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父母房屋过继协议书,本文共17篇,希望能帮助大家!

篇1:过继协议书

甲方: 彭xx 现住市山镇西村上彭村小组

乙方: 黄xx 现住市山镇梅溪村五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彭应平户籍中其子彭xx(男,**出生)过继转给黄xx,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黄xx因膝下无子且年高,故彭应平将其子彭xx过继给黄xx,由黄xx监护,如黄xx无力抚养,则甲方彭xx应帮助抚养。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为彭义晨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其子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过继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朱xx,住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 乙方:蔡xx,住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xx户籍中其外甥蔡国旺过继转给蔡xx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蔡国旺过继给蔡xx,由蔡xx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2: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过 继 合 同

甲方:朱天明,住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 乙方:蔡定志,住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天明户籍中其外甥蔡国旺过继转给蔡定志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蔡国旺过继给蔡定志,由蔡定志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3: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送养人:卢x文,男,xx省xx县,1945年出生,教师,住xx市xx路x号,被收养人生父。

李x英,女,xx省,x县,1947年出生,教师,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李x明,男,xx省xx县,1940年出生,职员,住xx市xx路x号。 陈x芳,女,xx省xx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住xx市xx路x号。 收养人李x明是送养人李x英的胞兄。李x明同陈x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x文,李x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x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收养人卢X 逃于本协议签订之时起,即为李x明、陈x芳的养子;

二、卢x辉改名为李x辉;

三、卢x辉以父母呼其养父母;

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李x明、陈x芳对卢x一辉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责任。卢x辉今后应对李x明、陈x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卢x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品德。

立收养协议书人:

卢x辉(签名盖章)

李x英(签名盖章)

李x明(签名盖章)

陈x芳(签名盖章)

卢x辉(签名盖章)

证明人:

邱xx(签名盖章) 胡X X(签名盖章)

20xx年x月X日

篇4: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收养同意书

收养同意书是收养人要领养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依法订立的书面同意书。

一、主要内容

(1)送养人;

(2)收养人;

(3)被收养人;

(4)协议内容;

(5)立约人;

(6)证明人;

(7)签约时间;

篇5: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送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xx市xx号,被收养人生父。

xx,女,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xx市xx路xx号。

xx,女,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住xx市xx路xx号。

经协议,xx夫妇愿将其子过继给xx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商同意如下:

1、被收养人即为的养子;

2、改名为xxx

3、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5、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立收养协议书人:

送养人:(签名盖章)

收养人:(签名盖章)

被收养人:(按手指印)

证明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篇6: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过 继 合 同

甲方: 彭应平现住市山镇西村上彭村小组

乙方: 黄春林 现住市山镇梅溪村五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彭应平户籍中其子彭义晨(男,出生)过继转给黄春林,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黄春林因膝下无子且年高,故彭应平将其子彭义晨过继给黄春林,由黄春林监护,如黄春林无力抚养,则甲方彭应平应帮助抚养。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为彭义晨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其子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7: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1、如何认定农村过继的法律性质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 ,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 。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 ,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 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篇8:父母房屋遗产协议书

协议各方当事人:

1、付桂花,公民身份号码:

2、宗祥奎,公民身份号码:

3、宗祥波,公民身份号码:

4、宗敏丽,公民身份号码:

宗祥奎、宗祥波、宗敏丽系付桂花、宗凡清之子女,宗凡清、付桂花夫妇在大悟县城关镇宗城村后宗家城92号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当事人签字:

二Oxx年九月三十日

篇9:父母房屋遗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子女,父母已逝,并未留下房产分配遗嘱,甲乙双方合法继承其父母名下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兴仁县真武山办事处民主社区解西路工商银行宿舍楼,房产号为:  ,上市证为:  ,建筑面积 ㎡。

二、为了便于对房产的'管理使用,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每人壹万五千元整(15000.00元),共计人民币肆万五千元整(45000.00元),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

