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近日,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下面是新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1月10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发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0日至月16日。

经营公司、车辆、驾驶员均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细则》指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许可上,做出严格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符合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海口依法纳税等六大规定,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申请提出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会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m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350ml;新能源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2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二)取得海口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三)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细则》规定,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公民,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满足以上条件者,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相关信息接受监管完成服务要出具发票

经营服务管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的网约车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出具海口网约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经营者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经营平台公司信息要公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届满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良记录书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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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发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口规定更加“人性化”

据了解,此前多个城市发布的细则大部分均要求“本地人开本地车”,另外对车辆轴距、排放等都有具体且严格的规定。在《细则》发布之前,海口不少网约车主担心地方规定会比外地更严。但从种种细节上看,海口的网约车条件反倒有所放宽。

据了解,多个城市要求网约车车主必须拥有“本市户口”,但海口对网约车车主的要求为“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这意味着“非海口户籍”,甚至“非海南户籍”的车主在海口也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北京、山东等地均规定车身需要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安装“计价器”。而海口恰恰“背道而驰”,要求车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

对此,海口市交通局新闻发言人徐家启表示,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是从车主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加入网约车的司机车主不愿意在自己的爱车上喷贴标识,二是不希望网约车在外观上与出租车相似,避免扰乱出租车正常秩序。而条件相对宽松,也是希望规定更加“人性化”,让更多有条件的车主能参与网约车服务。

市民声音

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

在刚刚公布的《细则》中,海口作出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系统”“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等具体要求,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也得到了市民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海口上个月就发生了一起网约车车主恶意伤人事件,某网约车司机因为违背事先约定多载乘客,引得乘客不悦,随后二人发生口角,该名司机动手打伤乘客,而且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乘客维权困难。

“自从网约车大范围地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后,关于网约车的事故似乎也从未中断。这也是我们希望《细则》尽早出台的主要原因。”海口市民王女士表示,如果新政可以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相信一些网约车车主就不敢再肆无忌惮了。

此外,还有市民反映“司机与车辆登记车主非同一人”“司机电话或车牌号与平台登记不同”等状况,他们表示,一旦发生事故,追责的难度非常大,希望这些问题也能在细则中明确。

业界呼吁

希望细则能更加完善

对于这份网约车新规,不少在海口从事网约车的车主也有话说。车主郑先生说,为了省油,目前绝大多数网约车排量都是1.4升或1.6升。“如果在海口规定网约车排量达到1.8升,那成本要高出不少,加上海口的生活成本又高,估计一半的网约车司机都要被迫退出。”

《细则》中还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对于这项规定,车主李先生觉得十分不解。“我觉得同时在两个网约车平台运营没有什么不可以啊!”李先生表示,如果限制网约车平台的加入,网约车司机收入将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亏本。

而从服务平台的角度来说,这份《细则》还涉及到“平台车是否能接入海口市场”的问题。细则明确,“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外观不得与巡游出租车近似”,意味着对一些服务平台的网约车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滴滴出行海南地区新闻发言人李梅表示,希望与政府继续保持沟通,共同完善新规,推进网约车行业稳步发展。

篇2: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今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就《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

市民意见建议可通过三个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gongjiaochu2039@sina,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二)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至0898—68724474。

(三)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海口市长滨一路第二行政办公区16栋南楼二楼;收件人:海口市交通港航局道路客运处;邮政编码:570311。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附:

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已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六条 申请提出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经营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m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350ml;新能源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2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三)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由车辆所有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公民,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四)海南省户籍的驾驶员出具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非海南省户籍的驾驶员出具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所开具的证明。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10个工作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海口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且符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网约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主动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的网约车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除外)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 对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应当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出租车乘客险,其中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保额均不得低于60万。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六)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抽检查核。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八)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拥有《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并将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向政府监管平台报备。

(九)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十一)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出具本市网约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经营者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十一)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相关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不得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网约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蓄意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等行为依法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网约车驾驶员相关记录、网约车网络安全管理、车辆登记变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市工商局、商务局、国税局、质监局、科工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的,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届满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良记录书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建立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按照增长速度与人口数量、平均出行距离变化相协调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顺风车,不在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需符合本市环保相关规定要求,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

篇3: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

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

继北京、上海、重庆、杭州等城市发布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昨天,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也出炉了。

昨天下午,宁波发布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6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宁波登记注册的网约车数量超过15万辆。

关于网约车平台——

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单人或单车累计

每日不超过4次

《征求意见稿》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查处。

要提意见或建议

请联系他们

新出炉的《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网约车管理政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将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和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3日至月19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热线电话:(0574)81850285(工作日9:00-11:45,14:00-17:30),(0574)81851232(双休日)

2、电子邮件请发:nbcskg@163。

3、信函请寄: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838号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邮政编码315040,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政策意见建议”。

4、传真请发:(0574)81851221。

附:

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调节机制]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督、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许可条件]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料]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同时提交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许可发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变更登记]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篇4:成都网约车新规

