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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7.10.22

• 【字 号】豫国税发[2007]304号

• 【施行日期】2007.10.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30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

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

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

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

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税收弹性分析、

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税种和行业税收分析等。

第四条 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应实现有机结合,通过税

收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纳税评

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管理。

第二章 税收分析职责及业务划分

第七条 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各级应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

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第八条 税收分析工作纵向实行分层管理的工作机制,分省、市、县三级管理,上级

税务机关负责本级的税收分析工作和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

级要对上级税务机关反馈税收分析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的主要职责有:

(一)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议,通过税收收入分析发现税种、行业税收中可能存在的

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建议;实行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实行税

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税收调研分析工作。

(二)定期开展全省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

系的宏观分析;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

定期开展税收收入形势预测。

(三)开展重点税种、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定期发布相关税负标准、预警下限

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等指标及变动情况。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我省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利用分析结果

为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分析指标体系开

展税收分析工作。

(五)定期组织开展税收分析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人员的业务

技能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税务总局安排的其他与税收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市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实行月(季)度税收分析会议制度;实行税收收

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实行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税收调研分析工作。

(二)定期开展本地区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

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

析;定期开展税收收入形势预测。

(三)负责分析和监控本地区及行业税源、税收情况,根据省局定期发布的相关税负

标准、预警下限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等指标,通报本地区重点税源企

业情况。

(四)组织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工作和定期开展税收分析人员的业务知识

培训。

(五)省级税务机关安排的其他与税收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

开展本地区经济税源分析调查,做好税收日常分析和专题分析,特别是做好本地区重点税

源企业的税收微观分析,并做好税收分析的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加强

税源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二条 税收分析横向实行各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计统、税政、征管、

稽查和信息等部门按负责业务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分工为:

(一)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税收分析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税

收分析工作。包括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税收分析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税源、税收、税

负、税收和经济相关度、税收资金运动、征管现状及征管措施成效、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

影响等内容的分析;协调、协助各业务部门的分析并对各业务部门的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税收分析结果的发布;税收分析业务的培训;与收入相关的征管数据质量监控等。

(二)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进出口税收等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和税收

业务的专项和专题分析工作。包括对各税种纳税人数量、类型、资格、状态的税源情况分

析,对纳税人申报、税种收入、行业税收、行业税负状况、行业税负预警的税收、税负分

析,对税种行业税收与相应经济、企业财务指标、主要产品产量、价格变化与税收走势的

税收与经济相关性分析等。

(三)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状况的分析。包括税务登记总数及各类型纳税人户数及增减

变动情况的税源构成分析,对个体税收总量、税款类型、户均税额等的分析,各类征管指

标变动情况分析和征管措施效果分析等。

(四)稽查部门负责将税收分析中发现的存在疑点和问题的地区、税种、行业和企业

纳入稽查选案体系,并在安排本地区稽查计划时给予统筹考虑。

(五)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的税收分析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并编制税收数据

报告,为税收分析提供专业技术和数据支持。

(六)科研部门负责税收分析的方法、内容等的理论探索工作。

第三章 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及流程

第十四条 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税收分析会、地区税收分析会、税

收情况报告通报、定期税收预测、经济税源调查以及税收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税收分析会。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或在每月局务

会上听取税收收入分析,分析把握税收形势,研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

定期税收收入分析会由主要局领导主持,计统、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稽查、法规以及

税源管理等部门参加。

定期税收分析会根据分析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分为月度、季度、年度和专题税收分析

会。月度收入分析侧重于对当月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简明扼要地分析;季度

收入分析侧重于税收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对税种、行业税收及收入中存在问题应有重点

地进行分析;年度收入分析侧重于综合性分析,除全面反映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

济关系外,还应分析行业税收和税负、征管现状及征管措施成效、税收政策对税收影响、

未来经济税收发展等内容,力求全面反映税收、组织收入工作成果和未来税收发展的趋

势;专题收入分析根据领导布置及工作中热点问题展开,要求能够说明情况、找出根源、

提出措施,为税收征管工作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地区税收分析会。地区税收分析会由省、市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根据经

济税收形势适时召开(全面性的分析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一般由税政、征管、稽

查、信息中心、法规等业务部门和下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分析工作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分

管计统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地区税收分析会要针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七条 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各级税务机关每月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向下级

