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执行财产刑,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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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刑执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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