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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省无线电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省无线电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在省工信委党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无线电管理局的亲切指导下,我处认真贯彻落实XX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和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完成全省制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目标,全年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收取频率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监听监测、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扶贫帮困、文明单位创建等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全年主要工作情况和明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XX年工作回顾如下:
(一)科学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执行好(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
省无线电管理局出台(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后,我处非常重视,组织处、站全体职工进行了集中学习,并要求在日常频率指配和频率协调工作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并对现在使用的模拟对讲机设台单位进行传达培训。
2.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采取按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做法
我处多年来,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一贯遵循按照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指配原则。我们在市区地图上划定若干“块”,在充分考虑和计算相互间同频干扰和相近频率容易产生互调干扰的基础上,将每个“块”中分别放置若干个“单频组网频率”和“专项对讲频率”。遇到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相应频率时,我处按照事先划定的“块”,进行一一落位,这样既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又节约了无线电频率资源。在对异频差转频率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我处也采取按照地域重复使用的做法,按照超短波的传输特性,只要是两个发射中心之间超过60公里,按照我们限定的发射高度和发射功率工作,就不会产生干扰。这种做法极大地缓解了频率资源紧张的矛盾又方便了服务用频单位的需求。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加大无线电干扰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1.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为行政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今年,监测站着重加强对航空、铁路、森林防火、广播电视、公众通信等重要通信网络的监测。按时间、按频段进行监听、监测,并做好每天的监测记录及录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调频广播及开路电视频段进行监听、监测,每天不间断进行搜索和监听,防止非法电台信号对正常通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全年共计4700小时的频率测量,其中包括4176小时的占有度监测,524小时的专项监测。在“两会”期间、“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坚持24小时监测值班制度,高度警惕,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种监听、监测设备及车辆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今年春、秋两季用一个月时间对我市九县七区进行了电磁环境测试。在个别县、区发现宾馆、建筑工地以及出租车等场所存在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违规行为,对这些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
2.严肃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为我市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电磁环境
全年我处共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案件6起,全部找到干扰源并及时进行查处。通过及时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使得我市的合法无线电业务能够正常运行。
3.认真实施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建议
我处、站按上级要求做到了全部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认真上报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为国家了解地方无线电频谱使用情况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建议:今后的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给地市更多的自主监测权限,我们会根据我市无线电频谱的实际占用情况展开更有针对性的监测,以便达到提高监测效率、更加详细地了解实际使用频段现状。
(三)做好重大活动等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1.开展对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情况
为落实工信无函(XX)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运期间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并执行好保护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长效机制,春运前我处、站走访了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通信段、齐齐哈尔人民广播电台、齐齐哈尔电视台和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就春运期间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铁路列车调度专用频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外界干扰等问题进行了走访、调研,征求意见。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机场内原有的超短波单频组网对讲系统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求,刚刚申请的异频差转对讲系统存在有时通信效果不好的现象,请求我们给予技术指导。得知此事后,管理处立即带领技术人员检查了组网情况,指出了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差转台天馈系统的设计不合理(馈线过长、馈线上加设多个接头等因素)造成的。现场办公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机场方面表态:按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改进后仍不能满足通信需要的话,我们立即派技术人员携带仪表到现场协助你们进行重新组网,直到满足你们的工作需求为止。走访中管理处领导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领导提出要求:抓紧向上级广电部门办理合法的频率使用手续,决不能有干扰民航导航频率的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四)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颁布实施开展工作的情况
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XX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9月17日管理处在我市的鹤城晚报北国周末第37期整版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使这一规定宣传到我市的千家万户。同时在齐齐哈尔市人民网站设专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知识,得到了我市工信委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无线电管理处的网站也同时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2.我处始终坚持无线电管理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多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处始终坚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的办事原则。在本单位办事大厅中悬挂醒目的行政许可公示板,并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长期刊登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办事流程等信息。通过这种做法,一方面方便了前来申请频率设台的用户,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处一贯坚持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认可,管理处连续5年获得“齐齐哈尔市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五)加大无线电管理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七周年之际,我处、站利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的网络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性,普及面达到43万个用户。管理处还与我市顺艺传媒公司签署协议,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常识,在我市繁华商业中心的大型led屏幕进行了为期30天的滚动播出,同时在我市400多台出租汽车后风挡的led屏幕上进行了为期30天的滚动播出,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宣传效果。同时管理处、监测站全体职工在安居文化公园内举办了一次大型的无线电管理现场宣传活动。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主管副市长任仕杰同志亲临宣传现场并在宣传月现场会上发表讲话。市政府法制办赵成华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党委于晓凡书记、中国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王玉忠总经理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领导亲临现场参加宣传活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和业余无线电运动协会、浏园安居社区等单位到现场参加了此次活动。宣传现场举办了无线电科普知识和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有奖问答活动,三大电信运营商宣传了无线电3g业务,有近600名市民积极参与,气氛生动、活泼。社区的老年秧歌队50多名老年人为此次活动进行秧歌表演,市广播电台的两位节目主持人亲自为这次活动进行现场主持,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对此次活动分别做了详尽的报道。无线电宣传月期间,印发宣传单4000余份、制作各种宣传板10块、悬挂宣传条幅11个、彩虹门一个、彩色氢气球4个、彩旗70面。
