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演讲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本文共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

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

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不会变的,大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ersonal data(个人信息)

地道的英文简历一般只用写上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就可以了。至于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等在发达国家被视为隐私的信息,就没有必要写在英文简历中了。过于丰富的个人信息会使得英文简历看上去跟“全国人口普查表”没什么二样。

二、Job objective (求职目标)

通常,一般的求职者只会在简历里简单地写上所应聘的职位,例如:

求职目标:合资企业英文秘书

其实,若能懂得利用这小小的空间写出你更高的职业追求和理想,则能令招聘者对你加倍留意。 下面这个就是个不错的例子:

求职目标:从销售做起,之后希望有机会晋级管理层,从而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Education (教育背景)

在写教育背景时,应注意英文简历中的时间排列顺序与中文恰好相反,要求求职者从最高学历写起,至于低至何时,虽无一定之规,但教育背景一般只用涉及高中以上学历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同刚刚毕业的学生相比,两者在书写教育背景时是不同的。前者因为已工作多年,雇主重点考虑的是其工作经验,所以学历只是一个参考的`因素,因而不必写得那样详细,只需注明就读的校系名称、始止时间和学位即可。

而对于刚刚跨出校门,跨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而言,由于几乎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因而教育背景对于他们来说显得格外的重要。最好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再简单地列举一下主修的课程及成绩。

四、Work Experience/ Work History (工作经历)

同样还是采用时间倒叙的方法,从眼前的工作写起。但为了简洁,一些不重要的工作经历往往需要被省略,只留下同应聘职位有关的经历。求职者除了要将所服务单位的名称和自身的职位写清楚,还需描述一下自身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如果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就更需要在简历中详细地描述其专业技能和项目经验。

五、Awards & Achievements

(所获奖励)或者 Social Activities

(社会活动)

这一部分相对比较灵活。对于学生而言,可以是他们曾受到的表彰,得到的荣誉称号,或赢得的奖项等。但切记一定要避免那些“又红又砖”的荣誉称号,什么“三好学生”( “Three Goods” student ),什么“ 优秀班干部”(Excellent Class Leader),这些称号即使写在英文简历里,老外也不一定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篇2:即兴演讲的构成要素

1、一定的知识广度。只有学识丰富,才能在短暂的准备时间内从脑海中找到生动的例证和恰当的词汇,使即兴演讲增添魅力。这就要求演讲者具备一定的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并能了解日常生活知识,如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

2、一定的思想深度。这是指即兴演讲者对事物纵向的分析认识能力。演讲者对内容应能宏观地把握,通过表层迅速深入到事物本质上去认识,形成一条有深度的主线,围绕着它丰富资料,连贯成文,以免事例繁杂、游离主题。

3、较强的综合材料的能力。即兴演讲要求演讲者在很短的时间里把符合主题的材料组合、凝炼在一起,这就使演讲者应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有效地发挥出其知识的广度和思想的深度。

4、较高的现场表达技巧。即兴演讲没有事先精心写就的演讲辞,临场发挥是特别重要的。演讲者在构思初具轮廊后,应注意观察场所和听众,摄取那些与演讲主题有关的人物或景物,因地设喻即景生情。

5、较强的应变能力。即兴演讲由于演讲前无充分准备,在临场时就容易出现意外,如怯场、忘词等等现象。遇到这种情况,只有沉着冷静,巧妙应变,才能扭转被动局面,反败为胜。

即兴演讲的五大策略

即兴演讲的策略一、借题发挥,大道直行

如果一时难以确定“意核”,可以借现场之“题”,稍作构思就来个借题发挥。这样的即兴演讲朴实自然,是口才、思才的流露,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现场效果。借题发挥讲究在现场捞“抓手”,比如可以“借事发挥”,可以“借物发挥”,也可以“借景发挥”等等。当然这时思维与表达是同步的,说的时候必须尽快地确定中心语义,有了明确的中心语义,说起来才可能大道直行,既撒得开又收得拢,既言之成理又言之成篇了。

