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本文共10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篇1:《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

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6月23日

篇2:《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核查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遴选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常年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遴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核查质量保证书,并通过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核查能力:

(一)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及资质认定的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

(二)通过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

(三)具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0.03级及以上电能表、互感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四)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需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以及电能表、互感器检验员、检定员证书;

(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工作应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申请承担核查工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报主管部门复印存档: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三)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相关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四)电能表和互感器标准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五)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检验员、检定员证书。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提交材料时有虚构、隐匿、造假等违法情况的,对其评定结果不予采纳,并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篇3:深圳发布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改委近日发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商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否则将取消其备案。

办法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办法对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提出要求:(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二)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四)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电设施;(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以下为政策原文:

篇4:深圳发布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号)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8月19日

篇5:深圳发布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管理和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

第五条集中式充电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篇6:新能源汽车技术7-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系统

新能源汽车技术7-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系统

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动力源,想要获得更多的续航里程,就要及时对动力电池进行充电。新能源汽车上安装有车载充电系统是车辆主要的能源补给系统,为保障车辆持续行驶提供动力能源。充电系统可分为常规充电和快速充电两种方式,也称为慢充和快充,车主可根据充电时长需求来选择充电方式。另外还有一种汽车厂家建立的动力电池组整体更换式,对于运营中的出租车更加实用。一、常规(慢速)充电这种充电模式为交流充电方式,由外部电网提供220V民用单相交流电源给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由车载充电机给动力电池充电,充满电一般需要5~8小时。普通充电的优点:充电桩(充电盒)成本低、安装方便;可利用电网晚间的低谷电进行充电,降低充电成本;充电时段充电电流较小、电压相对稳定,能保证动力电池组安全并能延长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普通充电的缺点:充电时间过长,难以满足车辆紧急运行的需求。比亚迪E6慢充系统由慢充接口、车载充电机、动力电池管理器和高压配电箱以及相关线束组成。比亚迪E6慢充和快充充电口都安装在车辆左侧行李箱附近。荣威E50充电系统由慢速充电口、慢速充电器、快速充电口、高压配电单元以及相应的线束等组成。二、快速充电(快充)快速充电为直流充电方式。充电电流要大一些,这就需要建设快速充电站,它并不要求把动力电池完全充满,只满足继续行驶的需要就可以了。这种充电模式下,在20~30min的时间里,只为动力电池充电50%~80%即可。地面充电桩(设备)直接输出直流电能给车载动力电池充电,电动汽车只需提供充电及相关通信接口。快速充电的优点:充电时间短,充电车辆流动快,节省加电站停车场面积。快速充电的缺点:充电效率较低,充电机制造、安装和工作成本较高;充电电流大,对充电的技术和方法要求高,对动力电池的寿命有负面影响;易造成动力电池异常,存在安全隐患,且大电流充电会对公用电网产生冲击,会影响电网的供电质量和安全。比亚迪E6快充充电口及脚位定义。车辆充电时车身连接装置用,将外界电能传导、输入到动力电池。充电口盖有阻尼特性,即检测充电口上“CC1”对“PE”的阻值是否为1KΩ;同时,需要检测充电口到电源管理器的连接是否正常。荣威E50快速充电口与高压配电箱连接在一起;安装在动力舱前水箱横梁上,主要作为给高压电池组快速补充电能的'接口。直流充电桩的高压直流电,通过此充电口,给高压电池组补充电能。荣威E50快充充电口及脚位定义。三、动力电池组快速更换动力电池组快速更换就是通过直接更换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组来达到充电的目的。由于动力电池组重量较大,更换动力电池的专业化要求较高,须配备专业人员并借助专业机械来快速完成动力电池的更换、充电和维护。