通过无线电管理宣传月的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同时也使得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到无线电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这次宣传月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盛市各级政府领导重视、步调一致、宣传面广、处站齐心协力,形成了强大的气势,社会反响强烈,效果好。管理处、监测站在今年宣传月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在今后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更近一步做好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
(六)无线电管理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1.集中走访我市三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
为落实工信部无(XX)702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干扰排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局的要求,年初我处、站集中走访了我市的移动、联通、电信3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就3g网络建设进展情况、基站设置的协调、需求以及3g网络运行质量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征求意见工作。我处根据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今年我们加大了对3g公众网络正确认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与3家运营商联合宣传的方式,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重要媒体上进行了3g有关知识的舆论报道。
2.积极做好监测机房的防雷、防静电安全保护工作
为做好监测机房的防雷工作,今年雨季到来之前,对主站监测机房、分站监测机房、主分站所有计算机进行了防雷设施安装,电源避雷器安装了三级,机房的重要监测设备和计算机通过防雷插排供电,有效的预防了夏天雨季的雷击。我站邀请市防雷办技术人员对主站、分站三处的地网进行了接地电阻与防雷检测,还进行了铜铂防静电接地装置,有效的防止了其它物体产生的静电对监测设备和计算机的损伤,取得了有关部门合法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
3.积极参加国家、盛市各级部门组织的活动
(1) 两年举办一次的全省无线电技术演练竞赛活动暨全省第四届无线电监测技术演练竞赛,在省工信委的领导下,在省无线电管理局和省无线电监测站的精心指挥下,处、站领导高度重视,参赛队员刻苦训练,克服今年历史上少有的.高温天气(持续一周37°以上高温),经过参赛队员的共同努力获得团体三等奖的好成绩。
(2)处、站领导认真组织行政执法和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无线电管理局在大庆市组织的“防范xx组织利用无线电进行广播插播演练”活动,达到了锻炼队伍、提高防范意识的目的。
(3)按上级要求,管理处派一名同志参加了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的td―lte新技术培训班学习,处、站各有一名同志参加了省工信委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
(4)无线电管理处党支部多年来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的各项活动。4月14日,青海玉树地区发生强烈地震灾害以来,无线电管理处党支部(管理处和监测站)13名党员和群众密切关注着地震灾区的救援情况,我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积极响应市政府办党委的号召,自发向青海玉树灾区捐款1100元。4月21日是全国的哀悼日,我处、站全体职工在党支部的组织下集中收看了中央电视台关于青海地震灾区的报道,心里默默为地震灾区死难的同胞默哀,为玉树的人民群众祝福。在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我支部组织12名在职党员,“六一”前来到齐齐哈尔sos国际儿童村进行主题党日活动,现场向孤儿们无偿捐助图书、文具和生活用品达3000多元,这些物品都是我们每位党员自发出钱购买的,通过献爱心活动增强了我支部党员的组织观念、加强了党性修养,还提升了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齐齐哈尔日报报道了这一消息。8月20日,我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在支部副书记的带领下,向辖区贫困户新考入大学的一名孤儿魏佳悦捐款1000元,资助她完成学业并结成帮扶对象。
(5) 10月29日上午,管理处随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织和各处室负责人一道分别来到齐齐哈尔市新建设的“一拖”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大项目建设现场,详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以便更好地为我市大项目建设提供信息跟踪和督办落实等服务工作。处领导在我市引进的两个大项目现场向建设方表态:我们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工作出发点就是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两个大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和今后的生产中如果需要设置、使用专业无线电通信系统,我们将服务上门,特事特办,在最短时间内,办好相关设台用频审批手续。后续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将采取跟踪服务,为大项目建设和今后生产使用专业无线电通信畅通保驾护航。慰问团为正在施工的工地带去豆油及生活用品,慰劳一线的工人和技术人员。
篇2: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xx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xx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篇3: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构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职管理人员1人。
二、强化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加强无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县无委办、广电局经常对公安局、广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设台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无线电有关法律法规、台站数据转换和执照年检有关业务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各设台单位增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三、加强调研,明确检查重点
按照市无委工作会议及文件要求,我县认真调查研究,明确了无线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一是检查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有关人员是否具有《云南省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二是检查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参加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三是检查检测无线电调频广播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与许可条件一致;四是检查是否具有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及标签;五是检查是否具有在危害公共安全和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的应急措施和处理办法。
四、强化宣传,依法行政
一是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县通过永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永善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以无线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力度。下发《永善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永无委办电20号),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通过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不是执法主体,又没有行政申批权,工作长期属于“代管”、“托管”,而不能直管,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二是没有必要的检测工具或监测仪器,开展监测工作非常困难,现有的监测工具收音机、电视机等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下步工作重点
