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加入WTO对保税区外汇管理的影响与对策,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借鉴。

篇1:加入WTO对保税区外汇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加入WTO对保税区外汇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一、影响 1.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方式的影响.保税区是在海关监管下,集仓储、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为一体的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现行的外汇管理方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如保税区企业经营项目外汇帐户可保留外汇收入并不设最高限额;经常项下外汇收支不实行核销;企业进口货物不得购汇支付,只能以自有外汇支付等.保税区现行的外汇管理方式,对保税区的经济发展及投资环境的改善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将趋向国际化、一体化、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税区的对外贸易规模将不断扩大,贸易将打破垄断,逐步走向自由化.保税区现行外汇管理方式将受到入关的强大冲击.表现在:首先,保税区不能购汇进口商品,不符合我国对外所作的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的承诺,阻碍了保税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弱化了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与保税区改革前沿的形象不符.其次,保税区出口企业外汇收入,按照现行保税区外汇管理方式必须划拨给区外代理公司,使得这些企业无法保留外汇用于支出,企业降低了出口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保税区本身的经济发展.

作 者:徐翠娥 葛智敏 白新宇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 刊 名:华北金融 英文刊名:HUABEI FINANCE 年,卷(期): “”(6) 分类号:F8 关键词: 

篇2:加入WTO对中小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中小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这一不争的'事实,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将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尤其在中小企业改革方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就加入WTO对中小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及具体应对策略作了简要分析.

作 者:戴东  作者单位:辽宁大生药业有限公司,辽宁,沈阳,110003 刊 名: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 年,卷(期): “”(2) 分类号:F276.3 F275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WTO) 中小企业资金管理  

篇3:加入WTO对海事审判的影响与对策

加入WTO对海事审判的影响与对策

一、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予海事法院体制性的革新

WTO的重要协议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第2款规定:“(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b),(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GATS附件中涉及到自然人流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海运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其中有关海运服务的详细规定,将对我国海事审判产生直接影响。另外,《装船前检验协议》第4条“独立审议程序”也规定:“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商议双方之间的争议。然而,在按照第2条第21款的规定提出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一个独立的审议机构。”

上述两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WTO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海运服务领域的具体化。其核心是要求成员方建立独立于海运服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机构,且应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须客观、公正,该机构的裁决应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建立行政救济机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一个条件。但在WTO规则中,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某一成员方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合理,或行政诉讼机构不独立、不具可信赖性,或成员方以前的国内救济机制作出了国际公认的明显不公正的裁决,则可不受“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限制,直接将有关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

我国“入世”后,海运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而在海运服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就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进行公正处理,以便将其解决在国内,否则,行政争议可能因没有国内适当的救济途径而被直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使国内行政争议国际化,从而导致我国在世贸组织活动中不必要的被动。我们知道,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英、美等国的普通法院是行政救济机构,同时也有一些独立的裁判所为行政救济工作;在法国等国家,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行政救济;其他国家则成立独立的裁判所进行救济。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我国目前的宪法结构、国家体制及海运行政机关具体情况而言,海运行政纠纷应以司法机关即海事法院进行最终审查为最佳选择。但是,海事法院原本是没有行政审判权的,这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证实,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应加入WTO的现实,针对海事行政纠纷的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有必要突破专门法院不能审理行政案件的旧规定,赋予海事法院行政审判权。

最高法院于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根据加入WTO的现实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司法举措。该文件第40条、第41条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第60条规定,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执行。上述规定使海事法院平添了行政审判权,因而是对专业法院不得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旧规定的重大突破,同时也将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体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可预见的是,该文件颁布施行,使海事法院专业审判舞台在千年交替的新世纪更为广阔,使海事法院作为我国涉外审判窗口的极端重要地位较之从前更为凸显。如前所述,WTO的有关规则已明确要求成员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故而随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对外运输的增多,海事行政诉讼无疑将会逐年增加并越来越普遍。

