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发(作者:)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旅费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

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

【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

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

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

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

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

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

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

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

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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