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发(作者:)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
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
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公民道德标准,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
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
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3~6年内修满
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管其在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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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
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
不管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
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
延长学习年限。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
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
在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
行学费结算,依次类推直至学生毕业时结清。所修读的课程考核
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该课程,具体收费标准
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方法》执行。延长学习年限
期间学生应按实际学分成本交费。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
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向被录取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院长批准并报招生办
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报到,但假期不能超过二周。未请假、请假
未经批准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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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
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
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
其保留入学资格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并向教务处
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学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确有经
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同时申请暂
缓注册,待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
经批准,二周内未注册〔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二周未注
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 期
第九条 每学年设置三个学期,每学期分为理论教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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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阶段。理论教学阶段一般上课16~17周,复习考试1~
2周,集中实践教学阶段一般2~3周。产学合作教育阶段一般为
6~8周,具体安排见培养计划。
学 分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 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
32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
〔二〕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
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学时相当于1周,再按每周计
1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三〕 “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3周计为1学分,每个工作
学期〔一般为6~8周〕最多计为2学分。
〔四〕 公共基础课中“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
两门课均为必修,但不计入总学分。“国防教育”为必修课,在
军训中实施,已计入军训学分。
〔五〕 学生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学竞赛、文
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
高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艺术修养,因此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
必修学分。具体内容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
方法”。
第十一条 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分制本、专科培养计划由公共基础模块、学科基础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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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色模块和实践教学模块四部分组成。
〔一〕 本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数学、物理类课程和
外语类课程为必修课程;外语类课程进行分级教学,必须修满16
学分〔大学英语〕。公共基础模块中的电脑课程实行按类选修,
必须修满8个学分,体育课一年级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12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其中2学分作为
创新学分,10学分为人文、艺术、管理类课程和自然科学类课程。
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
课学分。
学科基础模块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可按培养计划的要
求进行修读。
专业特色课中,专业核心课程为必修课。专业方向课为选修课。
实践教学模块中的课程为必修。
合作教育是我校特色,合作教育每个工作学期为2学分,第
一工作学期的学分可以替代公共基础选修课学分,第二、三工作
学期的学分计入实践教学学分。
〔二〕 专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类课程、数学、外语类课程为必修
课程,电脑类课程为限修课程,必须修满4学分;体育课一年级
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4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经学校审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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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 学生除应修满总学分外,还应按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
修满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同
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专升本学生按本科指导性培养计划第5~8学期的要求进行
修读,并应在本科期间修满6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要求进行修读。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是学生进行选课的基本依
据,学校将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学期实
际开设的课程。学生在班主任〔导师〕指导下,参考指导性培养
计划建议的学习进程,在课程开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
上课时间,并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一〕 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
排。对英语课程,学生可根据高考入学英语成绩和学校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一级免修考,通过者可以直接修读大学
英语二级。
〔二〕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查阅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简
介、下学期所开课程的选课总课表及学校有关选课的规定,遵循
课程先修后续的规律,拟订选课方案。
〔三〕 对不同规格的同一名称课程,学生可选读比培养计划
规定的课程规格高的课程〔该课程内容需覆盖培养计划规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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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纲要求〕,学分按实际所学课程登记,毕业审定按培养计划
规定课程的学分计算。
〔四〕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理论课程最少不得低于18学分,
最高一般不宜超过32学分〔最后一个理论教学学期除外,毕业设
计〔论文〕阶段可修读不超过6学分的理论课程〕。
〔五〕 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5
人,专业课程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0人,不组班。重读人数不
满10人也不组班。
〔六〕 学生所选的课程,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但对因出现
不及格需重读造成课程冲突者,可进行改、退选。
〔七〕 根据松江大学园区及上海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
跨校选修、学分互认的有关规定,学生可按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跨
校选课。学生跨校选课和修读本校课程一样,所取得的学分应在
修读该课程的学期结束前将授课学校出具的证明交学生所在学
院,学校按所修课程的性质,计入相应类别的学分,并按我校绩
点计算方法计算绩点。
班主任〔导师〕
第十三条 班主任〔导师〕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必要保障。班
主任〔导师〕必须熟悉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课程体系和学分制教学
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学生选课,安排个性化学习进程,在已审
阅的学生预选课表上签字。班主任〔导师〕还应指导学生个性和
特长的发展,帮助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学院必须重视班主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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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队伍的建设,按一定比例配置好班主任〔导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规定,除应修满培养计划
要求的总学分外,还应该修满培养计划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
学分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
必须参加考核,成绩记载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
类记载;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成绩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
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可采
取多种形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指定参考书〕、面试、综合
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评定成绩时应综合
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期
末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后确定,具体由开课系〔教研室〕在开课
前确定,并经院〔部〕批准后通知学生。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5
等〔A、B、C、D、F〕10级〔A、A-、B+、B、B-、C+、C、
C-、D、F〕记分制。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到达60分〔D〕及以上
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及能力,采
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