即兴演讲的策略二、片言居要,说句成篇

如果时间紧迫,来不及构思全篇,可以采用“立片言之居要”的方法,就是先开门见山地用直言肯定句式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见解,然后以此为发端,用一组句群进行讲述。这“片言”就是“意核”,讲的时候完全是对“意核”进行剖解。从破题到展开、到多角度的论证、到最后的总结,句句话都言之有序地“粘”在“意核”上。、对“居要”之“片言”作全方位分解,如下“三字诀”可以作为表达的提示:“正面说”肯定的角度、“反面议”假设性否定、为什么列举理由、怎么做指出门径、找例证论据实证、作归纳回应论点。当然不一定面面俱到,有时将一两个方面说清、说透彻,也可能是一篇很好的演讲。

即兴演讲的策略三、散点连缀,粘合成篇 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作即兴讲话,脑子里会就某个话题形成一种表达的意向,这就是所谓“命题映象”。而现场的压力会催迫你脑海产生灵感的火花,但这些火花般的“思维点”显得支离破碎,而且稍纵即逝。这时要做的是,尽快对散乱的思维点进行聚合,并根据确定的题旨筛选,然后按一定的表达结构粘合起来,这就是“腹稿”了。

即兴演讲的策略四、异峰突起,思维先行

有经验的演讲者自有他惯用的“套路”,他们往往将自己要达的意思纳入一个思路框架,这样有了依傍讲起来就从容得多了。美国公共演讲专家理查德为我们归纳了一个即兴演讲的“精选结构模式”,比较实用。他劝演讲者以这样4句话作为提示信号:

1、喂,请注意!一开头就以“耸人听闻”的悬念激起听众的注意

2、为什么要费口舌?以警醒的议论“勾”住听众的感知兴趣

3、举出典型的例子。形象化地将自己的观点印入听众的脑海

4、怎么办说明应该怎么做,满足听众的诠释期待

即兴演讲的策略五、意随情遣,形散神聚

社交演讲常常是先有“情”后有“意”,表达受某种情绪的驱使,其特点是即席生情、即席觅意、即席取材、即席成趣。当我们进入社交场合时,可以先不去构思演讲内容,而是先充分感受其气氛,理出自己的感情线索。讲的时候先确立一个意愿,然后诙谐洒脱地随兴驱遣,无雕琢痕迹,娓娓道来但其意渐显。这类演讲形散神聚,以“情”取胜,显得真挚而有灵气。

即兴演讲的五大技巧

即兴演讲技巧1、注意训练语音

拥有良好的口语发音是你成功演讲的第一步,你应该训练你的语音,口齿要伶俐,语速要适中,发音要准确,不夹带乡音,呼吸要平稳,说话要简洁,表达要清晰、准确。

即兴演讲技巧2、脑筋转动快

何为即兴演讲,那就是临场而发的一场演说,平日的演说经验对你有一定的帮助,但即兴演讲的好坏还是取决于你有没有一个灵活的大脑。要想脑筋转得快,你可能要进行系统化的脑力锻炼,令自己的脑子灵动多变,增强想象能力,思维敏捷,举一反三。

即兴演讲技巧3、紧扣主题

每一个演讲都应有一个主题,即兴演讲如是。在你开始说话之前,你应确立好中心思想,所有的话题应围绕着中心思想展开,做到扣题与点题,这样才能吸引听众。

即兴演讲技巧4、说话要严谨

即使是即兴演讲,你的说话也不应缺乏严谨性,措辞要规范化,尽可能说得简洁明了,避免啰啰嗦嗦,用词反复。还有,请你注意礼貌用语,千万不要说一些粗俗的话语。

即兴演讲技巧5、克服演讲紧张情绪

如果你是一个易紧张的人,那么请你先克服紧张的情绪。在演讲前,深呼吸能助你舒缓紧张情绪,稳定心神。你还可以转移注意力,投身于其他事物中,令自己暂时摆脱紧张心理。

篇3:城市灾害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

城市灾害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

摘要:对城市灾害风险管理以及城市灾害和城市灾害风险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研究,从构成要素角度解析了城市灾害的.形成和城市灾害风险的形成.作 者:关贤军    徐波    尤建新    Guan Xianjun    Xu Bo    You Jianxin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上海,92 期 刊:灾害学  ISTIC  Journal:JOURNAL OF CATASTROPHOLOGY 年,卷(期):, 23(1) 分类号:X4 关键词:城市    灾害风险    构成要素   

