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给大家分享行政审批改革论文,本文共6篇,欢迎阅读!
篇1:行政审批改革论文
摘要: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的关键所在,是优化行政服务环境、凝聚转型跨越发展的根本举措。按照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滕州市在前期探索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坚持“接、放、用、管”四管齐下,推进政府“瘦身”,规范行政审批,优化政务服务,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键词:
行政审批 放管结合 事中事后监管
一、滕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做法及成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推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滕州市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编办、法制、发改、财政、人社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题组、4个功能组,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收费管理制度改革等政府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形成改革合力。5月,设立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强化“瘦身”,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塑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权力的调整、转移和下放,涉及深层次利益的调整。滕州市健全完善了“一个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枚公章办结”的“四个一”部门审批运行管理机制,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207月,市政府审改办与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密切配合,结合和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联合审核、清理规范,重点对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对象、设定依据、前置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等进行审核确认,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年底编制完成了《滕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共确认行政审批事项149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并在滕州市政府网、滕州机构编制网、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之后,两次对《滕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完善,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三)亮出“家底”,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责任管理。权力清单方面,滕州市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对全市52个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通过“三上三下”、审核清理、合法性审查、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等阶段,共审减行政权力事项1208项,精简比例达20.94%,保留行政权力4562项,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有效为权力行使划好“跑道”,消除权力“暗门”,亮出政府权力“家底”。责任清单方面,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切实解决政府部门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科学确定我市44个政府部门(单位)责任清单,主要职责407项,具体责任事项1838项,追责情形858项,界定部门职责边界139 项(涉及26个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69 项,明确公共服务事项 179 项,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明晰职责边界,做到与行政权力清单互为补充,着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政府职责体系,切实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同时,印发《滕州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建立了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四)健全制度,切实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一是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针对部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管理混乱、耗时长等问题,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名称、法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逐一规范,7月底编制完成《滕州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二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启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工作,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式管理,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逐步建立起“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三是注重强化制度建设。20以来,相继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出台了《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滕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滕州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范围、调整情形、调整程序、调整时限等均进行明确规定,对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窗口首席代表和办事人员主要职责、人员派驻调整程序、考核激励办法、监督检查等作相应明确,着力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加快了服务政府建设。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行政许可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市县之间行政许可数量差距较大。对于系统内部逐级上报的许可事项、下级部门的初审和审核转等事项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9号),其中涉及县级审批事项17项,但是只有4项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相对应,其余的13项在《通用目录》都找不到相对应的审批事项。
(二)行政审批改革的一些认识偏差。一是近年来,各级对审改工作实质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为了政绩观和“面子工程”,使得审改工作进入了“唯数字论”的怪圈,“打造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数量最少的市、最少的县”“行政审批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限40%以内”等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存在着不顾工作实际情况,通过人为的“合并同类项”来减少数量、压缩审批时限,作为审改工作取得好成绩的硬性指标,将审改工作做成了数字游戏、表面文章。二是各行政审批机关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不一致,有些部门改革意识不强,缺乏积极主动性,改革的主体地位发挥不明显,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牵头单位的事,自己只是改革的对象,改与不改都一样,报与不报都一样,工作中被动应付、流于形式。 (三)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不够。一是下放至县级的'审批权限少。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发布以来,省级取消下放了8批行政审批事项,共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24项,其中下放至设区市级185项,下放至县级仅有39项,仅占省级全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17%。二是存在重复下放的现象。省级文件明确下放至县级的行政审批权,市级作为市级权限再重新下放至县级;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县级的权限,省、市级通过“下放”的方式再下放至县级行使。市级下放权限,通过子项数量统计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实际很多子项都属于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三是“含金量”不够。在涉及投资、创业、就业等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上,取消下放的力度不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含金量”不够高,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干货还不多”;有些部门取消下放的大多都是业务量较少甚至常年不发生的审批事项;有些部门取消下放一些受硬件设施、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影响,县级不具备办理资质的事项;有些部门没有摆脱传统观念和惯性思维的方式,对应该放而且能够放的审批权借故不放,或者放小不放大、放责不放权、放虚不放实等。