一是继续深化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二是加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制度,维护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三是不断学习无线电管理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总之,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无管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引导、规范、监管、服务”四大职能,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的要求,加倍努力,再接再厉,把全县无管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篇4: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在省工信委党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无线电管理局的亲切指导下,我处认真贯彻落实XX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和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完成全省制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目标,全年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收取频率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监听监测、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扶贫帮困、文明单位创建等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全年主要工作情况和明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XX年工作回顾
(一)科学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执行好《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
省无线电管理局出台《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后,我处非常重视,组织处、站全体职工进行了集中学习,并要求在日常频率指配和频率协调工作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并对现在使用的模拟对讲机设台单位进行传达培训。
2、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采取按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做法
我处多年来,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一贯遵循按照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指配原则。我们在市区地图上划定若干“块”,在充分考虑和计算相互间同频干扰和相近频率容易产生互调干扰的基础上,将每个“块”中分别放置若干个“单频组网频率”和“专项对讲频率”。遇到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相应频率时,我处按照事先划定的“块”,进行一一落位,这样既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又节约了无线电频率资源。在对异频差转频率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我处也采取按照地域重复使用的做法,按照超短波的传输特性,只要是两个发射中心之间超过60公里,按照我们限定的发射高度和发射功率工作,就不会产生干扰。这种做法极大地缓解了频率资源紧张的矛盾又方便了服务用频单位的需求。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加大无线电干扰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1、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为行政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今年,监测站着重加强对航空、铁路、森林防火、广播电视、公众通信等重要通信网络的监测。按时间、按频段进行监听、监测,并做好每天的监测记录及录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调频广播及开路电视频段进行监听、监测,每天不间断进行搜索和监听,防止非法电台信号对正常通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全年共计4700小时的频率测量,其中包括4176小时的占有度监测,524小时的专项监测。在“两会”期间、“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坚持24小时监测值班制度,高度警惕,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种监听、监测设备及车辆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今年春、秋两季用一个月时间对我市九县七区进行了电磁环境测试。在个别县、区发现宾馆、建筑工地以及出租车等场所存在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违规行为,对这些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
2、严肃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为我市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电磁环境
全年我处共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案件6起,全部找到干扰源并及时进行查处。通过及时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使得我市的合法无线电业务能够正常运行。
3、认真实施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建议
我处、站按上级要求做到了全部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认真上报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为国家了解地方无线电频谱使用情况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建议:今后的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给地市更多的自主监测权限,我们会根据我市无线电频谱的实际占用情况展开更有针对性的监测,以便达到提高监测效率、更加详细地了解实际使用频段现状。
(三)做好重大活动等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1、开展对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情况
为落实工信无函[XX]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运期间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并执行好保护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长效机制,春运前我处、站走访了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通信段、齐齐哈尔人民广播电台、齐齐哈尔电视台和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就春运期间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铁路列车调度专用频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外界干扰等问题进行了走访、调研,征求意见。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机场内原有的超短波单频组网对讲系统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求,刚刚申请的异频差转对讲系统存在有时通信效果不好的现象,请求我们给予技术指导。得知此事后,管理处立即带领技术人员检查了组网情况,指出了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差转台天馈系统的设计不合理(馈线过长、馈线上加设多个接头等因素)造成的。现场办公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机场方面表态:按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改进后仍不能满足通信需要的话,我们立即派技术人员携带仪表到现场协助你们进行重新组网,直到满足你们的工作需求为止。走访中管理处领导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领导提出要求:抓紧向上级广电部门办理合法的频率使用手续,决不能有干扰民航导航频率的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篇5: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工信委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职责,狠抓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积极协助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做好频率台站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及无线电信号、设备的监测、检测等工作,为我县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较好的完成了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健全机构,充实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无线电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县人民政府按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调整充实了无线电工作领导小组,于20xx年1月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xxx任组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x、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xxx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股,具体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并确定两名无线电专职管理人员,具体抓落实,确保了无线电管理
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开展正常。
二、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无线电相关管理保障工作我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xxx个,共涉及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xxx家。其中:广播电台声音台站xxx个、电视台站xxx个、差转台站xxx个,高频电台固定陆地台站xxx个、移动台站xxx个,集群移动通信基站xxx个、移动台站xxx个,窝移动系统GSM基站xxx个、CDMA基站xxx个,微波接力站xxx个,对讲机固定台xxx个、车载台xxx个、中继台xxx个,对讲机xxx部,联通:xxx个,电信:xxx座,移动xxx个,其中正在上报审批有xxx个,GSM网xxx个,TDSCDMAxxx个。