海事法院属中级法院建制,但不同于地方中级法院的是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都享有跨所在地市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权,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高管一级”,即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院长、庭长和法官,省级财政保障法院的经费,从而保证了海事法院较少受所在地市行政机关的制约,使其能真正以国家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的身份公正处理案件,基本杜绝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海事法院的这一特点符合WTO规则关于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真正独立的要求。事实上,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同样也是行政诉讼案件所必须的。我们知道,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下称海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服该机关的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由海事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中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海洋运输、渔业生产、海岸带开发等经营活动,与海洋行政机关发生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时,都拥有作为海事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海事行政诉讼的被告则具有恒定性,即被告只能是海洋行政机关。在我国,海洋行政机关主要有海事局、渔监、渔政、海洋局、通海水域人民政府下设的水利局、水产局或其他水行政主管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等等。被告恒定为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倘若处理行政纠纷的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于该行政机关,那么案件的公正处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海事法院的独立性特征是公正行使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力保障。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自209月18日起,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即成为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且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机关并非有关高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而是审理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上诉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对海事法官而言,“入世”后的海事行政审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从头学起,因而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学习的问题。一方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大多涉及国家的对外贸易和海运政策,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国家法治形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WTO协议又极为复杂,与国内法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其中还有大量的例外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故而海事法官不加强学习就难以胜任全新的行政审判工作。对海事法院而言,由哪一个审判庭行使行政审判权,即在海事法院内部是否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对此未有定论。笔者认为,以目前海事行政案件的比例,以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为妥,可在海商庭或海事庭内设立一个人员较为固定且行政法律素养较高的行政案件审判合议庭,专司海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待该类案件大幅上升时再考虑设立专门的海事行政审判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对法院的体制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赋予行政审判权后对海事法院的现行体制将会有较大突破,它也许会成为将来赋予海事法院海事刑事审判权的一个突破口,毕竟,海事法院的跨区域管辖权和相对于所在地市的`独立性是普通法院所不具备的,而这一特点又正是今后法院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另外,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与WTO关于司法审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规定是抵触的。为履行我国政府的承诺及避免与WTO规则的冲突,我国很可能会在近期将地方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确立司法权威,并实现从“行政化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轨。届时,海事行政审判的要求将更高,责任将更大,海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将更微妙,而进一步加强海事法院的独立性将更显重要,为此,法院人、财、物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独立审判体制也须相应进行必要的革新和调整。

二、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立法、行政、审判等部门应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及政策,且应保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并进而保证社会成员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而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该原则又称为“阳光原则”。透明度原则早在1947的关贸总协定中就有所规定,只是在世贸组织规则中,这一原则所涉及的透明方式与程序更加完善。比如,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行的有关为海关目的的产品计价或分类,有关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律,或者影响产品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等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能熟悉它们”,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现有政策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新的规则,如其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更大障碍者,未经公布,不得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亦规定,成员方与该协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行政裁决、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政策、法规应迅速或立即公布,自公布时起至实施时止应有一段合理的期间以便其他成员方了解和适应该新规定,除非这有损于新规定的施行(如利率、汇率的调整)。

海事审判是否应贯彻透明度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WTO规则要求成员方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根据民诉法、海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在海事审判中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开和透明,但与WTO规则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仍有许多改进之处。我们认为,透明度原则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影响海事审判工作的传统程序,并将给审判工作以改革的动力:

(一)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被称作“动态的法”  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道十分独特的风景。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主要是关于成文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规定,是成文法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而成文法又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的相应规定,如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它并非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争夺立法权,而是填补法律空白。对中国这样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的过于原则、不完善甚至于空白,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法律具体化以便于审判操作,这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5号]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有“解释”、“规定”、“批复”三种,都具有法律效力,当其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但是,该文件第11条关于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的规定,显然与透明度原则是不符的。为便于消化理解、或就疑问处提出咨询和进行答复,新司法解释应提前公布,公布之日就是生效施行之日的做法是搞突然袭击,既不利于法院司法,也不利于当事人遵行。另外,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始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且应有高度的主体意识,切不可迁就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或迁就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否则司法解释就可能变味为行政部门的内部文件,其后果是很恶劣的。如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海商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法理,该时效可推定为远洋运输的时效期间即1年,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2年。但最高法院1988年12月8日《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该时效认定为180天。很明显,这一认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就连交通部水运司也承认:180天索赔期间“没有上位法的相应条款作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不仅形同虚设,更是对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误导”  。当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取消180天的索赔期间后,最高法院才于同年5月22日以批复的形式认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实在是司法解释迁就行政规章的一种尴尬,其实质是解释法律者主体意识的失落或者说是没有自己的思想。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入世”前后要对原有的解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与法律相抵触、与WTO规则相矛盾的都要坚决废止。另外,法院判案时内部掌握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红头文件”等,都与透明度原则相悖,应予清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由最高法院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其余的则予废除,以此实现判案根据的公开、透明,为“阳光下的审判”创造条件。