二、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父母遗下房产的继承权利,今后无权干涉甲方对遗下房产的使用和出售。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后,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履行完协议义务。

四、双方对遗产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签订双方每人一份,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篇10: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书

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产籍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 年 月 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房屋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法定代理人签名:

【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五)】

甲方(赠与人):中宁县新世纪冶炼有限公司

乙方(受赠人): 职务

为稳定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公司愿将所属的县城锦秀苑7#楼四单元 室赠与乙方居住,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房屋产权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

(2)乙方自进厂之日算起,在甲方工作满,由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

二、乙方履行的义务

(1)房屋赠住后,屋内装璜、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但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

(2)该房屋不得出租、抵押、转借或用作其它,只能由本人及其家人居住,也可闲置。

(3)入住后,每年采暖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自理。房屋赠与合同三、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15年而自行离厂者,属于自动放弃产权,必须将房屋完好交于甲方,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包括室内装璜在内)。

(2)在房屋产权过户前,由于乙方原因被甲方辞退或者开除(如:泄露公司机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进取心不强,工作不卖力,危害公司利益等),甲方可撤消赠与合同,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补偿(包括室内装璜)。

(3)因甲方原因需裁减乙方(如:停产、转产、行业限制等),乙方自进厂之日算起,到离厂日期为止,按15年工作为限,所差年限####

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房屋产权归属乙方。补偿办法为每差1年补1万元,(例如:进厂工作,离厂时差5年期限,则补5万元)。

(4)如出现合同第二条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产权。

(5)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裁减乙方,确实需要裁减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甲方必须保证赠与乙方的房屋不受他人的合法追索,以保障乙方的受赠权益。

四、其他

(1)望甲、乙双方本着互信、互惠的原则,为公司和个人的利益着想,用踏实勤奋的工作精神来维护本合同的履行。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可做出补充规定。

五、乙方工作年限的确定

乙方进厂日期: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满15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11:房屋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涿州市晋先水泥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嘉兴市泰利贸易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涿州市晋先水泥有限公司

2.工程地点:晋先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3.工程内容:晋先水泥有限公司厂区拆除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晋先水泥有限公司厂区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拆迁之后废钢归于乙方)

2.甲方愿意将晋先水泥厂置于涿州市晋先水泥厂内所有设备机器连同附属厂房全部承包给乙方拆除(以厂区围墙内一切建筑)。

3.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工期(150天,雨水及节假日顺延)内全部拆除。拆除后平整后交付甲方使用(具体拆除工期计算以甲方为准,甲方签约时间:20xx年5月30日)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进场日期:20xx年9月23日,竣工日期:20xx年2月23日

2.总工期为150日,工程进程按甲方所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除工程款,总金额大写:贰佰柒拾万元(¥:2700000元)。

2.拆除完毕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拆除工程款。

3.乙方必须将场内设备、废钢、线缆以每吨1000元过磅后付给甲方。甲方以每平方45元(以实际拆除面积为准)付给乙方作为拆除费用补助。(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定金贰拾万元)

第五条:甲乙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等工作。

2.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

3.保证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完整性。

4.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6.甲方需负责提供倾倒垃圾的具体场所及车辆的道路通行许可。垃圾外运不得超过四公里。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出让场内一切设备。

7.新建的晋先热环保型水泥厂施工团队由乙方负责落实。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回收材料的堆码应有严格的区域,严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5.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6.拆除厂房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专业的房屋拆除资质,并报甲方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拆除任务,则按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天。

2.若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停工,甲方则需按每延期一天赔偿乙方5000元/天。

第七条: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3.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4.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八条:争议

甲方必须保证本次工程的真实合法性,如有差错甲方应负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施工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5月30日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篇12:房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在银城路北侧,银山路西侧,新建职工家属楼二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房屋买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同意,就乙方购买甲方职工家属楼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 家属楼 号楼单元 室。 房屋面积平方米,价格 元/平方米,房款合计元;

