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发(作者:)

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

1、回头背书的含义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或逆背

书,是指以先前 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已经在票据 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

人等。 对于未承兑的付款人、 预备付款人和担当付款人, 由于他们

不是 票据债务人, 如以他们作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则属广义的回头

背 书,又称准回头背书。准回头背书不适用回头背书的规则,只适

用一般转让背书的规则。 各国和各地区的票据法对回头背书基本 上

予以承认。

2、回头背书的效力 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

人, 从而集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

况下,债权因 混同而消灭。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先前

的票据债 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

在, 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 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 这

样 规定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如果适用民法的混同原理,

就意味着回头背书票据不能再流通转让, 这势必会影响和改变票 据

的流通性,妨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应予注意的是,以支票的 付款人

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不适用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 仅视为 票款收讫

回头背书同一般转让背书一样, 具有权利转移、 权利担保和

权利证明效力。 但是,由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权利人,

又是票据债务人, 因此,其效力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可经背书而转让其票据权利, 但到

期日后不得再背书转让该票据, 因为此时票据已到期, 其债 权债务

即因混同而消灭, 被背书人当然不得再为转让。 笔者认为, 回头票

据到期后不允许背书转让, 在持票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的 情况下是

合理的, 因为他们是票据债务的最终承担者, 对他们没 有损害。

但是在持票人是其他人的情况下, 认定债权债务因混同 而消灭则剥

夺了他们的债权。 混同在实质上是以债权人的债权无 法实现为代价

的,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务清偿无必要 ( 概括 承受 ) ,一是

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并不能以持票人丧失债权为 代价,因此,这种

限制是不合理的。此时,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 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

利, 只是其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 回头背书只有在追索

权方面受到限制。当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 时,因被背书人同时具有票

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双重身份, 其追索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 其限制程度因回头背书的被 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的地位不同而

有所区别。

① 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出票人,则对其前手无追索 权。

因为出票人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 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 以持票

人的身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 将其作为

出票人追索。 如此循环追索除徒增追索费用外, 并无任 何实际意

义。但是,如果汇票的付款人已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 票据的主债务

人, 作为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出票人, 则可依汇票 向其行使追索

权。

② 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承兑人时, 对所有人都无追索

权。因为如果汇票尚未到期, 作为持票人的承兑人尽管对于前手 背

书人来说是票据债权人, 原则上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但由于 其又

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因而在事实上不能行使追索权; 如果汇 票已到

期, 对承兑人来说, 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事实上已经发生 混同而消

灭,自然也就不能行使任何权利。

③ 在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背书人时, 无论票据是

否已经到期, 对于在其后进行背书的背书人来说, 他既是票据权 利

人,又是票据义务人。因而,在发生追索的时候,他需要对其 后的背

书人承担追索义务, 因而,也就不能对这些背书人进行追 索,而只

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④ 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保证人时, 除可以向被保证人

行使追索权外,其他适用于被保证人所处的地位的规定。

回头背书的担保效力并不完备, 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易受限

制。但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有权再转让背书, 排除民法上混同 原

则的适用。 债务不再清偿 (特定承受 ) 。而票据法上的债权和债

务集于一人之身与民法上的混同原则的适用。


更多推荐

背书,票据,回头,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