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司法鉴定协会推行技术仲裁论证思考,本文共2篇,方便大家学习。

篇1:司法鉴定协会推行技术仲裁论证思考

司法鉴定协会推行技术仲裁论证思考

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全国第一家司法鉴定人协会以来,全国绝大部分省均已陆续成立了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的传统作用和通常可预期的作用不外乎以下方面:业务指导和培训、学术交流、业务交流和调研、对外交流、信息共享、纪律约束和奖惩、会员维权、竞业协调、行业间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间的协调、制订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立法咨询、信誉等级评价、社会慈善。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作用以外,司法鉴定协会还有更大的空间发挥其技术和社会团体的优势,至少在处理信访和投诉,减少重新鉴定率方面可以有明显的作为。

一、司法鉴定协会在减少重新鉴定率方面发挥作用的理想化途径。

司法鉴定协会是具有强大技术优势的社会团体,其技术优势和中立地位使其在处理信访和投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性。

首先,技术优势。司法鉴定协会的个人会员大部分都是行业内的精英,所具有的技术条件是无庸置疑的;司法鉴定协会团体会员拥有的技术人员、设备、实验室条件更是其他类协会无法望其项背的。这些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使司法鉴定协会能够充分地显示其为人信服的权威性。

其次,作为社会团体的优势。司法鉴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仅代表司法鉴定人的利益,不代表任何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而司法鉴定人的利益表现为群体的利益,并不是某个具体司法鉴定人的利益。司法鉴定协会这种超然的社会组织特征,决定了如果司法鉴定协会在诉讼中需要其起到技术上居中裁判的作用时,是有较强的信誉优势的。

司法鉴定协会的这两大优势决定,其有条件、有优势、有能力发挥出在司法鉴定案件中的居中技术裁判作用。虽然目前尚无立法和司法体制上的支持,这个想法只是个理想化的思路,但我认为,这是个值得去尝试,而且当前就可以去尝试的思路。

近两年来,我省共受理了191例信访投诉案件,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很好地发挥了在处理投诉、信访方面的积极作用,相应减少了重新鉴定率。为了能够科学、合理地处理信访、投诉及疑难、缠诉缠访案件,协会组织了3个司法医学鉴定案件听证会、1个司法会计鉴定案件听证会。会上,各个专家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和意见,审阅相关证据和资料,会后,专家们就每个案件都出具了听证会专家意见或建议。四个案件的专家意见和建议基本上起到了息访作用,对正确处理信访、投诉案件,减少重新鉴定率,对定纷止争和社会稳定,对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和提高协会社会影响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种做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的色彩,其实还不能算是技术仲裁,因为听证会的专家意见和建议是不能采信为证据的,只能作为办案的参考。我认为,真正的司法鉴定技术仲裁应具备以下几大要素:一是当事人各方一致选定,有一方不同意也不能引起技术仲裁;二是公、检、法等委托机关的引导和组织,没有委托机关的`引导和组织,司法实践中就不可能提起技术仲裁;三是当事人各方事前同意接受仲裁结果;四是司法机关对仲裁结果能够予以采信;五是专家库中有足供选择的仲裁员,人员数量和类别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六是鉴定事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司法鉴定技术仲裁的现实意义。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来,司法鉴定重新鉴定过多过滥的问题愈演愈烈,有些本来在地方立法中已经比较好地解决了重新鉴定过多过滥问题的省份,由于《决定》的施行,也故态复萌。这是事实,我们无庸讳言。重新鉴定过多过滥的问题又使缠访缠诉问题愈演愈烈,二者互相助燃,问题越来越严重。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了老大难。一方面,人大《决定》出台不久,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得通过修改法律,制度性地根本解决这个问题成为不可能的任务;另一方面,重新鉴定过多过滥、愈演愈烈的问题我们又无法回避和无视问题的存在。同时,象上海市那样的,用司法鉴定委员会作本地终局鉴定的过渡性模式,也已经或正面临着违法性的压力,难以为继。

面临如此困境,当下,我们不得不想办法再找出个象司法鉴定委员会作本地终局鉴定那样有效但又不违法的过渡性办法。我认为,利用省级司法鉴定人协会作司法鉴定中的技术仲裁,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过渡性办法。

三、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的适用对象。

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的适用对象,从诉讼类别上说,我认为,民事案件由于可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故如果司法机关在涉案各方当