(二)透明度原则要求海事审判的庭审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目前,海事案件除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况外,都实行了庭审公开制度,允许任何公民持有效证件旁听,经特别许可,甚至还准许对庭审情况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但根据透明度原则,我国海事审判的庭审公开与法治国家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人、行政机关几乎就没有出庭作证的记录,从而使得“质证在法庭”的庭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并进而使得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合理的怀疑。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强的特点,其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外国人,它们对国际社会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习以为常的,相反,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做法却持反对态度,对证人不出庭就作出的判决难以信服,哪怕有关的判决在实体上是公正的。“入世”后,我们应以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海事审判深化庭审公开程序的一个突破口,以此实现WTO对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制度,但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执行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要求普通自然人出庭作证,问题不大,但要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要求其以官方身份出庭作证,则在目前的中国会有相当难度。我们知道,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要求应该是:倘若一个案件首先经过了公安、边防、武警的调查,则参与调查的警官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盘问;行政官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案件进行过调查处理的,亦应出庭作证;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对其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显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风气,这与法院在社会上没有足够的权威有一定关系,而更主要的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要求。鉴于海事案件的涉外性以及一方当事人熟悉国际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今后的海事审判中,应将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制度化,以使海事审判庭审程序实现实质意义的和全面的公开与透明。

(三)透明度原则要求以“看得见”的形式体现判决过程的公开

庭审工作的公开只解决了审判程序中“审”的环节的公开,而“判”的环节根据透明度原则也是应该予以公开的。然而,我们很难乐观地说我国“判”的环节是公开、透明的。我国法院素来有“审”、“判”分离的传统,即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有违法治精神的不正常现象源于审判权的行政化,是官本位思想对

审判权的异化,同时也与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客观上需要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的领导把关有密切关联。海事法院相对于地方法院而言,其人员素质普遍较高,但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不正常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判案者躲在审案者的背后,判案的过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当事人不知道决定其命运的是何许人,如若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则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判案者因为没有亲聆庭审情况,总不如审案者了解案情,尽管有案情汇报制度,但汇报难免会挂一漏万,因而其判案的公正性是可质疑的。这种判案方式违反了审判工作的“亲历性”原则,同时也与透明度原则背道而驰。解决“审”、“判”分离,最关键的是提高审案法官的素质,使其不仅有审案的资格,而且有判案的水平。若一个法官总判错案件,院长、庭长又如何放心让其继续“判”案?201月1日生效的新《法官法》,将法官任职条件提高,并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被任命为法官。无疑,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最终解决“审”、“判”分离不正常现象的有效路径。此外,在短期难以整体提高法官业务水平的情况下,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弱化或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具体案件的做法,可以遏止一部分“审”、“判”分离现象。院长、庭长是行政领导,不是审判职务,我们应该还院长、庭长行政长官的本来面目,将行政事务管理者与法官的界限明确区别开来。当然,院长、庭长同时也是法官,他们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到合议庭中来担任审判长,以法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履行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以期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审”的环节的公开是直接摆在法庭上的,而“判”的环节的公开和透明则必须有一个载体,这一载体就是判决书或其他司法文书。自2002年1月1日起,海事法院的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开始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上向全世界公开,初步实现了“判”的过程的公开。现在的问题是,“判”的过程应该公开到何种程度?合议庭对判决结果意见一致,直接公布判决结果,这是没有问题的。倘若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歧义法官的意见应否在判决书中公开?即歧义法官的意见是否仍应属于审判机密?如果案件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做出的判决,是否应在判决书中公开合议庭的意见和审委会的决定?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要列明歧义法官意见,其好处是当事人可比较正反两种意见,使官司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减少上诉率,促进司法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大多不公布歧义法官意见。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则一律公布歧义法官意见。广州海事法院已率先在其判决书中列明少数法官意见,此举被认为“揭开了合议过程中的神秘面纱,打开了海事审判过程中的最后一道暗箱”  。在判决书中公开歧义法官个人意见,其利弊得失尚需仔细权衡,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最大的好处是将判案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虽不能肯定阳光普照之处就没有了罪恶,但阳光下的操作是透明的、看得见的――透明本身就是透明度原则的目的――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也能促使法官尽快提高个人素质,实现司法公正,因而是可以考虑的一个改革方向。

篇4:加入WTO对湖北石油化学工业的影响与对策浅析

加入WTO对湖北石油化学工业的影响与对策浅析

11月15日,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问题达成双边协议,中国加入WTO已成为可能.

