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发(作者:)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8.09.03
• 【字 号】营政办发〔2018〕38号
• 【施行日期】2018.09.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
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
理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8﹞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强化对权力运行
的制约监督,现将《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予以公
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开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真对照《营口市街
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实际,抽取相关行政权力事
项,并进一步补充责任事项,编制形成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要
于9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权责事项清单,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权责事项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无授
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清晰划分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村)的权
责关系,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
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
为;要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
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实
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权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附件
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权力
序
权力名称
号
型
类
名称
实施单位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农村居民自留山
行政
和个人承包集体
1
的林木采伐审查
可
核实 府) 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
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许
镇政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处 (乡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
街道办事(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自
街道办事
农村幼儿园举
2 办、停办登记注
册
行政
处 (乡
许
镇政
可
府)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
二款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
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街道办事
对非法种植毒品行政
处 (乡
3 原植物予以制
止、铲除
强
镇政
制
府)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
九条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
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
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告。
对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
行政
许可证或者未按
4
照乡村建设规划
制
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实施拆
除
府)
强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
十五条 通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
除。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
街道办事
行政
处 (乡
5 绿化费征收 征
镇政
收
府)
办事处负责计收,其中30%上交县绿化
委员会,70%留给受委托单位。
会负责计收或者委托乡人民政府、街道
订) 第二十条 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
实施细则》(1997年12月26日修
对个人之间、个
6
人与单位之间林
木所有权和林地
使用权争议处
街道办事
行政
处 (乡
裁
镇政
决
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
七条第二款 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
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
理 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
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
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
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
其他
最低生活保障审行政
7
核
权
力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2007〕10号) 第十八条 社区受管
处 (乡
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
平,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
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交居民代表评
议,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城市
低保待遇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
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
对社区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初审后,报
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
条 社区将市(县)区民政部门的批准
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
低保待遇领取证件;对有异议的,由管
理审批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
正。 第二十二条 社区收到申请人的
申请后,7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
应当在10日内进行初审;市(县)区
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认定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营
民发〔2017〕102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低保救助审核及上报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
其他
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
8 停发、减发或增
权
发审核
力 府)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年7月11日) 第四条 动态
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
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
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
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
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
示。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
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
三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对于具有
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
其他
行政
9 临时救助审核
权
力
镇政
府)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于非本
地户籍且无当地居住证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
理机构申请救助;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
的,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
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
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提供救助。
街道办事
处 (乡
和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
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贫困户认定及脱
10
贫确认
其他
行政
权
街道办事
处 (乡
镇政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救济扶持农村
贫困户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五条 贫困户的认定应当经
力 府) 村民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乡(镇)
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脱贫确认工
作。已经脱贫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待
遇。
【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
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
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
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
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经行政
11
营权证初审 权
力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
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
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
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
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
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
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
初审意见。
【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
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
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经
行政
12 营权流转合同鉴
权
证
力 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
接受鉴证。
镇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处 (乡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因
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其他
土地承包经营纠行政
13
纷调解 权
力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
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
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05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
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
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2005年12月1日修改) 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
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
其他
对侵害公民在农
行政
14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权
中权益的调解
力 府) 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
镇政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
处 (乡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
街道办事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15
筹资筹劳方案审
其他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
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8月5日
核 权
力
镇政
府)
起施行)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
集体经济组织)将筹资筹劳方案提交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
在乡、村庄规划
其他
区内进行乡镇企
行政
16
业、乡村公共设
权
施和公益事业建
力
设申请审核
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府)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
镇政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
处 (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街道办事十一条 通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
其他
农村村民在村
行政
17 庄、集镇规划区
权
内建住宅审核
力 府)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行)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
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
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
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
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
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
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
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
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
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
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
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
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
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18年3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九
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
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
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
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
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
71号)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
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
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
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 第十三条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
其他
特困人员待遇审行政
18
核 权
力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
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
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
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
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
实。
19
特困人员终止救
其他
助供养审核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
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权
力
镇政
府)
〔2016〕178号) 第二十五条 特困
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
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
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
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
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其他
劳动者从事个体
行政
20 经营或灵活就业
权
就业登记
力 府)
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镇政
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
处 (乡
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
街道办事
(2014年12月23日修订) 第六十二
其他
办理和查验《流
行政
21
动人口婚育证
权
明》
力
街道办事
处 (乡
镇政
府)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流动
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
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
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
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
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
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
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
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
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
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
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
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
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
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
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
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
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
〔2007〕20号)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
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
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
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提
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申
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
其他
城镇最低收入家
行政
22 庭廉租住房初
权
审
力 府)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料:(一)申请书;(二)民政部门出
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营口
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
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
证明;(三)现有房屋情况说明、租赁
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
材料;(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
明;(五)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身份
证;(六)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
养、抚养关系证明;(七)其他证明
(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
件)。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
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
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街
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
暂行规定》(营政发〔1994〕14
号) 第三条 我市的兵役登记工作在
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其他
义务兵兵役登
23
记 权
力
镇政
府)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由各市(县)区兵役机关组织实
施。 乡(场、镇)、街道办事处、企
业人民武装部设立兵役登记站,负责本
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未设人
民武装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的兵役登记,由乡(场、镇)、街道
办事处兵役站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
其他
农村养老保险办行政
24
理初步认定 权
力
镇政
府)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街道办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处 (乡(国发〔2009〕32号) 三、参保范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
其他
办理生育登记服行政
25
务
权
力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正)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
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
育。”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
其他
行政
26 再生育批准
权
力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正)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
其他
计划生育药具管行政
27
理和服务 权
力
镇政
府)
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
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
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
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街道办事
处 (乡
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
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
其他
农村村民住宅用行政
28
地审核
权
力
街道办事
处 (乡
镇政
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
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
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
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
细则》(2011年2月12日施行) 第
其他
本辖区物业监督行政
29
管理 权
力
镇政
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
府)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物业
纠纷调处。
街道办事
三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处 (乡
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
30
承包土地调整批
其他
准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
权
力
镇政
府)
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
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
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
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
按照其约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
集体所有土地由
其他
本集体经济组织
行政
31
以外的单位或个
权
人承包经营批
力
准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
府) 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镇政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处 (乡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街道办事行)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
转让四荒使用权
32
方案批准
其他
行政
权
街道办事
条例》(自1996年7月28日起施行,
处 (乡
2004年6月修正) 第十二条 农村集
镇政
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
力 府) 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
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
让。 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父母
其他
光荣证》申请材
行政
33 料的审核、报
权
批、发放及日常
力
管理
日常管理工作。
府)
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
镇政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
处 (乡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
街道办事光荣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11月19日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
其他
森林火灾预防和行政
34
应急管理
权
力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
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
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
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
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
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
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
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
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
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
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
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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