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民政人社局)负责承办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负责承办参保单位、参保人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具体如下: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下列行为:
1.参保单位、参保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材料,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串通,以虚假治疗、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协助病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顶替就诊、住院的;
2.伪造门诊处方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与参保人串通进行虚假治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住院进行虚假治疗或检查等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材料及其它费用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未经批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的;
5.过度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治疗、滥用治疗药品、开大处方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6.与参保人串通,采用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销售各类物品的;
7.将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害而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及其它相关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
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环节的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资料,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办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擅自为不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医药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服务的;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四条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报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受保护;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的材料,及时补充受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举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实名、据实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实名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举报事项详实具体,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行为主体,提供的线索与内容符合事实根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事项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查处的;
(四)举报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除外。
第七条区民政人社局负责监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奖励金按受理部门核实举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确定,由区民政人社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 元(含5000 元)以下的,奖励300 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 元以上1 万元(含1 万元)以下的.,奖励500 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 万元以上3 万元(含3 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 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3 万元以上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 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5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奖励3000 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10 万元以上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 元;
(七)举报涉及金额50 万元以上的,奖励1 万元;
(八)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10 万元以上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可对举报人增发5000 元奖励金;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50 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1 万元奖励金。
第九条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或不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但涉及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酌情给予不少于100 元的奖励金。
第十条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举报人相关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严禁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泄露举报材料;
(三)了解核实案件线索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由区社保局承办或区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案件,需在调查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上报区民政人社局。区民政人社局自收到查处结果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应当奖励的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奖励数额以及领取办法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区民政人社局自行承办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应当奖励的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奖励数额以及领取办法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同一事项有多人举报时,确定最先举报人具有举报奖励资格,举报次序以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并可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到区民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申领奖励金;委托他人申领的,代办人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由区财政负担。举报奖励金的拨付按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举报奖励金的核准、领取等有争议时,由区民政人社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对监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篇2:《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定的《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份,我局联合区社保局制定出台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具体内容、监督举报的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奖励标准等,同时,对区民政人社局和区社保局的职责分工、领取举报奖励金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作了明晰。根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监督举报奖励金。
目前,我局正会同区社保局制定该办法操作指引,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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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关于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1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执行,该通知未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市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市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负责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为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区投诉举报的查办,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相同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屠宰、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篇6: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并申请要求获得举报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市、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举报事实认定,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汇总及申报。
区(地区)有关部门应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申报,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由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消费者投诉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案件承办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确认匿名举报人系举报奖励实际获得人并出具核实证明材料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6%。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4%。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2%。
货值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不符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第九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除按照举报等级计算外,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且不得重复发放: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举报等级和社会影响程度等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九)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为案件查办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举报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同时告知其是否有权申请获得举报奖励。
依据举报人要求获得举报奖励的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各案件承办部门对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实行编号管理,一案一号。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举报已被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承办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当面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
第十二条市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市食药监局部门预算,按照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4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京食药安办〔〕6号)同时废止。
篇7: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举报受理和奖励方式上做出重要修改: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危害不再是举报受理的必要条件;鼓励行业内举报,揭发“潜规则”;两类情形无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主动告知可申请奖励。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福义表示:“本次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危害不再是举报受理的必要条件
在2014年《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曾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六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在此次修订中,该条件已被删除。
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孟德胜介绍,有些举报线索,例如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国家标准,虽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后果,但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会对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此次修订将此类举报线索也纳入了奖励范围,意味着举报奖励的范围扩大了,门槛降低了,举报线索的认定手续简化,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我们将会对于一部分最新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案件线索,根据办法的第九条,最低也将给予200元的奖励。” 孟德胜说。
鼓励行业内举报 揭发“潜规则”
此次修订办法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据了解,从过去食药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看,业内人士的举报功不可没,其举报线索具有指向精准、证据充足的特点,能够帮助执法部门破获一批大要案件。孟德胜表示:“为了保护此类人士人身安全,增强业内人士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便捷各类举报人群领取奖金,此次办法在修订中规定,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上述做法改变了举报人只能到现场领奖的要求,便捷了奖励资金的领取程序、增加了领取渠道;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举报人身在外地、甚至国(境)外,通过网络查看商品信息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的情形,上述规定意味着举报人从举报到领奖的全过程都可以不到执法部门,举报、领奖的便捷性将极大提高。
“在2014年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不保留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仅规定了到现场领取现金的支付方式。新版办法考虑到部分公众需要,对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不过,我们还是鼓励到现场领取奖金,会为举报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会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会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孟德胜介绍。
两类情形无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
本次新修订的举办奖励办法中,有两类情形无行政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虽然处罚决定是发放举报奖励的条件之一,但新办法第十条对两方面情形做出了例外规定:
一是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食药监部门也可以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二是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也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据悉,北京正在开展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部分无证照餐饮经营者依附在违法建设中,随着违法建设被拆除,违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对此,办案部门会对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执法效果作出书面说明,予以举报奖励。
案件承办部门应主动告知申请奖励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告知其是否有权申请获得举报奖励。
据了解,在过去的举报奖励发放过程中,曾出现过举报人逾期未领奖的情况。北京市食药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
适应新食品安全法 举报奖励范围不断扩大
据了解,自2005年北京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展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历经2011年、2014年、2016年三次修改,形成《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本次修订自2015年4月开始酝酿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举报奖励范围也由几年前的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涵盖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随着举报奖励获奖人逐年增加,发放金额也呈上升趋势。2015年共发放举报奖金近20万元,其中举报类别九成以上集中在食品类别,医疗器械类平均单件奖金额度最大,达3.28万元,化妆品举报单件奖励额度曾达到6万元。
依据举报线索,执法部门查处了一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取缔了一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孟德胜表示,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具体内容上有几处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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