作 者:文富春  作者单位:湖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湖北,武汉,430070 刊 名:湖北化工  ISTIC英文刊名:HUBEI CHEMICAL INDUSTRY 年,卷(期): 16(6) 分类号:F4 关键词: 

篇5:加入WTO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影响与对策

加入WTO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影响与对策

经过十年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我国期货市场终于迎来规范发展的新纪元。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这说明,我国政府充分重视期货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作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期货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当前,在我国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之际,中国经济的发展将更需要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客观分析WTO对中国期货市场的机遇与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期货行业的应对措施与发展策略,应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的课题。

市场经济不能没有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货市场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在现货市场上依据现行价格信号进行的市场调节,由于存在着价格调节滞后的问题,导致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剧烈波动。现货市场的这种内在缺陷只能通过其他机制来加以弥补,而期货市场所特有的回避风险、发现价格、减缓价格波动的功能正好能够满足这一要求。期货市场对现货市场最直接的作用,是所形成的超前价格可以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做出更为科学的生产经营决策,减少盲目投资和生产,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将生产者和经营者所面临的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分解、转移出去。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现货市场体现的是现货交易(供求)关系,期货市场体现的是远期交易(供求)关系,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少了期货市场,市场体系就不完善,市场机制就很难充分发挥作用。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勒教授所说:“没有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称不上是市场经济。”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发达、完善的期货市场,一个国家或地区就难以成为世界性经济与金融中心。在工业化时期,期货市场应工业化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并且推动了工业化的发展进程。伦敦金属交易所是欧洲工业革命的产物,又为欧洲的工业发展做出了贡献,推进了欧洲工业化进程。美国农业的商品化推动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产生与发展,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成长又进一步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更带动了芝加哥从一个小村庄转变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步伐。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期货的成长与发展,从而使期货市场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世界性金融中心的形成。美国的纽约和芝加哥、英国的伦敦、日本的东京、中国的香港及新加坡等世界性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期货市场功不可没。可以看出,期货市场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制高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向国际化方向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经济不断融合的过程,也是我们的企业和国家暴露在风险之中的过程。如何使中国的经济不被其他国际经济力量所控制,中国期货市场是应该而且也是能够有所作为的。我国是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具有巨大的经济总量和市场总量,很多产品无论是生产量还是进出口量,都在国际市场上占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市场地位足以影响国际市场的价格变化,但这种优势往往不被重视,以至于许多有优势的重要商品价格被国际上其他有影响的期货交易所左右或者主导,使我国的某些商品价格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建立发达的期货市场,有利于为我国经济建立一道安全屏障。

入世后中国更需要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有助于减缓入世的不利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入世后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将会进一步上升。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将大规模出口,而石油、粮食、工业原材料和高新技术设备等战略物资与产品将更多地依赖国际市场的进口。国际市场相关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将对我国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人民的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入世后,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将得到迅速的发展,它们的国际经济活动如国际贸易、外部融资和对外投资将更多地受到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和金融资产价格变动的不利影响。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某家航空公司曾因日元对美元汇率的大幅度贬值发生近十亿元的损失。

近期,国内股市近30%下跌使得为数众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和某些证券公司陷入困境。这从反面证明了金融期货等衍生产品市场在分散风险、平衡现货供求、避免股市产生过度泡沫方面的重要作用。入世后,经过一定过渡期,允许国际短期资本这类不稳定力量进入国内市场将是必然趋势,金融市场的大幅度波动也将不可避免。因此,建立并健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入世后减缓和避免国际资本流动冲击的战略性举措。

众所周知,期货市场一个重要功能是低成本地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作为广义资本市场的核心---期货市场还具有促进资本和稀缺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格林斯潘曾指出:“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一种与生俱来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并将这些风险分配给那些最有能力且又最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这种化解和转移风险的过程改善了市场形成各种金融产品价格和资产价格的机制,……。合理的、非扭曲的金融产品和资产价格信号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家更合理地分配实物资产资源,从而创造出在消费者看来最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毫无疑问,这一过程提高了生产力,改善了人民生活水平。金融衍生市场本身的附加值来自于提升财富创造过程的能力。”

入世是中国经济的全方位开放,是将国民经济纳入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去。这将使中国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进一步上升。南北关系的不对称性、国家综合国力的差异、市场控制和影响力的差异、以及体制和经济当事人素质的差异,都可能导致入世后国民经济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上升。因此,风险管理无论是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还是对政府和监管者,都将被提升到战略高度来考虑。而期货市场无疑是将风险管理战略落到实处的有效手段和市场基础。