税务机关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组织收

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当收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较大问题时,要及时汇报或通报。上

级税务机关应定期通报地区、税种、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情况和税负、行业预警等数据

资料,以便于下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等工作时对数据的需求。

第十八条 定期税收预测。税收预测包括年度预测和月度预测。年度预测通常一年进

行4次,分别在7月份、10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进行。月度预测一般每月2次,分

别在每月的上旬和中旬进行。县、区税务机关的月度预测要在企业纳税申报的基础上,综

合考虑查补税款、预缴税款、免抵调和减免退税等等因素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税收预

测时要充分考虑下级预测和税款所属期宏观经济运行等情况,力求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 经济税源调查。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行业、企业生产经营

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金状况等相关情况,实现应征、上缴入库税收情况,税收政

策执行情况,征管措施实施情况,税制变化、政策调整影响税收情况等。经济税源调查的

内容可根据上级安排或按本级需要确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调查目的,灵活、科学地采

用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经常性调查或一次性调查、案头调查或实地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条 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开展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税收收入情

况、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各种因素、主要宏观经济指标、重点税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数

据、文字资料,按照制度、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对其实行

动态管理和连续性分析,充分挖掘使用税收分析档案资料,深化本级税收分析,并按规定

层层上报。

第二十一条 税收分析工作流程指税收分析工作在各业务环节和各层级税务机关之间

的分工与配和的工作机制。

(一)计统部门通过开展综合分析以及经济税收的对比分析,对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

的税种、行业,转由税政、征管等业务相关部门跟进深入分析,确定问题性质。然后由税

源管理或稽查部门开展纳税评估、税收稽查,最后将查实的结果向计统、税政、征管部门

反馈。

(二)上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分析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每月税收收入通报、专题收入分

析、税收分析报告或其他形式通报下级税务机关,由下级税务机关负责落实。

(三)根据反馈的结果,对查实问题中的共性问题,各级应作为今后税收分析和加强

管理的重点给予关注。对落实后不存在问题的,应对税收分析中相应指标、预警值等内容

进行调整,减少以后同类分析中的误判。

第四章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

第二十三条 基础指标是构建税收数据信息系统和开展税收分析的基础。包括纳税人

生产经营指标、税收指标、征管指标和经济指标等,能够满足从宏观、微观不同层次反映

税收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析指标按分析工作需要根据基础指标加工而成,用于反映税收运行情

况、发展趋势、税收与经济关系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等情况。能够满足不同层级、不同

业务人员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的需要,并对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相应的经

济、税收数据支持。

(一)分析指标包括宏观指标和微观指标。

宏观分析指标主要有宏观税负、税收弹性、工商业增加值税收负担率等。

微观分析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税销售额(数量)变动率、应税销售占

全部销售比重、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增值税应缴税负率、增值税实缴税负率、增值税应

缴税负变动率、增值税实缴税负变动率、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负担率、销售收入的进项税

额负担率、销售收入的进项抵扣税额负担率、企业所得税名义(实际)税负、成本费用利

润率等。

(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制度规定和本省税收分析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指

标体系,各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特点对分析指标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

第二十五条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采用统一指标定义,制度指标口径,确保各项数据及

时、准确、完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稳定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运用各种先

进工具加强对各类数据的整理和应用,充分挖掘数据利用价值。

第五章 税收分析方法与内容

第二十六条 税收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分析法。

(一)对比分析法。通过各项税收指标之间或者税收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对比来描述税

收形势、揭示收入中存在的问题。税收数据的对比分析通常包括规模、结构、增减、进度

和关联税种、行业等方面的对比分析;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主要采用税负和弹性两种方

法;企业间对对比分析主要在同行业、同等(或近似)规模、同等(或近似)产品结构和

技术水平的企业间开展。

(二)因素分析法。从经济、政策、征管以及特殊因素等方面对税收、税源进行分

析。其中,经济因素包括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企业效益以及产品价格等变化情况;政策

因素主要是指税收政策调整对税收、税源的影响;征管因素主要包括加强税源管理和各税

种管理、清理欠税、查补税款等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特殊因素主要是一次性、不可比的增

收、减收因素。

(三)数理统计分析法。运用一元或多元统计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等数理统计理论和

