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本文共6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财会[]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篇2:企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摘要] 我国引入资产减值会计,不过十几年的时间,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会计的不完善来进行盈余管理,这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
直至,财政部在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大幅度的改进,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新准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同企业资产减值会计应用差异的分析及新旧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分析比较,从而总结出新准则中存在的缺点与不足,并提出相对应的对策。
[关键字] 资产减值会计;差异;不足;对策
1 前言
资产减值会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讨论的热点。
通过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源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可靠性,从而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因此,研究与探讨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相关理论分析
资产减值准备是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本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其可回收金额进行正式估计,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过后的净额与资产损失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如低于账面价值,就其差额部分即潜在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准备,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
2.1 资产减值的会计确认
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方法:当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确认资产减值的方法有备抵法和直接冲销法。
我国目前采用备抵法更体现披露目的,具有体现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优点,但相对烦琐;而直接冲销法刚好与备抵法互补。
2.2 资产减值的会计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采用了多重标准,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计量方法。
对于未来短期内将要收回的流动资产,可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以使用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现行成本进行计量;对于以出售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市价、公允价值或者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将会持续使用的长期资产。
可以按可收回金额计量;对于将会出售的长期资产。
可以采用销售净价、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计量。
3 新旧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3.1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
新准则中采用了公允减值这一计量属性,因为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交易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能较准确的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因而按公允价值得出的信息对现在或未来的经济决策会更加可靠。
3.2 新准则规定了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方法
新会计准则中就增加了关于商誉减值的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单独存在和单独计算价值,所以要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且规定企业应当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去。
3.3 新准则会计处理科目更加统一明确
旧的会计准则中,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资产发生减值时都记录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而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发生减值时分别记录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科目中,而在新准则中,无论是可转回资产还是不可转回资产发生减值时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这一个科目。
因此,计入一个科目更为规范,显示了企业信息可理解性的要求。
新准则中将资产减值计入资产减值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这一改变更加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而旧准则中,流动资产发生资产减值时记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发生,结转的是营业利润,这一部分与新准则一样都比较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3.4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能否转回问题
旧的准则要求,一旦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发生减值后,将资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转回资产,另一类则是不可转回资产,即在之后的会计期间,该减值就不能再转回。
篇3:企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4.1 新准则中资产转回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中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类不可转回资产,一旦计提了资产减值,在之后的会计期间将不能转回。
这项规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用资产减值来操纵利润,缩减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但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使得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这类资产的减值一旦恢复,按新准则的规定,却不能及时转回,这时候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已经不相符,无法反应资产的真实情况。
4.2 新准则中资产减值在账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将资产减值全部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虽然能够更好地反应企业的经营情况,但是其明细科目太多,容易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混淆,如设置二级科目,资产减值损失―应收账款减值;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等,虽然在账务前期不会给账务人员造成太大困扰。
但是,当登记总账和明细账时,由于资产减值损失这个科目没有二级科目,所以只能都登记在显示不出差异的科目下,虽然最终的账实相符,但会计人员很难清楚的反应出来哪项资产发生了减值,不利于决策者根据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4.3 外部市场机制不完善,价格信息不透明
新准则中采用了公允减值这一计量属性,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碍。
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以透明的市场信息为基础,但对于不可观察信息,新准则对此并没有相对定的具体的规定;新准则中,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是按照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用外部的评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4.4 外部的监督力度与惩罚力度弱
资产减值问题也并非完全源于企业自身的问题,外部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处罚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从资产减值的外部审计环境上来看,我国的审计准则并不包括资产减值审计具体准则,注册会计师在实行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只能依靠企业会计准则和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对企业的资产减值进行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都缺乏实际的依据。
5 针对资产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不足采取的举措
5.1 完善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对策建议
5.1.1 完善公允价值的定义,增加披露报表的计提程序
细化公允价值的概念并制定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披露规范,切实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对公允价值的划分应突出公允价值计量的主导地位。
5.1.2 适当地限制企业自由选择权
新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的计提比例和方法多样性,而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灵活地选择计提的方法和计提比例。
而这样的随意性往往成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
鉴于此,应当适当地限制企业的自由选择权。
比如,在坏账准备计提上,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应该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哪些所有制的、哪些规模的企业应使用何种计提方法,并对选择方法的依据进行详细地披露说明;此外,会计制度还应对会计估计或会计政策的变更等相关的选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当资产减值转回的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时,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这样既避免了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由于职业素质较低,又能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
5.2 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保证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一个健全的价格和信息市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才能完善健全相关市场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作用。
然而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不健全,不能定期、及时地公布各种资产的最新价值,使得资产减值计量的可操作性差。
所以,为了保证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我国应该利用现代技术建立起信息价格市场系统,利用互联网,及时地公布相关资料的价格等资料,使得企业的资产减值计提有章可循,减少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5.3 加大外部的监督力度,加强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审计
5.3.1 建立并完善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建立并完善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强化相关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除了改善外部法律环境以外,提高惩罚力度也是其必要环节,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滥用资产减值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大力度的惩罚,甚至可以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诉讼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的法律保护。
5.3.2 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检查和监督力度
要想加强企业资产减值处理的规范性,加强外部监督,是另一个必要途径。
税务机关应针对新准则的实施出台详细的税务规定,协调好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关系;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的相关信息。
5.4 强化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企业应保留资产减值准备的明细表,新准则中将资产减值计入资产减值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这一改变虽然能更加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却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困恼,对其容易混淆。
基于这一点,对其设置二级科目,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如资产减值损失―应收账款减值;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等。
编制一张资产减值明细表,这样不仅解决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困惑,更能让会计人员将会计资料清楚准确地反映出来。
另外,在利润表中单独计算资产减值损失,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计提和转回的原因、依据、标准等以及资产减值对企业盈余持续性影响。
同时可以根据资料的重要性、减值比例的大小和相关标准对资产实行有差异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重要的减值准备,要求披露详尽、客观的信息,包括详细的叙述资产发生减值的现实环境或具体事件,减值计量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并在以后年度继续披露企业,为该企业为资产减值会计所做的努力和现实环境是否变化等,有关事件的发展情况等信息,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6 结论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部分解决了会计处理中资产减值问题,但由于资产性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依赖准则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素质、健全的市场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市场,以及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检查和监督力度的加强等,才能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中的各项规定,才能促使资产减值会计的执行更加规范。
完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并促使其有效地实施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需要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尽快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让资产的价值得到真实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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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3.小企业会计准则
4.不能不知的《企业会计准则》六要素
5.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区别
6.浅谈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7.《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应用指南
10.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篇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商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二、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列报
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20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本解释要求。本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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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会计准则1月1日施行
9.《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实施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篇6:各类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各类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汇总:
1-存货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8-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存货的减值遵循《1-存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3-投资性房地产:
第九条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性房地产,分别适用《4-固定资产准则》和《6-无形资产准则》——按《8-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也不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帐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不计提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按《8-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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