篇4:演讲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演讲者演讲的目的是教育人、启迪人,这就要求演讲者本人具有先进的思想,能高瞻远瞩,识前人所未知,讲前人所未讲。历史上许多的演讲家如德摩斯梯尼、林肯、马克思、列宁、,无一不是伟大的思想家。他们以先进而深邃的思想,把人们从黑暗引向光明,推动社会进步。

演讲者还必须具备高尚的品质。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演讲者赞美的是真、善、美,传播的是精神文明,因此,品质必须是高尚的。因为,在社会中任何一种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人或社会发生关系,并受到一定社会规范的限制和协调,演讲亦如此。作为演讲主体的演讲者,更应以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水准的形象出现在听众面前,带头恪守社会道德规范。

演讲者必须有丰富的学识。这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需要,也是演讲成功的基本条件。古往今来的演讲家无一不是才高八斗、学富五车的人。他们在演讲中往往能信口拈来经典名著,旁征博引,运用自如。这些都是以渊博的知识作基础的。因此,演讲者必须不断地学习,跟上文化科学发展的步伐,把自己培养成学识丰厚的人。这样,讲起来才能有说服力,才能起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篇5:演讲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演讲主体

演讲主体即演讲者。他是演讲活动的中心,是演讲的内容的生发者和体现者,是演讲成败的决定因素。因此,选择和确定演讲者,是组织演讲活动的重要环节。

(二):演讲客体

演讲的客体,即演讲的内容。他是演讲要反映的客观事物以及这些事物在演讲主体心灵中形成的意识成果。对演讲的客体有一定的要求:首先,演讲的内容必须正确。内容正确包括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观点则明确。其次,演讲的内容必须真实。只有内容真实才能真正起到教育人、激励人的作用,只有内容真实,演讲才有价值。第三,演讲内容必须符合时代精神。演讲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理应为社会服务,为社会进步摇旗呐喊,不合时宜的演讲,甚至是与历史潮流背道而驰的演讲最终只能遭到人们的唾弃和指责。

(三):演讲载体

演讲的载体是语言。语言又包括口头语言和态势语言。演讲是语言的艺术。语言运用不好,演讲便很难以成功。演讲需要口头语言和态势语言的良好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四):演讲受体

演讲的受体是听众。听众是演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了听众的演讲便称不上是演讲。听众是演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而非被动的接受者。听众是演讲中非常活跃的积极因素,听众对演讲的`信息接收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并且听众可以对演讲者的内容进行反馈。所以演讲时需要演讲者有强烈的对象意识,有针对性。

构成演讲稿的重要因素

1、事是演讲成功的物质材料

事在演讲稿内容结构中最有实体性,也最有客观性的要素,是演讲成功的物质材料。

演讲者讲的观点和主张,一般都是因为某一客观事例形式,并表现对这一事的看法。例如秋谨的《敬告二万女同胞》的演讲中,讲述女人一生下来就晦气,是个没用的,恨不得摔死。从小缠足,肉也烂了,骨也折断了,只不过是讨个某人家姑娘的脚小说法罢了。男人死了,女子要戴孝三年,而女人死了,男子只戴几根蓝线,嫌难看不带。

人死了没有几天,就出去偷鸡摸狗七天未尽,新娘子早已过了门了。这些事例都极其普通,都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平常之事,但是被用到演讲中,却有力地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国妇女的`悲惨遭遇,体现出秋谨对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的不幸遭遇,寄于极大的同情,批判了男尊女卑的女孩子无才便是德、夫为妻纲等谰言。鼓励妇女同封建势力抗争。对这一主题如果不用上述材料,会达不到目的,为什么呢?就是缺乏具体有力的材料,也就是对传播道理缺乏有力的证据。任何演讲都不能不是谈论事物的演讲。事例有大有小,在演讲中出现的方式也有不同,但他们在演讲内容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可替代的。正确地对待和处理事例的关键就是理解和掌握有着正确根据的事例。尤其是它的本质和规律,这样无论对事例的感性陈述或理性的抽象,就都会是正确的、可信的,而不是片面的、歪曲的或失实的。只有真实令人信服的事例,才能在内容上保证演讲的成功。