事人愿意选择技术仲裁的前提下,决定由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技术仲裁,当无可争议地可以适用技术仲裁。

行政案

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多半是行政赔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也是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所以,技术仲裁也是适用于行政案件的。

值得仔细斟酌的是刑事案件能否适用技术仲裁。我认为,刑事案件也是可以适用技术仲裁的。首先,刑事自诉案件是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故适用技术仲裁应当没有问题;其次,刑事公诉案件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下,也应该可以适用技术仲裁,因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诉辩和解是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在诉辩双方因数个鉴定结论的存在争执不下,法官没有足够的评断能力的情况下,允许诉辩双方在司法鉴定这一具体程序问题上和解,由双方在法院的指导下共同选择进行技术仲裁,以避免因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是符合诉辩双方利益和诉讼经济原则的。

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的适用对象,从司法鉴定的阶段性特征来看,适用于已存在数个司法鉴定意见,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已无能力评断和选择,再组织一次鉴定无非是在数个已有鉴定意见基础上再增加一个,但仍无法采信其中一个的情况下,由法官指导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协会的技术仲裁;从矛盾双方的另一面,即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方面来说,适用于案件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相持不下,再行鉴定也不可能被任何一方当事人认可,各方却又均不想被鉴定拖累,不想再鉴定下去,不得不找出一个居中裁断的技术仲裁者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请求或希望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找一个权威组织予以居中裁断。

四、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的工作机理。

要想使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检、法和司法行政系统对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有共同的必要性认识,形成确切的有联合文件予以确认的共识。

2、省级或省级以上司法鉴定协会有相应的组织形式予以支持。目前,可以运用的司法鉴定协会的组织资源是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3、由司法机关形成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司法鉴定协会相应组织的委托文件,由各方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名,即以当事人各方的名义委托,各方当事人须在委托书中共同承诺不再要求重新鉴定,共同接受技术仲裁的结果。

4、司法鉴定协会相应组织有能力作出技术评断。

5、司法人员在确信不存在回避事由的前提下,对技术仲裁结论予以采信。

五、我省在司法鉴定技术仲裁方面的探索性进展。

1年前,我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开始探索走出重新鉴定数量过多过滥困境的途径。我们认识到,在实现司法鉴定制度立法完善之前,面对强烈的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现实需要,应该找到一个有效的过渡办法来解决或缓解这个老大难问题。而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是我们能够想到的首选方案。目前,该设想已通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论证,下一步将向协会的行业指导机关--省司法厅上报方案,如方案能得以批准,我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将择机建立司法鉴定人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同时争取省级公、检、法三机关的支持,联合论证,搞好沟通协调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后,联合发文,全面推行此项制度。

篇2:教育技术应以人为本的论证及思考论文

教育技术应以人为本的论证及思考论文

摘要:随着各类创新教育技术的衍生,涉及以人为本内在逻辑性得到更好的凸显,这类现象在教学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上表现的尤为显著,主要是由教育技术价值负荷特性决定的,正是在技术化倾向的负面影响作用下,使得关于“以人为本”教育技术终得应运而生。笔者的任务,便是集中探讨教育技术如何实现以人为本理念,希望能够为今后教育事业科学化改革发展,提供丰富的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教育技术;以人为本;应用细节;切入点

一、前言

最近阶段,有关教育技术以人为本的研究项目日渐增多,就像是周宗伟所说,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某类层面上加剧了人文精神的丧失效应,为了令科技和人文教育得以平衡发展,教育技术应用过程中融入以人为本理念,明显是势在必行的。但是,想要完成该类教育改革使命,却显得步履维艰,需要有关研究主体尽量透过多方面加以探究论证。

二、教育技术应用方案的设计

之所以说教育技术内在价值和能够将教学主体的意识形态予以灵活渗透,就是因为设计目标范畴的影响,毕竟这类目标范畴在教育技术实践应用过程中发挥着起初支撑效用,在此基础上,一切以人为本的技术应用蓝本才能得以顺利开发,包括数字资源和信息化教学方案等,如若当中目标设置的不够精准稳妥,势必限制教育技术的最终应用效果。具体来讲,教育技术贯彻以人为本应用理念的初步阶段,要求设计者将现代教育理论作为核心指导媒介,凭借人体工程学进行多元化的硬件设施引进,不单单能够提升教育实效,同时更可以减少对人体的危害;软件设计方面,则配合多媒体特性和资源的交互特性,为学生设计提供色彩、界面、导航功能一一俱全的`程序,进一步开创出生动有趣的教学引导情境,减少学生认知过程中负荷效应。当然,为了令学生得到全方位教育发展,教学主体在沿用教育技术过程中,还需要将学生个体身心健康、情感发展、道德教育需求等考虑进去,使得任何和这方面相关的内容都能够愈加自然地融入数字化学习资源和信息化教学方案之中。