为切实抓好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我县积极配合有关公司,认真做好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的拟选台址初步勘察和备案工作,同时协调有关无线电管理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认真调查收集有关数据和材料,协助催征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切实推进全县无线电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三、认真开展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20xx年15月,我县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进行了自检自查,经过检查,我县广电局所管辖范围内的xxx个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设立台站,积极申报无线电设备电台执照,未发现变更台站参数、技术资料等情况,不存在技术资料不属实、技术参数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与许可条件不一致的现象,相关人员具有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部分通讯企业的相关台站正在完善手续和资料,完成了报审资料。各单位设备工作记录齐全,设备运转正常。
四、加强学习完善自身建设,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水平
无线电管理工作是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规划、分配和使用,使有限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为经济建设服务。我县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以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民为目标,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为材料全面学习,尽力提高我县无线电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更好地配合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但是、无线电管理工作在我县我们才刚刚接触,很多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按上级要求和期望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县将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使xxx县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得更见成效。
篇6: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按照xx市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照《xx市xx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结合教育系统特点,在下属学校认真组织开展了无线电管理宣传,对在学校师生中普及无线电频谱资源科普知识,树立关心、重视无线电频谱资源意识,营造支持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我局前期无线电管理局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使学校无线电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召集相关负责人员认真研究学校无线电宣传活动,指定专人为无线电管理宣传具体负责人,并结合学校实际,明确了宣传活动的工作目标,落实了宣传的重点内容和宣传方式。
二、工作落实
我局将《xx市xx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到教育局下属的36所学校(20所中学, 15所小学, 1所幼儿园),并明确要求:在9月2日开学后的一段时间内,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出黑板报、电子大屏、升旗仪式、班会课等途径,宣传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对讲机的使用及管理规定,普及无线电管理知识,营造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校园氛围。
为了无线电使用的有序管理,我局前期已经对我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对无线电使用的需求进行了梳理和征求,最后确定工作中无开办无线电广播台、电视台、校园调频广播台和使用对讲机的需要。据此,我局随后明确规定,各学校、各单位不准开办无线电广播台、电视台、校园调频广播台和使用对讲机。这一规定这次在宣传工作部署时也明确进行了重申。
三、后期任务
因为这学期学校开学较晚(九月二日),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还有待在将来的教育教学中继续贯穿落实。我局将按照《xx市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合适的形式继续在师生中进行无线电管理工作宣的传,让“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认识深入到师生们的心中。
篇7: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 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总结
四、扎实开展XX年无线电执照年检工作。认真填写表册、收集台站执照,按时报市审核。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XX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389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五、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以无线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力度。
下发永无委办电[XX]1号《**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电台329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电机站5个,短波电台2部,冰雪冻坏墙面机站2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七、存在困难
(一)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不是执法主体,又没有行政申批权,工作长期属于“代管”、“托管”,而不能直管,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二)没有必要的检测工具或监测仪器,开展监测工作非常困难,现有的监测工具收音机、电视机等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八、XX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化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制度,维护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不断学习无线电管理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总之,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无管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引导、规范、监管、服务”四大职能,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的要求,加倍努力,再接再厉,把全县无管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篇8: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xx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xx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四、扎实开展XX年无线电执照年检工作。认真填写表册、收集台站执照,按时报市审核。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XX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389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xx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五、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县通过x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以无线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力度。
下发永无委办电[XX]1号《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电台329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电机站5个,短波电台2部,冰雪冻坏墙面机站2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七、存在困难
(一)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不是执法主体,又没有行政申批权,工作长期属于“代管”、“托管”,而不能直管,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二)没有必要的检测工具或监测仪器,开展监测工作非常困难,现有的监测工具收音机、电视机等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八、XX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化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制度,维护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不断学习无线电管理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总之,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无管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九大职能,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的要求,加倍努力,再接再厉,把全县无管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篇9: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完成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和日常无线电监测以及市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依法开展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