2、理是演讲成功的中枢灵魂

理是演讲稿内容结构的重要因素,是演讲成功的中枢灵魂。

理包含着客观的本身所蕴含的道理和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一般说来任何演讲要获得成功,它的理性内容都要体现一定的普遍的真理性。只有真理性的道理,才能以理服人,才能对听众产生理性的启迪。否则,演讲就不能在听众的心理上留下理性的积淀,也就是听完了就结束了,留不下什么东西。因而也就没有什么社会作用可谈,演讲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无任何意义了。

篇6:浅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浅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魏 勇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一方面它对于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联系紧密。可以说,能否正确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一块试金石。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论述、著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法理阐述,而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某一实务部门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方面的论著廖廖无几,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某些具体应用研究尤显可怜。基于此,笔者在不降低理论格调的基础上,注重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税务机关具体实践相结合,本文就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等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地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四要素论”。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研究不多,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倒是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在综合了十余种行政处罚定义后基于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外延上的属种关系给税务行政处罚下了一个定义: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①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上反映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但有几点值得商榷:(1)处罚对象界定为纳税主体欠缜密,非纳税主体也可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主体是否仅指纳税人?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给人以模凌感觉。根据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而已,而根据《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退一步讲,即使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非纳税主体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纳税人,也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因其出售伪造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成为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又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税务代理人这样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外,由于共同违法的原因,非纳税主体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的例子时有发生。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纳税主体,它包括按照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成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学上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的提法欠严谨。理由如下:一提到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容易使人联想到《征管法》,实际上,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征管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税法律规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规范主要是程序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体性规章当然也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3)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3款附件二第5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能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较为科学的税务行政处罚定义应是: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

任何行政处罚,都有其基本构成要素。离开了构成要素,行政处罚将会“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体系中的一种形式,同样也有其基本构成要素”。②怎样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众所周知,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已十分成熟,“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③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不应当简单照搬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否则就成为“税务行政违法的构成”了。构成要件强调的是具备了一定的事实条件后,将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强调的是若干部分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虽然二者有很大区别,但犯罪构成的理论对于研究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那就是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性,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也应当具备有机统一性,类似于数学上集合与元素的关系,例如,小于3的自然数的集合,那么“1”、“2”则是这个集合的基本元素,在这个集合中,元素具有互异性、确定性和无序性的特征,它们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小于3的自然数这个集合。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是指税务行政处罚中那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这些基本的构成元素是税务行政处罚这个“集合”的充分必要条件,它们有机结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便是税务行政处罚,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将不能构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研究不多,普遍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主要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三个要素构成④为了论述简便,笔者暂且将其称之为“三要素说”。笔者认为,“三要素说”不能全面准确反映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客体、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四要素”构成。例如,我们经常见到税务机关在报道税务违章案件时称:“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元”。在这则报道中,某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某公司是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即税务行政处罚客体,偷税行为是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罚款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由此可见,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客体、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四要素”构成。

(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什么是税务行政主体?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主要包括哪些范围?要弄清以上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行政主体。“对于行政主体的界定,学者们在表述上大同小异,基本一致。”⑤笔者认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是:“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⑥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是税务行政主体,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加之其受到《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制和《征管法

》的特殊规制,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规定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行政主体。但在具体税务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值得研究和注意:

