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章程,本文共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篇2: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章程

第六条 学院代码:14207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金华市,规划占地面积约67公顷,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为广大师生提供完善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凡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所有招生专业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在其余省份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其中在浙江省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条 英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英语(经贸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满分为150分),高考英语单科满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达到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英语单科及格线。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高、英语及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

第二十五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招生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核定标准执行。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财务管理、金融学、金融学(银行与国际金融)专业收费标准为2元/生•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均为17000元/生•年。报考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考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十一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zs.shufe-zj.edu

咨询电话:0579-82166011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篇3:上海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经济学创新平台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两部一市”共建大学。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我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区市)和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考生可同时填报。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4.专业(类)录取时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专业(类)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成绩排序。

6.商务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类)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选考日语的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试并达到80分(或B级)及以上。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7.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8.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9.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zs.sufe.edu,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上海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经济学创新平台和“211 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两部一市”共建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我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区市)和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考生可同时填报。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3. 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4. 专业(类)录取时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 专业(类)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成绩排序。

6. 商务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类)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选考日语的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试并达到80分(或B级)及以上。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7.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8.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9.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 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新课改高考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420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九条 办学及就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9-82166995。

第四章 计划与报名

第十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60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第十四条 报名时间:2月21日9:00—3月3日15:00

第十五条 报名条件:

具有浙江省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各科无E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届生B等(含)以上,往届生P等(含)以上,满足各专业年选考科目要求。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自行申请报考相关专业:

1.报考工商管理(创业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科目为B等(含)以上。

2.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英语科目为B等(含)以上。

3.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

(1)艺术特长类: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

(2)体育特长类: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中获优胜奖(含)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

(4)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科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

(5)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三等奖(含)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第一发明人)。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招生网(zs.shufe-zj.edu),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用A4纸打印申请表。

2.材料递交: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须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至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1)加盖所在中学印章的申请表(即网上报名结束后打印的报名申请表);

(2)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印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

(3)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印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3.材料装订:将书面申请材料(A4纸标准)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4.材料邮寄:只接受邮政特快专递即EMS,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3月4日前寄出,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寄送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579—82166011,邮编:321013。(网上报名系统可查询申请材料寄到情况,申请材料不退还,请留好备份。)

第十七条 书面评审:

1.2017年3月6日至3月12日,学院组织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书面材料评审成绩[书面材料评审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5分,其余不计分;应届生不含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往届生不含自选综合,其中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门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90%+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专家评分×10%]从高到低,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通过书面评审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如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的4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其中,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具体奖项名称和级别参照报名条件中的专项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优先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

2.3月14日起考生可登录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网查询书面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缴费:

1.收费标准: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

2.缴费方式:

(1)中国建设银行柜台缴费:

考生请于2017年3月14日—3月19日期间凭本人身份证号码到所在地建设银行网点办理柜台缴费手续。办理方式:至建设银行网点柜台后,先报“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费”及学校代码“08165”,然后报“身份证号”;待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调出考生姓名和应缴金额,核对无误后缴入相应款项即可;缴费后请妥善保管缴费凭条(回执或客户留存副联),以备查询之用。

(2)手机银行缴费:

下载建行手机银行----到建设银行柜面签约手机银行----登录手机银行----悦生活----行政教育----学杂费----选择缴费地区(浙江省金华市)----选择缴费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输入身份证号,核对确认姓名、金额无误后进行缴费。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试和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试:

1.考生报到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3月25日8:00—11:00

地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教学楼8号楼一楼大厅

2.综合素质测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3月25日13:00—17:00

地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3.测试内容(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素养、专业潜质和综合素质)

面试:具体内容为①仪态仪表;②口头表达;③专业素养;④特长展示。

4.成绩评定:成绩满分为100分。

5.成绩查询和入围考生名单公示:

综合测试结束一周后,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查询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2017年浙江省高考的报名和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

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并与考生入围的专业一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计算方法:

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的计算方法为,A等计10分,B等计5分,其余不计分;应届生不含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往届生不含自选综合,其中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门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满分100分。

3.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

4.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5.其他要求:

(1)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2)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3)男女比例不限。

(4)外语语种: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考生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工商管理(创业管理)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联系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579-82166011 传真:0579-82166113

学校网址:www.shufe-zj.edu

招生网址:zs.shufe-zj.edu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篇6: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校区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邮政编码510320;佛山校区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旅游经济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学校主要采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学习。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负责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和申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学校所在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相应科类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第一次投档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按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设定学校必录分数线,学校必录分数线的确定以高考成绩的总分为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遵循“分段专业志愿优先”的分配专业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广东省内投档到学校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考生中,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三段分配专业:首先分配高考总分达到广东省当年各科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考生的专业;其次分配高考总分达到学校必录线及以上且低于广东省当年各科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的专业;最后分配剩余考生的专业。

广东省以外省(市、自治区)投档到学校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考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两段分配专业:先分配高考总分达到学校必录线及以上考生的专业,再分配剩余考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上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或专业不服从调配外,原则上给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下的考生,根据考生的志愿和综合素质分配给未录满的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各专业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有高考总分排位的省份,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其他省份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的要求。

英语加试:有英语口试的省(市、自治区),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金融学(国际金融)、英语、日语及其他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含C级)以上;其他无英语口试的省(市、自治区),不作要求。

学业水平等级要求: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学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其他省份(市、自治区)有相关政策的按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无相关政策的不作要求。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五条美术类专业广东省外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类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学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广东省内美术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出档到学校的考生中,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统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同类专业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以上两个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学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专业凡校考专业成绩为生源所在省第一名、获得生源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有相应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将学校填报为本批次第一志愿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外,学校原则上优先给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报考及录取规则:

(一)报考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需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

(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分为以下三类:

(1)符合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优异,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一类合格资格。一类合格资格考生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的20%。

(2)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二类合格资格。二类合格资格考生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的30%。

(3)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合格,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三类合格资格。

(三)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

(1)获得一类合格资格的考生,可不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只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2)获得二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3)获得三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四)对已取得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的考生,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原件的,将视其为主动放弃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学校将根据体育测试成绩并结合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依次替补。

第二十九条香港免试生和澳门保送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实际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根据专业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4730元、10000元(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住宿费:佛山校区每生每学年1300元;广州校区,按住宿条件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1100元、1300元、1600元,以上住宿费收费标准未含水电费。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收费包含学费、专业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在校期间学校学费标准和广州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奖学金设置: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750元,单项奖学金300元。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多种岗位可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通过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获得工作报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电子邮箱:zsb@gdufe.edu

学校网址:www.gdufe.edu

招生网址:zsb.gdufe.edu

第三十七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84096824

传 真:020-84096824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7: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20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篇8: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篇9: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

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10274)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 04)

第三章 办学性质、办学层次

第四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四年)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校设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学、国际商务、税收学、法学、英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本科招生计划数615人。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6(标准对数视力4.8),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四)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目。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目。

(三)上海、浙江考生,先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语文或数学中单科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外语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单科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分别录取;志愿顺序相同的同分同位考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校接待地点:学校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3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

(三)学校网址:shanghai_edu.customs.gov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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