期市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综合国际竞争力期货交易不仅成为企业套期保值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而且成为降低融资和仓储等生产成本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期货市场通过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使参与其间的企业增强了驾驭市场、规避风险的能力,指导了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规划,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素质和决策水平,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在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金融业发展角度看,入世后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面临巨大威胁和竞争压力,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体现出以下作用:第一,期货市场及工具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期货市场在促进经济发展、聚集资本和资本输出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为国债和股市投资者提供了避险的工具,促进债市和股市的平稳运行。3月17日,美国财政部长伦斯・H・萨默斯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期货业对美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期货市场的“后发效应”效果明显。如,英国在前就认识到自己的金融中心地位如果没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来支撑,将会发生动摇。在不足20年的时间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从立法到政府推动,使英国国际金融期

货期权交易所(LIFFE)成为能与美国抗衡的金融期货市场之一。又如新加坡继日经指数期货推出后,又推出恒生指数期货和台湾指数期货,在抢占金融市场制高点上具有深远影响。

第二,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入世后,国民经济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将派生巨大的衍生产品交易需求和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如果我国期市发展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发展,那么,最活跃、最具成长性和盈利性的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服务领域就将为外国金融机构占领或侵吞。

第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可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首先、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为投资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组合投资的空间,有助于实现组合投资的风险分散要求;其次、可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再次,为金融机构开拓金融风险管理业务提供了市场工具和条件;从而在投资领域、业务范围和管理手段等方面为金融机构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创造了条件。

从国际贸易关系来看,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将通过减缓国内供求关系的周期性波动、增强对国际市场价格形成过程的影响力,改变我国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的“贱卖贵买“的不利地位。

国内成熟品种期货市场的发展充分证明了发展期货市场的必要性经过几年的发展,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成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铜期货交易中心。上海的铜期货交易从1992年5月开始交易,当年的成交额为327亿,到20已达到5035亿,在8年内增长了14倍,年平均增长125%。上海期货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提高了在国际铜期货市场中的竞争力。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的价格与铜现货价格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7,很好地预示了铜现货价格的供求关系,而且与国际铜期货权威的价格---伦敦LME铜期货价格的相关系数也达到了0.94。这说明,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其价格能够准确地反映国内外铜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许多企业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回避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从而保证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一些企业在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基础上,已经提升到充分利用期货市场,进行资产整体运作,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高度上来了。

由上可见,经过国内期货市场的实践锻炼,企业已完全能够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因此,入世对有色金属行业已经几乎没有多大的冲击和影响了,这也再一次证明期货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品种的交易额在年达到了1万多亿,已经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大豆期货交易中心,成交量仅次于美国的CBOT。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价格较好地预示了现货的供求关系,在指导生产规划方面起到有效的作用。我国最大的粮食企业黑龙江农垦局就充分利用期货价格很好地调整了种植结构。由于19农民种玉米、水稻、小麦都赔钱,2000年春播期间,黑龙江农垦局系统有1000万亩土地无人承包,面临搁荒的危险。但当时大连商品交易所和CBOT的远期大豆价格均比较高,其中大连商品交易所价格在2300元/吨以上。黑龙江农垦局抓住机遇,在期货市场大量进行保值,为向农民以较高价格收购创造了条件;同时组织下属单位到大连召开落实播种面积与合同订购会议,让下属单位领导了解期货,感受市场经济。会议结束后,立即层层签订收购合同,由于价格合理,有利可图,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样,从2000年3月份起,人们才开始承包土地。据黑龙江农垦局统计,农民不但承包了1000万亩播种大豆,而且多种了大约300万亩“黑地”,合计播种面积1300万亩,这1300万亩土地资源由闲置变为有效利用,为国家带来了巨额财富,同时也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国家节约了进口大豆所需的外汇资金。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价格竞争。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价格与国际期货市场价格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国内的进口商就可以利用大豆期货价格,为他们进行国际贸易的价格参照系。中粮总公司是一家大型粮食进出口商,7月,中粮总公司准备出口一批大豆,当时9月份的大豆期货价格在2900-3000元/吨之间,根据这个价格折算成货源成本是有利可图的。为防止公司在现货市场采购大豆时出现价格暴涨,公司在2900元左右的价位买进相应数量的期货合约。不久,大豆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果然上涨,现货价格的上涨加大了公司采购成本,但由于期货市场多头部分的盈余弥补了成本上涨的损失,公司利用期货市场成功地达到了保值的目的。

上述两个国内成熟期货品种市场的实证分析表明,期货市场发展了,成熟了,就可以与现货市场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入世后中国期市将怎样应对?

