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子合同书,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电子合同书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篇2:电子合同书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操作过程和载体与一般书面合同不一样,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篇3:电子合同书
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保障安全性
据专家介绍,电子合同比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来自于电子印章技术和数字证书。一方面,电子合同的内容在盖了电子印章后不可更改,而且电子印章不能分拆出来使用。另一方面,数字证书是一个网上的身份证,它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此外,电子合同采用了密码验证和在传输过程加密的办法,以保证其安全性。电子合同如果万一被篡改,还将会提示为无效合同。据了解,电子印章与一份权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结合,还有双重的密码验证,充分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正确身份。在传输中,也将采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另外,技术上还可以提供专门的阅读插件,可以独立使用,保证合同不外泄。安全电子印章绝对不只是企业用户的产品,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网上交易,同样也需要。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电子签名过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双方使用的密匙是随机产生的,由1024位乱码组成,实现破译的概率是零。与传统合同相比,数字认证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数据的完整性等优势。
二、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办法,这就是功能
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因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制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证据都是以纸为物质基础的,
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下文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事
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电子文件自签发后未作修改。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改而有人作伪,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后予以否认等。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从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来看,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证明edi电文确实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因而从逻辑上讲,符合原件功能的电子合同应按原件对待。原件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来作为审判和确定责任的依据。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根据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至于哪种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种形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3、证据
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因为书面材料可以长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减都会觉察出来。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不易觉察,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电子数据能否具有与传统书面证据有一样的证据力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这种储存在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证据?电子合同既然能够存在,就肯定可以证明,因而其证据力是不可否认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数据电文虽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其价值在于内容,因此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就于内容是否可靠,虚构的、篡改的数据电文没有客观性。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规范性。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
篇4:电子合同书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数据电子版的一般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理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简而言之,只要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1、邀约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2、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 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
3、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对电子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第39、40、41和53条的规定。合同法不仅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行了限制,而且对格式合同本身的内容也进行了立法规制。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可参照标准,争议仍不断产生。
肯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是世界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为了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公平,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求一个支点来平衡两者,而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选择。对电子格式合同的限制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实体上的限制
对于实体方面的限制,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已足矣。如果在格式合同的内容方面克以过多的限制,过多的干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自治,与合同自由订立规则的思想相违背,而且与格式合同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
(二)程序上的限制
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限制应该着重从程序上来考虑,也即重点关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履行的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对“合理的方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对此,本文认为提请消费者注意达到合理的程度,可以从文件的表现形式、提醒注意的方法、提醒注意的时间和程度四方面来考察。第一,文件的表现形式: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在浏览页面购买商品时,卖方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订立合同的内容,供消费者点选和点击同意。这种表现形式应该是符合要求的。但是,页面上的某些规定或提示是以声明、通知等形式发布的,是否能成为合同条款,则要具体分析。该提示如能明确表明它是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所要订立的合同是一个整体,则可以作为格式条款。否则,合同的提供方不能将该提示作为合同的条款。
第二,提醒注意的方法: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的存在。提醒注意的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但必须能引起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消费者的注意。提醒的方式应以个别提醒和明示提醒为主。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应当出现在页面上,提醒注意的语言文字要清晰明白,标志醒目。第三,提醒注意的时间:
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作出。在消费者作出点击“同意”之前,所有条款均应告知。因此,某些网络商家在消费者作出承诺之后,又告知消费者若干义务,该义务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未经相对人同意,单方不能变更合同。
当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即使提请注意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消费者没有时间去审查这些条款,那么这种提醒也是无济于事的。因此,除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外,还要保证消费者具有审查的机会,是否具有这样的机会应从以下几点判断:
第一,合同条款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
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是条件,允许其审查是结果。所谓允许审查,是指消费者能看到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允许审查是进行审查的前提性条件。