其一,税务机关的直属执法单位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笔者所在单位南充市国家税务局下面就设有征收局(现已更名为征收处)、管理局(名称变化频繁,有时又叫直属分局)和稽查局这样的直属机构。另外在区县一级国税机关下面同样设有类似机构。据笔者了解,这种机构设置法在四川省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带有一定普遍性。这些直属单位的人事关系不独立,均隶属于上级机关市国税局,经费有时独立,有时不独立。在实际税务工作中,上述这些直属单位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活动,有时还以自己的名义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这些税务直属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结合税法相关规定,对上述规定正确理解至少应把握以下二点: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一般应该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诸如县及其以上国税局、地税局。二是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理论,涉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根据《征管法》第74条之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该特殊规定使得税务所也可成为限定条件下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至此,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应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征管法特别授权的税务所。但要明晰直属单位的处罚主体资格尚需作进一步分析。因此衍生的第二个层次问题是:何谓税务机关?《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界定为: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将“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进一步明确界定为省以下的稽查局。根据以上二个层次的逻辑推理,税务机关的直属执法单位中稽查局属于税务机关,毫无疑问,地市级税务局以上的稽查局无论从那个角度来看都依法独立享有行政处罚权。但是,现在要思考的问题却是:县税务局的稽查局究竟属于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还是属于税务所范围?抑或都不是?有人认为,县税务局稽查局只具有象税务所那样的行政处罚权。笔者认为,只从稽查局的级别来看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对于稽查局与税务所的级别联结点征管法只字未提,问题的关键在于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何理解?具体到税务部门,是否意味着县税务局是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县税务局稽查局就不是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面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谈谈自己的看法,县税务局稽查局是税务机关无疑,且具有行政处罚权,加之一个县只对应一个税务稽查局,故笔者认为,县税务稽查局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因此,县税务局稽查局不属于税务所的范畴,属于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范围,与县税务局享有同样的税务行政处罚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所以稽查局的处罚范围应当限于上述四类案件,除此范围外,稽查局无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笔者曾见到稽查局对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征管行为进行罚款的案例,例如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行为实施了税务行政处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主体法定原则,应当引起税务稽查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税务实践中,如果稽查部门发现了不属于自己处理范围内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时,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移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分析至此,只解决了稽查局的税务主体资格问题,所以,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是:直属单位中的征收局、管理局是否包括于“税务局”和“税务分局”的范围内?对此问题,实践中操作不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理解认识不一,争论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按称谓原则,只有明确称为“税务局”、“税务分局”的,才具有相应的税务处罚主体资格。也有法院判决直属单位败诉的例子,其理由是国税局直属局、征收局没有“税务局”和“税务分局”的字样。第二,按行政区域设立原则,除税务所外,只有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对应的税务局才有主体资格。第三,按级别原则,各级税务局和税务所及科级以上税务分局有主体资格。这三种观点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谈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问题的,各有其道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这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直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样的重大问题,还得必须通过完善税收立法来解决。所以,在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行政处罚主体法定原则,目前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均不属于税务机关,只能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内设机构来看待,内设机构显然不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对外执法行为只能是基于委托关系,以设立该机构的税务机关名义行使,这一点还可以从司法解释得到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管理局、征收局这样的直属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违法之嫌,合法的处理方式应当是上述税务直属单位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其二,海关、财政部门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征管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农业“四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可见,海关、财政部门基于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也可成为特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其三,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还有可能是依此规定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如过去我们经常听到的“三查办”(指为财政、物价和税收三大检查而成立的专用办公室,该部门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但有二点值得注意:一是设立综合执法部门的权限只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市州一级政府无权设立;二是由于国税局属于垂直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无权将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除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或委托方式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税务行政处罚客体

笔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前文已论知,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对象)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二是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如果税务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被其他部门处以罚款的,则其不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三是当法人违反涉税法律规范时,一般只对法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对直接责任人员、主管负责人员、法人代表实施处罚。即对法人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单罚制”,这和刑法对法人经济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做法是不同的。

(三)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一般说来,税务行政处罚所制裁的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构成行政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纳税人构成了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但依法免于刑事制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征管法》的立法技术和体例,笔者将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和特殊税务违法的行为。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常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常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虚假申报或不申报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2.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主要包括: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抗税行为;逾期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税务代理人违法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等。

