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法规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加快建设步伐。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所有这些法规构成了我国教育法规的基本框架.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推进,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这些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有效地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

我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立法的发展状况

回顾我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为

5

个发展阶段:

1949

-

1956

年是中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奠基阶段;1957

-

1966

年是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阶段;1966

-

1976

年是中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遭到重大挫折阶段;1976

-

1992

年是中国高等教育法规恢复和加强阶段;

1992

年至今是建立和健全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

多年来,我国的教育法规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已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

从目前看,我国已颁布了7

部主要教育法律,10

多项教育行政法规,200

多项教育行政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教育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法治教的意识已在国人的思想观念中逐步形成。

建立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改革开放20

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

然而,由于没有一个与其相适应的

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健全完善的法规体系做保障,高等教育领域的各方面关系很难理顺,高等教育也很难从体制转轨向制度创新转变中获得健康发展

在我国即将走入大众化普及高等教育阶段的关键时期,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未来社会的变革与创新的趋向对高等教育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要求高等教育不断进行改革和发展,依法治教、依法保教的任务将越来越艰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一个百年,经历了曲折的探索,奠定了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

高等教育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面对急剧变化的历史环境,中国高等教育将会经历制度性的深刻变革和教育形态的创新

变革和创新既是高等教育制度逻辑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新世纪的时代要求。中国高等教育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变革,并在总结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

借鉴世界高等教育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建中国现代化的高等教育制度

这一切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证。

21

世纪,中国的高等教育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等教育发展进入大众化

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许多国家的工业化过程同时伴随着一个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也正经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过程。(2)高等教育类型的多样化

面对21

世纪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社会知识化

信息化的发展,生产过程和学习过程个别化的趋势,更加要求高等教育的多样化,现有的学校教育模式应以适应社会多样化的需求而变革和创新,以满足社会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面开发具有不同禀赋和特长的受教育者的潜能。(3)高等教育体系的社会化

高等教育同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随着科学与技术的分化,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生活日益紧密的结合与渗透,大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同社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尤其是知识经济、知识社会的兴起,终身教育的推进,深刻地改变着高等教育同社会的关系。

我国当前教育法规存在的问题

1.

缺乏系统规划设计,严密性不够

我国教育法规的严密性和规划性比较差.

例如《教育法》应该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的第一个层次,是母法.

我国在198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第一部高等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之后,国务院及其行政部门又制定颁布了一大批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等,虽然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这些法规中没有一部是母法,因而无法形成严密的法规体系.

直到

1998

年,作为母法的《高等教育法》才出台,这才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严密性奠定了基础.

这说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的出台,并没有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规划设计,从而缺乏一定的严密性.而教育法规体系的严密性,则直接关系到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

2.

缺乏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可操作性差

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和法定后果3要素组成.

法律规范的行文应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术语,即在法律条文中应该明确表述“做什么”,“谁负责”,“如何惩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等。但是在我国,许多教育法律规范缺乏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在众多的教育法规条文中,定性化规范多,定量化规范少,采用很多内容抽象“应当”,“应该”,“鼓励”等词语,使执行者难以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5

条第

4

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但对于拖欠教师工资,侵犯教师法定权利的行为,则比较含混,如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其中的“应当”,“改善”,“保障”等词汇,缺乏具体操作的标准。

3.

缺乏强有力的执法监督

我国的教育法规在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方面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再加上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教育行政部门既是学校的管理者,又是学校的办学者,致使在目前教育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仍难免出现行政大于立法的局面.比如尽管《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享受多项办学自主权,如招生权、专业设置权等,但是学校并不能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及社会需要作出自主调整.有时倒是政府行政行为体现的比较充分.因此,要进一步保证教育立法的严肃性,必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法规,并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

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建设的措施

1.

加快建设严密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已经历了50

年的实践与探索.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由于立法历史较长,教育立法比较完善,因此,有很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要总结我国教育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成果,努力提高立法水平.积极借鉴其他法规立法的经验,这对改进教育立法技术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加快教育立法进程、促进教育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有重要意义。

2.

改革教育管理体制

避免决策失误

教育法规的实施,要靠一套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机构来监督.

不然在教育管理中以行政替代法律的现象将不时出现.要避免出现这些现象:一是我们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管理体制,把职能转变到引导

服务上去;二是制订教育管理政策评估法规,就如同当今社会设立的经济、法律、工程类咨询事务所那样,超过某一投资限度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教育管理也可以建立有关教育管理的研究咨询服务机构,有法可依的要严格依法办事.

对于事关教育发展等的重大决策性问题,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去完成,(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问题应在法律上规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去完成).其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规划等,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全面审定后实施.

3.

加快完善教育法规结构体系

高校管理现代化最主要的标志是看高校的管理活动是否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

现代高等教育具有两大特征,即:教育的大众化和教育的有序化.

现代高等教育需要国家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地位,以保证各级政府和学校依法办事,充分体现国家意志和整体利益.

这就需要教育法规对高校教育活动的每一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节。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较为单薄,与教育基本法相配套的许多教育部门法都急需制定.因此,应以《高等教育法》母法,加快整理、订和制定各种单项性高等教育法规,并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要点,以保证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严密性,使法规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初亚楠.

略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设[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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