(四)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一是有些行政审批机关工作重心还未真正转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重审批、轻监管”的理念不断得到认同,但是在具体问题上部门仍不习惯将工作的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更多的还是单纯依靠审批这一种方式来实现对市场的管控,忽略事中事后检查、行业管理等方式的运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二是监管流于形式。虽然在制定政府部门责任清单过程中,具体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都建立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但是大部分在目前看来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达到实际的监管效果。县级普遍存在着技术力量不足、行业水平不齐、监管手段落后等现实情况,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难形成合力,尤其是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行政处罚权由相关职能部门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在批后监管上,如协调机制不完善,很容易就会出现监管“真空”。
三、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坚持法治思维,编制行政许可通用清单。中央要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法律、法规,编制适合全国各级各部门适用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避免各级目录五花八门、数量不一。根据中央通用目录进行取消下放调整,尽量做到统一规范,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二)加大取消下放的“含金量”。省市在向县级下放审批权限时,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由省级层面组织专门队伍,对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候脉”,征求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看哪些下放到基层更能符合简政放权的精神,然后统一下放,避免省、市行政审批部门愿放就放、不愿放就不放的随意性,真正下放一批或几批“含金量”高、受益面广、实用性强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
(三)加强对市县审改部门的指导。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头绪繁多,创新性工作多,无经验可循,建议省、市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对区县的指导和督导,能规范统一的尽量规范统一,能复制推广的尽量复制推广,使区县部门少走一些弯路、节约一些精力。
(四)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市要建立对行政审批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监管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促进其切实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宽进严管”,避免监管缺失,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通过督查、通报、约谈等方式,让一些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的部门感受到来自政府领导的压力、其他部门和社会群众的压力,进而提高部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篇2:行政审批改革论文
摘要:
行政审批制度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针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的许多不足,政府多次出手,大刀阔斧的进行了多项改革,取得了看得见的成效,民众获得了真正的实惠,但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关键词:
行政审批;亮点;问题
我国行政法有各种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普通人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接触,但行政审批却是一般人绕不开的,一般人甚至一提起政府管理就想到行政审批。尤其是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从出生办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到上学、转学甚至工作也要办各种各样的证件,甚至模特、保姆都要持证上岗,一个人从出生就要办证,上学、工作、结婚乃至死亡不一而述,说“从头管到脚”也不为过。更不要提连本应该追求最为自由的学校也要经过行政审批。企业更是如此,甚至一个项目就要几十上百个图章。行政审批可以说“无孔不入”。虽然适度的审批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有效控制,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行政审批已经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王牌,滥用权力越来越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过度的行政审批更是成了“扰民”的制度,甚至一度谈“审批”色变,中央政府痛下决心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审批改革。尤其“入市”成功更成了改革的“催化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心更加坚定、力度不断加强。下面探讨一下改革的几个“亮点”及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亮点
(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可谓是期盼已久、激动人心。依法治国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可以说是“紧箍咒”,有“紧箍咒”尚且有践踏法律、钻法律漏洞的情况,更何况法律不明确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把一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管辖范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违法成本大大增加,约束力更强。对行政许可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约束,防止暗箱操作、腐败滋生,在法律的规定下做事。
(二)自上而下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设立专门小组领导改革,分多次、分情况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国务院首先多次“自查”,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地方政府也陆续展开如火如荼的清查活动,报纸、电视铺天盖地都是清理行政审批的报道,各地政府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勇破新高,虽然里面不无水分,但清理成果还是很显著的,确实一些审批项目被清理,公民也切实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三)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虽然将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羽翼之下,但当时由于我国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的现实情况,单单行政许可法根本不能有效的指导行政审批工作,还有一些审批事项“无处可去”,故国务院发布了意见通知,明确为了让行政审批工作更好的运行,当时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该项通知本来是对当时审批事项太多而杂这一现实情况的无奈而过渡之举,没想到之后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尚方宝剑”。相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严加规定,非行政许可变成了某些政府领导的“救命稻草”、“挡箭牌”,借“非行政许可”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抓紧权力不放,有些政府领导不愿放权,甚至“一厢情愿”的肆意制定非行政许可事项,导致了非行政许可名目繁多、“处处开花”的局面。这种乱象终于随着2014年1月的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4月的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通知,到年5月,大刀阔斧的清理工作终于结束,“非行政许可”再也不是政府部门逃避法律监管、肆意行事、“逍遥法外”的幌子。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法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就带有局限性,它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行政许可法也是如此。比如行政许可的范围,虽然采用了列举法和排除法,尽量做到具体可行,但还是不可避免的给了行政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难以有效消除影响”、“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公共利益”、“高度社会信用”等等就不一一概述了。这就为行政人员钻法律漏洞、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埋下了伏笔。再者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督的情况也是屡见不止。行政许可法毕竟动了某些部门的“奶酪”,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某些抵制,如何保障行政许可法律的良好实施也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法律只有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二)清理行政审批的运动流于表面
全国自上而下兴起的清理整治行政审批运动确实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这场改革还是有很多问题。这场改革毕竟触动了深层次的利益格局,可谓是“动了真格”、“针针见血”,在这种情况下,不免会有某些肉痛的政府敷衍群众、敷衍上级,只是为了完成任务,不重效果。或者把已经废止的审批项目又拿来为完成指标凑数;或者趁机只清理没有利益费力不讨好的审批项目,“肥肉”项目保留下来,或者变换一种说法,明改暗不改;更有甚者改革过后,某些砍掉的项目又“死灰复燃”等等乱象丛生,影响了改革的成果。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顺顺利利、一蹴而就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经历了重重困难而不断前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越发完善,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观念的改变、守法意识的加强,“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相信行政审批也会越来越规范,企业和公民也会从中受惠。
[参考文献]
[1]潘秀珍.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魏礼群.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03-01.