上半年,我股新办理了三家对讲机使用单位的用频用机申请,发出频率批文三份(共指配频率四个),办出电台执照35份,初步开展本年度已办证对讲机用户的年审工作,已办理了8家对讲机使用单位共64部对讲机和一个中转台的年审,收取了部分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二、较好地完成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根据市局无线电管理科下达的每月监测任务,按时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共作出无线电监测报告6份,对36个专用无线电业务频段进行监测,统计其占用度、背景噪声电平等情况。并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从今年一月份开始我股按时完成每月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并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
三、较好地开展我县公众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工作。
按市局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上半年,我股对电信、移动、联通等移动通信运营商设置在**辖区内的42个新建基站(其中电信四批共21个、移动09年第一批共10个、联通第二期第一批共11个)进行站址确认。受市信息产业局委托,我们对移动公司2个未报先建的基站进行了查封。上半年,对联通5个新建基站进行验收、检测。
四、较好地完成市局下达的任务。
在开展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局努力配合市局,完成如下各项工作任务:
1、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参加每周的无线电执法小组的联合执法工作。
2、按市局要求完成春运无线电业务保障工作。
3、完成我县无线电小型站建设方案,并已分别到平山镇、吉隆镇开展无线电小型站放置地点的采点工作。
4、配合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我县固定监测站升级改造的初步方案进行调研。
5、派员参加市无线电协会在陈江镇举行的“业务无线电节”庆祝活动,并在无线电干扰查找竞赛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6、派员参加惠州市20xx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7、派员参加惠州20xx年普通高考和中考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8、完成我县5个常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频谱图和统计数据)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由市无线电监测站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上半年,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1、人员紧缺,且业务水平普遍不高;2、监测设备严重老化,且使用年限较长,技术较为落后,不适应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的开展;3、无线电执法力度还不够大、服务工作还不够到位。
下半年,我股将重点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全力加强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
上半年还有11家对讲机使用单位未年审,下半年我们要尽力完成这些单位的年审工作。同时,要在完成市每周执法工作以及其他联合工作任务之余,努力开展本县的无线电执法工作,坚持每周出去执法两次,每月对3家以上的对讲机用户进行清查,确保完成全年500台以上对讲机清查的目标。要结合巽寮旅游开发区和黄埠、吉隆有较多大型酒店落成和珠三角转移工业园即将建成的情况,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无线电执法和宣传工作,并多深入下去为这些单位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服务和通讯保障,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纳入无线电规范管理。
二、全力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除每周一天开展行政执法外,还要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收集相关的数据,完成每月的监测报告,并按要求完成本县自行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
三、全力开展我县公众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工作。
为尽快确保3g移动通信网络的普及使用,我县各移动运营商将在今年下半年建成100多个3g移动基站。为此,我局将把基站的管理工作纳入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在站址确认和基站验收工作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慎重审批,确保我县3g移动基站建设科学、规范。
四、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任务。
在加强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努力配合市局完成无线电联合执法和突发监测任务。
篇10: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xx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xx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四、扎实开展无线电执照年检工作。认真填写表册、收集台站执照,按时报市审核。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20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xx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五、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县通过x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以无线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力度。
下发永无委办电[]1号《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篇11: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无线电 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要搞好这项工作,一要有完整的管理机制,二要有完善的管理法规和制度。我们着重抓管理体制和技术设施建设。在管理体制上,成立了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通过市无委的关心帮助,对我们培养了一支技术力量很强的无线电管理队伍。XX以来,我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市无委及县政府办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委托行政执法,切实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保障了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工作,不断加大对无线电台站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力度,团结协作,配合工作,积极开创无线电管理业务工作新局面,促进了全县无线电事业新发展。同时,按照××市及我县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踏实地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年初市无委及县政府办要求的各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一)按照市无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认真分析、周密布置认真对照目标管理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值班制度、行动安排、管理重点。做到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增加了可操作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加大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今年以来,我办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全年共向设台单位散发无线电管理条例30余册,圆满完成了无线电宣传工作。一是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各界宣传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当前对无线电管理的目的、任务、要求,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使用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各界对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使用的关注,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自觉性;二是利用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开展无线电法律法规和无线电科普知识宣传。
二、加强行政执法,规范管理市场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我县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情况,加强无线电安全,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工作,根据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求,抓住今年对全县十个乡镇电子政务检查指导的契机,对我县范围内各乡镇无线电台站进行实地查看,
总结
一是为了切实做好我县无线电台站管理。二是严格按照市无委要求进行检查。
三、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随着无线电设备的.应用普及,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领导组认真应对,积极开展各类学习培训。一是加强无线电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三是认真组织集体学习,积极参加市无委无线电培训学习,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了我县无线电委托行政执法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到了学法、懂法、守法和规范执法。
(二)科学规划、增强服务意识
