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发(作者:)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8.09.03

• 【字 号】营政办发〔2018〕38号

• 【施行日期】2018.09.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

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

理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8﹞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强化对权力运行

的制约监督,现将《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予以公

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开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真对照《营口市街

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实际,抽取相关行政权力事

项,并进一步补充责任事项,编制形成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要

于9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权责事项清单,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权责事项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无授

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清晰划分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村)的权

责关系,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

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

为;要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

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实

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权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附件

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权力

权力名称

名称

实施单位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农村居民自留山

行政

和个人承包集体

1

的林木采伐审查

核实 府) 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

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镇政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处 (乡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

街道办事(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自

街道办事

农村幼儿园举

2 办、停办登记注

行政

处 (乡

镇政

府)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

二款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

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街道办事

对非法种植毒品行政

处 (乡

3 原植物予以制

止、铲除

镇政

府)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

九条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

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

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告。

对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

行政

许可证或者未按

4

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实施拆

府)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

十五条 通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

除。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

街道办事

行政

处 (乡

5 绿化费征收 征

镇政

府)

办事处负责计收,其中30%上交县绿化

委员会,70%留给受委托单位。

会负责计收或者委托乡人民政府、街道

订) 第二十条 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

实施细则》(1997年12月26日修

对个人之间、个

6

人与单位之间林

木所有权和林地

使用权争议处

街道办事

行政

处 (乡

镇政

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

七条第二款 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

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

理 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

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

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

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

其他

最低生活保障审行政

7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2007〕10号) 第十八条 社区受管

处 (乡

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

平,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

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交居民代表评

议,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城市

低保待遇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

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

对社区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初审后,报

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

条 社区将市(县)区民政部门的批准

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

低保待遇领取证件;对有异议的,由管

理审批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

正。 第二十二条 社区收到申请人的

申请后,7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

应当在10日内进行初审;市(县)区

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认定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营

民发〔2017〕102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低保救助审核及上报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

其他

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

8 停发、减发或增

发审核

力 府)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年7月11日) 第四条 动态

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

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

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

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

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

示。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

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

三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对于具有

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

其他

行政

9 临时救助审核

镇政

府)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于非本

地户籍且无当地居住证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

理机构申请救助;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

的,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

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

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提供救助。

街道办事

处 (乡

和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

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贫困户认定及脱

10

贫确认

其他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镇政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救济扶持农村

贫困户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五条 贫困户的认定应当经

力 府) 村民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乡(镇)

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脱贫确认工

作。已经脱贫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待

遇。

【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

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

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

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

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经行政

11

营权证初审 权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

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

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

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

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

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

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

初审意见。

【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

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

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经

行政

12 营权流转合同鉴

力 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

接受鉴证。

镇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处 (乡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因

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其他

土地承包经营纠行政

13

纷调解 权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

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

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05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

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

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2005年12月1日修改) 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

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

其他

对侵害公民在农

行政

14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权益的调解

力 府) 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

镇政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

处 (乡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

街道办事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15

筹资筹劳方案审

其他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

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8月5日

核 权

镇政

府)

起施行)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

集体经济组织)将筹资筹劳方案提交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

在乡、村庄规划

其他

区内进行乡镇企

行政

16

业、乡村公共设

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申请审核

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府)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

镇政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

处 (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街道办事十一条 通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

其他

农村村民在村

行政

17 庄、集镇规划区

内建住宅审核

力 府)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行)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

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

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

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

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

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

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

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

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

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

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

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

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

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18年3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九

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

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

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

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

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

71号)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

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

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

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 第十三条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

其他

特困人员待遇审行政

18

核 权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

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

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

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

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

实。

19

特困人员终止救

其他

助供养审核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

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镇政

府)

〔2016〕178号) 第二十五条 特困

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

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

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

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

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其他

劳动者从事个体

行政

20 经营或灵活就业

就业登记

力 府)

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镇政

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

处 (乡

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

街道办事

(2014年12月23日修订) 第六十二

其他

办理和查验《流

行政

21

动人口婚育证

明》

街道办事

处 (乡

镇政

府)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流动

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

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

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

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

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

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

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

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

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

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

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

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

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

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

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

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

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

〔2007〕20号)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

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

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

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提

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申

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

其他

城镇最低收入家

行政

22 庭廉租住房初

力 府)

镇政

处 (乡

街道办事

料:(一)申请书;(二)民政部门出

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营口

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

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

证明;(三)现有房屋情况说明、租赁

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

材料;(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

明;(五)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身份

证;(六)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

养、抚养关系证明;(七)其他证明

(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

件)。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

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

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街

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

暂行规定》(营政发〔1994〕14

号) 第三条 我市的兵役登记工作在

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其他

义务兵兵役登

23

记 权

镇政

府)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由各市(县)区兵役机关组织实

施。 乡(场、镇)、街道办事处、企

业人民武装部设立兵役登记站,负责本

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未设人

民武装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的兵役登记,由乡(场、镇)、街道

办事处兵役站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

其他

农村养老保险办行政

24

理初步认定 权

镇政

府)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街道办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处 (乡(国发〔2009〕32号) 三、参保范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

其他

办理生育登记服行政

25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正)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

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

育。”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

其他

行政

26 再生育批准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正)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

其他

计划生育药具管行政

27

理和服务 权

镇政

府)

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

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

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

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街道办事

处 (乡

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

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

其他

农村村民住宅用行政

28

地审核

街道办事

处 (乡

镇政

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

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

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

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

细则》(2011年2月12日施行) 第

其他

本辖区物业监督行政

29

管理 权

镇政

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

府)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物业

纠纷调处。

街道办事

三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处 (乡

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

30

承包土地调整批

其他

行政

街道办事

处 (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

镇政

府)

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

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

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

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

按照其约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

集体所有土地由

其他

本集体经济组织

行政

31

以外的单位或个

人承包经营批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

府) 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镇政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处 (乡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街道办事行)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

转让四荒使用权

32

方案批准

其他

行政

街道办事

条例》(自1996年7月28日起施行,

处 (乡

2004年6月修正) 第十二条 农村集

镇政

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

力 府) 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

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

让。 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父母

其他

光荣证》申请材

行政

33 料的审核、报

批、发放及日常

管理

日常管理工作。

府)

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

镇政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

处 (乡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

街道办事光荣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11月19日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

其他

森林火灾预防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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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镇政

府)

街道办事

处 (乡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

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

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

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

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

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

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

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

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

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

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

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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