3.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

主要包括: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协助检查义务的行为等。

4.特殊税务违法的行为

除上述三大类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外,为了保障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权威性,《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这里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规定纳税人因不缴、少缴、拒缴和骗取税款而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一种免于刑事处罚而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税务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只能在上述种类中予以明确。但因为税务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其种类不可能将行政处罚规定的种类全部囊括,例如,税务机关不能对税务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那么,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究竟有哪些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17日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五)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种。但税务行政处罚是否仅限于这三种?下面笔者作进一步探讨。

1.“停止出口退税权”这种行政处罚最早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33条里,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20新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只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生效后,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出《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号),该通知对总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中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设定进行了修改,但未见对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设定作出修改。所以从税务行政处罚权设定的合法性来说,自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至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这段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停止出口退税行政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

2.“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纵观税收征管法,有很多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条文。很多人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一样,属于行政处罚的申诫罚。⑦通说认为,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行政处罚形式。由此看来,似乎将责令限其改正归于申诫罚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笔者认为,“责令期限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处罚法》在列举处罚种类时没有将“责令限期改正”这种处罚种类单列,如果将其归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话,由于“责令限期改正”大量存在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规范,如果“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则《行政处罚法》完全应该将这种经常性的高频率行政处罚单列为处罚种类之一。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表明,对任何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均应当责令改正,可见,“责令限期改正”只是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处罚前必经的一种行政前置处理程序。第三,税收征管法通常规定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罚款”。如果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就可能导致纳税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二种轻重不同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其结果就会导致有悖于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和“一事不二罚”(非我国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综上所述,“责令限期改正”不应是一种税务行政处罚,而是税务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所必须的前置行政处理程序。

3.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使用、不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所谓行为罚,是指限制或剥夺税务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行为罚的基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拥有某种法定的资格或能力,该资格或者能力是行为人活动的依据或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⑧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定条件或违反行使该权利的规则,行政机关就有权依法取消或者限制该行为能力(资格)。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使用、不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就是剥夺了纳税人某一方面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行为罚的内涵,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范畴。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未将上述几种情形规定为税务行政处罚,而是将其单列为与行政处罚并

列的其他几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为何该规则将停止出口退税权列为税务行政处罚,不将与其性质完全相同的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列为行政处罚呢?这着实令人费解。笔者认为,《复议规则》的这种做法严格说来是欠妥的。正确做法应该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等限制纳税人资格行为列入《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五)项中,与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并列为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4.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关于这个问题有二种看法,一说属于行政处罚,认为是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一说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第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应是税务机关,这两种行政行为都是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是否处理的最终权限在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退一步讲,就算工商部门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提请,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那也只能算是工商部门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终局性的不利影响,而提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只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临时限制,当纳税人将欠税清缴后,这种阻止出境措施便会失去存在理由。所以,与其说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倒不如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更恰当。

5.没收“非法所得”是否是行政处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没收非法所得”与“没收违法所得”是同一概念,只是用语不规范而已⑨。笔者认为,没收非法所得不能等同于没收违法所得,理由是:“非法”与“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范围广泛,除了违反法定义务外,当法律规定了法律主体可以享有某种权利和实施某种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也可叫违法,而“非法”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主体可以享有某种权利某种措施,而享有了该权利和实施了该措施。⑩例如,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拘留是非法的,而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超限额罚款则是违法的。可见,“没收非法所得”是法律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非法行为恢复到“非法行为”前的一种手段,使非法行为人由于非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归于零。而行政处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惩罚性,如纳税人偷税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外,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个罚款便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没收非法所得显然不具有惩罚性,故不应当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目前税收立法和税务实践而论,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使用、不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六种。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注释:

①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3月第1版,第5页。

②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2月第1版,第399页。

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版第13页。

④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年12月第1版,第399页;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3月第1版,第5页。

⑤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年10月第1版,第115页。

⑥张树义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要点难点考点精粹》,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58页。

⑦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03页和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54页。

⑧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61页。

⑨参见郑庆和主编:《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中国税务出版社,198月第1版,第65页。