成都网约车新规

记者今(5)日从成都市交委获悉,《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800多条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今日正式公布。新规于今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网约车车辆

7座及以下 不小于1.6L或1.4T

网约车车辆应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成都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二)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成都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

为乘客购买百万保险

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新增了:

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

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

二是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

三是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或驾驶员立即停止派发营运任务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及时提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运输证或驾驶员证。

四是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五是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线上线下都具有服务能力

申请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成都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

网约车60万千米强制报废 8年退出经营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该《实施细则》。

细则自2016年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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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起,《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根据该《实施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将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该《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根据《实施细则》,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有成都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身体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介绍,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新增了内容。成都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还规定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等。

篇5:深圳网约车新规

深圳网约车新规

以下是深圳网约车新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月31日。

第十六条 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经营,或者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篇6:网约车新规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简报

按照《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和《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工作安排,10月26日,湖州市运管局召开新政征求意见阶段网约车平台公司座谈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及“滴滴快车”、“易到专车”、“曹操专车”平台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意见》和《细则》两个文件的起草背景和法规要求。平台公司也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滴滴”平台以其在本市的运营数据为支撑,提出适当降低湖州市网约车新政对车辆价格和人员条件的准入门槛;“易到”平台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公布许可流程;“曹操”平台则表示更加关注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

下一步,市运管局将充分考虑各平台公司的建议,征求相关专家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想法,统筹各方意见,科学完善网约车新政,同时也要求平台公司先行落实主体责任。

篇7:网约车新规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简报

继前天下午北上广深四地公布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之后,昨天下午3点,杭州召开网约车管理政策座谈会。根据杭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杭州网约车将在数量和价格方面实行市场调节。

据记者了解到,杭州版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起其他城市的细则,被网友称作是非常人性化。此外,征求意见稿今天(10月10日)正式公布,征求意见7天,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

杭州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

昨天下午,杭州发布了“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对驾驶员做了规定,要求网约车主为杭州市户籍或者本市取得《浙江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居民。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等。

其次对车辆做了要求,在杭州本市注册登记,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路程达到250千米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最后,对于杭州市网约车的数量问题,管理细则指出,将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怎么定?网约车需要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网友称细则颇具人性化

对于刚刚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量网友拍手叫好。不少网友表示,杭州版的网约车细则比起北上广深,更加人性化,比方说,北京、上海“网约车”司机必须是本地户籍人士,杭州不仅允许杭州户籍人士,还将允许持有杭州市所属各辖区签注的“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的人士,也可成为“网约车”的司机。

不仅如此,网友认为,与其他城市的管理规则相比,在车辆自身条件上,杭州市将不限制汽车的排量,轴距方面也略微放宽了条件。

记者分别随机采访了几位网约车主、乘客,“我还是比较赞同有规章制度的,网约车确实非常好用,但是晚上了总会担心不安全。”杭州市民李小姐告诉记者,在此前听说某些城市的网约车主中有吸毒、犯罪前科人员后,她很长一段时间不敢坐网约车,就怕遇到坏人,“现在规定出来了,对驾驶员有一定的要求,也有监管,那就放心多了。”

不过,对于一部分网约车主来说,这个规定确实让他们一筹莫展了,小王是一位老网约车主,杭州本地人,这两年来,他从业余的网约车主转变成了职业网约车主,每天的工作就是开车,“我的车子也是老车,已经开了6年了,如果按照新规定,肯定是不能开了。”小王目前要考虑的是再买一辆新车,还是找一份工作继续上班。

顺风车每日接客不得超过4次

这次改革的一大特征为:将“专车私家车性质”改变为“营运车性质”。而成为营运车后,车辆保险、车辆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退出营运序列)都会发生改变。

基于这一点,不少市民担心会有大量司机退出专车市场,那么不改变车辆性质还能开专车吗?专车业务当然不行。不过,这类无法改变为“营运车性质”的车辆可以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也就是顺风车。

关于顺风车业务,改革方案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的规定有,驾驶员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出行成本只计程不计时,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行业运价的50%;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这些问题,大家都很想知道

在座谈会现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网友热议的几大焦点问题,作了解答。

问:照杭州市的规定,是否统计过有多少车和司机符合规范?

答:今年上半年统计全市从事网约车工作的车辆大约在30万辆,政策实施以后还是要看实际情况。

问:符合条件的司机有多少?网约车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收费?

答:曾向平台征求意见,平台表示理解对人员的要求。如果出现阶段性的车辆、人员退出,可能会制定过渡期,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没有考虑收费。

问:目前杭州市有多少网约车司机符合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标准?会不会出现近半年缺司机的情况?

答:人员车辆的标准是固定的,接下来会有一个过渡期。首先平台要准备好,其次是人员培训考试,目前已经在搭建考场。最需要时间的还是车辆的改变。

问:网约车要摇号吗?

答: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不单独新增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到期可转为私家车继续使用。

问:平台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期1年,1年后怎么办?

答: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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