无线电管理工作是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规划和使用,使有限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经济、有效的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日常生活服务。我办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以公开和高效便民为目标,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做好全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四、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XX年,我办在加强无线电管理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XX年,我们将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在工作上有较大的起色:
(一)存在问题
1、工作主动性不够;
2、管理力度还有待加强;
3、业务知识学习不够;
4、还需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
(二)下步打算
1、更加重视无线电管理工作,配合市无委认真开展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2、认真抓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三个关键环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3、进一步强化无线电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加强对对讲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权威性,依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4、根据市无委的工作安排,对我县违法使用对讲机的用户进行查处,增强管理力度。
5、继续宣传无线电法规,扩大广大居民对无线电相关知识的认知,为我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篇12: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分别承担电波监测、技术审查、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
第二十六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一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二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篇13: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电台和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交涉。
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外国船舶(含海上平台)电台、航空器电台、车载电台等在我国领域内使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七条
国际电信联盟要求提送的无线电台(站)资料,由有关部门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外国组织或者人员不得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第八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安全机关无线电管理的特殊规定,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 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
(四)管理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有配套的管理措施 和制度。
第十条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单位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三)使用本系统规划指配的频率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供频率使用批>;
(四)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的,提交与电台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预指配频段;
(三)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按预指配频段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
(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技术设计进行审查。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设无线电台(站)批准文件并开具无线电设备准购证;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购买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合格后安装试运行;
(六)试运行1至3个月,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站)予以验收。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外国常驻本省机构和临时来本省的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等无线电台(站)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从统一管理。其微波天线挂高,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安排高层建>时,应对已建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及电波通道予以保护;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当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因特殊需要,需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的,必须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报废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原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批,并交回电台执照。停用或报废的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处理。启用已停用的无线电台(站)时,应当重新办理设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或接收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信号。
第十九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分配的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频率规划对频率进行合理指配。
第二十一条 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使用指配的频率;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更改、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禁止以频率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予以保护。在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对无线电实行管制时,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管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五条 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填写《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散>),须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按照设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设的无线电监测站,为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在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三)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频率实施空中管理;
(五)测试电磁环境;
(六)监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七)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凡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禁止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功率、带宽、杂散发射进行检测,凡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四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 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经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设备,应当按规定缴纳检测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设备,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及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设备,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 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台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5: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电台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
(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
(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
(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
(二)拟定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八)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设在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办法;
(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审核申办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手续;