篇3: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总结
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两集中、两到位”和“四进中心”的工作部署,通过“两集中、两到位”和“四进中心”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全面推进和完善“八公开”制度,创新多种有效审批形式,提高审批效率,对不同审批内容采取不同管理办法做到能即时办理的,必须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必须承诺办结时限;联办件,由主办窗口一包到底,责任到人。截止月5日,我局共受理各类办件76件,办结76件,办结率为100%。
一、行政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
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我局把审批制度改革做为全年工作重点,年头县xx法制办清理精减了行政审批项目,创新了管理服务项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使行政审批更规范、透明、公开,地方的发展环境更好。通过改革达到审批最少、程序最优、收费最低的目标。认真推行网上公开这一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公开方式。做到严格按网上公开时限结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审核,无超时限、超范围审核事件发生,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已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人员做了安排,做到了职能和人员集中,相关部门内设的审批机构已按要求调整到位。现我局只有五个管理服务项目,无行政审批项目。
(一)项目进一步清理:年初县法制办第三次精减审批项目后,我局保留的审批项目是0项,管理服务项目有五项,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采取单位自行申报,县法制办预审,最终我局确认保留的审核项目由8个减少到5个,这些项目审核流程、审批时限、承诺已经在县级电视台、xx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不再审批审核。
(二)实行统一管理:此次我县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部门33个,审批项目52项,全部纳入服务中心管理,进驻审批项目52项,为办理,审批业务上受县行政审批管理办领导,同时做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待审批中心面积增大后,将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
(三)规范审批流程:为做好此次行政审批审核改革工作,我局对时限过长,公开不够透明等情况进行了整改。经过检查,现已基本做到标准明确,要件设立依据充分,程序简化,时限合规,审批审核信息公开透明。
(四)强化审批服务职能,审批效率得到提高
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xx的审批服务职能,一年来审批工作着眼于为全县经济发展格局服务,为大项目服务、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立足于审批审核工作实际在服务上下功夫。一是继续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二是实行了大项目全程代理,大的项目是全县重点,为此我们把全程代理审批做为服务的措施,为其提供宽松环境,除招商引资单位全程服务外,我们在接手此项目入中心时,就指派专人一跟到底,保证大项目落地。三是开展联席审批审核服务,对一个项目由多家审批、程序复杂的,由管理办统一组织机关部门一同审批,协商受理,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加快了审批速度。
(五)加大审批监察力度,审批行为得到规范
按照“监察提效”的工作要求,加大了行政审批监察工作,认真抓落实,设立了投诉举报箱、电话,同时邀请县监察局领导、检察院领导做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课,聘请行政审批兼职监督员2名,通过警示教育,制度约束,社会监督,我局行政审批工作运行良好,工作人员依法审批自觉性得到提高。全年受理行政审批投诉为零,群众问卷满意率为100%。
(六)健全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能否更好的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靠制度约束,遵循“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人性化管理”,按照县xx的指示把审批审核工作列入了我局个人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使行政职能部门真正重视审批审核工作,用审批审核即为经济发展做贡献,树立一个良好的服务形象。
二、工作成效
结合县xx打造“阳光,制度,学习,效率”xx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审批工作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部署,将创新行政审批的体制机制,建立审批全程代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一年来我局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于9月30日前按时完成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阳关政务”的编制审核及政务信息公开上网查询工作,只要上网进入xxxx信息网,就能查到有关民族宗教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条件、时限、需提供的材料等情况。
三、下步的打算
我局行政审批将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围绕全县经济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审批审核的软环境建设,为冲刺全国百强县保驾护航。
1、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理顺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关系,按照市里“理想化、彻底性”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合本局实际的审核方式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审核的提速,提质,提效。重点在减少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实施规范审批审核上下功夫。
2、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的行政审批效能监察重点,抓好对审批审核职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服务的理念,审批审核零投诉。
3、加强对审批审核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对审批全程要监察到位。通过警示教育,建立依法行政,清廉为民,服务社会的良好的整体形象。强化“强素质、树形象、比贡献、争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日常服务行为规范,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上,体现人性化管理。增强窗口审批人员的自身素质、服务水平和集体荣誉感。
我局有决心在县委、县xx的领导下,努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继续深化审批制度的改革,努力创新审批工作的体制机制,为服务于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争做百强县,做出行政审批审核服务工作的新贡献。
篇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现将我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厅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民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民管处、福利慈善处、社会事务处分管行政许可的处级干部兼任。明确负责各项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权限、标准等。
二、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办结和投诉等环节,行政许可各工作岗位要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设置岗位应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起着互相监督的.作用。无利害关系的岗位人员可适当合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的实际,可以合理简化,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得缺少审核环节。