车库 号,面积平方米,价格 元/平方米,车库金额 元; 储藏室号平方米,价格 元/平方米,金额 元。 共计 金额元。大写拾 万 仟佰拾元角 分。

房屋实际结算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T50353—号文计算(房屋实际结算面积以xxx房管局实测的确权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二、有关xxx房管局收取的物业管理基金、契税、测绘、评估、抵押登记等费用,在办理房产证时由乙方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交纳,由甲方统一代收代交。

三、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

1.一次性付款:

2.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在交付首付款10个工作日内交清房款的首付款。并交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有关资料。

四、房产交付:甲方应在 年月 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特殊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由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期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扣罚乙方定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有将该房产转让他人的权利。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交齐房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照同期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六、保修责任:甲方自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履行保修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用房不当等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责任及义务:该房屋在购买总房款金额交清后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内代办房产证,有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外装结构、用途及承重部位,不得在楼内(包括阳台、楼梯)存放超荷载物品,对有关共有设施应尽保护、维修的义务。乙方应遵守甲方住宅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太阳能安装由甲方统一指定,费用乙方自理。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篇13:房屋协议书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拥有产权的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另附收到条)。

1、房屋位于xx单位家属院,具体状况:

2、在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时,甲方要积极协助直接办理在乙方名下,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该房屋与xx单位及所在小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要认真遵守xx单位和所在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交纳水电费及各项费用。

二、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交易价格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乙方在20xx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三、甲方于20xx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

给乙方使用,同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况。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其它约定事项:

甲 方:

身份证: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

电 话:

年 月 日

篇14:房屋协议书

楼房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楼房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根椐《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乙方购买甲方楼房事项,经方双协商在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建设的整套家属楼,该楼房位于城郊供销社地址上,该综合楼砖混二层半(既二层顶砌墙起脊屋面,其可直接上人存放物品),该户主房两间附房 间,建筑面积㎡。位置在五层家属楼西侧第四户。

二、该房售价:平方米/元。房屋总价 元。

三、付款办法:购楼房款乙方分三次付给甲方,第一次是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支付房款 元,第二次是在楼房主体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第三次是甲方把该《房权证》交给乙方时,乙方应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保证做到该楼房的水、电、路三通。及院内门外硬化水泥路并通到柏油路面。上述费用由乙方共同承担,(每间、套元)。

五、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该楼的(每间、套 )《产权证》和该楼所占土地 年《土地使用证》,其费用有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相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年x月xx日

篇15:房屋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泾川县棉纺厂家属楼一单元4楼403室(建筑面积72.5平方米,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房产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贰仟元整。小写00.00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壹拾万元整 ,即小写¥1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并交付房屋钥匙,随之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将剩余款项交付给甲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负责出具有关房屋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

八、甲方应房产过户前前将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缴清。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房价的5%作为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 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篇16:房屋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合同内容:甲方现有一套位于巩留县工行家属楼一单元402号住宅,建筑面积54.5平方米,产权证号:新政房97字第NO0925211号,经协商又方以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达成买卖协议如下:

一、房屋总售价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20xx年x月x日乙方付甲方订金3000元(叁仟元),20xx年x月xx日乙方付甲方50000元(伍万元整),其余30000元(叁万元整)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金额付清,于20xx年xx月xx日已付清所有房款。

二、甲方须保证房屋的产权真实合法性,乙方须按照本合同所定的日期付清所有的房款后,甲方将交付乙方权产证和其它所有一应手续。房产过户需缴纳的契税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三、本合同一经签订,现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将支付总房价30%的赔偿金,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 证 人:

年 月日

篇17:房屋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伊宁县工会家属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1997年,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板结构,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12000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20000.00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30%即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剩余的款在乙方贷款后支付八万四千元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半年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___年__月___日

乙方签名(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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