⑩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主编《国税公务员读本》第123页。

篇7:新经济的构成要素

当人们论及新经济的时候,大都是以美国经济连续以上的高速增长这一事实为依据的,并据此把新经济定义为一种高增长、高就业与低通胀并存的经济。笔者认为,按此定义来理解新经济是片面的,因为“两高一低”仅仅是新经济的外部表象而已,它们并未涉及到新经济的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新经济的构成要素有三:

1.信息技术。它是新经济的技术基础。人们往往以此为依据而把新经济理解为信息经济,但这样理解新经济是片面的。以工业化早期的蒸汽机发明为例,虽然蒸汽机构成了早期工业化的技术基础,但经济史学家并未据此而把工业化定义为蒸汽机化。

2.能够直接转化为经济财富的知识存量与流量。在新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和分配等都将以知识为基础,知识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最重要的驱动要素。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新经济是一种由知识要素驱动的经济而把新经济片面定义为知识经济。

3.因特网。在新经济时代,作为人们进行各种各样生产活动以及有形与无形交换活动的基本工具体系,因特网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和交换方式。但是,与信息技术及创造价值的知识一样,因特网不过只是新经济的一个构成要素,因此,假如我们据此而把新经济定义为网络经济同样是不科学的。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新经济作如下定义:新经济是一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由知识要素驱动、并通过因特网进行运作的经济。这也就是说,新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由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有机组合而成的复合体,这三种要素相辅相成,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种要素都将无法对新经济产生的原因、运作机制与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解释。

更为重要的一点还在于:我们对新经济作这样的定义,是符合唯物史观的。从我们所概括出来的新经济的这三个构成要素来看,它们更多地属于生产方式的范畴,而不是产品的范畴。因此,我们借助于信息技术、知识和因特网这三个主要标志,就可以对新经济与新经济以前的传统经济做出明确的'区分。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虽然可以用新经济来表示新生产方式与旧生产方式的区别,但新经济本身并不是一个科学的用语,因为它未能对新生产方式加以范式化,并通过范式化而形成一个科学的概念范畴。正因为如此,新经济一词往往被人们庸俗化地使用,以致造成人们对新经济认识的浅化。

尽管新经济这个术语有以上所说的缺陷,但是在找不到更好的概念范畴替代它以前,我们不得不继续使用这个术语来界定我们的研究对象。这就好比经济学家经常使用后工业化来描述工业社会的阶段性质变、历史学家经常使用后现代主义来描述现代化进程中的阶段性质变一样,我们只能用新经济来描述先是发生在美国,目前正发生在少数几个北欧国家的生产方式的阶段性质变。

篇8:建筑有哪些构成要素?

建筑有哪些构成要素?

总结人类的建筑活动经验,构成建筑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和建筑形象,

⑴建筑功能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物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必需满足的使用要求。不同类别的建筑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例如交通建筑要求人流线路流畅,观演建筑要求有良好的视听环境,工业建筑必须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等等;同时,建筑必须满足人体尺度和人体活动所需的空间尺度;以及人的生理要求,如良好的朝向、保温隔热、隔声、防潮、防水、采光、通风条件等。

⑵建筑技术

建筑技术是建造房屋的手段,包括建筑材料与制品技术、结构技术、施工技术、设备技术等,建筑不可能脱离技术而存在,

其中材料是物质基础,结构是构成建筑空间的骨架,施工技术是实现建筑生产的过程和方法,设备是改善建筑环境的技术条件。

⑶建筑形象

构成建筑形象的因素有建筑的体型、内外部空间的组合、立面构图、细部与重点装饰处理、材料的质感与色彩、光影变化等。

⑶建筑形象

构成建筑形象的因素有建筑的体型、内外部空间的组合、立面构图、细部与重点装饰处理、材料的质感与色彩、光影变化等。

建筑的三要素是辩证的统一体,是不可分割的,但又有主次之分。第一是建筑功能,起主导作用;第二是建筑技术,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技术对功能又有约束和促进作用;第三是建筑形象,是功能和技术的反映,但如果充分发挥设计者的主观作用,在一定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下,可以把建筑设计的更加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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