方法,借助SPSS等专业统计分析工具,利用历史数据,建立税收分析预测模型,对税收

与相关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进行量化分析。

第二十七条 税收分析内容具体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

分析等。

(一)税负分析。分为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负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包括地区税负、

税种税负、行业税负等分析,如地区税收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对比,工商业增值税与工商

业增加值对比,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对比,行业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对比等,反映宏观

层面的税负情况;微观税负分析是针对企业层面的税负分析,通常采取同行业税负比较的

方式,揭示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的差异,查找税收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税收弹性分析。分为总量弹性分析和分量弹性分析。总量弹性分析是从全国到

地区(省、市、县)的税收总量和经济总量上做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

协调;分量弹性分析是从税种、税目、行业以及企业税收等分量上与对应税基或相关经济

指标进行细化的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要注意剔除税收收入中特

殊因素的影响,以免因特殊增收减收因素影响真实的弹性,掩盖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三)税源分析。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入产出和税负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企业财

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质量进行评判。利用工商、银行、统计以及行业主管等外部门数据,细

致测算判断企业税源状况。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开展税种间税基关系的研究,开

展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纳税能力估算,从宏观层面测算分析各地税

源状况和征收率;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具体税种申报情况的分析,从微观

层面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度和测算纳税人应纳税款情况。

(四)税收关联分析。对有相关关系的各种税收、税源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发票

销售额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申报应征税收与入库税款和欠税,增值税销售收入与消费

税、所得税销售收入,各税种、行业之间,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与税收、税源等

关联数据分析,有效地发现企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管

理。

第二十八条 税收分析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

(一)宏观分析反映全国或地区、税种、行业税收总量等宏观领域税收与经济总量的

关系,包括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税源测算、纳税能力估算等。运用税负比较、弹性分析

等手段从宏观层面揭示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税源管理和征收情况是否正常。

(二)微观分析反映微观领域税款征收入库情况。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分

析、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比较以及纳税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可

能存在的问题,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进而提出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税收分析有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

(一)常规分析。主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形势,其主要

内容有:准确判断和客观描述税收收入形势;深入透彻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各

主要税种、行业的税收与相关经济情况的对比分析;发现税源变动、征收管理以及政策执

行中存在的问题;预测收入趋势,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建议。

(二)专题分析。主要对税收中特定问题或现象进行分析,通常包括:对问题或现象

进行客观描述;对问题或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对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提出改进的措

施建议。

第三十条 上述各类分析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将各种分析有机

结合起来,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收和税源状况,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全面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税收分析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税收分析数据的采集是对收入分析所需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加

工,为税收分析工作和税收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税收分析数据采集的对象主要是根据税收

分析基础指标建立的税收数据信息系统所包括的各类数据。

第三十二条 税收分析数据的采集的方式包括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

报送、补充申报、经济税源调查和其他数据采集等方式。

(一)纳税人日常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定期向税务机

关报送的有关会计核算和税种申报的资料、数据。

(二)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报送是指纳税人办理除纳税申报以外的其他涉税业务向税

务机关报送的有关资料、数据。

(三)补充申报是指对开展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急需,而现有纳税申报体系没有包

含,采用由纳税人定期补充报送的数据、资料。

(四)经济税源调查是根据专题或临时布置的税收分析内容,专门采集的数据、资

料。

第三十三条 税收分析数据的管理采用统一与专业分工相结合的方式。信息中心统一

负责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业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税收分析数据应定期进行逻辑审核和一致性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减

少垃圾数据对税收分析工作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税收分析数据口径的一致性,税收数据采用统一发布的原则,对

系统内税收分析的数据的发布,由计统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对系统内发布的涉及税收收入的数据,由计统部门审核后统

一发布,以确保对同一税收数据指标口径解释的一致性和不同所属期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第七章 税收分析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配备专职税收分析人员,税收分析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统计、

国民经济核算、经济和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软件和具备一定写作能

力。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保持分析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税收分析人员应

做好分析数据、资料的积累,在工作调整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以保证税收分析工作的

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分析培训和税收分析交流,根

据税收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的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税收

分析专家队伍。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人才库,及时将理论素养高、实践能力强的

分析人员纳入人才库,加强对分析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省、市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优秀税收分析报告评审,对通过分析反映

问题深入、指导实践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激发税收分析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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