加入WTO后,面对严酷的市场竞争和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中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只有加速改制,利用入世后短暂的5年过渡期,抓紧时机来熟悉和掌握市场竞争规则,熟练运用国际市场通用的避险工具---期货交易来回避市场风险,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常收益,才能更有效地展开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加入WTO后,开放我国期货市场的外在压力也将越来越强。虽然,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并没有涉及期货市场的具体条款,但它却是表明一个国家在价格形成方面的显示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其他成员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时市场风险大小的主要标志。加入WTO后,所有涉及原材料、产成品等进出口的行业,都面临着国际性市场风险冲击。因此,对期货市场的要求将随着进入WTO进程的深入而更加迫切。同时,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及相关专业服务业的开放承诺,外资的逐步介入和国际同行的竞争压力都将对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提出迫切的发展要求。期货交易特别是金融期货交易作为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是议题之中的早晚之事。

然而,从许多方面来看,我国期货市场运作未达到成熟、规范,面对WTO,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去完成。

(一)加快期货市场的法规建设,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1、尽快促进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快《期货法》立法步伐。《条例》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起到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条例》是针对当时的客观环境制订的,其部分内容与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对期货交易的需求、与全球化的新形势不相适应,急需尽快修订和完善。修改的重点应该是交易所、期货经纪行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期货品种推出的批准程序;取消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行政限制;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监管架构。围绕条例的修改,现有的4个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章程和规则也应做相应的修改,以逐步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以利于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同时要组织力量对历经数稿的《期货法》(草案)进行再次修改和完善,并争取早日出台,使之成为统领我国期货业的根本大法。

2、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一个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中要体现出对期货行业机构和人员并重、外部监管和内部行业自律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的作用,通过分层次的监管体系使期货监管工作走向规范化、法

制化、市场化的轨道上来。

3、坚决取缔非法期货交易,促进持牌机构的发展。

(二)、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石油期货等迫切需要的期货品种,配合在加入WTO后相关市场的改革,降低现货市场风险。

1、建立科学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按《条例》规定,期货品种的上市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但目前实际运作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为使期货品种上市决策科学化,建议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组成“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和期货专家组成,实行“备案审核制”。

2、精心设计合约,确保大宗商品期货品种顺利上市。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对象,合约设计是该品种能否上市及上市后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国内各交易所应根据入世后市场的需求及交易所自身的特点和定位,相应做好石油、玉米、大米、白砂糖、棉花、线材等商品期货合约的设计工作。

3、充分认识金融期货的重要性,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金融期货已成为目前世界期货交易的主流。加入WTO后,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将逐步开放,由于国外银行业、证券公司都实行混合经营,而保险基金更是金融投资领域中的重要力量。由此,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后,他们必然会利用包括金融期货在内的一切金融工具与我国金融企业展开竞争,如果我国金融业仍受分业经营体制的束缚,又无适当的金融工具作为竞争手段,那么,入世后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包括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在内的基金入市是必须的。但如果没有股指期货作为入市的避险工具,是不利于这些基金大规模进入证券市场的。因此证券市场迫切需要开设股指期货。另外,新加坡等国准备开设中国指数期货的举措,更加深了我们的紧迫感。

加入WTO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将进一步增加,投资更趋分散。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国债的顺利发行,有必要早日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同样,当人民币成为硬通货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也将具有巩固我国经济地位的划时代的意义。

4、推出石油期货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国内油价完全受制于国际市场油价。1999―――2000年国际油价的飙升,至少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两点:一是作为石油消费大国的中国,必须建立自己的战略石油储备;二是必须建立国内的石油期货市场。在国内开展石油期货交易,就能使我国取得国际石油定价参与权、影响权和主动权。而国内开展石油期货交易,势必要在境内建立容量巨大的石油交割仓库,对稳定国内石油供应也是一个有力的保证。同样,对于其他的大宗实物商品及金融期货也应该有我们自己的期货交易市场。

5、加强期权研究,完善期货市场品种结构。期权是当今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权推出的本意是分散期货市场的风险。期权交易产生后,增添了期货市场的活力,也使期货市场避险功能的实现增加了灵活性和多样性。因此,在研究石油等价格容易波动的期货品种上市的同时,可考虑同时进行相关品种的期权交易的开发。