篇7:新能源汽车:兴于政策 败于充电

新能源汽车:兴于政策 败于充电

“要不要买新能源汽车?哪一款合适?汽车补贴多少?能不能摇号上牌?车子使用有没有麻烦?”这些都是最近正在困扰小安的问题。小安,北漂一枚,为了解决上班通勤问题决定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不想挤地铁。每天上班路上花费两个多小时,地铁里面人太多了,经常挤不上去,太难受。”小安告诉记者。除了这些问题,市面上的电动汽车种类还有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哪些车型好、政策补贴好、充电桩怎么建、如何上保险、售后服务怎么样等也都是需要考虑的事情。与想要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小安不同,身在河北邯郸的林琳已经有两年的新能源汽车驾龄。林琳对某品牌新能源汽车的吐糟主要集中在充电问题上。林琳告诉品途商业评论,由于小区没有固定停车位,安不了充电桩,只能从家中接出一根电线充电。“好在楼层不高,窗户底下还正对一块空地能停车。每天晚上我到家第一件事就是给车充电,哪怕充一宿第二天有时候也才80%的电量。但如果去公共充电桩的话,排很长时间队,太浪费时间也不方便。”补贴政策倒逼下的“高”成果现阶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天津、贵阳等多个城市在执行普通汽车“限牌”政策,而对于新能源系汽车,大多数城市可以通过单独的.摇号系统增加中签率或者直接取得上牌指标。因此购买新能源汽车成了人们为了解决摇号上牌问题的首要选择。小安也表示:“我从就开始摇号但直到现在都没能中签。今年新能源车指标增加,让我更加坚定要买新能源汽车,这样一来大概6月份就可以拿车上路了。”自新能源汽车兴起,政府便开始实施高额补贴。有专家表示,中国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额度可能是世界最高的。按照去年标准计算,大部分纯电动车每辆能拿到4-5万元左右补贴;而且还有机会拿到省/市/县级别的补贴。对购买者而言,降低购车预算的诱惑实在太大。另外,从数据来看,新能源汽车的主要购买力集中在一二线城市,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三四线城市并没有那么高的购车补贴。当然,也正因为巨额补贴的巨大诱惑导致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进行政策套利,这也是为什么大家会时常看到有关车企“骗补”――在车辆未销售情况下提前申报补贴等违法个案被曝光。此前,澎拜新闻还曾报道过上海一名新能源汽车品牌4S店销售员,从至4月,先后骗取补贴诈骗购车主62人近300万元。而且,一些企业在诱人的补贴下纷纷推出所谓的新能源车型,这些车从研发到制造经历时间之短令人咋舌,相比传统汽车在上市前要经过的大量测试,如此背景下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安全性真的有保证吗?“虚胖”的车价事实上,记者在调查时发现,许多想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者已经购买的消费者都在吐糟车价过高,虽然存在不低的补贴但在买车人看来,到手价其实本身也就是车子价值,实在谈不上补贴下的优惠。几款新能源汽车价目表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价体系和定价标准,具体到每家车企、每款车型的成本我们并不清楚,也很难衡量每款车的售价到底是真的物有所值还是虚晃一枪。所以针对大多电动汽车价格虚高的问题我们无法给出明确的定义。加之,就新能源汽车产业现阶段尚没有完全的市场化,所以车价虚高也就不足为奇。但政府高额补贴客观上推高了新能源汽车定价的说法是被很多业内人所肯定的。

篇8:《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快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出台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551号)和省政府《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及来源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执行,每年年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州)及所辖区、直管县财政按1︰1承担,列入同级预算。市(州)与所辖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有关机构开具的相关资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拨付。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州)工信、财政、科技部门。

市(州)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将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审核汇总后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委。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收到市级申请补贴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测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篇9:《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551号)和省政府《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及来源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执行,每年年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州)及所辖区、直管县财政按1︰1承担,列入同级预算。市(州)与所辖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有关机构开具的相关资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拨付。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州)工信、财政、科技部门。

市(州)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将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审核汇总后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委。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收到市级申请补贴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测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办法

篇10: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定了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52号)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莆田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是指对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上牌新能源汽车(指一手车)以及对2016年新建的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第四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补助

第六条 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由在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经信委将地方补助兑现给消费者,在确保及时足额兑现给消费者的前提下,可通过销售机构兑现。

第七条 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与县区各承担50%,年度终了后通过市区上下级财政结算扣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合理销售价格的70%。地方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

(二)新能源汽车授权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三)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完成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6)。

(二)《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3)或《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

(三)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莆田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五)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十条 我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牌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三章 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的补助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按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市经信委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充电桩设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二)项目建设备案表。

(三)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四)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五)验收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进行受理、审核及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按年度做好补助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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