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本文共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 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 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 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具有编制能力的项目单位也可自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报送总局。

总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批建议,经总局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

总局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建议,经总局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今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名单和有关情况,总局规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总局规划财务司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总局投资控制数,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建议,报总局批准后按要求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事务、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总局采购和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七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凡发生委托行为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局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概预算调整、投资追加等事项的,应上报总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总局规划财务司。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50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上报批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财务审计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科研及技术项目涉外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办理建设手续必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总局依直属单位申请按程序审批。其他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涉及楼堂馆所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同时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食药监办财〔20xx〕98号)同时废止。

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最新】

3.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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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具有编制能力的项目单位也可自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报送总局。

总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批建议,经总局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

总局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建议,经总局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今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名单和有关情况,总局规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总局规划财务司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总局投资控制数,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建议,报总局批准后按要求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事务、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总局采购和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七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凡发生委托行为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局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概预算调整、投资追加等事项的,应上报总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总局规划财务司。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50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上报批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财务审计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科研及技术项目涉外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办理建设手续必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总局依直属单位申请按程序审批。其他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涉及楼堂馆所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同时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食药监办财〔〕98号)同时废止。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篇4: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 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的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

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

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为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

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 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

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

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 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

篇5:学校管理规定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篇6:学校管理规定

一年来各学校都制定了常规管理目标,团结奋进务实进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创建丰富的校园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抓师德师风建设,践行大爱教育

良好的师德师风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础保障。南沟岔中学要求教师在平凡的岗位上努力做到八个字:敬业、爱生、博学、善教。在学校师生范围内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将仁、义、礼、智、信等中国传统文化教育融入到日常的德育工作中、使得一每一位教师树立了师德师风建设思想。现在,学校中的每一位教师都树立了做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虽然处在边远山区,都能安心本质工作,以自己的良好形象和行为为学生树立榜样,将奉献教育当做乐趣。

二、抓常规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各学校都能一丝不苟的抓好常规制度建设和管理,千方百计的提高质量。

1、狠抓教学常规,强化过程管理

教学常规的落实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各学校都制定了细致的教育教学常规,细化了各学科的教学规范。要求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备课、讲课、作业的布置和批改等。教导处每学期对教师的备课、作业批改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并形成总结,校长能亲自对教师的教案,学习笔记进行检查指导。以上这些方面涧峪岔中心学校,南沟岔中心小学比较突出。

2、加强学生常规管理,进行行为习惯教育

学校以贯彻实施《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南沟岔中学、玉家湾中学在学生养成教育方面做的较好,绝大部分学生养成了爱学习、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的良好习惯。特别是玉家湾中校长的带领下,全体师生坚持每天早上跑操,促进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玉家湾小学借助乡村少年宫的优势,提升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得到了省文明办的奖励,路坪、路家寺小学面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较多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救助工作,积极联系社会爱心人士帮扶脱困,保证了不让一个儿童失学。

3、狠抓安全常规,保障校园安全

各学校都能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建立了门卫、食品、食堂、宿舍等安全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教师值周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和督查措施,开展了安全逃生演练、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南沟岔中小学对校园管制刀具进行了突击检查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做到了安全工作精细化。玉家湾中学安全教育有教案,有专人讲授。涧峪岔中学进行了校园紧急疏散演练。南沟岔、涧峪岔两幼儿园对安全也很重视,所有的设施、设备、楼道设置、放物等处处都先考虑到幼儿的安全。可以看出各学校对安全工作都很重视。

三、抓校本培训,提升教师队伍建设

(一)、各学校都制定了适合于本校的教研制度,教研工作中注重

了对优秀教师的鼓励,发挥了青年教师的带头作用,激发了中年教师科研热情,充分利用教师住校的特点,营造了浓郁的相互学习、相互合作的教研工作局面。

(二)、加强校本培训,提高教科研水平

各学校都有校本培训方案,指定培训人,在教研组的引领下,开展了丰富的校本培训和赛教工作。农村学校青年教师占比较高,专业性强但经验不足。涧峪岔中学就针对以培养青年教师为重点,制定了青年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南沟岔幼儿园抓住新分配的教师专业性强的优势,安排每天早上对原有教师进行半小时的幼儿教师技能培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解决了师资力量薄弱的难题。