(三)推进期货交易所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国际竞争形势和市场压力下,我国交易所在两个方面急待改进:一是我国期

货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急需提高,同时加强一线监管能力。

二是交易所需要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1、交易所体制改革。较为稳妥的方式是,首先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然后在条件成熟时,选择有一定条件的期货交易所进行股份公司改制的试点,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交易所在运行机制、交易方式、结算方式、风险管理方式方面的国际接轨。

3、探索与国外交易所联网交易,根据政府监管机构的授权,交易所要做好选择加入国际交易所联盟的基础工作,通过逐步实现共享交易品种、共享会员、共享交易平台等方式实现24小时不间断交易。要和国际接轨,实现交易电子化。

(四)从行业建设角度改造期货经济公司,把期货公司定位于金融服务业。加入WTO后市场对期货交易多层次、全方位的需求。因此,必须将期货经纪作为一个行业,从行业建设的角度进行改造。要形成一个以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为龙头,期货佣金代理商和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为侧翼,一般性期货公司为基干,期货营业部为基础,能够覆盖全国的、既有分工又有竞争的分层次和专业化期货经纪行业结构及经营网络。

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现实情况,将期货公司定位于金融服务业。只有明确此点,才能从法律地位和政策角度奠定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代理的基础;才能允许金融机构参股,改善期货公司股权结构,增强抵御的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才能采取与证券公司相类似的政策措施,来大力扶植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

1、尽快实行分类管理,形成结构合理,功能突出的期货经纪行业体系。中国证监会可通过修订《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明确实行四种类型分类管理,即:①综合类期货公司;②代理类期货经纪公司;③综合类期货公司设立的投资类期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④期货公司设立的咨询类投资顾问子公司。

2、扶持大型期货公司,培育期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

3、改善股东构成,允许金融机构和外国机构参股期货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顺应金融期货逐步开放的发展趋势,应逐步改变现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合理的状况。为此,要放宽期货公司股东限制条件。第一,允许和支持国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集团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第二,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后,允许国外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参股国内期货公司。第三,完善期货经纪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一股独大”和董事长或总经理高度集权的现象,真正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四个环节层面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转,并试行聘请金融证券类和法律类专家、教授和企业家作为期货公司的独立董

事,理顺经营管理和各种关系。

4、顺应期货市场逐步开放的趋势,恢复经纪公司的境外期货代理业务。

5、完善职业经纪人制度,倡导服务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提高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逐步试行“全权委托代理”。

6、探索“银期”和“证期”合作,通过金融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五)、大力开拓和培育期货市场投资群体1

、转变观念,从单纯现货市场、盲目参与期货转为善于利用、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加入WTO,使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界限日趋模糊,而国际市场频繁的价格波动势必会加剧国内市场的波动,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将增大。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要敢于、善于利用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回避现货市场风险。否则,将会使企业陷入更大的经营风险。99年下半年2000年上半年,国际石油价格强劲反弹,国内航空公司只能上调机票价格来应对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同时,国外许多航空公司由于在期货市场进行了燃料油的套期保值而回避了此次石油涨价的冲击,非但机票没有上涨,反而为了吸引客源还不断地降低票价。事后中国航空业界有人撰文提出,国内航空业应增加燃油储备来抵御原油涨价的风险。殊不知,从企业角度来分析,原材料库存的增加不但占用了企业大量的资金,而且还会面临原材料价格下跌的巨大风险。这说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

天,企业如果仍应循守旧,不转变观念,不掌握,不主动利用现代市场经济通用的套期保值手段,就会处于劣势,甚至会被淘汰。

加入WTO后,我国家庭经营式的农业将承受最直接的冲击。面对大量进口农产品的价格竞争,除了通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来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收益外,当前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组织农产品销售公司等形式将千万户农民引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使期货市场成为减缓入世最初冲击力度的避风港湾。

2、允许信贷资金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现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都是信贷资金。但是我国现行政策规定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套期保值业务。而在国外却是相反。因此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修改相关政策,允许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银行将资金贷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3、改革财务会计制度,综合平衡现货期货损益。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不是追求期货交易收益,而是为了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取得确定利润。因此,套期保值业务的结果不是期货盈现货亏,就是现货盈期货亏。但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配套,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产生的盈亏是分开核算,而未统一平衡。因而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考核时,往往只看到期货帐面上的亏损,看不到现货交易上的盈利,从而挫伤了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积极性。

