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全文,本文共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全文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全文)

第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英文名称为Advisory Committee for National Forestry Informatization,英文简称ACNFI。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全国林业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林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林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委托,对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国内外林业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信息中心技术合作管理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关心和热爱我国林业事业。

第七条 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全国林业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通过每年安排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增进委员对林业及林业信息化工作的了解,为委员履行咨询义务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不定期编发《林业信息化简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林业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中国林业网),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咨询委为湖南省人民政府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是省政府加强与院士专家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纽带,是发挥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咨询委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科学态度,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大力推进湖南“三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湖南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咨询委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组织院士专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预案。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划,组织院士专家开展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三)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院士专家进行重点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全省重点行业的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组织院士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事项。

(六)承办地方及部门的委托研究。

三、组织机构

第五条 咨询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主任由1名院士担任;1名副主任由自然科学方面的院士或专家担任;1名副主任由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担任;其余3名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人事厅厅长、省科技厅厅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在湘“两院”院士和部分知名专家受聘担任。

第六条 咨询委下设院士专家工作联络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联络处为咨询委的协调办事机构,负责有关咨询委员的联络和日常事务工作。

四、咨询委员的选聘

第七条 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主要从在湘“两院”院士、专家中选聘。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咨询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一般为5年(与省政府同届),可以连续聘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八条 在湘“两院”院士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均可直接聘请为咨询委员。

第九条 除“两院”院士外的其他咨询委员应具备以下选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热心决策咨询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宏观战略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综合、表达能力,学术、专业成果在省内乃至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

(三)优先考虑以下人选: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员、长江特聘学者、芙蓉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内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界公认的高层次专家和各领域的领军人物;在宏观经济战略、高新技术、人文科学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高、有较强创新能力且学术成就突出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在市场竞争中业绩突出的优秀企业家。

(四)根据咨询项目或研究课题的需要,可视情况从省外特聘若干国内外有影响的院士、专家,参加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十条 咨询委员的选聘程序:

(一)咨询委员的选聘,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省有关部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征得本人同意后,按照咨询委员的选聘要求,向咨询委推荐人选。

(二)省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建议名单。

(三)咨询委员建议名单提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四)正式入选的咨询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发给《聘书》,并享受和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五、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咨询委的活动以咨询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省委、省政府就有关重大问题委托咨询委员进行咨询研究,包括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等,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若干重要咨询研究课题。咨询研究课题由咨询委统一部署,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咨询委员牵头组织咨询研究,必要时也可面向社会进行课题招标。咨询委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三)咨询委员可以依照个人专长和研究的领域,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由院士专家工作联络处以内刊《咨询参考》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咨询委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总结工作,布置任务。

六、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咨询委协调办事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案,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的行政、工资关系和办公用房、福利待遇等仍在原单位不变,工作联系由院士专家工作联络处承担。

第十五条 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所需经费,由院士专家工作联络处按项报批。凡列入省政府咨询研究计划的课题,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到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相关文件。咨询委员对所了解、查阅的秘密事项和资料、文件,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士专家工作联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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