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发(作者:)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安全厅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活动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公安厅
• 【公布日期】2014.01.02
• 【字 号】苏教外[2014]3号
• 【施行日期】2014.01.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安全厅、江苏省
民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江苏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
活动管理的通知
(苏教外﹝2014﹞3号)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外事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
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精神,大力加强中小学生
出国参加夏(冬)令营、游学等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权益,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活动是指由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
教育交流机构、共青团、少先队或者妇联组织主办,以团体形式组织在校中小学生
出国(境)参加夏(冬)令营、校园考察、文化体验、语言培训等短期交流活动。
主办单位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
二、中小学校通过境外友好学校交流渠道开展中小学生赴境外修学旅行活动
的,中小学校是主办单位;中小学校组织其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对外教育交
流机构、共青团、少先队或者妇联组织举办的赴境外修学旅行活动的,活动举办机
构是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一般不得组织小学四年级及以下学生参加境外修学旅行活
动。严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组织在校中小学生参加境外
修学旅行活动。
三、主办单位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活动,应当坚持不以营利为目
的,强化以教育活动为主体,以学生素质培养为导向,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积
极促进中外学生的双向交流。应当坚持以学习教育内容为主,教育内容所占比例一
般不低于三分之二。凡涉及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上
级教育、外事部门请示报批。
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向其主管单位交纳质量保证金140万元人民币
(中小学作为主办单位时不需交纳质量保证金)。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做
好活动组织工作,以学生为本,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机制、未成年人监护责任机
制、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为所有参团学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从团组
集体离开学校出发起至活动结束集体送抵学校止)医疗及意外险,每位学生保额不
低于60万元人民币。
五、中小学校主办境外修学旅行活动的,应当与境外具备办学资质的友好学
校签署合作协议,协议文本应当有明确的合作开展学生境外夏(冬)营活动的内
容。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主办境
外修学旅行活动的,应当与境外具备开展学生交流活动资质的机构分别签署合作开
展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合作协议,并与组织学生参加的中小学校和学生家长
签署委托协议书。协议应当明确各方职责,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权益。
六、主办单位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承办
赴境外修学旅行活动所需的护签申请、食宿、交通、游览等相关事项。承接赴境外
修学旅行活动的旅行社,应当针对中小学生特殊群体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标
准,增强服务的责任心,树立有爱心、有耐心的工作作风。加强对中小学生心理和
管理特点的了解,针对中小学生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较易发生意外事件的特殊
性,增强防范意识。主办单位应当与承接旅行社签署书面合同,明确被委托旅行社
承接事项、职责及费用。
七、主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活动组织、管理、协调、安排等工作,并依法承
担活动的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做好参加修学旅行
活动学生和有关人员的行前培训,进行相关的法律、纪律、安全和文明教育,督促
学生和相关人员做到文明出境出访(培训内容应包括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要挑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带队人员承担中小学生的监护责任。主办单位和承
办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严
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中小学校委托旅行社承办或者组织其学
生参加其他单位主办的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活动的,必须查验承办单位或者主办
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金交纳情况。中小学校组织学生报名参加境外修学旅行活
动,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原则,确保活动的正面导向。
八、中小学校必须在团组送签证前两个月填写报备表(附件4)并向县(市、
区)或者省辖市学校主管部门报备。各省辖市教育局必须在当期寒暑假前将本市范
围内学校组织参加境外修学旅行活动的汇总表(附件5)报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应
要求学生报告在寒暑假期间自行参加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出国修学旅行等有关
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向主管单位报备(附件6)。
九、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生分包、转包
给未经审核的第三方机构。主办单位未按本规定组织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活动
的,或因组织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使用质量保证金进
行赔偿。质量保证金不足偿付的,主办单位应当全额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中
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没有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活动的,由主管
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建立省中小学生境外修学旅行活动管理部门联
席会议机制,由省教育厅牵头,成员单位包括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安
全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局和省工商局。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形成对中小学生境外修
学旅行活动管理的合力,保证活动的安全和成效。
附件:1.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略)
2.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境)外事纪律(略)
3.江苏省师生出境培训项目学员文明素质手册(略)
4.江苏省关于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修学旅行等活动报备表(略)
5.江苏省关于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修学旅行等有关活动情况汇总表(略)
6.学生自行参加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境外修学旅行等活动信息报备表
(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安全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旅游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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