着火的,应由车辆部门派人检查处理后,根据其意见挂运。

篇5:发生火灾时应怎样处理

居家灭火法

1、迅速拔打火警电话 119,讲清地点,去路口等候消防车。

2、用面盆、水桶等器皿传水灭火,能找到消防拴更好。

3、个别物品着火,要赶紧把着火物搬到室外灭火。

4、油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关掉电源。

5、家用电器着火,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灭,再用水浇。

6、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窒息灭火时、人要站在电视机侧后以防显像管爆裂伤人。

7、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被褥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

8、将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或液化气罐及时疏散到安全地点。

火灾的处理办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火灾逃生十注意

1)平时要想好几条不同方向的逃生路线。

(2) 躲避烟火时不要往阁楼、床底、大橱内钻。

(3) 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千万别披塑料雨衣。

(4) 不要留恋财物,尽快逃离火场。千万记住,即已逃出火场,决不要再往回跑。

(5) 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6) 身上衣服着火,要就地打滚,压灭身上火苗,千万不要奔跑。

(7) 生命受威胁时,楼上居民不要盲目往下跳,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拴在门窗框或重物上,顺绳、布条慢慢滑下。

(8) 若逃生之路被火封锁,立即退回室内,关闭门窗,堵住缝隙,有条件的向门窗上浇水。

(9) 充分利用房屋里的天窗、阳台、水落管或竹竿逃生。

(10)楼上居民被火围困,应向室外扔抛沙发垫、枕头等软物或其他小物品,敲击响器,夜间则可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

篇6: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篇7:家庭火灾发生时,应该如何科学处理?

很多人在家里一旦发生火灾时,往往第一时间都是不知道怎样做,有些发懵,事实上,我们对于不同起火的原因,要区别对待灭火,如果用错了方法,很有可能让火灾发展更猛烈。

当家里家具起火时,我们可以用水灭火。因为家具一般都是木材所制,这时如果身边有盛水的物品,如脸盆等就可以向火焰上泼水,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水管接到水龙头上喷水灭火,这样灭火的概率更大一些。在灭火的同时,我们要把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泼湿降温,但是你要谨记,如果是油类、电器着火时,千万不能用水灭火。

当家里的家用电器着火时,往往可能是因为家用电器自己本身或者是线路着火,这时我们需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千万不可直接泼水灭火,防止触电和爆炸伤人。

当家里是由于油锅起火时,我们应该迅速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者用湿麻布覆盖,当然,这时还可以将切好的蔬菜或者是旁边有沙子也好将其填入锅内。然后迅速将锅平稳的端离火炉,冷却后才能打开锅盖,千万记住,不可以像油锅当中倒水灭火。

还有一种火灾是由于燃气罐而引起的火灾,如果是遇到这样火灾时,我们可以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火,并迅速关闭燃气罐的阀门。

篇8:家庭火灾发生时,应该如何科学处理?

当家庭发生火灾时,如果我们被大火围困,第一点我们就要想到报警,在报警之后我们就要设发,千方百计的进行自救了。具体做法如下:

当家庭发生火灾时,我们首先要学会判断火势,如果火势不是很大,我们可以浸湿棉被或毯子等披在身上,从火中冲出去。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果断冷静,千万不可犹豫不决,避免火势过大,错过了逃生的机会。

而当我们被困火灾当中周围烟雾很大,这就很可怕了。因为烟雾当中往往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我们在这时最需要的就是加以防备,避免被这些有毒有害气体熏倒。方法就是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尽可能地猫腰贴地爬出或者是跑出。

在我们逃生的过程当中,如果建筑物周围有避难房或者是疏散楼梯等,我们可以暂时躲避进避难房,或者从疏散楼梯到安全地方。当多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楼梯被烧断时。我们可以利用房屋的窗户,阳台,下水道等等接地牢固的物件逃生。

但是如果无逃生之路的话,我们可以用绳索或布条弄成一个条状连接到一个固定物件上,顺着绳索或布条滑下。

如果自己是处在较高的楼层,又没有办法采取跳楼逃生时,我们要尽可能的向门窗上浇水来缓解火势的蔓延情况。采取一切办法向楼下的人呼救。

切记,在逃生的时候,绝不能进入电梯逃生。因为电梯的电源随时有可能会被切断,而且电梯内的烟雾非常大,所以,是非常危险的。

当然最主要的就是我们要按照逃生的方法有秩序地逃离火场,而不要慌乱,以免大家发生踩踏等现象。

家庭火灾发生时哪些逃生工具是必备的

在家庭发生火灾时,逃生的工具常常有四种,只有备好这些逃生工具,才能帮助我们顺利逃生。

第一个。家用灭火器,灭火器不用过多介绍,我们都知道它的用途,而事实上在家中备灭火器这件事并没有被重视起来。其实当家庭发生火灾时,如果家中备有灭火器,并且你能够熟练的操作它,就可以将星星之火及时扑灭了。

第二个。简易的防烟面具。防烟面具也就是在发生火灾时,套在头上,可以抵制有毒烟雾侵袭的一种设备,当家里发生火灾时,我们在逃生过程当中可以戴上面具,防止被烟熏窒息而死,迅速逃离火场。

第三个。逃生索,当家里发生火灾时,再加上楼梯通道被堵着时,我们可以利用逃生索,将一根又粗又长的绳子打上结,然后将其扔在牢固的物体上,顺着绳子缓缓而下,这样就可以顺利逃生了。当然,这种方法只适合家里住在三层以下楼层。

第四个。强光手电筒,一般火灾发生都会在夜里,而在夜里逃生时,由于电路坏了,屋里一片漆黑,这时强光手电筒就派上用场了,我们需要用它来照明,帮助逃生。

家庭火灾发生时哪些错误是易犯的

在家庭发生火灾时,正确的逃生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采取了错误的逃生方式,不但不能顺利逃生,而且有可能让自己葬身火海。那么都有哪些错误易犯呢?

一,当发生火灾时,常常看到很多人喜欢大声喊叫,其实这样不但会浪费体力和时间,而且会造成混乱,发生踩踏等。还有可能会因为吸入大量的有毒烟雾导致呼吸道损伤。而正确的做法就是,我们应该用湿毛巾或者衣服捂住口鼻,迅速的按响火灾警报,迅速有秩序的逃生。

二,有些人对于火灾逃生知识不懂,在火灾发生时喜欢直立行走,而这样很有可能吸入大量的浓烟,我们最好要采用弯腰或者匍匐前进,迅速逃离到安全出口以及疏散通道。

三,在发生火灾时,很多人一忙乱情急之下就喜欢用手灭火,而这样不但会烧伤手,也起不到灭火的作用。事实上,如果身上着火了以后,我们只需要就地打滚来扑灭身上的火。

四,当发生火灾时,有些人不懂逃生知识,就选择盲目的跳楼。其实跳楼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才采取的,如果你有逃生的机会,还是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比如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者是把床单被套等弄成条状固定在牢固的物件上,顺势下滑。

五,当发生火灾时,有些人选择坐电梯逃离。其实这种方法是非常危险的。关于正确的原因上面我们已经提到过了,我们正确的方法应选择应急通道或楼道逃生,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等低姿逃生。

篇9:离职时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我目前在北京工作,想离职回家去。目前这家公司不解决户口,所以确切的说只有四险一金。我想问一下,我如果辞职后,办理这些手续麻烦吗(跨省),需不需要来回两地跑?

[离职时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篇10: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处理程序

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处理程序

工伤事故的双方当事人:

1、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工伤职工: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发生工伤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该按照以下的程序处理: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处理程序》()。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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