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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
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湖北省,湖北良品铺子,增值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1-07-07
【实施时间】201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品铺子)对其所属分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
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省区(不含武汉市)范
围内良品铺子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对良品铺子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本部(总店)和分店按比例
分配税款,各分店按销售收入配比予以分税的办法。
省区应纳税额=省区销项税额-省区进项税额
省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总额×;省区销售额÷总销售额
本部应纳税额=省区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各分店应纳税额=省区应纳税额×;分配比例×;各分店销售额÷省区销售额
二、本部和各分店暂按2:8的比例分配增值税。
三、各县(市、区)以中心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其确定为增值税缴纳单位。
各地中心店和分店名单由省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四、本部和各分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良品铺子经营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本部统一领购和使用,各分店不得领购和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中心店和分店统一使用经省国税局批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卷筒发票,
并通过计算机开具。
六、良品铺子各中心店及分店从7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中心店
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所辖分店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本部。本部应于
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各中心店销售收入、应分摊进项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
至省局审核确认各地当月应纳税额。
七、各中心店及分店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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