四、加大投入,推进教育现代化

教育现代化是一项长期而坚巨的工作,投资较大,对教师的要求高。在这方面涧峪岔中学和两个幼儿园表现出色,能积极协调上级支持外,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极大的改善了办学环境,推进了教育现代化的发展。

五、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文化建设是学生成长的重要途径。在建设中,学校以学生为主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建立了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积极优化、美化校园文化环境,开展了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南沟岔中学给每一个教室制作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语牌,先让教师先学习,然后师生共同学习,达到真正理解价值观内涵。玉家湾中学开展了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玉家湾小学、

幼儿园教室部置个性特点明鲜,又让学生亲自动手布置,锻炼了学生,也展示了学生多才多艺的技能。南沟岔幼儿园通过丰富的幼儿活动,多次邀请家长参与,改变了家长的不了解不重视,得到了理解和支持,家长对幼儿园的认可明显提高。

六、后勤管理精细化

后勤管理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特别是对住宿、生活、蛋奶工程都有专人负责,落实到人,灶房干净卫生,留样及时,生熟分离。涧峪岔中心学校餐厅窗明几净,宿舍文化浓郁,管理精细,创建了舒适的生活环境。涧峪岔幼儿园在保障幼儿午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篇7:学校美术室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一、全体师生要爱护本室器材,自觉遵守本室使用规则。

二、进入美术教室时要保持良好的秩序,遵守纪律,不准喧哗、打闹。

三、未经允许不得动用本室任何器材,不得将器材带出室外。

四、使用完毕,将器材、作品整理好。

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离开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篇8:学校运动场管理规定

运动场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体育竞赛及大型文体活动等的特殊场地。为了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小区业主也有一个锻炼身体的场所,经过物管公司与学校沟通协调,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向小区业主定时开放,在开放期间内特规定如下:

1、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延长运动场的'使用寿命,运动场禁止校外人员和非本小区业主进入场地活动。凡进入运动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运动场的管理规定,爱护场内器材、设备,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学校运动场只为小区业主开放,在开放时间内必须出示业主证,才能进入学校运动场地开展健身活动。

3、运动场地易被硬物损坏,严禁穿高跟鞋、带铁钉、铁掌、胶钉的皮鞋进入场内活动。严禁滑板车、溜冰鞋、自行车等对场地有损坏的运动器械进入场地。

4、严禁携带宠物进入运动场;严禁将有色液体(含饮料)带入场内;严禁随意搬动场地设施。

5、场内禁止吸烟、酗酒、吃口香糖、吃零食,请勿乱扔果皮纸屑,场内禁止各种聚会。

6、严禁翻越栏杆进入场内,严禁私自移动各项体育设施。

7、严禁向场内设施、广告标语踢球或故意破坏。

8、请爱护使用各种器械设施,如有故意损坏,须加倍赔偿。

9、未成年人进入运动场地须有监护人陪同,严禁带小孩到运动场沙坑内玩耍,以免出现意外事故和将沙坑内沙子抛撒在沙坑周围损坏运动场地胶。

10、不得在运动场内发生打架、斗殴等和其他不文明行为。

11、在运动场内开展健身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若有意外事故发生责

任自负。

12、运动场开放时间:

(1)每周一至周五开放时间:早上06:00-08:00,晚上18:00-22:00

(2)每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向小区业主开放时间为:06:00-22:00(学校有活动除外)。

(3)在学校晚自习期间(每天19:00-20:40)不得开展篮球、足球等活动。

13、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学校运动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运动场。

篇9: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预备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篇10: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 4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政教处、总务处、食堂等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生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砂箱、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次。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学生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一)消防常规工作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关于消防工作,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班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查隐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诸如校园建筑的配电箱、电路、电线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结合的含义是购置消防器材、配备专兼职人员、研究总结、推广普及消防知识和技术,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制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