第二,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合理时间。
例如,商家在有关页面上有“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消费者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消费者购物的必经环节,以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
第三,相对人审查合同的时间: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
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
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而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
篇5:电子合同书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简称CA印章),应用在_网上,其作用是识别身份、数据传输加密及电子签章。从而保证_网及使用者招投标信息的安全可信。
一、双方责任
甲方: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办理CA印章资料审核、CA印章的制作。
2、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的信息变更、年检及废除及CA印章补发。 3、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提供完善售后服务。
乙方:1、提供真实的CA印章办理资料。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甲方签发CA印章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办理CA印章所需资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一份;所需灌章的印模;
3、妥善保管CA印章,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篡改时,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CA印章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CA印章失效前30天向甲方或受理机构提出更新请求,否则,CA印章到期将自动失效,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CA印章存储介质,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则乙方需交费更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年内如介质无人为损坏,甲方免费为乙方更换。
二、收用标准
根据辽价函〔20__〕46号文件制定如下优惠价格:150元(介质费50元,第二年起每年年费100元)
三、其它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CA印章服务,甲方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甲方《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四、协议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本协议从双方签定日期开始,到乙方CA印章废除后失效。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日期: 日期:
篇6:设备租赁合同书电子范本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关混凝土输送泵租用及操作人员配备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租赁设备使用目的: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作内容:混凝土输送泵
2.租赁物:
2.1租用设备名称:混凝土输送泵(以下简称:设备) 。
2.2规格型号:见附表清单。
3.租赁设备数量: 台。
4.租赁设备的交付:
4.1交付时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设备交付甲方。甲方应当提前3日通知乙方,以供乙方准备、运输。
4.2交付地点: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工程地点。
4.3设备的运输:设备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暂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实际租赁期少于合同租赁期,则按合同租赁期计。合同确定的租赁起算日至下个月份的同一日前一天(例如:20__年5月25号至20__年6月24号)计为一个月。实际租赁期间,甲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经乙方同意后本合同延续,同时每月中如使用时间大于等于一天均按一月计。
6.设备的放臵准备:
出租人设备进场前,甲方要作好设备放臵的基础工作,确保上下水源、电源到位,设备电缆线由甲方提供,以确保设备进场安装后即能投入正常施工使用。
7.租赁物的保管使用:
7.1租赁设备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经甲方查验、签收后,设备及配件由甲方保管并负责签收内容的财产安全,如有损坏、丢失由甲方按签收价在一个月进行全额赔偿,赔偿时间从乙方发函时间开始计一个月内完成,超过一个月则按同期银行标准计利息。
7.2设备到场后设备的二次移位、安放、及在项目内的拖运均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配合技术指导和设备调试。
8.设备与服务质量:
设备交付使用后,因设备自身原因或乙方操作人员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立即对设备和人员进行臵换或调整。
9.租赁设备配备的操作人员:
9.1乙方应向甲方出租设备,应当配备一名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实践操作能力过硬的操作人员,保证满足正常施工要求,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的施工工作指令,密切配合甲方工作。
9.2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不得破坏甲方的工作规章管理制度。
9.3乙方应当对其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安全。
9.4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在甲方工地从事工作其间,由甲方向其提供劳动保护用具。
9.5甲方负责在现场提供一间不少于15平方米的宿舍给乙方无偿使用。
10.禁止行为:
10.1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租、抵押、质押。
10.2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方式停泵。
11.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11.1设备租赁期间,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使设备保持良好的适用状态、达到卫生检查要求标准。
12.租赁费:
租赁费的计算标准: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
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每月底三天内一次支付完当月租赁费。
13.合同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
14.租赁设备的交还:
14.1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对租赁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理。设备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负责。
14.2合同终止后,因甲方原因未清理交还的,应当承担责任。
1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6.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篇7:外出旅游电子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旅游行程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组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如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篇8:江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
江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服务内容:
1、乙方作为权威的、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为甲方所发放的电子证书主要是用于在网上作业中的
身份识别和信息加密。乙方所发放的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进行定义。
2、乙方受理甲方电子证书的申请,为甲方签发、更新、废除、冻结、解冻、恢复或重发电子证书等服务。
3、乙方委托证书受理点进行甲方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甲方在申请电子证书
时应遵守各证书受理点的规程和办理手续。
二、服务方式:
甲方在使用证书时如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向乙方或昆山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和要求解答。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
服务热线:
昆山服务热线:
三、电子证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请在框中打勾):
1、□:70元/年, 另外 50 元硬件费,共计:120元,续费:7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5×8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每天8小时电话服务
3)、根据使用说明自行安装
2、□:650元/年,包括硬件费,续费:60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免介质费
3)、培训服务(为办理江苏CA证书用户提供培训服务)
4)、首次使用上门安装,保证一台电脑可以正常使用
5)、7×24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每天24小时电话服务)
6)、7×24小时上门服务,当电话无法解决时,可以提供市区免费上门服务(乡镇单程超过20公里,需支付50元车费)。