实地踏勘、举行听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
(一)受理岗位
1 、负责范本性表格文书的发放,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 、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资料不齐但不能现场补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
3 、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出具书面凭证。
4 、负责一般性的审查,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岗位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复核岗位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客观、公正的复核意见。
(四)审定岗位
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告知岗位
行政许可决定的及时告知举办者, 并下发文件和证书。
(六)投诉岗位
接受有关行政许可的各类投诉。
篇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3、负责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4、负责为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定点、实施等工作。
5、受理有关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6、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有工作人员在岗。
7、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科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8、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有关制度执行。
9、监督窗口服务行为并受理投诉。
10、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6: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一、 我国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管制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再由松到紧的变化过程。 ?
(一)第一阶段(1979~1985年)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审批的法规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其中的第13项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由于当时并无境外投资的经验,且国家的外汇储备又极为有限,虽然将境外投资作为改革措施之一,在这方面的控制还是相当严格的,仅允许一些中央部委级企业、以及个别省、直辖市所属企业尝试性地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这一阶段投资项目不多,年均境外投资额仅为2500万美元(在1979~1983年间,年均境外投资额仅为920万美元),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也只有95万美元。
(二)第二阶段(1986~1991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境外投资方面也积累起一些经验,于是政府开始放松对境外投资的管制。1983年,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为在国外开设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外经贸部据此制定了《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该规定于1985年开始试行,详见刘向东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指南》,第1276页,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1985年规定”)。
根据该规定,到国外(在港澳地区举办的合资或独资经营企业,其审批与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之列)。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我国在国外举办独资经营企业的审批与管理,亦照该办法办理),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的上级部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向外经贸部申报,由外经贸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中方境外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的上级部门直接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审批。?
上述规定使境外投资的审批条件得到了明确,境外投资权不再仅仅授予少数企业,因而这一阶段的年均境外投资额大幅度上升,达到2.08亿美元,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也明显增大,达到140万美元。
(三)第三阶段(1992~1998年)
在投资额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境外投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存在着分散性和盲目性,投资失败、资本外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还比较弱,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再加上当时国家外汇收支状况严峻,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991年通知”)又对境外(包括港澳地区)投资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
根据该通知: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国内(母公司或机构)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
通过1991年通知与1985年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新的审批制度对境外投资的管制、特别是大型投资项目的管制明显加强,这主要体现在审批环节的增加上: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审批部门从3个增加到5个(新增国家计委和外管局),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审批部门则从2个增加到3个(新增了外管局);另一方面,审批的内容也得到了细化:新制度详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具体内容。这一阶段的年均境外投资额仍有明显增长,为7.05亿美元,但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则降至106万美元。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为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电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网站http:∥www.mogtec.gov/),以下简称“1999年通知”)对这类境外投资项目规定了单独的审批程序。 根据该通知: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申报,再由后者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1999年的规定等于是将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家计委转到了国家经贸委。比较起来,前者的审批要比后者更为严格,因而此举实际上是放松了对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管制。这一阶段(1999~2001)的年均境外投资额与上一阶段基本持平,为6.78亿美元,而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则增长了1倍,达到218万美元。?