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动”、“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在平时还应把消防知识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校内违规违法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6、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食堂、礼堂、图书室、供电设施、会议室、多媒体教室、中心机房等集中区是火灾隐患检查的重点区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档对以上重点消防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维护、保养,以备开学行课时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多功能教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多功能教室、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部装修,其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三、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4、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5、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6、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3、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4、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领导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2、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4、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经营项目。

5、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安全的施工。

篇11:学校课间操管理若干规定

一、初中部、高中部

㈠、做操位置

1、面向观礼台由田径场南往北依次是:初一年级、初二年级、初三年级、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每班两纵队,人数基本持平)。

2、各学部间隔4米,各年级间隔2米。

3、每班排头的学生脚尖顶着第一跑道内沿,各班班主任面向学生站在第三跑道外沿,科任教师站在本班后边成一横队。

㈡、组织领导

1、总指挥:体育教研组组长,用无线话筒指挥做操。

2、领操员:各年级选派一名学生作为领操员,站在主观礼台上方领操。

3、教练员:各年级体育教师指导各班级做操。

4、考核人员:校长、校长办公室(以纪律评比标准考核各学部的师生,各学部负责考核本学部各班级)。

㈢、程序

1、进场:下课后,各班在教室门口列两纵队,跑步进入操场(路线:初中部从田径场南门进;高一、二年级从教学楼西门出,从田径场中门进;高三年级从教学楼北门出,从田径场北门进)。

2、开始:下课铃响后5分钟之内按照划定好的位置全体师生直接成广播体操队形站好,听广播操音乐开始做操(体育教师不再喊口令)。

3、退场:广播体操音乐结束以后,全体师生保持立正姿势,总指挥公布各学部做操情况(不超过一分钟),完毕后,总指挥口令为:“向后转……向前看齐……目标教室……跑步走”(各年级以最右边班级为基准集合,每两个班为单元,以入场路线跑步返回教室)。

㈣、评比

1、校长办公室建立课间操的`检查、评比簿册,学期结束后存入学校档案。

2、做操列入各学部纪律评比。从星期一至星期五都必须上好课间操(周六、周日、雨雪天除外),如不做或不认真做或做操纪律差,均按纪律评比的规定扣分。

3、将考核人员检查、考核课间操的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4、各学部、各班级、各位老师认真做操列入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5、星期一课间操之前先举行升旗仪式,也列入评比。

二、小学部(另定)

对课间操纪律检查、考核的补充规定

1、学部随便不做广播操,见一次扣10分;教师不做操,扣5分;教师做操不认真扣2分。

2、学生做操时,各学部领导、班主任、任课老师都必须到岗,否则见一人次扣1分(特殊情况除外)。

3、各学部在第二节下课后的5分钟至8分钟内进场,若提前、推迟进场,或进场、退场队伍不齐,见一班扣2分。

4、学生做操前、后随便转来转去,或谈笑,或推推拉拉,或做操不认真,动作不齐,见一人次扣1分。

5、必要时,对进场队伍不齐或做操不认真的班级,除扣5分外,还要练习重新进场、重新做操,直至合格为止。如拒不重新进场、重新做操,则加倍扣分。

6、学校校长办公室考核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位,分组对各学部进行考核。

7、课间操结束时,当场公布课间操扣分情况,以后填入当日学部纪律公布栏。

8、如《xx学校课间操管理若干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则服从本规定。

篇12:学校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效益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五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对重点项目和工程,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班子和职代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

第九条 强化资产管理。

一、严格按现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和福利、在职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执行支出。

二、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统一使用资产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每年六月份,学校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按规定汇总上报给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

四、财务部门须重视并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总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并作明细核算。各部门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

五、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年终负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50%);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举债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学校将根据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事业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一、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于开学前在校园内指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二、按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手续。

三、学校“一把手”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各种收费。

四、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收各项费用,及时办理好结算业务。所有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而不执行。

五、学校所有收费统一使用江苏省财政厅制发的正规收费票据;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票据管理,落实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建好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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