(六)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第九条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第十条 设置使用下列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按本条规定报请相应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短波岸台(站)、农业部直属单位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除上述(一)项外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下述规定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核发电台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国家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一)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到农业部或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二)省辖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三)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省辖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渔业船舶非制式电台的审批和执照核发单位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电台的执照核发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必须盖有核发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渔业无线电台(站)呼号按国家无委有关规定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并抄送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渔业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船舶电台选择性呼叫号码,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统一指配,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遇有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渔业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停用或撤销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渔业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渔业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规划,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并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电台审批权限指配频率。
第十八条 分配和使用渔业使用频率必须遵守频率划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渔业使用频率使用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设台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设置台(站)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渔业使用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渔业使用频率。业经指配的渔业使用频率,未经原指配单位批准,不得改变使用频率。对有违反上述使用规定,以及对频率长期占而不用的设台单位和个人,原指配单位有权收回其使用频率。
第十九条 对依法设置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干扰。处理渔业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研制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段和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水上无线电业务频率管理的规定,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生产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研制、生产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按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口渔业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我国渔业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场销售的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信号监测。
第二十六条 各级渔业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渔业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
(二)查找未经批准使用和扰乱渔业通信秩序的无线电台(站);
(三)检测渔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完成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下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条例》、本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有权在辖区内对本章第二十七条所列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严格审查,统一报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检查员证。
第三十条 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两年以上,热爱渔业无线电管理事业,具有一定的渔业无线电管理业务知识和经验;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同等学历,经过渔业无线电管理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三十一条 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必须在检查员证规定的检查区域内依法行使职责。检查区域分为全国,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检查员行使监督检查时应佩戴检查徽章,主动出示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根据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有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无线电注册登计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三十三条 渔业无线电管理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及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代收所负责管理的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所收费用按规定分别上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能够及时举报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为渔业无线电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渔业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6: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功能,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确保城市照明安全,依据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规定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箱式变压器、柱式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光源、电器、检查井、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
(二)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和城市照明节能监测考核制度,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
(三)根据城市照明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四)督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
(五)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
(六)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投诉;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灯光、色彩、灯具、灯杆、亮度、照度、眩光控制和节能技术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方案,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参与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方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功率密度,并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技术规范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划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城市照明新建、改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照明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箱式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光源、电器、灯具、电线电缆等,应优先选用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的产品。照明产品选购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分类采购。进入工程现场的主要材料设备应与中标产品要求一致,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及能耗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管理维护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技术指标检测费,应当纳入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依据国家和本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规定,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七条 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试点示范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应当通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的评审,方可用于城市照明工程或绿色照明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 鼓励在城市道路向外联系的干道、城郊结合部以及景区等接取电源困难的地区,依据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统。