图1 1979~2001年中国境外投资情况
从上述4个阶段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主要是以投资额的大小来划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的,大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由中央政府审,小项目由地方政府审,且地方的审批相对宽松。同时,在中央政府的层次,国家计委的审批相对严格,其他部门则相对宽松。国家对境外投资管制的松紧程度主要就是通过在两级政府之间,以及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划分并调整审批权限来体现的。从图1中可以看出,这种审批权限的划分和调整对境外投资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企业平均投资规模的大小,有着相当明显的影响。?
二、现行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程序
现行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1年通知和1999年通知,前者规定了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见图2、图3),后者则规定了境外带料加工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图4)。
(一)中方投资额小于100万美元的项目的审批程序
1.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图2 投资额小于100万美元项目的审批程序
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
报告须报外经贸部,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同时报送。
3.综合部门须征求驻在国使领馆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4.由省级外汇管理局境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5.项目通过审批后,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大于100万美元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图3 投资额大于100万美元项目的审批程序
1.除了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下4类境外投资项目也按本流程审批:(1)需向国家申请资金;(2)境外借款国内(母公司或机构)担保;(3)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4)国务院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投资的非贸易性项目。
2.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可以直接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
3.地方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须征求驻在国使领馆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4.项目通过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批。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上报国务院审批。
5.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6.由外经贸部对项目的合同和章程进行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图4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1.企业向其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或计经委)同时申报。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可直接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2.中方投资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3.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共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
4.由外汇管理局对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国家外管局办理,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外管局办理。
5.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6.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三、现行审批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首先应当承认,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开放境外投资的条件,在现阶段还不能取消对境外投资的行政审批。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第一,我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根据国际经验,当一国的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以上时,该国才具备了较强的境外投资实力,而目前我国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在大型企业中真正有实力从事跨国并购和国际化经营的还不多,大多数企业仍处于依托国内低成本生产优势在海外构建营销网络、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阶段。
第二,国有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的主体中占有很高比例。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许多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市场纪律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盲目投资造成资产流失的风险依然较大。
第三,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分步实施。目前,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储备并不是制约境外投资的主要因素,不过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其它主要条件,如综合国力、金融监管能力、健全的微观主体、成熟的金融市场等,尚不完全具备。
第四,我国不是资本过剩的国家。我国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二元经济现象十分突出,经济增长中的资金缺口仍然存在。现阶段银行大量存差的.出现,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没有到位以及对部分行业的准入限制造成的,并不表明我国资本过剩。
根据国际经验,各国对境外投资从严格管制到全面放开,中间都有一个逐步放宽政府审批的过程。企业“走出去”投资,开展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直至通过并购、资产运作形成大型跨国公司,也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因此,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需要改进政府管理境外投资的内容和方式,而不是完全放弃管理。
同时也必须看到,现行审批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一)现行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
政府在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也代表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结果造成现行的审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审批的层次多,效率低
从流程图中可以看出,目前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驻外使领馆、地方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外管局等5个部门的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也须经过驻外使领馆、地方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部门)、省级外管局等3个部门的审批。?
同时,没有从流程图上反映出来的是各部门内部还实行层层报批制度,这进一步降低了审批效率。另外,一旦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就会大大延长审批时间。
2.审批的内容过多过细并存在重复?
由于没有将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分开,各部门都十分注重对投资项目商业风险的审查,这就造成了审批内容的过多过细和重复。各部门要求报送的文件主要都是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而这两份文件均包含了许多有关商业风险的审查内容,如中方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合作对象的名称、注册国家和法定地址,项目总投资、中方投资额和资金来源构成,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等。
3.审批制度不透明
有关境外投资审批的法规均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存在,企业很难知晓具体的审批程序及要求,往往是在碰了壁(报送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是报送的部门不对口,而被退回)之后,才能“摸索”出门道。
同时,由于审批制度的不透明,有关各部门审批时限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也是造成审批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4.事后监督不够
各部门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问题,虽然在审批时很注重投资主体资
质和项目风险这两项内容,并要求企业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但却缺乏更具体的事后监督措施,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事实上并未得到有效的跟踪。?