总之,加入WTO应成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分水岭。如果说期货市场在此以前是经过试点取得经验的话,那么从现在开始,就必须真正考虑如何运用这个市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现状,不仅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更落后于加入WTO以后的现实需求。经过十年的规范和整顿,期货市场已经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已经具备了坚实发展的基础,在中国经济日益市场化、国际化的大环境下,期货市场理应有一个大的发展。

(中国证券报,“入世对中国期市的影响与对策”课题组,彭俊衡 朱国华 李强 褚海 潘英丽)

篇6:加入WTO对江苏化工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加入WTO对江苏化工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根据中国政府对化工行业入世所作的承诺,具体分析了加入WTO对江苏化工各行业的.主要影响.针对江苏化工行业的发展现状,提出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作 者:江苏省经贸委化工行业入世专题调研组  作者单位:江苏省经贸委化工行业入世专题调研组,江苏,南京,210013 刊 名:江苏化工 英文刊名:JIANGSU CHEMICAL INDUSTRY 年,卷(期): 30(1) 分类号:F407.7 关键词:WTO   江苏化工   影响   发展   措施  

篇7:加入WTO对中国石化业的影响与对策

加入WTO对中国石化业的影响与对策

中国石化业由于原油加工能力利用率低、炼油厂平均规模小、新产品开发能力低、石油产品质量低等原因,导致其在我国加入WTO后将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石化集团应当采取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优化存量资产、加快资产重组、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作 者:刘波 汪天锋 刘良跃  作者单位:刘波(湖北荆门石化总厂原油处湖北荆门 434500)

汪天锋(中原油田投资管理中心河南濮阳 457001)

刘良跃(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塘沽 300452)

刊 名:江汉石油学院学报(社科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HAN PETROLEUM INSTITUTE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3) 分类号:F407.22 F743 关键词:石油化学工业   加入WTO   挑战   对策  

篇8: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与对策

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与对策

科技和利益推动了经济全球化.中国为了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于12月加入了WTO,机会与风险并存.中国面临的挑战从本质上说是农业经济、半工业经济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经济.中国只有深化改革,迎接挑战,别无选择.

作 者:刘会贵  作者单位:重庆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重庆,400067 刊 名: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英文刊名:SUN YATSEN UNIVERSITY FORUM 年,卷(期): 22(2) 分类号:F125.4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WTO   知识经济  

篇9:加入WTO后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对策

加入WTO后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对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的趋势下,人力资源已成为组织取得和维系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如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是一个关乎组织战略成败的问题。这已经是全球的共识。而在中国,一个更紧迫的形势是,加入WTO在即,探讨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已成为迫在眉睫的要务。

要分析加入WTO后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首先必须分析加入WTO将对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什么样的环境,也就是说,分析WTO将给中国企业组织带来什么、造成什么、要求什么,由此才能进而探讨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加入WTO后,中国将面对一个开放的市场,将直接参与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受此影响,中国的经营管理将进入一个特殊的时代环境,它具有三大主要特征:竞争激化、迅速变化、高度多元化。

竞争性。加入WTO将带来更大的竞争,这是毫无疑问的。更多更强大的对手将以更直接的方式,长驱直入,跃上中国经济舞台,带来崭新的技术,庞大的财力,一流的经营和管理方法,以及空前的竞争威胁。这将对中国现有的企业带来巨大挑战,将使中国的企业竞争进入真正国际性的白热化阶段。

变化性。由于激烈的`竞争,市场将越发瞬息万变,不存在任何静止的东西。变化性,作为竞争性的孪生姊妹,同样将成为最流行的特征。不思进取,固步自封,或者难以适应变化的环境,就必将被淘汰。

多元化。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的另一个必然趋势,是汇聚各种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要素,单纯性的环境和单一化的条件不复存在。当这一趋势随WTO进入中国后,以往任何一种经营管理模式都将显得单薄。没有应对高度复杂性、多样性的准备,将难以驾驭局面。

由于上述三大特征,中国在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所有领域都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转移,以适应竞争、变化和多元化的环境。本文将从以下八个方面讨论相应的新对策。每一个方面都是围绕竞争性、变化性和多元化展开阐述的。

1.人力资源规划

为了适应竞争环境,人力资源规划仍须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包括提高个体工作效率和减少冗员,尤其是通过提高员工素质压缩人力成本规模。然而,更有前瞻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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