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凤凰县农村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分享。

篇1:《凤凰县农村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法〔〕11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县城规划区及廖家桥文化旅游经济开发区外,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全面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居住需要,规划好村民自建区,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第三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凤凰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必须到经管部门报备。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地质公园核心区,以及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文物保护范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房范围内批准新宅基地。鼓励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私房,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村内有未利用地、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及廖家桥文化旅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分散宅基地。确需宅基地安置的,必须符合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仍可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九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产权没有变化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转让或出让,但房屋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村民破除“看风水”等迷信思想,增强农民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农民科学选择宅基地,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易遭受洪涝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十二条 优化占补平衡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科学选址,实行先补后占,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二)农村村民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确需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四)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

(五)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确需迁建的;

(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化的以外)。

(四)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其他不宜批准的。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房屋改建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民房屋改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宅基地面积较大的农村改建户在原址上解决分户子女宅基地问题。需要进行房屋改建的,要进行书面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房屋改修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后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改建完成后,改建人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资料(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用地情况)和用地图纸进行备案。

(三)改建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及要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组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3日以上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现场勘查。各乡镇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站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类别、面积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

(五)发证。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凭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申报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二)户口簿和申请人身份证;

(三)规划审查意见;

(四)宅基地宗地图;

(五)公示照片。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办证工作中不再收取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等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审批结果及管理数据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乡镇和村(居委会、社区)两级宅基地监察网络,落实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备案管理,定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宅基地的审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制止村民违法用地行为。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的修编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乡镇、村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农民建房空间规划,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委托乡镇进行规划审查。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农村宅基地的前置审批,负责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前置审批,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行为的查处。

(六)林业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审批办理,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

(七)经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宅基地村民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实,并及时根椐村民建房占用承包地情况核减土地承包面积,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公安部门负责农村户籍分户、迁移户的前置审查,严防为骗取农村宅基地批准而进行的非正常户籍迁移。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进行张榜公布,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及时调解宅基地争议和纠纷,做好本村宅基地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宅基地审批及管理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一票否决”。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纳入对村委会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落实严厉的奖惩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问题突出,经考核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二)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四)批甲地占乙地使用土地的;

(五)隐瞒、骗取审批的;

(六)其它应当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用航空产业快速发展需要,规范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和《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根据通用机场的功能和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或依靠仪表飞行、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生产通用航空器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或依靠目视飞行、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通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 一类通用机场若仅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按二类通用机场管理。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第六条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含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作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申请

第七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须符合《重庆市关于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意见》的机场布局规划。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具有通用机场或运输机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资质和良好业绩,由市级层面统一择优确定。

第九条 项目业主通过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既有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发展规划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规划、国土、环评等项目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选址工作、编写场址论证报告。

第三章 场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选址报告,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场址申请,并附上选址报告、航行研究资料(含飞行程序方案)等材料一式三份。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据此征求有关军区空军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得军方书面同意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场址。区县政府依据《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加强场址保护。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审批或核准

第十三条 场址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核准,并附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五)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

(六)招标方案;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属政府性投资主体投资的通用机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后,在法定期限完成审批。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通用机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要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等环节,由项目业主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上述相关程序规定外,其余建设管理程序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管理部门规章、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国家有正式规定出台,即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月19日印发

篇4: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 审议 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5:私房建设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私人建房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甲乙双方明确各自责任,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承包内容:

1、本工程基础挖孔桩由甲方自行负责。

2、本工程包含的所有砼的浇筑,主体工程的砖砌体,木模板的制作,钢筋的制作邦扎,砌体的内外抺灰工程,排面贴面砖(天花板不抹灰)。第二层贴地板砖,厕所贴墙砖。

3、室内楼梯间扶手制作,由甲方负责。

4、本工程排污工程由甲方负责。

5、本工程为砖混现浇结构,所需木模板钉子,铁线由乙方自行负责。

6、本工程所使用水、电由甲方提供,机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工程造价:

本工程为单包工,工程计价以滴水为界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另外加工程如后墙贴条砖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室内贴内墙砖按每平方米18元计算,贴楼梯踏步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另本工程负一层不砌砖,柱子不抹灰,按每平方100元计算。

三、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进度付款,甲方在乙方完成负一层砼浇筑付甲方 元,其余两层每浇筑完一层砼,甲方付款60%,完成每层内粉水付10%,外墙贴砖完成付15%,其余15%在工程完工后付清。

四、工程质量,按本地修建房屋普遍质量为准。

五、安全问题在20_元以内由乙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农村二手私房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______楼,一楼为______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 住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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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浅析农村电网建设的管理

浅析农村电网建设的管理

农村经过多年来的电网建设和改造,发展规模、装备水平,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农网所面临的建设和发展任务还十分艰巨,还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的`管理.

作 者:蒋先启  作者单位:云南电网公司曲靖供电局,655000 刊 名:现代经济信息 英文刊名:MODERN ECONOMIC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11) 分类号: 关键词:农村   电网建设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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