(二)弊端造成的后果
1.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上述弊端造成的危害有3个方面
其一,审批制度的低效率和不透明,使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很高的时间成本,不少企业因此而错失投资良机,影响了发展。
其二,现行审批制度规定,在可研报告得到批准之前,企业不得与外方签署有约束力的文件,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若不能提前通过审批,则企业在与外方进行谈判时就会底气不足,担心谈成后国家不予批准,从而影响企业信誉;若外方得知项目已通过中国政府审批时,会趁机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使我方利益受损,甚至导致项目搁浅。
其三,审批制度的低效率也是导致部分企业违规操作、逃避审批的原因之一。为了抓住投资机会,不少企业被迫运用非正常手段绕过审批(比如通过压低投资额或化整为零的方法,使投资额低于计委审批限额)或者干脆“先斩后奏”。这实际上是政策造成了企业行为的扭曲。
2.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上述弊端造成的危害有4个方面
其一,评估项目的微观商业风险,本来是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任务,而在现行体制下却由政府承揽了,这消耗了各部门有限的资源,使其不能将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中去。
其二,政府掌握的有关境外投资的信息和知识还很不充分,进行宏观管理尚且困难,判断项目的风险更是力不从心。
其三,审批职能重叠造成部门利益的冲突,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谁也不愿放权,使得国家有关“走出去”的战略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其四,审批的高成本也容易诱发寻租行为,造成企业走门路、跑关系,甚至可能滋生腐败。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虽然我国在整体上还没有达到全面放开境外投资的阶段,但经过10余年的发展,确实有一部分企业已具备了一定的所有权优势,有能力到境外投资。它们拥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已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同时也通过出口贸易对国际市场的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它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科学的投资决策体制,已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有到境外投资的动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只有努力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才能维持生存,而境外投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一,境外投资有助于绕过贸易壁垒;其二,境外投资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其三,对于许多消费类产品来说,只有到当地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才可能打开出口市场;其四,境外投资有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正是基于上述现实,国家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走出去”战略与“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和“大经贸”战略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拥有的跨国公司的实力所决定的。因此,除了弥补我国国内资源和市场的不足,促进我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出口,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之外,“走出去”战略还提出了培育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的目标,这就使境外投资的意义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既具备了“走出去”的可能性,也明确了“走出去”的必要性。然而,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所依据的主要还是1991年颁布的政策文件,对大项目(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严格审批直接导致了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再加上利润汇回的要求,显然不利于境外企业的成长和我们自己的跨国公司的形成。1999年通知放松了对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从局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企业境外投资的动机绝不仅限于带料加工。同时,17号文也未能解决审批制度的种种弊端,企业的境外投资仍然受到比较大的限制。因此,为了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建议
建议尽快出台新的法规以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调整。一方面,要提高审批效率,并有条件地放宽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为国内优势企业的境外投资创造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
(一)精简审批内容,减少审批环节
保留审批中有关投资主体资质的内容,去掉有关项目商业风险的内容。投资的商业风险应由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去评估。可研报告、合同和章程不再列入审批范围。
新法规的制定工作可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但须明确各部门的审批职能和分工,避免交叉重叠。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或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联席会议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即各部门的审批同时进行,而不再有先后次序。),以协调各部门意见并缩短审批时间。
在各部门内部也应精简审批层次,减少文件转圈现象。?
(二)适度扩大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
整体提高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门槛以赋予地方政府部门更大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扩大后仍须保持与中央政府一致的审批标准。
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也可以进一步扩大,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不一定再以投资额划线,只有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或属国家限制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国务院负责终审。
(三)赋予优势大型企业一定的投资自主权
可按照资产质量、资信等级、法人治理结构、境外投资绩效等标准,在国家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条件较好的大型企业中选择一批优势企业,作为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的重点对象,对其境外投资活动赋予预先申报规划、自主决策投资、事后上报备案的权利。
优势企业名单应定期复审,动态调整。编制优势企业名单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是境外投资政策向大企业倾斜,在不违反市场规则的条件下,促进资源向大企业集中。
(四)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
建立具备实效的事后监督机制,以确保企业在审批阶段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投资绩效也是对优势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受当地法律法规约束和当地监管部门监督,我国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主要以境内投资主体为对象。
强化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审批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由独立的财务公司、审计公司出具的报表,并结合国家审计机关的报告,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对企业提出质询并限期答复。
(五)增加审批制度的透明度
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应当一律公开,使政府的审批处于企业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审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加强对企业投资方向的宏观引导?
制定并颁布境外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禁止企业到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应通过境外投资审批,坚决制止国外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的情况。
(七)继续加强境外投资的总量控制
制定并颁布我国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一方面确定年度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以便在审批时控制资本(外汇)流出总量,另一方面通过审批控制外债总规模,保持外债合理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和债务人结构。?
(八)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
对于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大量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就都应该无条件对社会公开,而不应使企业为获取这些信息而付出额外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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