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统,应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用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统性能进行技术评估和论证。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管理、维护等单位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功能和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道路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制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节能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根据城市功能区域划分和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区、分级照明;
(二)采用技术先进的智能型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三)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85;
(四)城市照明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应不低于90%。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的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不低于80%,泛光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
(五)城市次干道、小街巷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半导体(LED)为光源的路灯灯具,必须符合国家或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灯具系统效率应不低于90lm/W;
(六)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及配套镇流器的能效指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可优先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和节能控制器等;
(七)新建、改建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优先选用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的照明节能产品,严禁使用没有取得节能认证的低效率、高耗能照明产品;
(八)应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维护,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可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城市照明新建、改建项目试点,探索和积累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经验。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或省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的亮度或照度、亮度对比、颜色对比、环境(背景)、眩光及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或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城市照明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计划;
(二)按规定时间科学合理的启闭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三)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
(四)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时,白天不得开启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进行换灯等作业;
(五)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或开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时,应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六)妥善保管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并按规定移交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在节假日、重要活动和其他政府确定的特殊期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应按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求执行,其它时间的启闭由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自行决定。
非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按统一启闭期间的照明电费,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用电应当专电专供,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或转供其它设施;城市照明电费可采取年度包干制,节余部分用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并经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验收合格;
(二)根据移交的设施量,应提供1-2年维护费和电费;
(三)提供完整的工程报建、设计及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三十二条 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站亭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标准,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有效功能。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因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刻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及时予以修复。
篇17: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3月23至24日,2017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委总工程师徐文章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军区、公安、广电、工商、质监、通信管理、民航、海事、移动运营商及铁塔公司等单位列席参会。委派出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监测站,省无线电监测站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从“十三五”规划编制、频率规划、台站管理、行政执法等十二个方面,全面梳理总结了201x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情况,并对2017年重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一是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二是推进“十三五”规划落实;三是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四是促进频谱资源管理精细化;五是改革创新台站设备管理;六是维护正常无线电波秩序;七是保障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八是规范频占费资金使用管理;九是增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能效;十是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配合。
徐文章在讲话中对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所取得的新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无论是纵观全国,放眼全省,还是审视自身,无线电管理工作都面临着更为严竣的形势和考验。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始终把握好“1234”工作总基调,即明确“争创无线电业务管理、人员、技术、装备全国一流”1个目标,抓住“加强机制队伍建设和装备技术建设”2个重点,落实“建章立制促规范、脚踏实地强业务、求真务实转作风”3项任务,做好“打基础、抓项目、促保障、提服务”4项工作,积极转变观念,锐意改革创新,明确着力方向,破解管理难题,在频率台站管理、电波秩序维护、重大活动保障、技术设施建设等方面多点发力、聚力攻坚,系统谋划布局、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徐文章强调,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省经信委2017年工作要点》和《2017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要点》,健全落实机制,细化任务措施,责任到人,跟踪问效,切实做到“四讲四重”,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一要讲政治,重政策,全省上下统筹协调。二要讲团结,重协作,全力完成目标任务。三要讲担当,重服务,全面提升自身能力。四要讲廉洁,重责任,全力落实一岗双责。
会上,委无线电管理处做了201x年频谱评估活动总结报告。省无线电监测站、合肥、淮南、阜阳无线电管理处、广电、民航等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做了交流发言。与会代表就2017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开展了座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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