三、教育技术产品的开发和完善

开发实际上就是结合设计目标将既有方案转变为物理形式的行为过程,而涉及教育技术以人为本的开发,就是希望教学人员能够细致化梳理掌控既有方案中的设计理念,借助多元化技术设施将教育产品的一切功能特性予以完整地呈现。与此同时,在开发这部分方案环节中,教学主体务必要克制过分玄技的思维模式,而是要保证选取最佳的技术承载教育信息,配合教育性来满足技术产品的人性化应用需求。需要加以强调的是,教育技术产品在开发过程中,为了避免日后沿用时出现过多缺陷,通常会预先提供给相关用户进行试用,同时透过反馈信息获取完善和修改建议,最终强化产品的适用性。

四、教育技术应用中的资源和过程管理

所谓管理,就是社会组织内部为了顺利贯彻预设指标,凭借人的中心地位开展的一系列协调活动,而教育技术的管理工作,则细化为资源管理和过程管理两类。当中,资源管理又可以细化为人力资源、学习资源和项目管理;而过程管理,顾名思义,主要是针对教育技术资源应用过程在的管理,集中表现为教学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学校综合信息管理,远程教学过程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管理。而想要令教育技术管理更好地发挥以人为本特性,第一要务就是回归管理的本真,力求建立起人-人、人-物之间的融洽关系,落实到具体的教育技术管理,便是针对创新化教育硬件资源,加以科学合理化分类和编号,其间提供清晰精确的借还记录和资源检索功能,同时保证缺乏资源的实时性添加和版本信息的全面革新结果,确保应用主体能够快速地获取所需的教育资源。毕竟人力资源管理归属于教育技术管理,所以说,涉及以人为本的教育资源管理,还需要针对既有教育技术培训内容加以革新处理,顺势构建起专业化的教育技术培训机制,最终全方位地改善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质量。可以说,大幅度提升人机建设质量,是在教育技术管理范畴中凸显以人为本思想理念的关键方式,另外,教育资源以人为本的管理,更加要求不同层级教育技术管理机构探讨制定出可靠的制度和道德规范纲要,确保衍生出合理的行业约束机制。因为,透过管理层面观察校验,此类行为模式令以往传统被动的管理约束状况转变为自我管理,彰显出人本思想;而在人的发展角度认证,遵守职业道德,实际上就是辅助教学主体进行全面化发展的必要路径,集中凸显的是现代教学模式对人性的关照。

五、教育技术人性化价值的评价

评价可以说是人类的普遍性活动,可以细化为诊断、激励、调控、导向等功能,目的则都是促进人类活动的顺利进行并达成相关教育目标。教育技术的人性化价值评价,实质上就是针对教育技术前期阶段的设计、开发、应用管理等活动细节加以评价,而想要令这部分评价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就应该校验其是否有利于学生的发展。要求教学主体同时吸纳更多主体参与到各类评价工作之中,包括教育技术专家、产品使用者(师生)等,顺势完成教育技术评价目标、评价方法选取等任务。事实证明,唯独将使用者体验和需要的评价充分地考虑进去,才可以彰显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进一步理想地发挥出教育技术的指导、监督、激励和导向功效,保证教育质量得以大幅度提升。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教育技术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原本就是一项极为繁琐的系统化工程,需要教学人员将设计目标制定、产品开发完善、应用过程管理、人性化价值评价等工作予以统一化处理。长此以往,满足学生的猎奇和自我完善等心理诉求,使得课堂教学氛围变得更为和谐愉悦,最终提升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田娟.我国30年教育本质研究回顾与反思[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

[2]李润洲.教育本质研究的反思与重构[J].教育研究,2010.

[3]汪基德.偏离与回归: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的教育技术[J].电化教育研究,2011.

更多推荐

司法鉴定协会推行技术仲裁论证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