量,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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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1
70~66
65~62
61~60
60分以下
成绩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F
绩点
0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
分绩点。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
期修读课程〔不管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
绩点。其计算方法是: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4舍5入后以小数点后
1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
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除符合免修、免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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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必须参加该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缺课学时数超过
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
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必须重读。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
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
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以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
进行,每门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选修课没有缓考。必修课学生
假设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
零分记,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
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并以零分记。对于因考试作弊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观察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读。经教
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者,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
可以给以该课程的重读时机。
重读、免修、补考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
读,选修课可重读,也可改修。重读课程〔包括因不及格而改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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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缴纳重读费。重读不及格,允许再次付费重读,重读课程的成
绩按重读实际成绩计分。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
申请付费重读,其成绩可按高分登录。
第二十二条 重读课程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读时间,
原则上学校不单独为重读课程开班。重读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
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免修和免听。假设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
课程,可以在提交该门课程自学笔记〔习题〕的基础上,在第一
次选课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部、中心〕
批准后报教务处,参加由教务处在学期末组织的命题考试或参加
同一门课程的期末统一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
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
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
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
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
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
假设学时及教学要求到达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
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
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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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补考。学校每学期对相关课程组织补考,学生
所修的课程如果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也可以进行重读。补
考仍不及格必须进行重读,学生没有选修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
无故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确有某种特长,在取得我校学籍并修满一年级
整学年课程,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且平均绩点到达3.0
以上,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具体要求见《上海工
程技术大学校内插班生执行细则》。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每
年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也可以申请本市普通高校本科一年级插
班生〔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专业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
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 应予退学者;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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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
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
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到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可申请休
学。学生申请休学需经校门诊部审核,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
知书后方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
学习成绩和学分。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非健康原因需中断学习,经本人申请,
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1~2年〔自
费出国留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保留学籍
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约定的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提供病情证明等〕,所
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三〕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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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
〔四〕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
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三十五条 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门诊部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
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下一
年级。休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
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
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松江大
学园区高校及西南片高校共同开设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第三十八条 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
绩点大于或等于2.3的学生,经班主任〔导师〕同意,可提出申
请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由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开
设学校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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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三十九条 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
选课学分,同时取得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
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条 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有课程学分的学
生,承认其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发给副〔辅〕修专业
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部门参考。
第四十一条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事宜,按《上海松江
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方法》、《上海松江大学
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方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
〔辅〕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方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方法》执行。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不管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6年、专科超过
4年;
〔二〕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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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人申请退学;
〔六〕 无正当事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之内按
规定办妥离校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已取得的学分发给
肄业证书,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培养
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
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修
读的部分课程,未取得学分数累计少于14学分〔含14学分〕者,
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生已满6年,专科生已
满4年,仍不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
且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4学分,毕业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所修
读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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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自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教【2008】59号文件废止。2008
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沪工程教【2006】51号文件执行,
使用至毕业时自动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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