7)、只要公告结束前1小时提交问题,保证在公告结束前完成投标,否则退当年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无故结束对甲方的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电子证书的业务应用部门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乙方对投诉的问题经查实确认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2、甲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凡因甲方提供客户资料不详,不准确或有变化却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电子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只负责恢复电子证书的正常使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 甲方操作人员误操作;
2) 甲方硬件及软件环境不能达到电子证书的使用要求;
3) 计算机感染病毒;
4) 不可抗力(如突然停电、自然灾害、硬件损坏等原因)。
4、乙方不负责解决因网络运营商和业务应用系统终端服务器原因造成的使用问题。
5、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所签发的电子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的.,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6、证书存储介质如果因甲方的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遗失、损坏等,则甲方必须重新申领并交缴纳介质费用。
7、乙方对以下情况之一,有权主动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没有按规定缴纳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不应签发电子证书的;
有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他人证书的;
证书持有者不履行或已经不能履行安全电子业务应承担责任和义务的;
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为法律或政策的要求乙方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8、乙方承诺在现有的技术下,由乙方签发的电子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甲方电子证书被篡改、伪造,一经确认,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双方约定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甲方一次性支付完首年度费用之日起,乙方即开始提
供服务。甲方应每年按时向乙方支付当年的服务费用,否则乙方将停止对甲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涉及的服务项目不发生变动时,只需续缴服务费,不用重新签订,服务有效期以证书为准。
3、当甲方停止服务需求时应与乙方办理书面手续,否则乙方将依照原协议执行。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经双方签字确认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5、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商定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篇9:2022年工程承揽电子合同书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总则
1.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led显示屏工程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2.甲方提出led显示屏工程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合同规定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甲方负责投资工程的总费用。
二、工程类型、费用构成
显示屏工程总费用为:____元。大写:____人民币
具体构成如下:
1.显示屏部分
名称规格显示分辨率面积(长×高)单价(元/㎡)金额(元)
小计¥:____元,大写:____人民币
注:
2.屏体外设、软件、工程等费用
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元)金额(元)
边框
控制系统
软件
通讯线
电源线
安装、运输、调试、
维护、培训
小计¥:____元,大写:____人民币
注:
3.若甲方中途变更承揽要求,造成乙方增加费用或遭受损失,则甲方相应提高工程总费用或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软件要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专门设计的显示屏标准用户软件,可实现显示系统本身图文编辑、屏幕显示控制等功能(不包括与外部数据链接)。标准用户软件由乙方提供,由乙方负责装机调试。
2.如果甲方对显示屏软件有特殊用途要求,并委托乙方研制开发时,应签订特殊软件协议(见附件一)。
3.为使乙方特殊软件开发研制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如屏幕显示的格式、有关网络数据库和文件格式、通讯接口标准要求等)。
4.显示屏技术参数、显示功能等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四、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
1.乙方负责(甲方协助)显示屏的运输、安装、调试及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2.显示屏的安装方式、位置及外框种类及颜色,由甲方确认后执行(详见附件二)。
3.乙方承担的具体工作。
①显示屏由乙方所在地至甲方所在地的运输。
②显示屏的现场安装、调试。
③乙方应在显示屏右下角的边框或包边正面显著位置打上公司标牌。否则工商部门会将显示屏判定为“三无产品”。
④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4.甲方承担的具体工作。
①及时提供显示屏安装的具体要求、安装场地的施工条件说明及通讯距离。
②派出--负责施工用电和显示屏及其控制设备用交流电源的配置。在乙方进入现场施工时,负责提供电源,将电源线拉到屏体背后并预留适当长度。电源容量由乙方提供数据。
③负责施工现场的有关办证、与有关部门的联络、保卫、消防等所有协调工作及相关费用。
④在显示屏安装、调试开始时,即派出熟悉计算机应用的操作人员,以掌握显示屏整体情况并接收现场培训。
⑤甲方应对显示系统的施工提供必须的基础设施,乙方向甲方提出基础工程施工的标准。
五、工程维护
1.乙方负责对显示屏进行终身维护、屏体维修壹年(自显示屏安装并验收合格后算起),质保期之后乙方只收取维修成本费;显示屏外围设备的质保期执行供应商的相应规定。
2.若显示屏本身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赶到甲方所在地进行解决。此前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传真)说明所出现问题的基本情况。以便乙方进行准备。
3.显示屏使用中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及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解决,但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4.以下情况造成显示屏不能正常运行,由甲方负责:
①显示屏控制计算机挪作他用,由于软件病毒等原因,破坏了显示屏控制软件。
②显示屏与甲方计算机网络连接使用时,因为计算机网络出现的问题导致显示屏及计算机和软件损坏。
③由于电网浪涌波动或现场强干扰源造成显示屏损坏。
六、工程进度及验收
1.显示屏工程期总计5工作日,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止。
2.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的叁天内,甲方应对整个显示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各项条款及显示屏技术规范。
3.显示屏验收合格以前的所有控制操作必须由乙方完成,播放内容仅限于乙方自制节目及其他乙方同意播放的内容。
4.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显示屏工程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5.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显示屏安装调试后的叁天内不对工程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6.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提供安装场地和条件,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工程预期的责任。待合同规定工期期满后,视为安装完毕,甲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七、工程费用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叁天内,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____%,计¥____元,大写:____,合同生效。
2.验收后,甲方在叁天内将工程余款____%,计¥____元,
大写:____,支付给乙方全部结清。
3.甲方在未付清全部工程费用以前,显示屏的产权归乙方所有。款付清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4.工程款必须汇入乙方指定账号。若汇入其他账号,乙方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规则
1.由于乙方原因,显示屏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甲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期罚金:总工程款的1‰/天。
2.乙方必须根据合同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否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预付工程款,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罚金:延期款总数的1‰/天。
九、特别约定
十、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向甲乙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甲方预付工程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后生效。
2.任何一方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传真件同样有效。
5.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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